无人提货论文_周琪珊

导读:本文包含了无人提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目的,承运人,提单,鹿特丹,货物运输,托运人,使用费。

无人提货论文文献综述

周琪珊[1](2019)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滞箱费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常发生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无人前来提货,致使承运人无法按照运输合同交付货物的现象,而目的港无人提货会给承运人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包括运费、高额滞箱费、堆存费等。集装箱提供者收取滞箱费是一种行业惯例,但在无人提货致使承运人遭受高额滞箱费损失时,承运人应该向谁索赔,滞箱费究竟应该如何计算则无定论,因此有必要对滞箱费的法律性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滞箱费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计算标准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周文婷[2](2018)在《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利益保护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的航运市场中,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频发。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目的港无人提货应属于广义的无人提货,包括收货人不明、收货人超过合理期限迟延提货、收货人明确拒绝提货叁种类型。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时,承运人可能会遭受运费、目的港费用、罚金等巨大损失。为了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后,可以积极地采取四种方式来免除管货责任和规避在随后诉讼中被托运人或收货人抗辩从而损失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风险。但这些方式仍存在问题。此外,承运人还可以基于请求权基础在诉讼中向托运人与收货人进行索赔。(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1期)

罗孝炳[3](2018)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可以合理拒绝托运人的回运请求》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货物起运后、到港前,托运人依据合同法第叁百零八条要求承运人办理货物退运,承运人对此有义务配合,但是该义务并非无条件的,承运人可提出合理抗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承运人将货物卸入目的港仓库,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交付与管理义务得以终止。托运人若认为承运人拒绝配合货物回运、(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1期)

秦菁泽[4](2016)在《海商法中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正常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在海运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会及时接收货物。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承运人对于收货人接收货物的期待就会落空。当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后,就会出现无人提货的情形。正因为这些原因使得收货人、承运人等当事方的利益严重受损,同时由于各国政治、法律等原因也难以维护其自身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9期)

霍克[5](2016)在《如何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货运代理企业在业务经营中时有遇到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费用的法律问题,困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本文精选了有代表性的案例,从法理入手进行剖析,为企业提供了可参照的法律依据,从而使企业可以做到端口前移,以法律规避贸易风险。(本文来源于《中国远洋航务》期刊2016年06期)

沈尧禹[6](2016)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完结,以货物的交付与受领为终点。货物最终能交付至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手中,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因此,货物的交付与受领不仅预示着承运人在运输合同项下义务的完成,也能使货方最终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但随着进出口政策与国际贸易领域的变化,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未及时受领货物,或无收货人主张受领货物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货物退运纠纷等与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相关的案件日趋增多。货物长期堆存在目的港,不仅使承运人无法享受解除运输合同项下交付义务的利益,还产生大量运费以外的额外费用,例如集装箱滞期费、码头堆存费、保管费用,由此给承运人带来了巨大的额外风险与不利益。在海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由众多因素构成,且引发诸多法律问题。理论与实务中对如何认定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如何认定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性质存在争议。此外,收货人是否负有受领义务、托运人在提单转让情形下是否应当承担无人提货责任颇具争议。提单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并存时,如何认定运输合同相关方权利义务关系到如何顺利解决目的港无人提货纠纷。探讨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责任的产生和责任主体被提上议程。本文旨在通过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责任的产生、责任主体的分析,同时结合中英美叁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以及《鹿特丹规则》提供的新思路,试图归纳出确定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责任主体、承运人的救济等问题的路径,为探讨我国《海商法》下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界定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责任的内涵、产生原因以及在中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司法审判视角归纳出我国司法裁判中集中体现的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问题。第二章主要探讨提单转让对判断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的影响,其中包括对承运人诉权的影响,通过分析提单转让后的诉权以及享有诉权的主体,辨析提单合同与运输合同并存时,运输合同责任是否随提单移转以赋予承运人享有目的港无人提货后的诉权。第叁章主要分析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主体类型。依据国内法与国际航运立法判断托运人、收货人作为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介绍提单条款中的“货方条款”以及其在中、英、美等国的适用,分析“货方条款”对确定无人提货责任主体的效力问题。第四章从承运人的照管义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角度出发,分析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形下能援引的救济措施。(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0)

杨婵[7](2013)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 承托双方各担其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 原告某进出口公司向被告某船公司订舱出运涉案货物。被告签发了记名提单,载明托运人是原告,收货人和通知人为T公司。提单载明了原告和T公司的联系方式。原告长期向收货人供货,但涉案货物发货后,原告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收货人准备收货,亦没有证据(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报》期刊2013-07-22)

李璐媛[8](2012)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权利保障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航运实务中,货物在运抵目的港后无人提货的现象时有发生。承运人由于无法交付货物,为此承担了许多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本文以我国上海、宁波、广州叁个海事法院2007年3月至2012年3月这五年间20个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案件为研究对象,运用统计学的相关知识,实证分析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形态、原因、费用负担范围以及责任主体、救济途径等,并从中提炼总结出对承运人权利保障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承运人要及时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告知托运人,听从托运人的指示行事,并于事后行使相应的追偿权;另一方面,承运人要找准费用负担的责任者,即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与已着手履行提货义务的收货人。具体来讲,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对收集到的案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并一一对应于理论中的观点,总结出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和种类。第二章是对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负担的实证分析,经过对案件以及判决的研究,分析总结出承运人费用负担的范围和费用负担的责任者。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先分析目前法律和理论中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权利救济方式的规定和观点的利弊,再联系实践中法院对承运人的哪些救济途径给予了肯定,从而总结出对承运人权利保障的最有效途径。最后一部分结语是对全文的总结和笔者有关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权利保障的建议。归纳整理了上文从审判实践中得出的观点,再联系《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点评其可取与否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孙美鑫[9](2011)在《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规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纠纷,成为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案件中不断增长的一类,尤其是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更是屡见不鲜。目的港无人提货不仅损害了相关方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航运贸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欠缺,目的港无人提货业已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论文通过对搜集案例的整理归纳,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探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规避问题;论述承运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及收货人、托运人、控制方作为责任主体的法理基础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分析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可以采取的风险规避措施等。正文分为叁章:第一章对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进行概述分析。首先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界定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含义、形态并阐述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发生的原因、特征以及影响。其次,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的规定,阐述其积极意义及不完善之处;随后,分析由于受当前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航运市场异常惨淡,使得目的港无人提货现象呈现出更鲜明的特征及更为严重的后果。第二章重点探讨目的港无人提货“损害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及责任主体。通过对权利主体及责任主体的界定分析,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作为权利主体的承运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合法利益有着积极的意义。第叁章分析了对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承运人可以采取的规避手段,解析民商法律和《海关法》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及《鹿特丹规则》在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上的冲突及补充作用,探讨为解决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解脱承运人的困境,需要相关各方共同的努力。包括民商法律的改进,民商法律与海关行政管理规定的协调,并借鉴《鹿特丹规则》及保赔险的保护作用,以期提高当事方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对《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1-06-10)

王蕾[10](2011)在《目的港无人提货,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金额如何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目的港无人提货,以致承运人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产生大量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此时,案件审理的关键即为该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由谁承担,以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金额如何确定。只有明确了费用的承担者及金额,才能对案件审理结果有正确判断,从而决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1年02期)

无人提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当前的航运市场中,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频发。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目的港无人提货应属于广义的无人提货,包括收货人不明、收货人超过合理期限迟延提货、收货人明确拒绝提货叁种类型。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时,承运人可能会遭受运费、目的港费用、罚金等巨大损失。为了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后,可以积极地采取四种方式来免除管货责任和规避在随后诉讼中被托运人或收货人抗辩从而损失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风险。但这些方式仍存在问题。此外,承运人还可以基于请求权基础在诉讼中向托运人与收货人进行索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人提货论文参考文献

[1].周琪珊.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滞箱费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周文婷.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利益保护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

[3].罗孝炳.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可以合理拒绝托运人的回运请求[J].人民司法(案例).2018

[4].秦菁泽.海商法中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

[5].霍克.如何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J].中国远洋航务.2016

[6].沈尧禹.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7].杨婵.货物到港无人提货承托双方各担其责[N].中国水运报.2013

[8].李璐媛.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权利保障的实证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2

[9].孙美鑫.目的港无人提货风险规避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10].王蕾.目的港无人提货,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金额如何确定?[J].航海.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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