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可诉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益,公共利益,环境,民事,民事纠纷,行政行为,民事诉讼。
可诉范围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邵彭兵[1](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诉范围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生态文明之路的积极建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公益诉讼制度正在稳步推进,可诉范围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概念愈加成为环境保护的研讨话题。为此,首先对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诉范围的否定立场予以纠正,后分析得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诉范围的识别依据有:"环境公益"、对环境的侵害及对环境的侵害行为。在此标准下,阐述污染环境要素与破坏生态稳定是可诉范围的主要内容。以期推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诉范围的理论研究,保护环境持续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8期)
曾发亮[2](2018)在《预算执行的可诉性:理论与范围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在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我国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造成了预算资金的极大浪费。因此,对预算的监督有必要引入司法力量,借助预算诉讼来监督政府的预算执行。本文就从预算的法律属性、预算法律责任和预算诉讼范围叁个方面来论述预算的可诉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5期)
李贝贝[3](2018)在《民事纠纷之可诉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纠纷的可诉性指纠纷发生后可诉诸司法的属性,包括民事可诉性、行政可诉性、刑事可诉性叁个方面。其中,民事纠纷的可诉范围反映了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广度,也表现了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实现程度,同时与民事诉讼受理制度、一国的司法体系密切相关。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可诉范围的角度具体探讨了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民事纠纷可诉范围概述。论文针对民事纠纷可诉性的概念、影响可诉范围的因素及其确定原则进行了分析,阐明了特定历史发展阶段、司法本质属性及司法模式对确定民事纠纷可诉范围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我国民事纠纷可诉范围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论文分析了我国的可诉范围现状,并指出了被不合理排斥在可诉范围之外的纠纷类型,对我国目前立法及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第叁部分:我国民事纠纷可诉范围的具体探讨。结合第二部分总结的主要问题领域,从中选取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纠纷类型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分析其是否可诉或者可否提起民事诉讼,从而更加详细清晰地说明我国民事纠纷可诉范围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民事纠纷可诉范围现状之建议。在二、叁部分基础之上,论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基本国情,通过借鉴他国相关立法,针对我国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期许我国民事纠纷的受理现状能够有所改善。文章结语部分再次强调了民事纠纷可诉范围的重要性,主张对民事纠纷可诉范围进行拓宽以顺应司法改革潮流,并指出民事纠纷可诉范围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8-04-01)
乔刚,赵洋[4](2018)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对什么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既决定着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又是我国公民诉权的体现。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判定应在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因行为范围基础上,以存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事实和维护环境公益特定诉讼目的为判定标准,在排除刑事犯罪行为和为保护国家安全、公众安全等所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诉范围的例外情形下,最终以明确的可诉范围来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杨仕兵[5](2017)在《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在国外已成熟,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始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始于2015年的《改革试点方案》。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特征有叁:保护对象的公益性、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受益人的非特定性和胜诉利益的不可分性。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学界存在肯定或否定的观点分歧,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无须争论,但《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过宽且不合理。其可诉范围应当限制,即只能针对损害社会利益而诉讼主体不确定或缺失的违法行为。结合我国国情,目前应限定为侵犯不特定相对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类案件。(本文来源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罗书臻[6](2016)在《最高法院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 罗书臻)为切实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平诚信消费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4-26)
杨仕兵[7](2016)在《论消费公益诉讼的界定及其可诉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公益诉讼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在消费公益诉讼的界定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误区。在界定消费公益诉讼时,应注意其与私益诉讼的区别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即消费公益诉讼保护对象的公益性、保护不特定利益主体的权益、受益人的非特定性和胜诉结果的不可分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并不能作为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判断依据。在确定消费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时,垄断问题、环境问题和公共服务问题不应纳入消费公益诉讼的范围。(本文来源于《齐鲁学刊》期刊2016年01期)
章文英[8](2015)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行为的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将城市房屋的拆迁调整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整体思路及原则等方面均发生根本性变化,具体的运行方式及内容也随之改变。《征补条例》将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环节划分得更为具体,规定的行为数量及要求也更多,而且每个环节对应的行为都可能发生行政争议,但不同行为的特征各不相同,并非均可提请司法审查。同时,由于《征补条例》属全国范围适用的(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23期)
程雪梅[9](2013)在《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的主管制度与立案制度作为国家本位、权力本位思维的产物,在司法运作中极易受到来自公权力与地方利益的干扰,从而使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落空。本文以政治与司法的界限维度为视角,分析现行民事主管制度、立案制度的弊端所在,并提出对应措施。(本文来源于《湖南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6期)
辛长青[10](2011)在《从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谈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为视角,通过与各国立法进行对比以及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影响因素、立法模式的分析,阐述了我国行政在受案范围上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取消以具体行政为对象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的标准,同时,给出了将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内容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的一些具体看法和修改意见。(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17期)
可诉范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在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我国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造成了预算资金的极大浪费。因此,对预算的监督有必要引入司法力量,借助预算诉讼来监督政府的预算执行。本文就从预算的法律属性、预算法律责任和预算诉讼范围叁个方面来论述预算的可诉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诉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邵彭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诉范围的界定[J].怀化学院学报.2019
[2].曾发亮.预算执行的可诉性:理论与范围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3].李贝贝.民事纠纷之可诉范围研究[D].武汉大学.2018
[4].乔刚,赵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5].杨仕兵.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6].罗书臻.最高法院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N].人民法院报.2016
[7].杨仕兵.论消费公益诉讼的界定及其可诉范围[J].齐鲁学刊.2016
[8].章文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行为的可诉性[J].人民司法.2015
[9].程雪梅.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探析[J].湖南社会科学.2013
[10].辛长青.从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谈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