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欣雨:试论洛克政治思想中的财产与自由论文

黎欣雨:试论洛克政治思想中的财产与自由论文

摘要:自由是洛克政治思想中的永恒主题,而财产又是洛克自由观当中的核心内容。通过劳动和理性的中间作用,财产和自由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财产成为通向自由的物质基础,而自由则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财产。研究洛克的财产观和自由观,对于我们深入理解洛克的政治思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财产;自由

在私有制社会,财产和自由似乎像是一对恋人,相互扶持,不能剥离。财产是自由的保证,是人格独立的象征。一个没有财产的人,很难说有多大自由,如果他不想“自由地”饿死,就只有“自由地”出卖自己,结果就是使“自由”的人变成奴隶。而失去了自由的人,也必将失去维持自己生存生产的物质基础,财产对于一个奴隶来说是多么遥不可及。被称为西方自由主义之父的洛克当然深知其中道理。阅读《政府论》可以发现。他用了大量篇幅,反复强调财产的重要性,可以说,在他的政治思想中,财产问题被上升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

一、洛克论财产

洛克在《政府论》第五章专门阐述了财产问题,并在其他各章节也穿插论述了财产的概念、财产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应该如何保护公民财产等问题。

(一)私有财产的合法性

1.共有和私用。洛克借用《旧约》诗篇里上帝“把土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的这个说法,论证了人类如何从共有财产中分化出私有财产。他认为,人类天生共享大自然赋予的各种资源以维持生存。私用天生就是合理的,人类要生存,就必须把自然界利于自己的东西拿来使用,否则他将因为缺乏食物或生存物资而死亡。私用也就是私有的前提。

2.劳动实现财产的私有。如何从共有中分化出私有呢?洛克把劳动作为媒介,作为判断共有或者私有的标准提了出来。他认为,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99%全然要归于劳动。人天然对自己的身体和劳动拥有所有权,因为透过人的劳动,共有的资源才能变得更有价值,更有利于人使用。

洛克认为,自然法赋予人们财产权,就会对财产权进行限制。他提出了实现财产权的两个原则:一是“多劳多得”原则,二是“享用有度”原则。这表示,人可以通过劳动占有私产,然而却不可以挥霍无度,浪费无度。

(二)自然状态中的财产

洛克在《政府论》(下)的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开篇就提到,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人们放弃自己的自然自由是为了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跨越自然状态种种不方便,并为了更加安全、舒适和和平的共同目标而进入政治社会。因此,政治社会必须是以人们的幸福为最终目的的,人们基于同意而组成一个共同体或政府的时候,它必须保护人的社会自由。因为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人们放弃自然自由是为了在一个社会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自由,相反,这意味着人类需要政治社会,并需要一个新的自由的状态,即社会自由。

1.财产派生出独立精神。人类拥有了财产,便拥有了独立生存和生产的能力,并给予后代繁衍生息的物质基础,这表明,这个人能够通过劳动获得生存的资本,他通过劳动能够不依赖于他人而生存,他通过劳动甚至可以扶持后代或者他人的发展,这时,他便拥有了独立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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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布斯与洛克“自然状态”的区别。“自然状态”的概念霍布斯也曾经提出,但是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和霍布斯有很大的区别。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禽兽似的、自由放任的、普遍战争的状态,在一个绝对专制的掌权者统治下才能得到和平和安全。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状态,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他认为,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洛克通过分别对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的解释,推出一个简单的道理,既然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那么每个人之间都该是自由平等的,它们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

(三)政治社会中的财产

《政府论》中,洛克不止一次地把政府的根本任务简单地归结为保护人民的财产。他说到,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他把财产权抬高到十分神圣的高度,他认为,如果有谁盗窃别人的财物,哪怕被盗财物微不足道,依据自然法,此人有把小偷置之死地的权力。即使是政府,如果侵犯人民的财产,就是与人民为敌,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有权反叛。总之,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

政府的产生源于人们保护日益增多的财产的需要,因此,在政府统治之下,财产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而洛克所认为的“财产”有时又是广义的,是指整个自然权利,其中包括了生命、健康、地产、财物和自由。在这里,自由包含在人的财产之中,推动了人们财产不断积累和丰富。

二、洛克论自由

(一)从自然状态的角度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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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看洛克对于财产权起源的确定。由于家庭增多,勤劳又扩大了他们的牲畜,他们的占有随着需要而增大;但是在他们尚未联合起来、共同定居和建成城市之前,他们所利用的土地还属于公有,并未确定任何财产权。这说明,在自然状态的初期,人们没有明确地确定自己的财产权,一切都是根据自然法中的劳动原则来判明。后来,基于同意,他们就规定个人领地的界限,约定他们和邻人之间的地界,再以他们内部的法律,规定同一社会的人们的财产权。当人口和需求的增加已经影响到了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分配利用时,明确确定人们各自的财产权变得十分必要,因此,人们便基于同意制定了财产法。

而人民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目的就在于维护人民的安全、自由、财产和福利。如果政府的所作所为背弃了上述目的,推行有害于人民福利的暴政,人民就有权进行反抗。洛克把人民尊为国家的最高主权者和最高的裁判者,而把统治者视为人民的受托人,表现了他对人类权利的一种坚定的捍卫,在这里,洛克表现出了强烈的人权精神。因此,他的政治思想在17世纪具有十分进步和积极的意义。

(二)从政治社会角度论自由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通过自然理性,为保存生存或舒适的生存而同意财产私有。洛克始终认为,财产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人身权利,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人的财产权受到自然法的保护,同时也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2.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一种舒适的自由,任何人都享有非常大的自由权利,可以做自己喜欢做的很多事情;但这种自由的状态并不是放任自流的状态,每个人的自由都有界限,就是以自然法为界。这说明,在洛克的政治思想中,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是在自然法约束内的自由。当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发展到政治社会,自由也就从自然法约束下的自由变成了法律约束下的自由。

三、财产和自由的关系

(一)财产是自由的物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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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派生出自由精神。人们拥有私产表明他有足够的物资去生存和发展,他摆脱了因物质匮乏而造成的各种可能,如出卖劳动力、被奴役、被征服等。当一个人没有财产的时候,他首先考虑的是解决温饱问题,如果他的劳动不能够使得他快速地、安全地致富,那么他将存在失去自由的危险。例如,他的劳动果实还没有丰收之前,他必须吃饱,因而他需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其他拥有财产的人,帮他们做事以求生存下去;又如,在他的劳动果实还没有取得之前,有强制力量侵略他,而他却没有资源可以反抗,他只能成为奴隶以求生存下去。这两种情况都让没有财产的人失去了自由,没有人愿意出卖自己的身体和灵魂,这是每一个人都不愿发生的。因此,人们为了谋求自由,不断地增加财富,以便能够更加安全、体面、舒适地活着。于是,我们可以说,财产催生出了自由。

(二)自由是财产的有力保障

财产是自由的基础,然而没有自由,财产也无从保存。上帝赐予人的理性和劳动能力是人实现自由的内在保证,共有这个物质前提对于人来说,还只是一种潜在的共同使用权利,要把它转化为个人可以直接使用的现实,就必须借助于人的理性和劳动能力。无论在自然状态或者是政治社会中,自由都是财产的有力保障。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侵犯了另一个人,那么另一个人可以基于自然法进行反抗;在政治社会中,一个人侵犯了另一个人,那么另一个人可以基于法律,让法律对其进行制裁。由此,我们知道,自由是受到法的保护的,因为拥有自由,我们才能够在一个和平安全的环境下累积财富,保护财富。如果失去了自由,人们的生命可能都得不到保障,那么积累和保护财富又谈何容易呢。

“连长叫放下行李就集合。”孙曼玲探进头来通知,发现她弟弟脸上挂着眼泪,便走进来,问:“小弟,谁欺负你了?”

尽管洛克指出,征服者在正义的战争中对被他打败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权是完全的专制的,后者由于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享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但他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一种权利。然而事实是,强制力并不时刻遵循理性,财产常常是伴随着自由的失去而失去的。因此,人们必须极力保护自己的自由,才能保护好人们的财产,正如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财产一样,保护财产也代表着保护自由。

自由和财产的关系影响至今,甚至在现代社会中变得尤为重要,对在市场经济起决定性作用的中国更不应忽视这个古老的议题。笔者认为,财产和自由无论是在私有制社会还是公有制社会都是毫无疑问必须保护的东西,失去它们,人类社会不但会失去进步的动力,甚至将失去生存的可能。如今,财产的概念除了动产、不动产,还包括了知识产权,法律必须重视和保护人们的合法财产,政府必须处理好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关系,才能使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才能使社会保持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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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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