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罪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自然人犯罪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然人犯罪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然人,主体,单位,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关系人,职务犯罪。

自然人犯罪主体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韩成军[1](2012)在《特殊群体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组织形式的复杂化及社会主体形式的多样化,有必要对一些特殊主体、特殊行业收受贿赂行为的界定进行深入研究。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包含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小组成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村基层组织临时聘用从事相应公务的人员,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闻媒体单位的多样性及新闻记者身份的复杂性,决定了对新闻记者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2年03期)

方书[2](2011)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体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案例启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单位范围包括法人单位和能够以单位名义做出犯罪行为决定并实施犯罪行为的非法人单位;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自然人范围既包括单位外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内的自然人。(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1年24期)

于晓萍[3](2010)在《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若干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自然人构成的受贿犯罪是当今社会高发的腐败犯罪行为之一,其犯罪主体是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等。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特殊主体进行受贿的现象,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力进行受贿、新闻记者受贿和医生处方回扣、收受红包等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有关自然人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在总结多年立法成果,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并在立法上逐步扩大犯罪主体,使自然人受贿犯罪从一元走向多元,罪名体系基本形成。但是由于现行刑事立法对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标准与范围的规定仍存在一定模糊性,使得司法实践在对犯罪主体进行认定时面临诸多疑难问题。因此,加强对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研究十分必要,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意义重大。本文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受贿犯罪的几类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标准和具体范围做了理论探讨和分析。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在主体认定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相关刑事法律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0-04-01)

慕金付[4](2009)在《论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适应惩治日益猖獗的贿赂犯罪的需要,我国有关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不断调整渐趋完善,受贿犯罪从一元走向多元,罪名体系基本形成。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在立法上逐步扩大,法律界定日渐清晰,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相比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回顾了我国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立法完善的历史沿革,梳理归纳了各类受贿犯罪主体范围的法律界定并加以必要解析,进而就自然人受贿的立法缺憾与进一步完善问题提出思考建议。(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09年05期)

刘志洪[5](2009)在《自然人独资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能等同于一人公司。在认定自然人独资公司犯罪主体时,应根据刑法条文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有关条件来加以认定,视自然人独资公司在设立、经营过程中的不同表现而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09年04期)

裘霞,李佑喜[6](2006)在《论职务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种。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职务犯罪自然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叁类。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叁类人员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其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争议最大。(本文来源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6年05期)

曹坚[7](2006)在《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法院已经出台关于单位犯罪主体否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尚未全面涵盖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假单位、真个人”的现象,导致司法机关把握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不准。引进“揭开公司面纱”理论,重单位犯罪成立的实质要件、轻单位犯罪成立的形式要件,在特殊情况下否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而直接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正是本文意旨所在。(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6年05期)

尉琳,张曼[8](2006)在《论犯罪单位消亡后自然人主体之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犯罪情形下,虽然从行为科学视角和刑罚功利性角度出发,自然人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不能成为独立犯罪主体。通过对刑事责任的整体性特征的分析,认为追究自然人主体责任的前提是犯罪单位的存在,单位消亡则特定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应随之消灭。(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5期)

林蜀鲁,谭闯[9](2003)在《论刑法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刑责主体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刑责主体的追诉范围较之自然人犯罪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刑法第31条对单位犯罪的自然人刑责主体只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但由于法条对这两类人员特别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在概念上较为抽象,因而在进行司法认定时出现了一些困难,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反映在因为职务关系而被(本文来源于《检察实践》期刊2003年04期)

马德[10](2003)在《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是不可缺少的,而自然人犯罪主体是犯罪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缺陷,建议立法修正。文章还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的不同类型和新的特征作了探讨。(本文来源于《青海民族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2期)

自然人犯罪主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案例启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单位范围包括法人单位和能够以单位名义做出犯罪行为决定并实施犯罪行为的非法人单位;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自然人范围既包括单位外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内的自然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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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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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然人犯罪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韩成军.特殊群体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认定[J].河南社会科学.2012

[2].方书.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体范围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1

[3].于晓萍.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若干问题探究[D].吉林大学.2010

[4].慕金付.论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的立法完善[J].理论与改革.2009

[5].刘志洪.自然人独资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辨析[J].特区经济.2009

[6].裘霞,李佑喜.论职务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7].曹坚.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8].尉琳,张曼.论犯罪单位消亡后自然人主体之刑事责任[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9].林蜀鲁,谭闯.论刑法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刑责主体的限制[J].检察实践.2003

[10].马德.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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