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类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简洁便民(论文文献综述)
戴曙[1](2021)在《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推进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需要在民事司法中积极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提升民事司法的数字化水平,实现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民事司法由于其所具有的更适合数字化的独有特性,理应荣膺推进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任。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过程,必然导致民事司法运行场域从传统封闭的物理实体单一空间迈入现代开放的网络虚拟与实体同构的双层空间,这也必将带来民事司法的一系列数字化变革与挑战。但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事司法的永恒价值,因此必须在考察借鉴域外民事数字化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基本理念、核心原则、解纷机制、诉讼规则、风险防范等方面对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进行重塑,以确保最大限度提高或增加司法公平正义的变量,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少可能有损司法公平正义的风险,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正文共分五章和结语:第一章为民事司法的概念内涵与数字化变革背景,主要从民事司法的现代法治语境出发,界定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和内涵,并深入剖析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的智慧社会时代背景。民事司法作为司法的重要组织部分,均脱胎于现代法治语境,民事司法数字化必须在现代法治共识性内涵基础上进行建构或重塑。本章从现代法治的源头和概念出发,指出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至少包括法律至上、依法治权、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自身公正、司法正义等五个方面。在此基础上,论证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和内涵,指出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概念,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相对应地,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也仅指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民事司法的现代内涵是现代法治内涵在民事司法领域的表现,主要包括权力上的独立行使、目的上的权利保障、价值上的公平正义、主体上的职业专业等四个方面。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深植于智慧社会的时代背景,应从社会形态、技术主义、知识主义三个维度分析智慧社会的内涵,并从智慧社会内含的技术色彩出发界定智慧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个技术特征。为行文简洁,将其统称为数字化。从传统社会到智慧社会所呈现出的社会生活与交往的场景化、思维方式与逻辑的颠覆化、社会连接与运行的去中心化等时代变革,必然会传导至民事司法领域,进而引致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与变革。第二章为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及其正义价值,系统梳理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和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的实践和探索状况,并论证民事司法数字化转向的正义价值。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的主要特征是“部分网上网下案件网上审”,具体表现为司法运行加速平台化、诉讼服务加速电子化、民事裁判加速智能化。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的主要特征是“网上案件全部网上审”,具体表现为管辖案件全面涉网化、诉讼流程全面在线化、机制创新全面数字化。民事司法数字化转向的正当性源于其数字化的接近正义、数字化的实体正义、数字化的可视正义三个方面价值。数字化接近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保障行使诉权数字化、降低诉讼成本数字化、提升诉讼效率数字化三个方面;数字化实体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数字化助力提升法官能力、数字化助力发现认定事实、数字化助力正确适用法律三个方面;数字化可视正义价值,主要体现为诉讼流程全节点数字化可视、司法裁判全过程数字化可视、司法监督全时空数字化可视三个方面。可视正义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程序正义意义上的“看得见的正义”,而是对其一种丰富发展和质的飞跃。第三章为民事司法面临的数字化变革与挑战,全面分析智慧社会时代变革背景下民事司法从线下走向线上,面临的五个方面的变革与挑战。一是司法运行的场域同时面临着从物理空间走向虚拟空间、从物理剧场走向虚拟场景、从物理剧场走向虚拟广场的三重改变。二是随着司法运行的场域、交互工具和交互方式的改变,传统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面临着诸多新的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民事司法数字化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威胁和侵蚀、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和削弱、对当事人平等原则的目的背反、对当事人辩论原则的空间限缩等。三是数字化的民事司法是适应并为智慧社会时代的数字虚拟空间而打造的一种全新的在线诉讼模式,必将对传统民事司法规则带来全方面的挑战,具体包括电子方式对纸质方式的替代、涉网案件对地域管辖的失灵、电子送达对送达规则的突破、电子数据对证据规则的冲击、在线审理对诉讼规则的挑战等五个方面。四是智能技术运用对司法审判的多维冲击,主要表现为智慧管理对裁判自主的弱化、人工智能对伦理风险的引发、技术主义对司法人文的流失三个方面。五是法院主导型ODR、平台治理型ODR、公益组织型ODR等多型ODR兴起与纠纷分流式、自我式、社会式的解决,对司法中心的分解弱化。第四章为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图景与启示,在民事司法数字化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的趋势下,考察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发展式样和实践样态,总结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模式异同和有益启示。从推进路径上看,美英和德韩四国都在中央国家机关的指导下,经历了先从局部探索再到全面铺开的过程,只不过美英两国采取的是一种自下而上为主的方式,而德韩两国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为主的方式。从发展趋势上看,域外大部分国家都在着手进行司法数字化改革,旨在实现全面的数字化,不同的是在于是否准备建立“在线法院”。从立法模式上看,美英两国采取的是修订立法模式,即主要通过修订现行民事诉讼规则以适应和规范电子民事诉讼;德韩两国则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即除了修订现行民事诉讼法少量条文外,还另行制定了一系列与电子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从域外的经验来看,在我国民事司法数字化已经全面铺开并已积累了丰富实践和规则经验的情况下,目前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统一的指导机关,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和自上而下的统一规范,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并尽早启动专门的电子诉讼立法。第五章为民事司法数字化的重塑路径,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主要从基本理念、核心原则、解纷机制、诉讼规则和风险防范五个方面设计重塑方案,着力解决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化民事司法新模式。一是要更新民事司法数字化的基本理念,树立与智慧社会时代相适应的数字司法理念、数字正义理念和商谈司法理念。二是要确立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核心原则,作为电子民事诉讼的最低限度价值准则。具体包括重大变革合法性原则、安全与真实并重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三是要优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解纷机制,构建从“数字化的纠纷预防”到“数字化的非诉分流”再到“数字化的诉讼快审”分层递进的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纠纷,并实现纠纷的非诉分流和快速处理。四是要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诉讼规则,主要从适用与管辖规则、证据与送达规则、旁听与程序规则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在线诉讼规则。五是要防范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潜在风险,主要从改进法官绩效考评理念机制与完善相关智能审判管理制度两方面着手,来防范裁判自主弱化的风险;从坚持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准则与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建设两方面着手,来防范潜在的伦理道德风险;从坚持技术辅助主义和保障司法人文需求两方面着手,来防范司法人文流失的风险。最后结语为构建以数字正义为主导的数字化民事司法,主要论述数字化民事司法应从传统时代的“场域正义”走向智慧时代的“数字正义”,并应以“数字正义”为主导,从三个方面入手,重构并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化民事司法新模式。一是顺应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势,确立数字正义主导地位;二是借助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力,推动数字正义更好实现;三是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之路,彰显数字正义应有光芒。
帅奕男[2](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指出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奉鑫庭[3](2020)在《民事调解自治论》文中指出在民事调解领域,调解自治无疑堪称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其重要性和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双重软化”现象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唯有遵循调解自治,才具有正当性。在此意义上,没有调解自治,也就无所谓调解。第二,当前学理上虽然对调解自治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围绕调解自治所进行的系统探讨尚不多见,调解自治的理论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所谓的共识,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共识,亟需对之进行法学和哲学层面的反思。第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一改革过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惑,其中又以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体系最为典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首先对民事调解自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由导言(第一章)、本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和结语(第七章)构成。导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梳理研究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介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本论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二章是民事调解自治概论,第三章是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第四章是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第五章是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第六章是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结语部分则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为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该章依次分析了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合理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在于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为因应现代社会纠纷形式日渐多元的趋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多元化,民事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民事调解以遵循调解自治为其正当化前提,调解自治是民事调解的首要特征。对于调解自治的重要性,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但这一共识仅能被称为一种简单的共识,调解自治的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然而,以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前学界对调解学科的课程讲授和学理研究情况以及私法自治的具体内容,便不难发现调解自治与私法自治之间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差异。所谓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摆脱私法的影响,将调解自治理解为当事人实质性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学理上对调解自治研究不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调解自治精细化的关注不够。正如民法虽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也承认一定限度内的私法社会化与私法公法化,民事诉讼法虽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也大量存在关于修正的辩论主义的探讨一样,民事调解虽以调解自治为基础,但调解自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其也在一定条件下受有限制。限制调解自治的形式,可以分为界限意义上的限制和范围意义上的限制。界限用以区分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是对性质明显不同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简单的、初步的区分。范围用以区分不同形式的自愿调解或不同形式的强制调解,是对性质相近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复杂的、进一步的区分。第三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该章首先以当前学理通说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的释义书为基础,对实证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前提,一方面,就现阶段有关实证法上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愚之见,另一方面,对实证法上并未规定但却有必要加以完善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要求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仅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不妥当,应当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形式表明自己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调解程序启动以及进行的自愿与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虽然是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不能以学理通说“作茧自缚”,认为调解自愿原则仅仅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调解员选择的自愿,也应当是自愿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避免误会,并尽可能忠实于法条原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被称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立法论上,有必要继续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解释论上,则应当妥当阐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应有之义。“事实清楚”的“事实”,不限于主要事实,而应当包含有利于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的一切事实。“事实清楚”的“清楚”,通常应当采取合意标准,仅在有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事实上,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法定标准。人民调解也有遵循解释论意义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必要性。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虽然可以借助于庭审程序查明事实,但这并非正道,且一旦实行“调审分离”,这一方法将难以为继。调解中查明事实的方法,应当始终以劝和为目的,而不应加重对抗,因此,调解中实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方法应当契合于调解的本质。就合法原则而言,无论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是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均应当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立法上的表述应当加以修正。为更好地贯彻调解自治,应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并将实质上已经确立的保密原则条文化。第四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该章首先对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意义与类型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民事调解的启动可以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自发申请调解与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前者完全遵循了调解自治,无需多论,后者虽然是当前立法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却面临着学理上的质疑。主动调解是在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申请调解的权利与诉请判决的权利、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主动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自由,但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强制。主动调解以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性为前提,调解可能性应当在程序启动的意义上理解,而非从调解协议达成的意义上理解。从程序启动的意义上来理解调解自治时,仅在当事人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时,才具有调解可能性,其理由在于,在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或均表示反对时,调解程序的启动或不能启动并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具有确定性。主动调解毕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还应当以当事人拒绝权、主动调解的时间、次数、程序阶段作为其正当性保障。第五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该章依次分析了法定调解前置、裁定调解前置与意定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有两种类型,法定诉前调解前置与法定诉中调解前置,我国当前实证法上仅有后一种类型。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仅仅是有关先行调解的倡导性规定,应当属于观点错误。之所以要进行法定调解前置,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不伤害原则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之友好关系的理念。法定调解前置属于在界限意义上对调解自治的程序维度进行的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司法性ADR,且应当在诉前进行,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主体无需一概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地点也无需一概在人民法院进行,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法定调解前置,应当以调解试验项目证明有效为前提,纯理论的分析意见仅能作为参考。裁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法定调解前置的补充,其目的仅在于调解那些确实适合强制调解,但却未能经由法定调解前置分流的“漏网之鱼”。在裁定调解前置中,还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意定调解前置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契约理论。意定调解前置的成立仅需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前置达成合意即可,无需具体约定调解组织。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仅能通过合同行为达成,而不能通过决议行为达成。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的效力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仅需在遵循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进行磋商即可。第六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该章分析了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意义、“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异化及其矫正方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在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目的在于贯彻调解自治,但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无故行使“反悔权”导致该权利发生了异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其规定本身是否妥当尚待商榷。即使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也难以彻底矫正“反悔权”异化的问题。为彻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反悔权”,或至少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下取消“反悔权”。上述观点不尽合理,一方面,“反悔权”的宗旨毕竟是为了贯彻调解中的最高价值,仅以该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由便径直取消,难言正当;另一方面,将是否取消“反悔权”完全取决于法院调解究竟采取“调审分离”抑或“调审合一”,也有待商榷。合理的路径,是以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当前实证法上无理由的“反悔权”修改为附理由的“反悔权”。人民调解协议一概无效以及一概具有执行力的观点,均不妥当。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其效力应当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例外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行业、特定组织主持下所达成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具有正当性,符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此时,仅仅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降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利用率为由,主张应当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要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概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失之绝对。其理由在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如此方才契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因此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应当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黎宇[4](2020)在《面向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平台的设计和实现》文中认为为了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先后建成运行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实现了司法业务关键节点的信息化及公开化,真正做到便民、透明的阳光执法。作为记录案件完整流程和关键信息的载体,裁判文书是公开信息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由于数据来源于各个省市的各级人民法院,整理上传过程难免出现纰漏,所以如何衡量数量巨大的司法数据质量,以确保公开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成为技术人员和司法专业人员共同的问题。本文结合数据质量和信息质量评估领域的知识,将数据根据格式划分为结构化、非结构化两种类型,根据场景的实际需求,从主观及客观两个维度完成评估指标的设计。对于结构化信息,主要为可按关键字抽取得到的标签数据,本文采用数据质量常用的度量方式,结合客观信息论中提到的度量维度对数据质量进行度量。涵盖细致性、延迟性、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易读性、准确性共七个类别,结合民事裁判文书场景需求共设计15个详细的评价指标。对于数据中的文本类非结构化信息,本系统更关注其中蕴含的语义信息的质量。本文借助有监督的机器学习及深度学习技术,借助系统中积累的大量数据作为带标签的信息质量高的训练正样本,模拟人为的信息质量评估过程对裁判文书进行评估。借助以上指标的设计和计算方法,本文基于Flask框架完成了民事文书质量度量平台的设计和实现。后端存储使用SQLAlchemy完成数据库表及数据到代码中类与对象的映射,借助Flasgger工具编写接口文档并完成测试,为前端提供符合Restful规范的接口,同时借助Redis作为消息存储中间件,使用Celery实现分布式异步任务调度。平台包括数据交互,用户数据管理,质量检测,统计分析四大模块,为用户提供数据上传,文书解析,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可视化的全流程质量度量服务。
乔婷[5](2020)在《论小额诉讼程序》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与日俱增。居高不下的案件数量和诉讼程序的不灵活性难以让法官快速高效地解决所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传统的司法审判模式因其繁杂的程序、高昂的费用和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使得小额债权人的诉权无法得到应有保障。广泛存在的小额纠纷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为了解决民事案件司法需求的矛盾,我国通过优化制度设计来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小额诉讼程序就此应运而生,并在许多地方进行了试点实践。从我国2013年立法确立小额诉讼程序至今,有关该程序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共计15条,全国基层法院开展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七年多的实际运行情况表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低,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远未达到设立之初,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程序的预期值。简便、迅速和经济的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弥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不足,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提高社会效益。同时,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审理负担。但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未能发挥出应有作用,究其原因是立法上存在使用门槛过高、未明确专门的审理机构、诉调对接机制不完善、简化适用流程的规定过于粗疏、救济途径效用有限等方面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缺少相关配套运行措施和诉讼主体观念存在问题。为此,全国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过程中,我国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改革探索。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必须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总结分析实践数据,借鉴各方面的成熟经验。在立法上适当调整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立专门的审理机构、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明确小额诉讼审理流程的规定和适当畅通和扩大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司法实践中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释明和全民普法力度,平衡对法官的制约与快速机制的矛盾,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等。只有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小额诉讼程序,对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解决,才能更好的发展小额诉讼程序,真正发挥小额诉讼程序迅速、便捷、节约成本、兼具效率与公平的作用。
王亮亮[6](2020)在《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民事案件逐年上涨,致使司法资源极度紧缺,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普遍存在。法院该采取何种举措,既能最大程度发挥效率价值又能保障司法公正,成为司法改革多年来的探索方向。民事速裁程序以其简便、灵活、快捷、高效的优势,进入民事审判领域,不仅缓解了法院诉讼压力,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民事速裁程序制度建设的历程看出,该程序经历了十几年探索,已逐渐形成特定的规范体系。但我国现行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将速裁程序纳入其中,立法的欠缺,致使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文章开篇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对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制度建设以及与相关联程序的关系进行探讨,以确定该程序存在的独立价值。紧接着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与实证研究法三者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五部地方法院制定的速裁程序规则与4个基层法院的实践情况作为参照样本,探究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最后以实践中所发现的问题为视角,探索完善该程序的举措。经过系统化、体系化的研究,对于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出以下举措:第一,应当确定民事速裁程序的独立法律地位,制定统一的运行规则。第二,程序启用时,须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第三,案件送达方面,采取送审分离的同时,也需引进多元电子送达方式。第四,诉前调解作为民事速裁程序的前置流程,应当进一步规范其内容。第五,须补充民事速裁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转换规则,填补立法空白。第六,完善民事速裁程序的配套制度,重点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祁祥[7](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促进当庭宣判”。本论文由引言和正文共四章组成,探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文章第一部分为当庭宣判基础理论。首先对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界定概念的基础之上对当庭宣判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了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法理性支撑和对实现公平正义和提升司法审判效率的积极作用;最后论述了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有限性使其不能作为一项强制性原则加以规定。文章第二部分为域外国家与地区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考察。首先简要阐述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关于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立法规定,然后将两大法系关于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进行了对比,这有助于拓宽我们对当庭宣判制度的研究视野,最后阐述了对完善和提升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的启示。文章第三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现状。在叙述了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数据进行可视化分析,对当庭宣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说明,最后对其造成问题背后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文章第四部分是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的建议。首先,确立以当庭宣判为主,定期宣判为辅的原则;其次,要正确处理当庭宣判与诉讼调解、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最后,要加速完善审判管理机制等三个层面论述了民事诉讼当庭宣判期待能对我国当庭宣判的发展起到些许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李东澍[8](2019)在《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语境下,以合法化和现代化为主线,将基层司法看作既受宏观结构制约,又内含行动者能动性的动态的、不断再生产着相应社会结构的实践过程。亦即,将基层法院作为行动主体,考察基层司法相应的内部科层和外部结构,并在此基础上解析基层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与涉诉信访等不同司法行动中所呈现出的实践逻辑。通过对贵州省远山县法院的田野调查,本文获得以下发现:科层制法院组织模式充分彰显出工具合理性,但亦造成机构繁多、结构关系层级化和管理去人性化等基层司法行政化困境,而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正是旨在破局。同时,基层司法受到地方权力结构和政法管理结构的显着影响。对基层司法进行人、财、物资源保障,在结构层面作必要的去地方化脱嵌,以及通过阳光司法机制拆除不当干预之藩篱,均是摒除基层司法地方化所需。立案程式关系到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开启。在2015年5月1日前实施的立案审查制下,囿于基层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的不足,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此后,立案登记制启动,当事人的起诉壁垒破除,但亦激化了“诉讼爆炸”的过载性司法难题。故多元解纷、简繁分流、诉调对接等措施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广为采用。以合法律性为标准,可由高到低将审理运作概括为“遵循法律”的裁判、“基于法律”的调解和“超越法律”的协调三种理想类型。裁判以常规案件的形式化、复杂案件的衡平术和程序正义的显像化为实践逻辑。对于事实与法律均呈高度确定性的案件,韦伯的形式理性法理论和“法的自动贩卖机”比喻成立;面对事实仅具相对确定性,或法律规定不明晰、利益冲突繁杂等难题时,基层法院则需要积极填补法律漏洞,全面考虑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作出衡平处理。调解是一种“构造半自主社会领域”的合作型司法,其依赖于司法的默会知识,可生产出“模糊的法律产品”满足社会需求,并体现出对法律本土资源的探寻和利用。协调是在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境下,以及需要避免机械司法的特定案件中,对法律“软执行”从而相对调谐行政诉讼双方利益,尽可能维持司法的合法律性和审判权的合法性。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协调逐渐转化为一种补充机制。司法执行和涉诉信访态势折射出法律的实效状况。司法执行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基层法院的执行规制是嵌入到司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的,涉及到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法院与其他机构、法院与当事人等多重关系的协调。涉诉信访是司法与信访的交集,2013年12月实行的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推动了司法事项按司法要求而非行政要求处理之变革,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中的法律利用与法律规避现象。综上,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是基层司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藉此实现法律和国家的合法化及现代化,合法化和现代化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从而建构起法律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之间的良性关系。故而,这是一种回应型司法,它同良法善治式的实质法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密不可分。
王善江[9](2019)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探索》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举世瞩目成绩的同时,因社会交往更加频繁和多样化,各种民事纠纷出现井喷式增长,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矛盾日渐扩大,简易程序越发不能满足司法需要,迫切需要更加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应对司法危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了小额诉讼程序,寄希望于通过一审终审的方式快速解决小额纠纷,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减轻司法压力。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瘦身版本,作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最终由于小额诉讼程序非驴非马的程序定位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适用率低,效率优势不足以及结案方式等诸多困境,既背离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初衷,也不利于案多人少矛盾的解决。检视我国国情,司法资源极为有限,而简易程序却不简单,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数量庞大的小额纠纷案件。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关键在于探究其困境形成的原因,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和社会层面进行深入分析,针对小额诉讼程序致困的原因而提出完善对策,并横向对比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小额诉讼程序实践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以我国现实国情为基础,因地制宜地设计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使之担负起社会赋予的时代使命,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本文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解读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并对比介绍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程序外延之间的关系,探讨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意在释明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特价值及定位。第二章通过介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程序效率优势不足、容易诱发滥诉行为、结案方式存在不足四个方面的现实困境,旨在突出小额诉讼程序需要完善的现实问题及方向。第三章分别从立法层面、司法实务层面和社会层面深度分析小额诉讼程序困境的成因,从程序设计、司法配套设施以及司法公信力三个角度进行系统阐释。第四章结合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现实困境及对困境成因的分析,分别从设立独立小额诉讼程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构建诉前强制调解机制、完善救济机制和程序配套设施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石春雷[10](2019)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性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缘起于英、美、德、日等国为处理以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主要表征的民事司法危机而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主要的应对之策就是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相适应的处理程序。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法院收案量逐年增长,尤其是民事案件,不仅体量大,增速也快。在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员额制的正式运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消解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张力,为案件匹配合理的程序和解决方法,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案件处置的效益,是我国当前民事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优化为研究范畴,希冀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畅达案件的疏解渠道,以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诉求与司法正义分配之协同。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命题的研究范围需从“民事案件”和“分流程序”两个要素出发予以界定,将讨论限定在起诉到法院且满足受理条件的民事争议,是为与“案多人少”矛盾中的“案”相对应。从能够对民事案件的解决发挥直接作用的纠纷解决程序这一角度出发,分流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司法附设ADR、非讼程序(主要是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对民事案件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予以分配,有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如程序系统论、分配正义论、回应性司法理论、接近司法和接近正义理论、程序选择权理论、程序类型化理论、费用相当性理论等。而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不同处理程序,又是出于对缓解法院负担、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因素的考量。第二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涉及分流主体、原则、标准、方式、流程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工作是由法官主导、当事人参与、律师协助共同完成;分流过程中要遵循严格贯彻民事程序基本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集约化处理、限制“二次分流”等原则;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流标准主要有依据案件类型、依据案件标的、依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当前各国主要采用“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分流流程大致是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第三章: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为应对民事司法危机,英、美、德、日等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缓解案件压力、阻却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四国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程序分流实践形态各有特色,较为突出的是对案件管理的重视、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和法院对ADR的适度干预等。四国几乎都是在相似社会背景下对民事案件处理程序作出的调整、优化或重置,且都基本形成了一套繁简有度、灵活多样、配置合理、有效运作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考察国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改革实践,可以给我国应对当前的人案矛盾带来一些启示,如程序多元化是程序分流的前提,案件管理是程序分流的保障,程序分流要以“漏斗式”的方式分层递进等。第四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起步较早,以现有的规范文本和地方实践为基础来追根溯源,可以挖掘出我国不同时期是如何以案件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程序分流,以及不同分流方式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尽管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和措施在不断完善,但方式和方法依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从案件管理视角来看,程序分流机制存在如下缺陷: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分流结果严重失衡;从程序运作的视角来看,不同分流程序也各自面临着不同困境,有的是制度层面,有的是技术层面,有的是理念层面。第五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从对现行立法和实践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作中,都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破解上述困境,首要任务就是要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包括构建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制定统一的程序分流指引规则、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等。与此同时,也要从微观上改造具体分流程序,确保案件进入相应程序后能得到妥善化解。除了内部的改革和改良外,也要强化外部的保障机制,与程序分流直接相关的措施主要有优化审判力量配置、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二、四类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简洁便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四类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简洁便民(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与方法 |
四、框架结构安排 |
五、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民事司法的概念内涵与数字化变革背景 |
第一节 民事司法的现代法治语境 |
一、现代法治的源头回溯 |
二、现代法治的概念界定 |
三、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与内涵 |
一、司法与民事司法的现代概念 |
二、民事司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三、民事司法的法治性现代内涵 |
第三节 民事司法数字化变革的智慧社会背景 |
一、全部智慧化的基本内涵 |
二、全面数字化的根本特征 |
三、全新颠覆化的时代变革 |
第二章 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向及其正义价值 |
第一节 传统法院民事司法加速数字化 |
一、司法运行加速平台化 |
二、诉讼服务加速电子化 |
三、民事裁判加速智能化 |
第二节 互联网法院民事司法全面数字化 |
一、管辖案件全面涉网化 |
二、诉讼流程全面在线化 |
三、机制创新全面数字化 |
第三节 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正义价值 |
一、数字化接近正义价值 |
二、数字化实体正义价值 |
三、数字化可视正义价值 |
第三章 民事司法面临的数字化变革与挑战 |
第一节 网络虚拟空间对司法场域的三重改变 |
一、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空间 |
二、从物理剧场到虚拟场景 |
三、从物理剧场到虚拟广场 |
第二节 场域工具改变对司法原则的冲突背反 |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威胁和侵蚀 |
二、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和削弱 |
三、对当事人平等原则的目的背反 |
四、对当事人辩论原则的空间限缩 |
第三节 数字方式诉讼对司法规则的全面挑战 |
一、电子方式对纸质方式的替代 |
二、涉网案件对地域管辖的失灵 |
三、电子送达对送达规则的突破 |
四、电子数据对证据规则的冲击 |
五、在线审理对诉讼规则的挑战 |
第四节 智能技术运用对司法审判的多维冲击 |
一、智慧管理对裁判自主的弱化 |
二、人工智能对伦理风险的引发 |
三、技术主义对司法人文的流失 |
第五节 多型ODR兴起对司法中心的分解弱化 |
一、法院主导型ODR的分流解纷 |
二、平台治理型ODR的自我解纷 |
三、公益组织型ODR的社会解纷 |
第四章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图景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发展式样 |
一、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发展式样 |
二、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式样 |
第二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实践样态 |
一、典型普通法系国家实践样态 |
二、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实践样态 |
第三节 域外民事司法数字化模式异同与启示 |
一、发展模式异同与启示 |
二、立法模式异同与启示 |
第五章 民事司法数字化的重塑路径 |
第一节 更新民事司法数字化的基本理念 |
一、树立数字司法理念 |
二、树立数字正义理念 |
三、树立商谈司法理念 |
第二节 确立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核心原则 |
一、重大变革合法性原则 |
二、安全与真实并重原则 |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 |
第三节 优化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解纷机制 |
一、数字化的纠纷预防机制 |
二、数字化的非诉分流机制 |
三、数字化的诉讼快审机制 |
第四节 重塑民事司法数字化的诉讼规则 |
一、适用与管辖规则的重塑 |
二、证据与送达规则的重塑 |
三、旁听与程序规则的重塑 |
第五节 防范民事司法数字化的潜在风险 |
一、裁判自主弱化风险的防范 |
二、引发伦理道德风险的防范 |
三、司法人文流失风险的防范 |
结语:构建以数字正义为主导的数字化民事司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民事调解自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1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1.1 民事纠纷及其特征 |
2.1.2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2 民事调解 |
2.2.1 民事调解的概念 |
2.2.2 民事调解的分类与种类 |
2.2.3 民事调解的特征 |
2.3 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3.1 民事调解自治的概述 |
2.3.2 民事调解自治的特征 |
2.3.3 民事调解自治的精细化及其方法 |
第3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 |
3.1 民事调解基本原则概述 |
3.1.1 民事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 |
3.1.2 现行立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及其解读 |
3.1.3 小结 |
3.2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
3.2.1 有关调解自愿原则的思考 |
3.2.2 有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思考 |
3.2.3 有关合法原则的思考 |
3.3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完善 |
3.3.1 诚实信用原则 |
3.3.2 保密原则 |
3.3.3 灵活性原则 |
第4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概述 |
4.1.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
4.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论 |
4.2.1 民事调解启动程序的规范体系 |
4.2.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法理基础 |
4.2.3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逻辑前提 |
4.2.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制度保障 |
第5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1.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概念与类型 |
5.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2 法定调解前置 |
5.2.1 法定调解前置概述 |
5.2.2 域外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
5.2.3 为什么要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依据 |
5.2.4 为什么可以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的正当性 |
5.2.5 我国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5.3 裁定调解前置 |
5.3.1 裁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3.2 裁定调解前置的立法例 |
5.3.3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构裁定调解前置 |
5.4 意定调解前置 |
5.4.1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4.2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 |
5.4.3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建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第6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
6.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概述 |
6.1.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意义 |
6.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 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1 “反悔权”的意义与异化 |
6.2.2 现有矫正路径及其不足 |
6.2.3 自治理念下“反悔权”的完善路径 |
6.3 诉讼外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3.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梳理 |
6.3.2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学理争论与本文观点 |
6.3.3 自治理念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4)面向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平台的设计和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项目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民事裁判文书度量体系的构建 |
1.3.2 文书评估平台的设计和实现 |
1.4 本文组织与结构 |
第二章 技术综述 |
2.1 裁判文书质量评估 |
2.1.1 数据质量相关研究综述 |
2.1.2 信息质量相关研究综述 |
2.2 自然语言处理技术 |
2.2.1 非平行式文本风格迁移技术 |
2.2.2 BERT技术综述 |
2.3 系统使用开发技术 |
2.3.1 web应用框架Flask |
2.3.2 分布式任务队列Celery |
2.3.3 对象关系映射工具SQLAlchemy |
2.3.4 Restful接口测试工具Flasgger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指标设计 |
3.1 客观质量评估指标设计 |
3.1.1 客观信息质量度量指标设计 |
3.1.1.1 细致性 |
3.1.1.2 延迟性 |
3.1.1.3 真实性 |
3.1.2 客观数据质量度量指标设计 |
3.1.2.1 完整性 |
3.1.2.2 一致性 |
3.1.2.3 易读性 |
3.1.2.4 准确性 |
3.2 主观质量评估指标设计 |
3.2.1 引用法条合理性度量 |
3.2.2 语言风格度量 |
3.2.2.1 语言风格鲜明性 |
3.2.2.2 语言情感客观性 |
3.2.2.3 文本重构性检测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系统需求分析及设计 |
4.1 系统边界 |
4.2 系统需求分析 |
4.2.1 用户数据交互及管理 |
4.2.2 文书质量检测与统计分析 |
4.2.3 系统功能性需求 |
4.2.4 系统非功能性需求 |
4.3 系统概要设计 |
4.3.1 系统整体框架 |
4.3.2 4+1视图 |
4.4 数据交互模块设计 |
4.5 用户数据管理模块设计 |
4.6 质量检测模块设计 |
4.7 统计分析模块设计 |
4.8 数据库设计 |
4.8.1 ER图 |
4.8.2 数据库表设计 |
4.9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系统实现 |
5.1 数据交互模块实现 |
5.2 用户数据管理模块实现 |
5.3 文书质量检测模块实现 |
5.3.1 客观度量指标的实现 |
5.3.2 主观度量指标的实现 |
5.4 统计分析模块实现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民事裁判文书评估系统测试与分析 |
6.1 测试目的 |
6.2 测试环境 |
6.3 系统功能测试 |
6.4 系统性能测试 |
6.5 测试结果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 |
7.2 未来工作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简历与科研成果 |
致谢 |
(5)论小额诉讼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安排及创新 |
第一章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 |
第一节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
二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
三 小额诉讼与速裁机制的比较 |
第二节 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 |
一 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
二 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
三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第二章 小额诉讼程序相关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小额诉讼程序综述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 |
一 美国小额诉讼程序 |
二 英国小额诉讼程序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 |
一 德国小额诉讼程序 |
二 日本小额诉讼程序 |
第三章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 |
第一节 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进程 |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探索与设立 |
二 小额诉讼程序细化与全面推广 |
三 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的新举措 |
第二节 司法实践现状 |
一 全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状况 |
二 H省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状况 |
第四章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立法问题 |
一 适用门槛过高 |
二 未明确专门的审理机构或组织 |
三 简化适用流程的规定过于粗疏 |
四 救济途径的效用有限 |
五 送达方式存在问题 |
六 相关配套运行措施不完善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一 诉讼主体观念存在问题 |
二 考评机制不合理 |
第五章 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
第一节 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 |
一 适当调整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
二 设立专门的审理机构或组织 |
三 明确小额诉讼审理流程的规定 |
四 适当畅通和扩大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 |
五 完善相关送达方式 |
六 完善相关配套运行措施 |
第二节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完善 |
一 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释明和全民普法力度 |
二 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平衡对法官的制约与快速机制的矛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1.创新点 |
2.不足 |
一、民事速裁程序概述 |
(一)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二)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1.适用范围特定 |
2.组织机构独立 |
3.办案程序灵活 |
4.调解方式为主 |
5.重视效率价值 |
(三)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 |
(四)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 |
1.适用依据不同 |
2.受案范围不同 |
3.审理机构不同 |
4.诉讼程序不同 |
5.法院级别不同 |
6.审理期限不同 |
二、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规则 |
1.组织机构与启动主体 |
2.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
3.速裁程序的庭审模式 |
4.速裁程序的程序转换 |
(二)典型法院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概况 |
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运行概况 |
2.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运行概况 |
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运行概况 |
4.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运行概况 |
(三)民事速裁程序运行概况总结 |
1.受案范围与启动方式具有特殊性 |
2.速裁组织机构与办案人员专业化 |
3.程序简化的方式大致相同 |
4.普遍重视以调解方式结案 |
三、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速裁程序运行规则不一致 |
(二)案件启动依赖法院职权 |
(三)案件材料送达难度高 |
(四)诉前调解运用不规范 |
(五)程序转换规则不完善 |
(六)程序配套制度不健全 |
四、完善民事速裁程序的对策 |
(一)统一速裁程序的运行规则 |
(二)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三)引进多元电子送达方式 |
(四)规范诉前调解制度 |
(五)完善程序转换规则 |
(六)健全程序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基础理论 |
(一) 当庭宣判的界定 |
(二) 当庭宣判的构成要件 |
(三) 当庭宣判制度的法理分析 |
1. 贯彻直接原则 |
2. 突出不间断审理原则 |
3. 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 |
4. 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 |
(四) 当庭宣判的价值 |
1. 落实公开审判,保障公平公正 |
2. 提高法官素质,增强司法专业性 |
3. 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
4. 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廉政建设 |
(五) 当庭宣判的有限性 |
二、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 域外国家与地区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 |
1.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 |
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
(二) 两大法系当庭宣判制度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三、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一) 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现状 |
1. 立法现状 |
2. 司法现状 |
(二) 存在问题 |
1. 整体当庭宣判率较低 |
3. 各地差异较大 |
3. 当庭宣判的形式内容不规范 |
(三) 成因分析 |
1. 庭审前的准备不足 |
2. 因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当庭宣判 |
3. 法官缺乏当庭宣判的意识和素质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的建议 |
(一) 确立当庭宣判为主,定期宣判为辅的原则 |
(二) 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
1. 诉讼调解与当庭宣判的关系 |
2. 当庭宣判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
3. 当庭宣判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 完善审判管理机制 |
1. 强化庭前会议机制 |
2. 注重案件繁简分流 |
3. 健全庭审监督机制 |
(四)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以社会治理转型时期为语境 |
(二)针对基层司法的社会学研究 |
(三)聚焦于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社会治理转型与法治之研究 |
(二)司法实践与基层法院之研究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一)资料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层司法的内部科层 |
一、派出法庭与业务庭的审视 |
(一)派出法庭及其功能 |
(二)业务庭及其功能 |
(三)法庭的运作模式 |
二、审判委员会的层层迷思 |
(一)审委会设置的争议性 |
(二)审委会组织的正功能 |
(三)审委会运作的规范化 |
三、其他组织的结构-功能 |
(一)执行局与辅助组织 |
(二)党组与院长办公会 |
(三)其他管理组织 |
四、基层司法的行政化及其破解 |
(一)司法行政化产生的困扰 |
(二)破解司法行政化的尝试 |
第三章 基层司法的外部结构 |
一、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副县级机构”:基层法院的地位 |
(二)“负责审判”:基层法院的权责 |
二、政法管理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担纲政法机关的基层法院 |
(二)饰演下级法院的基层法院 |
三、基层司法的地方化及其摒除 |
(一)司法地方化造成的难题 |
(二)摒除司法地方化的努力 |
第四章 立案程式: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 |
一、冲突多元解决中的诉讼 |
(一)冲突解决的四个理想类型 |
(二)嵌入多元机制的司法诉讼 |
二、审查制下的选择性司法 |
(一)藏在“诉讼爆炸”中的立案难 |
(二)为何立案难:选择性司法丛生 |
三、登记制下的过载性司法 |
(一)立案登记制的纠偏成效 |
(二)挣脱过载性司法的枷锁 |
第五章 审理运作:依据法律的定分止争 |
一、“遵循法律”的裁判 |
(一)常规案件的形式化 |
(二)复杂案件的衡平术 |
(三)程序正义的显像化 |
二、“基于法律”的调解 |
(一)熨平法律的皱折 |
(二)模糊的法律产品 |
(三)司法的默会知识 |
三、“超越法律”的协调 |
(一)对法律的“软执行” |
(二)协调的动因分析 |
第六章 执行与信访:法律实效的镜像折射 |
一、司法执行的社会工程 |
(一)执行之殇:社会控制失灵 |
(二)执行规制:法院因应之道 |
二、涉诉信访的重重困境 |
(一)司法的信访化现象 |
(二)法律的利用与规避 |
三、掀起优化实效的改革 |
(一)司法执行的破冰旅程 |
(二)诉访分离的凤凰涅盘 |
第七章 结论 |
一、社会治理转型:解读基层司法的密码 |
(一)“送法下基层”:从国家视域的观察 |
(二)“迎法下基层”:自社会角度的检视 |
二、建构回应型司法: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一)回应型司法的理论脉络 |
(二)回应型司法的逐步确立 |
参考文献 |
附录:深度访谈编码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 |
(二) 小额诉讼程序外延之对比辨析 |
1.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 |
2. 小额诉讼程序与小额速裁程序 |
(三)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
1. 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 |
2. 费用相当性原理 |
3. 平等接近正义理念 |
4. 程序分化原理 |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现实困境 |
(一) 程序适用率低 |
(二) 程序效率优势不足 |
(三) 易诱发滥诉行为 |
(四) 结案方式存在不足 |
三、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 立法层面的原因 |
1. 否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 |
2. 救济机制的不完善 |
3.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问题 |
4. 一审终审制对诉权的限制 |
5. 适用条件的规定科学性不足 |
(二) 司法实务层面的原因 |
1. 缺乏程序配套措施 |
2. 诉讼参与主体消极适用 |
3. 送达困难 |
4. 法院内部运行机制待完善 |
(三) 社会层面的原因:司法公信力不足 |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一) 设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
1. 域外经验横向比较 |
2. 完善建议 |
(二)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三) 构建诉前强制调解机制 |
1. 构建诉前强制调解机制的理由 |
2. 诉前强制调解机制的程序设计 |
(四)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 |
1. 救济方式之域外经验考察 |
2. 重塑救济机制 |
(五)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配套措施 |
1. 设立小额诉讼法庭 |
2. 构建网络审判模式 |
3. 完善送达方式 |
4. 引导当事人理性诚信诉讼 |
5. 缓解诉讼参与主体消极情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与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未来拓展 |
第一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界定 |
一、程序分流的对象 |
二、民事案件的具体分流程序 |
三、案件管理与程序分流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系统与分配正义理论 |
二、接近司法与接近正义理论 |
三、程序类型化与程序选择权理论 |
四、回应型司法与费用相当性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基本目标 |
一、缓解法院负担 |
二、提升司法效率 |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主体 |
一、法官主导 |
二、当事人参与 |
三、律师协助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严格遵循民事程序基本法 |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三、实行集约化处理 |
四、限制“二次分流”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标准 |
一、依据案件类型 |
二、依据案件标的额 |
三、依据案件难易程度 |
第四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方式 |
一、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 |
二、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 |
第五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流程 |
一、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二、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 |
第一节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的缘起 |
一、应对案件危机 |
二、阻却诉讼迟延 |
三、简化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一、英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二、美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三、德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四、日本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第三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及启示 |
一、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 |
二、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可能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起源与发展 |
一、案件管理环节程序分流的沿革与发展 |
二、司法附设ADR的沿革与发展 |
三、非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四、简易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第二节 案件管理视角下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之反思 |
一、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 |
二、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 |
三、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 |
四、分流结果严重失衡 |
第三节 程序运作视角下不同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分流困境 |
二、非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三、简易程序的分流困境 |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 |
一、构建多元化程序分流机制 |
二、制定统一程序分流指引规则 |
三、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 |
第二节 优化民事案件具体分流程序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二、非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三、简易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四、小额诉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第三节 完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保障机制 |
一、优化审判力量配置 |
二、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 |
三、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1: 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认知情况问卷调查 |
附录2: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运行状况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四、四类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简洁便民(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D]. 戴曙.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民事调解自治论[D]. 奉鑫庭. 湘潭大学, 2020(10)
- [4]面向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平台的设计和实现[D]. 黎宇. 南京大学, 2020(02)
- [5]论小额诉讼程序[D]. 乔婷. 郑州大学, 2020(03)
- [6]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王亮亮.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7]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研究[D]. 祁祥. 海南大学, 2019(06)
- [8]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D]. 李东澍.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9]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探索[D]. 王善江.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10]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D]. 石春雷. 厦门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