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价格卡特尔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卡特尔,价格,规制,行业协会,法律,支配力,谱系。
价格卡特尔论文文献综述
肖昱堃[1](2016)在《价格卡特尔“伞形效应”下的垄断损害赔偿:欧盟司法实践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价格卡特尔不仅仅对其直接购买者造成损害,而且还会通过"伞形效应"使同一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的产品价格提高,使得他们的购买者也遭受损失。非卡特尔购买者是否可以就该损失向卡特尔成员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欧洲法院在2014年的案件中首次对此类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诉讼资格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而我国对该问题的研究还是空白。我国对于垄断纠纷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及损害赔偿责任也没有特殊的规定。"伞形效应"理论是经济学理论在法学领域中的引入,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对该理论予以了确认,对探讨"伞形效应"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重要借鉴作用。在我国垄断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有必要确认"伞形效应"影响下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加强经济分析在损害因果关系论证中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09期)
林菡密,孙绍荣[2](2015)在《密封第一价格拍卖中的竞拍者串谋分析——基于“强”卡特尔的第一价格预拍》一文中研究指出已有密封一价拍卖竞拍者串谋均衡研究中存在不符合现实的诸多约束,鉴于此,在串谋只包含部分竞拍者、串谋成员与非串谋尔成员间形成独立、非对称以及连续的价值分布并同时存在竞价策略互动的假设下,建立串谋方和非串谋方互动的竞价优化模型以及拍卖方的保留价格优化模型,得到串谋方和非串谋方的最优竞拍出价以及竞拍方的最优保留价格。结果表明串谋方和非串谋方的出价策略不仅与自身的估价、竞标人数、串谋人数相关,也与对方的估价存在关联性;拍卖方的最优保留价格设定与非串谋方和串谋方的价值分布存在关联。(本文来源于《运筹与管理》期刊2015年03期)
林越坚[3](2015)在《论纵向价格卡特尔的规制基础与结构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转销价格维持的反竞争效应及其规制原则长期存在争议。2013年茅台、五粮液因转销价格维持行为被重罚,虽适用纵向价格卡特尔的禁制条款,但在处罚对象上的单边性以及处罚理由中对市场地位的强调等方面又背离了价格卡特尔规制的传统模式。这些矛盾集中投射了纵向垄断规制的制度张力。通过《反垄断法》垄断行为谱系结构的再分析,可以揭示纵向价格限制的反竞争效应是以生产商形成"相当的价格支配力"作为基础的,尽管并不要求达到完全的支配地位。这样,纵向价格卡特尔的规制原则就可以超越现存的"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之争,进而通过建构价格支配力的分析框架开辟新的优化进路。(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黄琳璐[4](2015)在《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旨在为协会成员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行使自治权对协会成员进行管理,保证行业协会的正常运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业协会在我国不断壮大,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对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是,在给市场带来活力的同时,行业协会为了协会利益,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价格卡特尔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现象频频发生,损害了同行业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威胁,迫切需要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进行法律规制。所以,通过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研究,根据我国目前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立法现状,参考发达国家对这一行为的立法规范,提出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立法建议。第一章,简要介绍行业协会及其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行业协会为了经济利益实施价格卡特尔,且行业协会实施价格卡特尔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多样,与单纯企业之间联合实施价格卡特尔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更具有稳定性,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的危害更大,说明了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章,以《反垄断法》为线索,比较不同时期我国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立法规制,分析《反垄断法》的进步之处,肯定《反垄断法》对规制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行为带来的积极意义。同时立足于目前我国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立法规定并指出立法存在的缺陷。第叁章,结合美国《谢尔曼法》的规定,通过对美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判例分析,比较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适用,总结出我国可以通过借鉴美国对原则适用的前置程序来节省司法资源。第四章,通过上文的研究,针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议,主要包括制定行业协会法、建立行业协会卡特尔豁免制度、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5-04-01)
黄姗姗[5](2014)在《试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活动能够克服市场失灵、制约不当行使的行政权力,对行业发展起着协调、引导的积极作用。但是,行业协会的这种特殊的行业规制作用又极有可能演化成限制竞争的行为。近年来,在我国各个省市、各个行业领域就频频发生行业协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尤其是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价格卡特尔行为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是最为普遍、对竞争危害也最大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各国在鼓励行业协会对竞争具有积极影响的同时,均制定法律严格规制其价格卡特尔行为。当前,我国对行业协会及其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散见于几部法律和配套的规章中,不仅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无法满足日趋严重的现实需要,因此,借鉴国外先进反价格垄断尤其是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规制的立法经验及执法实践,对加强并完善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研究十分必要。对于维护我国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乃至对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机构改革从而建设创新型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除引言外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论述,一是对行业协会基本概念进行厘清,明确行业协会的定义、特征、功能以及对竞争的优势所在;二是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界定,阐述了价格卡特尔的特性,并对行业协会与价格卡特尔之间的关系做了具体说明。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概述,主要从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价格卡特尔行为的特殊性进行论述。通过分析我国行业协会的特殊性从而得出价格卡特尔存在的必然性,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进一步论证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性质与危害。第叁部分是对主要国家在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法律规制的介绍。在对世界各国法律规制概况介绍的基础上重点列举了美国、日本和德国在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方面的立法状况和执法实践。第四部分是对如何完善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法律规制提出相关建议,在分析了我国立法现状及其不足之处后,分别从叁个角度: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和制定行业协会专门法律,提出加强和完善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法律规制的意见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4-04-08)
邱格磊[6](2013)在《行业协会“权力越位”的法律反思——以“价格卡特尔”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行业协会在履行行业"自治权"时,因责权边界不清经常出现"权力越位"(自治权滥用)的现象。其中,行业协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价格卡特尔便是其"权力越位"的典型样态。而在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由于行业协会的生成途径及制度环境使然呈现出了独有的特征,加上相关法律规制的单薄和欠缺,都使此种"权力越位"行为成为可能且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职能边界,衡平行业自治与公平竞争的冲突。"让权力理性回归",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规制行业协会的"权力越位"行为。(本文来源于《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7](2013)在《价格卡特尔不可取》一文中研究指出据了解,由于矢崎、莱尼、古河电工以及矢崎旗下SY系统科技欧洲公司(S-Y Systems Technologies Europe GmbH)涉嫌进行价格操纵、结成卡特尔垄断联盟,欧盟反垄断机构本周将对这些公司进行处罚。其中,矢崎是全球最大的汽车配线系统制造商,而这一行业仅次于矢崎的住友电气则不会遭到处罚,原因是后者就多家公司的卡特尔行为向欧盟进行了举报。欧盟委员会正在调查多家零部件制造商操纵产品价格的行为,此次是该委员会首次针对供应商展开处罚,调查所涉及的产品包括热力系统、座椅安全带及滚珠轴承等。(本文来源于《汽车零部件》期刊2013年07期)
张博[8](2013)在《价格卡特尔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详细介绍了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历时六年调查认定的LCD面板行业的价格卡特尔案件,并介绍了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此案件的调查制裁情况。世界几大LCD面板厂商叁星、LG、奇美、友达等企业从2001年至2006年间达成了价格卡特尔联盟,通过召开“晶体会议”的方式交换面板市场价格信息,中国、美国、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他们采取了一系列制裁措施,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并鼓励受害的下游面板采购企业和消费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其次,本文第二章着重比较了中国、美国、欧盟在制裁LCD面板行业价格卡特尔的不同之处,中国缺少美国式的刑事制裁,而中国与欧盟虽然同为行政模式的制裁,但也有行政罚款标准、减免标准的差别等。最后,本文第叁章探讨了这次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制度,包括我国是否要将价格卡特尔行为纳入犯罪圈、对自首者减免额度的探讨以及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等。通过分析美国和欧盟的相关制度,并对国内学者在这些领域的研究观点做出分析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为我国规制价格卡特尔方面做出贡献。(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3-03-15)
唐舟淇[9](2012)在《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价格卡特尔等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实际反垄断的查处中证据的搜集和整合的难度非常大。通过对山东药企一案的分析对利用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解构,对此行为规则具体措施有:相关处罚程序的配套与完善;提高查处垄断行为的可行性;引入价格听证制度;健全消费者民事诉讼救济制度;反垄断执法方式的改进。(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2年17期)
吴桂德,王长秋,刘瑾[10](2012)在《美容美发业区域性价格卡特尔现象的调查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容美发业作为新兴的"香饽饽"行业,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市场利润的降低,区域内美容美发行业价格卡特尔现象开始产生并蔓延。笔者通过对该行业价格卡特尔现象成因进行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得出如下结论:美容美发业价格卡特尔主要源于行业协会的推动、行业惯例、本区域内经营者联合统一定价。文章在此基础上对该现象的危害进行分析,进而从消费者、经营者、政府行为叁方面入手,提出以规制该现象为目的的一些拙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2年05期)
价格卡特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已有密封一价拍卖竞拍者串谋均衡研究中存在不符合现实的诸多约束,鉴于此,在串谋只包含部分竞拍者、串谋成员与非串谋尔成员间形成独立、非对称以及连续的价值分布并同时存在竞价策略互动的假设下,建立串谋方和非串谋方互动的竞价优化模型以及拍卖方的保留价格优化模型,得到串谋方和非串谋方的最优竞拍出价以及竞拍方的最优保留价格。结果表明串谋方和非串谋方的出价策略不仅与自身的估价、竞标人数、串谋人数相关,也与对方的估价存在关联性;拍卖方的最优保留价格设定与非串谋方和串谋方的价值分布存在关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价格卡特尔论文参考文献
[1].肖昱堃.价格卡特尔“伞形效应”下的垄断损害赔偿:欧盟司法实践及其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16
[2].林菡密,孙绍荣.密封第一价格拍卖中的竞拍者串谋分析——基于“强”卡特尔的第一价格预拍[J].运筹与管理.2015
[3].林越坚.论纵向价格卡特尔的规制基础与结构优化[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
[4].黄琳璐.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法律规制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
[5].黄姗姗.试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D].复旦大学.2014
[6].邱格磊.行业协会“权力越位”的法律反思——以“价格卡特尔”为视角[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3
[7]..价格卡特尔不可取[J].汽车零部件.2013
[8].张博.价格卡特尔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9].唐舟淇.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基于山东药企案的分析[J].学理论.2012
[10].吴桂德,王长秋,刘瑾.美容美发业区域性价格卡特尔现象的调查与分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