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正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共同犯罪,共犯,过失,恐怖活动,从犯,概念,主犯。
共同正犯论文文献综述
王林[1](2019)在《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以K市“3·1”暴力恐怖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以K市"3·1"暴力恐怖案中叁名被告虽未直接参与暴恐袭击仍被判处死刑为例,分析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共谋共同正犯存在支撑理论和分类的争议。应运用实质刑法观、法律拟制及分工说为共谋共同正犯的合理化提供理论依据。在适用时,需注意恐怖活动犯罪的特殊性、范围及定罪量刑上的特别规定,真正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王林[2](2019)在《论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共谋共同正犯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单纯的"谋议者"要按照"正犯"进行定罪、处罚。共同意思主体说、行为支配说等学说都无法充分说明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依据,需要引入"分工说",在"不法"层面认定犯罪,在"有责"层面量刑。鉴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性和超法律性,有必要在恐怖活动犯罪中适用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恐怖活动犯罪应该作广义理解,不但包括法定的恐怖活动犯罪和实质的恐怖活动犯罪,也包括极端主义犯罪。在认定共谋共同正犯中"谋议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时,要区分主观和客观两种导致没有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原因,真正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王冠军[3](2019)在《试论共谋共同正犯的规范限缩》一文中研究指出共谋共同正犯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共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等价性。一些适用共谋共同正犯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间接正犯、帮助犯以及教唆犯等理论加以解决,而无需引入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为了避免共谋共同正犯概念陷入滥用的风险,应从共谋的射程、行为的结构以及实质正犯论的角度限定其适用范围。共谋而未实行者只有在"自己的犯罪"意志支配下参与谋划整个犯罪过程、部分共谋者实施了实行行为且各个共谋者之间形成相互利用、地位对等的关系时才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此外,共谋而未实行者虽未参与整个犯罪流程但却对实行担当者起到支配作用时,也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李丽娇[4](2019)在《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度不断提高,相互之间的密切程度也不断加深,而与此同时带来的社会风险也在提高,滋生的犯罪类型也更加复杂,这其中,关于过失的共同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的研究,在其产生之初就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两方学者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各国关于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的立法也都并不相同,我国刑法将过失的共同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我国刑法界也因此大多支持过失共同正犯的否定论。而这就带来了司法审判上的诸多弊端,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复杂的犯罪案件不断出现,过失的共同犯罪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关于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的矛盾也越来越凸显,因此,这就需要对该问题进行更多的理论研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求明确过失共同正犯的立法地位。本文将就过失共同正犯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对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以及刑罚处罚的责任分配原则和标准进行论证,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以作参考。本文的正文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引言部分主要是对过失共同正犯的基础理论的介绍。这一章主要阐述了现阶段我国学者关于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德国、日本等国的学者对过失共同正犯相关问题的观点及看法。第二章关于过失共同正犯的概念的争议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厘清过失共同正犯的概念,同时介绍了关于过失共同正犯这个问题的不同学说的具体观点,并对这些观点做出分析和评价。主要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中主要以共同义务共同违反说和行为共同说为代表,否定说主要介绍了犯罪共同说、规范否定说以及过失同时犯消解说。并对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依据进行了阐述,主要从过失共同正犯成立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分别进行分析。第叁章对过失共同正犯的基本构造进行了研究,分别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过失共同正犯的基本构造应该是客观上,共同行为人实行了违反其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存在共同过失的心态,以及此行为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由此对过失共同正犯的基本构造展开探讨。第四章具体介绍了过失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处罚原则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以及排除刑事责任的信赖保护原则,同时对过失共同正犯的责任分配标准进行了阐述,标准主要从主观过失程度、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分析,以求建立较为合理的责任分配标准,并且对过失共同正犯在我国的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在我国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是存在一定的空缺和不足之处的,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的法定化是一切量刑情节的必经之路,可以有效的做到罪刑法定、有利于量刑统一化。通过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立法方面的经验,针对我国关于过失共同正犯的相关立法的不足之处,笔者提出了更为符合我国国情的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立法的建议,以求为解决过失共同正犯的问题提出一些参考。(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陈菲[5](2019)在《《罗马规约》中共同正犯的认定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处理共同犯罪问题时,摈弃了临时性国际法庭的"共同犯罪体"理论,采用犯罪事实支配说区分正犯和共犯。国际刑事法院在卢班加案中首次明确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并在之后的案件对要件进行不断修正与发展,具体表现为要求共同计划应本身具有犯罪性以及间接欺诈不应纳入心理要素中。(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9年02期)
刘明祥[6](2019)在《单一正犯视角下的共同正犯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正犯的概念是为弥补区分正犯与共犯(即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的缺陷而提出的,是区分制的产物。共同正犯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论,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区分制定罪处罚上的一些问题,但同时带来了诸多新的难题。我国刑法采取不做这种区分的单一正犯体系,自然也就没有共同正犯的规定。区分制带来的定罪和处罚难题,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单一正犯的解释论,即可迎刃而解,自然不需要运用共同正犯的理论来解释我国的共同犯罪规定,并且,对司法实践中的共同正犯案件,按我国刑法的规定比按德、日刑法的规定来处理,有更为明显的优越性。(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蒋志威[7](2019)在《共同正犯与从犯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典所采用的共犯体系,正犯与共犯的区别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从犯采用的必要减轻主义的结果,就产生了共同正犯与从犯的区别会带来实质性的归结问题[1]。关于二者区别的学说,是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的课题,本文将从共同意思主体说以及行为支配说,特别是机能性行为支配说来探讨共同正犯与从犯的区别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2期)
朱艺楠[8](2017)在《承继共同正犯中间说的肯定说之提倡——引入支配犯与义务犯的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学术界对于承继共同正犯的讨论,聚焦于后行为人是否应对前行为之结果承担责任。但是,多数学者都是直接分析肯定说、否定说、中间说等几种对立观点,进而得出自己的结论。笔者认为,肯定承继共同正犯陷入困境的原因在于依据的共同正犯之处罚根据错误,因此,笔者尝试进行一种全新的论证,即首先追溯到承继共同正犯之处罚根据,对国内及德、日两国的相关观点进行列举和讨论;其次,围绕着笔者所划分的肯定说、否定说、中间说的否定说、中间说的肯定说这四种对立观点,本文提出质疑,并试图阐明在承继共同正犯之处罚根据上舍弃因果共犯论的原因;再次,在舍弃因果共犯论的基础上,从“功能性支配说”出发进一步完善承继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具体规则为:引入支配犯与义务犯之概念,采用递进式的判断方法,先判断能否成立作为犯的支配犯;之后再判断能否成立不作为犯的支配犯;最后判断能否成立义务犯,进而用支配理论和违背积极义务作为承继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综上,笔者将在具体的犯罪类型中对上述判断方法进行检验,以期为中间说的肯定说提供更为充足的理论根据。(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张伟[9](2017)在《共谋共同正犯消解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限制正犯概念与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下,为弥补刑法处罚漏洞,在犯罪参与领域实现罪刑均衡,形式正犯论逐渐为实质正犯论所替代。在正犯概念实质化过程中,不断衍生出诸多非典型的正犯形态,如共谋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虽不同于实行共同正犯,但两者均属共同正犯之范畴。共谋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及归责原理理应与实行共同正犯相通。共同正犯在客观归责方面较为特殊者莫过于其归责的“交互性”,对各个共同者而言,其他共同者的活动贡献要作为自己的行为来归属。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共同正犯系数人相互间的间接正犯,共谋者的正犯性应遵循间接正犯之原理予以诠释。具体到共谋共同正犯场合,参与共谋者之所以取得正犯地位,无非源于其支配了犯罪流程,而其支配犯罪流程的方式正是通过影响并利用亲自分担构成要件的行为者。二元犯罪参与体系虽孕育了共谋共同正犯,但透过共谋共同正犯却深刻揭示了限制正犯概念与二元参与体系之间的诸多逻辑矛盾与深层痼弊:从形式层面看,二元参与体系将犯罪参与区分为实行、教唆与帮助(形式叁分法),没有正确把握犯罪参与的实像,错误地理解了构成要件及其行为的意义;从实质层面说,限制的正犯概念这一逻辑命题是经不起推敲的,其有关不同参与形式之间所谓的“规范上的层阶”关系的认知也是存在重大疑问的。为有效且依法规制复杂的犯罪参与现象,二元参与体系通过正犯概念实质化力图实现自身的救赎,但最终是以牺牲二元体系本身为代价,即在二元参与体系的形式下实质上以统一正犯体系为指导展开刑法解释。共谋共同正犯的确立与广泛适用,是在限制正犯的名义下行扩张正犯之实,客观上也预示了二元参与体系在解释论上的归宿——统一正犯体系。我国现行共同犯罪立法更趋于统一正犯体系。在扩张正犯概念与统一正犯体系下,无论在定罪层面抑或量刑方面,均无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之必要。(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张开骏[10](2018)在《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外刑法学的正犯认定已摒弃早期的纯粹的形式客观说,而呈现出规范化或实质化的倾向。日本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囿于其共犯立法,为了对部分参与人合理量刑而发展出了过度实质化的正犯理论,提出了共谋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受到了我国刑法学界关注,并引发了肯定与否定的对立见解。共谋共同正犯肯定论没有说服力,它对形式客观说的批评及其自身的立论理由大都难以成立,正犯过度实质化和共谋共同正犯本身存在诸多缺陷。在我国共犯立法体系下,正犯没必要过度实质化,不需要采用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在我国引入共谋共同正犯无法避免其固有的理论缺陷,且对我国司法实务没有实益。我国刑法学应坚持实行行为的正犯标准,对实行行为进行规范理解,结合共犯人作用和处罚原则的刑法规定,从而妥善解决共犯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共同正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共谋共同正犯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单纯的"谋议者"要按照"正犯"进行定罪、处罚。共同意思主体说、行为支配说等学说都无法充分说明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依据,需要引入"分工说",在"不法"层面认定犯罪,在"有责"层面量刑。鉴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性和超法律性,有必要在恐怖活动犯罪中适用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恐怖活动犯罪应该作广义理解,不但包括法定的恐怖活动犯罪和实质的恐怖活动犯罪,也包括极端主义犯罪。在认定共谋共同正犯中"谋议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时,要区分主观和客观两种导致没有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原因,真正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正犯论文参考文献
[1].王林.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以K市“3·1”暴力恐怖案为例[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2].王林.论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J].时代法学.2019
[3].王冠军.试论共谋共同正犯的规范限缩[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
[4].李丽娇.过失共同正犯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5].陈菲.《罗马规约》中共同正犯的认定与发展[J].理论观察.2019
[6].刘明祥.单一正犯视角下的共同正犯问题[J].中外法学.2019
[7].蒋志威.共同正犯与从犯的区别[J].法制博览.2019
[8].朱艺楠.承继共同正犯中间说的肯定说之提倡——引入支配犯与义务犯的概念[J].刑事法评论.2017
[9].张伟.共谋共同正犯消解论[J].刑事法评论.2017
[10].张开骏.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的反思[J].中国法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