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破产重整论文-王立源

商业银行破产重整论文-王立源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业银行破产重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转股,商业银行,破产重整

商业银行破产重整论文文献综述

王立源[1](2019)在《论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商业银行权益之维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为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活动在立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我国债转股实践无法达到其社会效果,商业银行权益在债转股活动中亦无法得到维护。因此,应当对我国债转股活动进行变革。文章在分析我国债转股活动在筹备期、实施期、退出期的相关问题后,对如何完善债转股活动提出了建议。我国债转股活动应当着重规范债转股对象的选择、债转股实施中重整企业治理结构、政府协助债转股市场的定位、重整企业的监督监管、商业银行的股权退出机制等方面。(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孙思航,叶宏禄[2](2019)在《破产重整中对商业银行适用债转股合理性之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债转股作为破产重整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国内外均有与其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但是商业银行在适用债转股时,在法律制度完善、风险克服、债转股协议落实和财务风险化解方面存在困境。通过分析商业银行适用债转股过程中存在困境,来促进债转股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王永东[3](2018)在《浅谈破产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的权益维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实施破产重整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削减债务,调整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以挽救企业,摆脱债务困境,避免被破产清算。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银行业应该按照中央提出的回归本源、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对于濒临破产的企业,特别是对符合供给侧改革方向的企业获得再生,应给予积极的支持,这既是银行经营需要,也是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但是银行业也应在挽救企业的同时准确把握得与失,努力维护银行权益,降低信贷资产损失。本文从破产重整的要素视角出发,重点阐述商业银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把握关键要素和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文来源于《中国商论》期刊2018年24期)

吴辰[4](2018)在《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银行的破产是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经济现象,也是对市场竞争,即优胜劣汰的真实反映。但是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对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与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影响,包括其应对风险的脆弱性和巨大的负外部效应,各国对濒临破产的问题银行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通过重整力求挽救具有重生希望的商业银行,这就体现了破产重整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它的建立也是对利益调整机制的变革。由于重整制度的利益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关系较为复杂。其中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利益等各方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然而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存在冲突或矛盾,因此,协调各方利益以达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制度的设计目标,也是重整的重点内容。重整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如何更好的处理并解决主体间的冲突,平衡机制的理念必不可少。从实践角度看,破产重整制度一直是法学界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不能仅仅按照普通企业处理,而处理期间会出现利益冲突的体现,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以及重整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寻求利益平衡就是重整制度的目标和方向。从整体看,探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兼顾公权力干预与私法自治的平衡是推动金融业秩序稳定的法律途径。本文立足于我国的法律现状,以利益平衡理念为导向,以实践经验为完善立法的基础,探讨在利益平衡机制下,解决破产重整中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本文笔者认为,利益平衡是一种法律思想和立法理念,在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思想是重整成功的基石,具有指引作用。从立法与司法方面,重整制度的的适用应确保多方利益的平衡,通过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对商业银行的重整效果,为挽救银行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利益做出努力。本篇论文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以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概念、历史沿革作为切入点,引出有关重整制度的法律问题。同时,分析商业银行重整的特殊性,并通过重整标准、立法模式揭示出当前重整制度的法律理论。第二章明确了破产重整中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渐扩大到与社会之间的冲突。首先分析银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其次以债权人之间的冲突作为研究对象,最后从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角度分析法律现状及法律问题。第叁章对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平衡进行了法律考量。通过从利益平衡的基础理论深入逐层分析如何将监管制度融入利益平衡思想,是破产重整中的平衡的到充分体现。同时,基于对个案的实证分析,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为提出实现平衡化奠定基础。第四章主要是探究商业银行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点,从而实现程序运行中的利益平衡。首先寻求利益平衡点,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提出针对我国重整制度的建议,最后以利益平衡思想贯穿全文,提出实现重整中利益平衡的构思,为达到重整目标铺垫基石。(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8-03-18)

孙鹏宇[5](2018)在《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新一轮银行债转股拉开了序幕。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尤其复杂,涉及到公司法和破产法的双重性质和应用。从法理和立法上分析,破产重整中银行债转股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精神,并无明显的法律障碍,但重整过程中银行债权人的个别谈判权和决定权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这不但与市场化、法治化的政策导向不符,更可能为将来埋下严重的法律隐患。(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学术前沿》期刊2018年04期)

刘光星[6](2018)在《论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商业银行债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银行债权是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主要标的,加强对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了维护商业银行自身利益,也是为了避免金融市场动荡并防范由此而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本文在全面检视与债转股有关的本土立法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破产式债转股的实践经验,分别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着手构建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商业银行债权保护之进路,以确保商业银行转股目的顺利实现与金融市场稳定。(本文来源于《西南金融》期刊2018年02期)

林婷[7](2017)在《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对一国经济的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具有特殊的作用。问题银行若处置不当,可能导致危机蔓延,形成系统性风险,造成处置成本的增加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处置问题银行时,应当尽量避免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增加其适用破产重整的可能性。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功效在于使尚有挽救可能的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促进银行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推动其稳健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制度,而我国这方面的建设明显落后。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立法,现存的一些法律对此也仅仅稍微涉及。《企业破产法》和其他零散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对法律适用的需要。截至目前为止,尚未出现一例商业银行合法退出市场,更别提破产重整成功的实例了,但商业银行陷入危机状态的现象屡屡出现。为此,笔者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的现状着手,分析了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时的特殊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了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的理论基础及启动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对于启动重整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的尝试,完善了破产重整启动的“前置程序”接管制度,同时对破产重整启动的相关主体以及启动标准做了探索。(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4-01)

王栎雯[8](2016)在《商业银行破产重整中股东的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承担着提供金融公共产品的职能,在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让经营失败的银行进入破产程序,然后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哪些仍存希望的银行能够更好地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但是重整制度给企业的股东地位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股东在正常经营下的权利会受到限制,而又会在重整过程中赋予一些权利。商业银行的重整过程涉及的利益更为广泛,其中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存款保险机构等公权力的介入会对股东的地位造成何种影响?银行不同股东的之间的地位有何差别?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的核心观点为:重整制度对企业的股东地位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但是与破产清算程序不同,重整制度使股东仍能作为参与主体参加重整,维护自身权益。在普通企业的重整过程中,企业的目标不在是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是维护利益平衡。在银行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同样贯彻其中,并且由于公权力的介入,股东地位被进一步削弱。在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状况下,其股权结构表现为股权高度集中,甚至上市银行中普遍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为了防止股东权利滥用,在银行公司的治理过程中,需要对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在银行重整过程中,防止股东权利滥用,保障债权人利益更加重要,但是在我国的银行重整过程中,法律并未对对于股东权利限制的内容作出规定。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股东在公司正常经营状况下享有的股东权、银行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导致股东权利配置的不均以及商业银行中特殊类别股股东的权利。第二章从普通企业的重整程序出发,探究了重整制度下股东地位变动的诱因以及重整制度一般需要遵循的原则。接着从银行的特殊性出发,介绍了银行的救助措施、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性。第叁章则研究了银行股东在重整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及其权利所受到的限制。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立法在这一方面的缺陷,并针对该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第四章讨论了商业银行优先股股东作为银行的特殊类别股东在重整制度下其优先权受到的限制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地位。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一类特殊的股份,其权利内容与普通股股东权利有很大区别。它在重整过程中可能因触发事件转换为普通股而享有与普通股相同的权利地位,此时优先股的优先权在银行重整程序中难以实现。再者,在重整过程中,优先股能否以股东身份参与重整,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01)

邓启峰[9](2015)在《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各国实践看,商业银行破产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其破产很少采用清算方式,而主要采用重组等方式。本文从实践出发,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重组应适用《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并明确商业银行资本不足作为其破产重整原因之一,同时指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主导重整。这种做法既有利于解决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问题,又能够解决商业银行早期纠正措施效力不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5年32期)

韩玲[10](2015)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转,我国经济发展也正在向以金融为主导的金融性经济体系转变,而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所发挥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商业银行极大的促进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如果没有商业银行的存在,就无法构建我国的金融体系,各种经济活动也将受到严重制约。然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全球经济萧条的背景下,有些商业银行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的现象屡见不鲜。破产重整的法律制度成为挽救这些面临倒闭的商业银行的重要途径,不仅能使一些出现危机的银行施以援手,更能够通过这种机制来提升商业银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银行的各种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并在不断的变化与创新中实现优化和配置,确保商业银行能够长期稳定的向前发展。在世界上的多数发达国家,都具备了比较健全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但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法律制度,无论是理论深度还是落实情况都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差距。对于商业银行逐渐亏损的情况,多数由政策或者政府提供帮助来支撑其不倒闭,存在严重的行政兜底的现象。在市场经济逐步走向繁荣之时,如果商业银行经营不善,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特殊企业,其破产倒闭也不是不可能。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目前对问题银行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曲指可数,只有《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几部,除《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重整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外,对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并没有出台更加明确的条文来进行解释,要实现相关法规的有效衔接,就变得困难重重。而且内容上还相当不完善,可行性不强。针对目前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和其他相关银行破产的原则性规定不能适应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特殊要求以及现有的相关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渊源存在无法解决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文从解决现有立法分散、缺乏操作性以及缺失配套保障制度等问题出发,以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分析了银行破产重整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寻找“破产重整”的问题根源,通过分析我国相关的实践案例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重整原则、重整方式和重整方案出发,构建适合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构架,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商业银行破产重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债转股作为破产重整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国内外均有与其有关的理论和实践。但是商业银行在适用债转股时,在法律制度完善、风险克服、债转股协议落实和财务风险化解方面存在困境。通过分析商业银行适用债转股过程中存在困境,来促进债转股制度的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业银行破产重整论文参考文献

[1].王立源.论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商业银行权益之维护[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孙思航,叶宏禄.破产重整中对商业银行适用债转股合理性之质疑[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3].王永东.浅谈破产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的权益维护[J].中国商论.2018

[4].吴辰.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8

[5].孙鹏宇.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问题研究[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

[6].刘光星.论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商业银行债权保护[J].西南金融.2018

[7].林婷.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机制研究[D].苏州大学.2017

[8].王栎雯.商业银行破产重整中股东的地位[D].华东政法大学.2016

[9].邓启峰.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问题浅析[J].时代金融.2015

[10].韩玲.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D].江西财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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