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医院妇产科,746300)
【摘要】目的观察并研究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对宫外孕的临床治疗效果。方法在我院自2016年2月-2018年2月期间收治的宫外孕患者中随机抽取110例设为研究对象,随机均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每组的患者为55例。实验组通过应用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进行对症治疗,对照组只服用米非司酮进行对症治疗,比较两组患者阴道出血、腹部肿块、腹痛等症状消失的时间,统计了两种宫外孕治疗方案的总有效率。结果对照组患者的阴道出血、腹部肿块、腹痛等症状消失的时间均比实验组长,治疗总有效率低于实验组,两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运用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治疗宫外孕,提高了患者病情改善的效率,能有效减轻患者的疼痛,有利于患者痊愈。
【关键词】宫外孕;甲氨蝶呤;米非司酮;临床疗效
[中图分类号]R2[文献标号]A[文章编号]2095-7165(2018)23-0185-01
宫外孕是临床上常见的妇科疾病,患者常出现阴道出血、腹部肿块、腹痛等症状,严重时还会导致休克,对患者及腹中胎儿的生命健康构成极大威胁[1]。临床上常以手术作为主要治疗方法,但是创伤性手术会对患者的生育能力造成较大伤害,极大降低患者的生活质量。因此,选用安全而有效的药物治疗方案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次研究以我院收治的110例宫外孕患者为研究对象,探究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对宫外孕的临床治疗效果,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我院自2016年2月-2018年2月共110例宫外孕患者,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组中,患者平均年龄是(29.2±2.3)岁,平均妊娠次数为(2.8±1.3)次,采用甲氨蝶呤和米非司酮联合治疗。对照组中,患者平均年龄是(30.6±1.9)岁,平均妊娠次数为(2.7±1.6)次,单独服用米非司酮进行对症治疗。通过对比两组患者的年龄、妊娠次数等一般资料,发现差异不大(P>0.05),无统计学意义。
1.2方法
1.2.1对照组:通过口服米非司酮进行对症治疗。患者口服米非司酮(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00648)50mg,每天2次,连续治疗5d。
1.2.2实验组:采用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进行对症治疗。在对照组治疗方案的基础上,为实验组患者肌内注射甲氨蝶呤(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B43642023)0.4mg/kg,每天1次,连续治疗5d。
1.3观察指标:
分别记录两组共110例宫外孕患者阴道出血、腹部肿块、腹部疼痛等症状的消失时间,统计了两种宫外孕治疗方案的总有效率,通过比较这些指标来衡量两种宫外孕治疗方案的效果。[总有效率计算公式:[(显效+有效)人数/总调查人数]×100%]
1.4统计学分析:
本次研究结果均采用SPSS20.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和分析。患者症状的消失时间()使用t检验测量数据,治疗总有效率(%)使用卡方检验。
2结果:
2.1经过治疗后,对照组患者治疗有效率低于实验组,两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实验组和对照组患者治疗后的疗效比较[n(%)]
3讨论
宫外孕属于妇科急腹症,也称为异位妊娠,在临床上较为常见。患者通常会因为频繁流产、带节育环、炎症等多方面原因,降低了输卵管内部纤毛的运动能力和管壁的蠕动速度,引发输卵管的堵塞,导致受精卵着床于输卵管内。患者一般会出现流产、腹痛等症状,严重时还会引发腹腔大出血,甚至休克导致死亡[2]。传统的治疗方法是通过手术切除输卵管,这不仅增加了患者就医的医药费用,还严重危害患者身心健康,增加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压力。因此,研究安全且有效的药物对宫外孕的治疗十分重要。米非司酮可以起到抗导酮的作用,它可通过与孕酮的受体进行结合,对孕酮的正常作用造成影响,加速了黄体萎缩的速度,能在短时间内使妊娠终止。甲氨蝶呤可以阻碍体内合成蛋白质,使胚胎绒毛的结构遭到破坏,阻碍了胚胎从体内获取营养,导致胚胎自动脱落[3]。甲氨蝶呤与米非司酮两者联合使用,可以减少两者单独作用时产生的不良反应,更加有效地抑制胚胎滋养细胞的增生,最终促使胚胎组织停止发育,是现阶段宫外孕治疗中作用效果较为显著的治疗方法。在本次研究中,对照组患者的阴道出血、腹部肿块、腹痛等症状消失的时间均比实验组长,治疗总有效率低于实验组,两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综上所述,运用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治疗宫外孕,提高了患者病情改善的效率,能有效减轻患者的疼痛,有利于患者痊愈,日后值得进行深入研究以及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顾秋华.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保守治疗宫外孕的临床疗效分析[J].系统医学,2018,3(8):132-133,136.
[2]唐维英.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保守治疗宫外孕的临床效果研究[J].医药前沿,2018,8(12):160.
[3]吴静.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宫外孕保守治疗疗效观察[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8,11(7):9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