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情节加重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重犯,情节,形态,种数,共同犯罪,危险,共犯。
情节加重犯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周啸天[1](2018)在《“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立法模式解读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两个司法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污染环境罪的高社会危害性与"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有必要将两罪置于一起研究。而两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分别呈现出"抽象危险犯+情节加重犯""具体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模式。这体现出立法者根据风险发展不同阶段,分层级规制风险的刑法理念。这一理念对于公害类犯罪的风险防范,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就两罪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应当遵循其立法模式加以解释并进行司法适用。(本文来源于《师大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周铭川[2](2017)在《绑架罪情节加重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法修正案(九)》将杀害被绑架人和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重伤、死亡并列规定为绑架罪法定刑升格条件,并将法定刑修改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下,应当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故意杀人并且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包括杀人既遂、未遂和中止在内。"杀害被绑架人"是情节加重犯,是将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死亡之结果作为绑架罪法定刑升格的加重情节,不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包容加重犯等犯罪形态。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致人轻伤、故意杀人预备等情形,既不宜作为独立的犯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也不宜作为绑架罪加重构成的未完成形态,而应根据包括一罪理论,作为绑架罪基本犯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李斌[3](2017)在《论情节加重犯的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情节加重犯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且因分则条文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而被加重罪质和罪责评价的犯罪类型。在我国大陆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中,由于采取概括式表述即“情节”指代行为客观危害程度(严重)或罪过程度(恶劣)更大情形对应升格法定刑等级的范式,占有相当的比例,规范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都必须清晰解答下列问题:情节加重犯与基本构成、派生构成与加重构成的逻辑关联;情节加重与结果、数额加重犯的联系与区别;加重情节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情节加重犯之加重情节与规范理论不时提及的酌定情节即行为方式、行为对象、时间和地点、行为人身份和行为次数等是否存在某种关联。在此基础上还须进一步解答: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抑或何种条件下存在未遂形态;共同犯罪人适用同一罪名时有无必要分别定性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如何判断情节加重犯的竞合性质且准确确定其刑事责任?由于这些问题都是源于我国大陆刑法的特有的概括性立法模式,它们只能放在中国法治语境和规范刑法理论体系中予以对应解答,简单照搬国外刑法理论似乎无济于事。近年,我国大陆刑法学者针对情节加重犯的性质及刑法评价展开了持续性研究,但加重情节内涵、性质及类型等基本地位作用的解答仍处于各说各话的状况,对于情节加重犯之未完成及共犯形态,现有研究要么没有形成权威性结论要么处于整体模糊状态,因此,以此为题清晰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五部分,约5.6万字。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情节加重犯的相关概念和特征,情节加重犯由基本犯和加重情节两部分组成,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加重构成,与派生构成是种属关系,与结果、数量加重犯是一种并列关系,两者有着显着区别,情节加重犯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为叁种立法模式:明列式、概括式和混合式,重点讨论了“情节”加重和情节“加重”的关系,“情节(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内涵,以及加重情节的表现形式即行为方式、行为对象、时间和地点、身份和次数等,这是情节加重犯及形态成立的逻辑前提。第二部分,清晰情节加重犯之形态研判的法理基础,包括理论依据和规范基础两部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是情节加重犯及形态成立的理论依据,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则构成了情节加重犯及形态成立的规范基础。本文赞同区分加重情节和量刑规则,并认为加重情节是一种定罪情节,情节加重犯是新的违法行为类型而不仅仅是罪量上的增加。第叁部分,分析情节加重犯与未完成形态的关系,与结果加重犯一般不存在未遂形态不同,情节加重犯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存在未遂的形态,这种未遂指基本犯的结果没有出现且行为人“未得逞”,比如入户抢劫未能抢到财物。情节加重犯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应分为叁个阶段:是否符合情节加重犯、是否符合情节加重犯未遂形态、符合情节加重犯未遂形态的具体情形,且具有四种情形:基本犯既遂+加重情节要件未遂,基本犯未遂+加重情节要件也是未遂,基本犯未遂+加重情节不存在未遂,基本犯未遂+加重情节要件既遂。手段加重、对象加重存在未遂,情节恶劣即动机恶劣也可认定未遂,既是情节加重犯本身性质决定的,也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第四部分,分析情节加重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作为加重犯罪构成,简单共同犯罪的情节加重认定难度相对小一些,复杂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行为属于加重构成还是基本构成相对复杂一些。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对共犯人加重情节的认定应主要考察共犯人支配犯罪的主观意志内容,看共犯人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成立共同故意,看共犯人实施犯罪阶段的差别,据此准确分离共犯人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对共犯人适用罪名既可以不同罪名,也可以是同一罪名的不同构成。第五部分,针对情节加重犯讨论竞合状态。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通常跟进“严重”、“恶劣”的概括性规定,情节统指内容包括手段、对象、结果、动机等,因而它不象结果加重犯那样容易甄别罪数,由于立法者明确要求出现加重结果即是加重构成,对此认定一罪且适用加重法定刑即可。情节手段对象的概括性往往可能与相邻犯罪构成发生粘连重迭,比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数额巨大的电缆(盗窃与破坏电信设施竞合)。对此运用想象竞合犯,适用重罪的加重法定刑幅度,更能实现罪刑均衡。(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0)
胡东飞[4](2015)在《情节加重犯的未遂》一文中研究指出情节加重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在基本犯基础上,因具备一定情节而加重其处罚(即法定刑升格)的犯罪类型,情节加重犯整体上可以分为加重构成和量刑情节两类。具体而言,如果加重情节的规定使得其成为不同于基本犯的违法行为类型,则此类情节加重犯是基本犯的加重构成,加重构成具有未遂形态,对其应先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的处罚规定;如果加重情节的设置并不改变违法行为类型,则该类情节加重犯实质上属于单纯的量刑情节,其并不存在未遂形态,即只有客观上具备该情节时方可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反之只能科处基本犯的法定刑。对于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亦应照此原理处理。(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5年01期)
石魏,孙沙沙[5](2013)在《强奸罪情节加重犯的司法认定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案例启示:数人共同实施奸淫行为,只要有一人奸淫得逞,所有人均构成轮奸,承担强奸罪情节加重犯的刑事责任。但由于强奸罪属于亲手犯,因此完成奸淫行为的人应承担强奸罪情节加重犯既遂的刑事责任,而未奸淫成功的人,应承担未遂的刑事责任。[基本案情]赵某(男,20岁)、李某(女,17岁)、张某(男,19岁)、钱某(男,15岁)等四人在酒吧看见一漂亮女孩杨某,便产生奸淫意图,上前搭讪请女孩喝酒并合谋把女孩灌醉,然后开车带女孩到宾馆开房,在四人(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3年20期)
李敏[6](2013)在《具体情节加重犯的未遂》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着大量因具有加重的情节,规定了升格的法定刑的法条。立法规定的繁杂、司法实务的乱象,使得研究情节加重犯相关问题十分必要。我国理论界对情节加重犯基本研究如概念、特征、分类、构造等方面已有深入的研究,但对情节加重犯的犯罪既未遂形态方面的研究有限。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论证具体情节加重犯的既未遂标准是从本质上看其侵害的法益是否独立于基本犯。通过对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类型的具体情节加重犯进行分析,认为在基本犯之外具有相对独立构成要件的具体情节加重犯因其违法性增加故存在未遂形态,反之则不存在未遂形态。具体而言,刑法分则条款中关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首要分子”、“多次”及被害人复数的规定属于量刑规则,没有相对独立的犯罪构成,不存在未遂形态。关于行为方式特殊的规定、行为对象特殊的规定、行为的时间、场所特殊的规定、在实施基本犯的同时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规定具有独立构成的加重情节,存在未遂形态。文章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犯罪未遂进行概述。该部分对犯罪未遂存在的范围进行界定,阐明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是相对应的两种犯罪形态,区分二者的基础是同一犯罪构成,是否属于同一的构成要件和罪名本身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二部分对情节加重犯进行概述。对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模式、概念以及未遂形态进行阐述。第叁部分是对加重情节进行概述。区分了加重情节与法定刑升格的概念,对加重情节的性质进行了阐述,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加重情节中有独立犯罪构成的是定罪情节,没有独立犯罪构成的是量刑情节。第四部分是观点的运用,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情节加重犯的类型进行疏理,分析不同的类型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理由。(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3-10-01)
何畔[7](2013)在《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既遂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普通犯罪构成的既遂标准替代加重构成的既遂标准,既有悖法理、缺乏理论上的自足性,实践效果也欠佳。应当全面贯彻"基本构成要件齐备说",在普通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的既遂判断上坚持一致性的标准,以基本犯和加重手段所需要件的全部齐备作为抢劫罪手段加重犯整体既遂的标准。(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董文辉[8](2013)在《应对猥亵犯罪增设“对多人实施的”情节加重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叁十七条以叁款条文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1-23)
姜嫦蓉[9](2012)在《情节加重犯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数量上看,我国刑法典中存在着大量的具有加重情节的法条,占刑法条文总数的叁分之一左右。情节加重犯,是指实施普通犯罪因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这一概念的特点在于明确情节加重犯构成特征的同时,能够包摄不同类型的情节加重犯与犯罪构成之间关系的差异性。从性质上看,情节加重犯中既有对定罪产生影响的具有独立加重构成的纯正情节加重犯,又有仅对量刑产生影响的情节加重犯;从内容上看,情节加重犯中既有明确规定式的具体情节加重犯,又有简略概括式的抽象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情况之复杂可见一斑,而国内着述大多对情节加重犯未作区分研究,而是整体定性,要么全部作为具有独立加重构成的情节加重犯看待,要么全部作为刑罚论中的加重情节问题看待。笔者认为,这种不作类型性区分的整体定性观点值得商榷,通过对整体定性观点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区分对待、类型化研究的观点。具体情节加重犯可以分为手段加重犯、对象加重犯、地点加重犯、时间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数额加重犯、身份加重犯七种,其中手段加重犯、对象加重犯、地点加重犯、时间加重犯、异种行为加重犯属于纯正的情节加重犯。因为这五类具体情节加重犯所规定的加重情节,与普通构成要件要素相结合,形成相异于普通犯罪构成的新的行为类型,进而成为独立的加重犯罪构成。抽象的情节加重犯,一般由司法解释规定一些通常事例,但这些事例并不具有法定性特征,也就是说,即便行为符合司法解释所说的情节,也有可能不构成情节加重犯。另外,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来看,抽象的情节加重犯没有形成于普通犯相异的行为类型,不具有独立犯罪构成。因而,抽象的情节加重犯只能被作为不纯正的情节加重犯来看待。纯正的情节加重犯和不纯正的情节加重犯具有不同的构造。纯正的情节加重犯,是加重情节与普通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结合,形成新的、独立的犯罪构成。相较普通犯而言,这类情节加重犯具有独立性,拥有独立的加重犯罪构成,其加重情节属于定罪情节。而不纯正的情节加重犯,是在成立普通犯的基础之上,因为具备加重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相较普通犯而言,这类情节加重犯不具有独立性,需要依赖于普通犯而存在,其加重情节属于量刑情节。在情节加重犯的认识内容问题上,行为人对纯正的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事实必须有认识,因为此类加重情节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这就是责任主义的必然要求。如果行为人对纯正情节加重犯中的加重情节发生认识错误,则按照构成要件认识错误的理论来处理。当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的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时,属于责任阻却的事由。但是,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只是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产生加重法定刑的刑法后果,不阻却责任。不纯正的情节加重犯的认识内容,与普通犯所要求的认识内容相一致,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加重情节有认识(可能性)。关于情节加重犯的犯罪形态问题方面,在情节加重犯与未遂形态问题中,纯正的情节加重犯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就有可能存在未遂形态;不纯正的情节加重犯不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因而不可能存在此类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在情节加重犯与罪数形态关系方面,情节加重犯可能是法定的一罪,可能是实质的一罪,可能是连续犯,可能是牵连犯,也可能是想象竞合犯,还可能是同种数罪。在情节加重犯与共犯形态的关系中,如果两个以上行为人有共同的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行为,且具有加重构成犯罪的共同故意,则构成纯正的情节加重犯与共犯的同一关系。如果行为人共同故意实施符合普通犯罪构成的行为,且全体共犯人或其共同犯罪行为因都具有加重事实而加重其法定刑,均构成不纯正的情节加重犯。当情节加重犯与共犯存在交叉关系时,对于实施了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符合加重构成之行为的实行犯而言,其实行行为符合加重的犯罪构成,具有加重的犯罪故意,构成纯正的情节加重犯;对于仅实施了普通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这部分行为人的行为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具有实施普通犯罪构成的故意,对其按照普通犯的法定刑量刑档次量定刑罚。在不纯正的情节加重犯中,共犯的形成是在普通犯认定阶段完成。(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2-05-01)
吕改丽[10](2012)在《论情节加重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情节加重犯是指某一罪的罪行达到情节严重或在基准罪的基础上具有某些加重情节,造成的客观损害和表现出的主观恶性超出基准罪,从而依法适用加重程度罪刑单位的犯罪形态。我国现行刑法遵循罪刑均衡的价值理念,一般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对某一罪规定两个或叁个罪刑单位,这是情节加重犯在立法上的表现。情节加重犯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涉及刑法基本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未遂犯理论、罪数形态理论等诸多领域,加上我国规定的抽象情节加重犯比较多,加重情节规定的比较概括,多用“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表述,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因此,多视角、多层面的研究情节加重犯,不仅有助于我国的加重构成犯罪理论的丰富,而且有助于加重情节的认定和罪数形态的判断,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做到罚当其罪,以充分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实现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情节加重犯的概念和特征。该部分首先列举了目前刑法理论界对情节加重犯概念的不同表述,笔者对这些不同的观点分别加以评析,分析了它们各自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次介绍了情节加重犯的基本特征,包括前提特征、实质特征和法律特征: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是情节加重犯的前提特征,犯罪行为具有加重情节是情节加重犯的实质特征,刑法明文规定是情节加重犯的法律特征。第二部分:情节加重犯的构成。情节加重犯由基本犯和加重情节两部分构成,基本犯可以是行为犯、结果犯、情节犯、故意犯和过失犯等。对于加重情节的性质,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叁种观点,争议的焦点是加重情节究竟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抑或是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统一。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加重情节是情节加重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是一种定罪情节。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是一种综合指标,在立法上是概括、抽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需要综合一系列主、客观事实因素加以认定,而如何进行认定则又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叁部分:情节加重犯的犯罪形态。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和罪数形态。在分析比较不同的学术观点后,笔者认为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因情节加重犯依赖于基本犯而存在,故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受基本犯既遂、未遂形态的影响,当一个犯罪行为具有加重情节而基本犯未遂时,此时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未遂。从罪数形态上来讲,情节加重犯是一罪,可能是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或处断的一罪。第四部分:域外情节加重犯的立法规定及借鉴。该部分介绍了德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日本等国刑法关于情节加重犯的规定,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在对情节加重犯进行立法完善时,可以对这些先进立法加以借鉴:一是在刑法总则中对加重情节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以弥补刑法分则部分对情节加重犯规定的不完善;二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的情节加重犯,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相结合适用的这些先进立法值得我国刑法予以借鉴。第五部分:我国情节加重犯的立法完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刑法中情节加重犯的叁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明列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继而分析了叁种模式的优劣,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建议,以期能够完善我国情节加重犯立法规定。(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2-05-01)
情节加重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刑法修正案(九)》将杀害被绑架人和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重伤、死亡并列规定为绑架罪法定刑升格条件,并将法定刑修改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下,应当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故意杀人并且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包括杀人既遂、未遂和中止在内。"杀害被绑架人"是情节加重犯,是将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死亡之结果作为绑架罪法定刑升格的加重情节,不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包容加重犯等犯罪形态。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致人轻伤、故意杀人预备等情形,既不宜作为独立的犯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也不宜作为绑架罪加重构成的未完成形态,而应根据包括一罪理论,作为绑架罪基本犯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情节加重犯论文参考文献
[1].周啸天.“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立法模式解读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两个司法解释为中心[J].师大法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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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东飞.情节加重犯的未遂[J].刑法论丛.2015
[5].石魏,孙沙沙.强奸罪情节加重犯的司法认定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3
[6].李敏.具体情节加重犯的未遂[D].西南财经大学.2013
[7].何畔.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既遂标准[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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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姜嫦蓉.情节加重犯疑难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2
[10].吕改丽.论情节加重犯[D].河南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