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经营判断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规则,董事,勤勉,美利坚合众国,忠实,举证责任。
经营判断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阮宁宁[1](2018)在《经营判断规则在我国国企中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营判断规则,又称商业判断规则,是19世纪以来在美国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判例法。经营判断规则要求,一个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如果他是善意的作出某项经营决策,并且这一决策是在无利害关系、基于合理的资料的前提下作出的,目的是为公司获取最佳利益,那么即使最终认定该项决策对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或损失,上述人员也不需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帮助法院解决企业中以董事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作出的商业判断过失的给企业带来损失时高管人员是否应当为此承担责任的问题。该规则被称为董事等高管人员的“避风港”,它的出现使得企业中以董事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害怕资本市场上所固有的商业风险,如此一来高管人员便可以无后顾之忧的履行自己应尽的勤勉义务,积极大胆的经营决策。虽然世界各国公司法与企业自身的章程中都规定了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应尽到的义务,但是法条与章程毕竟不是万能的。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现实中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过失的作出经营决策继而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可以说如何解决企业中这种高管人员的过失行为已经成为了各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而经营判断规则的内涵本身就有助于解决这种难题。那么是否可以在我国确立经营规则呢?纵观我国的经济环境,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经济实力还有较大差距,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高管人员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不比发达国家的少。并且随着两大法系的交融,判例法的作用在我国日益得到重视,经营判断规则这种判例法也拥有了植根于我国的法律环境。其实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走在了立法的前面,有的法官已经在判决书中引用了经营判断。所以在我国确立经营判断规则是可能也是可行的。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但是有关勤勉义务的规定十分抽象。在我国确立经营判断规则不仅填补了我国公司法中高管责任体系失衡的漏洞,还让高管人员对自己的经营责任有了期待不会因为害怕担责而不决策。我国的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的民企以利润为最大目标,确保国家经济政策的执行、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当国民经济的晴雨表是国有企业的主要任务。然而我国国企经营责任的立法尚不健全,还存在股东虚置、行政干预、缺乏监管等问题,在国企中确立经营判断规则一方面有助于改变国企高管追责困难的现状,另一方面还益于消除国企中的“懒政”现象,因此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确立经营判断规则十分必要。高管注意义务的内容是经营判断规则存在的前提。在判定国有企业高管是否可以适用经营判断时,不能照搬美国法上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投入了时间和精力、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了解足够的信息并谨慎处理、善意、具备履职专业性。责任与义务应当匹配,在丰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同时也应当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这叁方面健全法律责任体系,以明确我国国高管勤勉义务的责任内容。经营判断规则对完善我国国企高管责任体系的有很重大的意义,以司法解释的方法来确立经营判断规则是目前来说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出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在举证责任与过失判断标准方面也应当有所不同。(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姜晶[2](2016)在《董事经营判断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是公司财产管理和经营的受托人或受信人,他们必须对公司“尽职”,这就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董事注意义务作为一种法律约束机制,有维护财产安全和提高资本运作效率的法律价值,但也暴露出忽略董事合法权益和阻碍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缺陷。而经营判断规则实现了董事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均衡,弥补了传统董事注意义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协调了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并通过实行行为标准与司法审查标准相分离,以及推定规则和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实现了对传统董事注意义务的修正。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注意义务,采用的表述方式为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行为标准等都未作明确的规定,对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公司法中已经日趋成熟的经营判断规则也只字未提。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注意义务相对于其它国家而言是传统的董事注意义务。通过实证分析也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案件也时有涌现,倘若我国能克服经营判断规则在我国的实行障碍而将此规则引入,势必会对我国注意义务的完善起到不小的助力。(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6-06-03)
陈霄[3](2015)在《论经营判断规则在我国的引入及相关问题——以德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参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善企业管理者问责机制,关键在于为判断决策行为是否符合勤勉要求确立可操作的细则。经营判断规则最大的意义正在于,其从尊重公司管理者的经营决策出发,提出了认定勤勉义务的标准。然而,经营判断规则能否实现这一功能,而不会沦为对企业管理者不当的责任优待,取决于该规则要件的具体设计。本文将我国有关勤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的学说讨论与德国公司法中的谨慎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着重讨论我国引入经营判断规则适宜采取的规则模式以及在我国公司中运用经营判断规则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可主张经营判断规则的人员范围和经营判断规则的规则层面及公司管理者责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5年04期)
郑佳宁[4](2015)在《美国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收购中的适用——兼论对我国目标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之启迪》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处于一个跌宕起伏的特殊时期,此时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在决策时更应当遵守注意义务,以谨慎之心履行自己的职能,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而目标公司与董事之间存在的天然利益分歧,却使董事注意义务的评判变得错综复杂,给法院的事后审查带来了不便。源于美国司法判例产生的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收购案件审理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经过不断的完善与修正,成了对目标公司董事行为进行甄别的重要规则。(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李永,胡文娟[5](2014)在《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作出了规定,要求董事对公司事务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处于类似职位、在相似情况下所应有的注意。但该规定过于抽象与笼统,实践中很难对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作出明确合理的判断。因此,为实现董事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国外之经营判断规则的引入与研究就对我国公司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就结合董事注意义务对经营判断规则进行相关的讨论与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4年04期)
夏利民[6](2013)在《美国法上的经营判断规则对完善我国董事义务体系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治理中,美国公司制度充分体现了经营管理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董事享有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经营管理权。但由于美国公司不设监事会这一独立的监督机关,削弱了股东对董事的监督和控制,因此,其公司法越来越明确规范董事职责以控制董事权力过度膨胀。而从董事谨慎职责中发展而来的非成文法化的经营判断规则不断发展繁荣,为董事扩大公司利益的创新活动提供了空间。(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管理研究》期刊2013年12期)
王珉[7](2013)在《经营决策与司法审查的边界——域外商业判断规则的价值选择及制度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运用比较法、案例引用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美国和日本司法制度中商业判断规则的学说理论及立法判例,揭示出这一制度有利于董事决策的权益保护以及使法院有效回避对商业经营进行实质审查;同时,针对我国《公司法》等相关立法的空白和不足,建议借鉴域外实践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加强董事责任追究立法,并完善董事信托义务等配套制度以明确董事权利与责任的法律边界。(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王珉[8](2013)在《经营决策与司法审查的边界——域外商业判断规则的价值选择及制度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运用比较法、案例引用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美国和日本司法制度中商业判断规则的学说理论及立法判例,揭示出这一制度有利于董事决策的权益保护以及使法院有效回避对商业经营进行实质审查;同时,针对我国《公司法》等相关立法的空白和不足,建议借鉴域外实践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加强董事责任追究立法,并完善董事信托义务等配套制度以明确董事权利与责任的法律边界。(本文来源于《金陵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1期)
张强[9](2013)在《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营判断规则是美国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创设的一项法律规则,它旨在解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因合理的经营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后是否承担责任问题。该规则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为法院公平合理的解决经营决策者的责任承担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是由引言和叁个章节构成。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经营判断规则的相关内容及其重要性和可行性,阐述了本文的写作动机和目的。第一章是关于经营判断规则的概述,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经营判断规则的概念、渊源、法律性质和适用目的四个方面来阐述经营判断规则的基本理念;第二部分分析了经营判断规则与董事善管义务之间的关系,明确经营判断规则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第二章介绍了经营判断规则在国外的发展和适用状况及在国内的研究现状,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叙述经营判断规则在国外的发展与适用。按照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分别介绍了其所属代表国家在经营判断规则适用上的特点和经验,为下文分析经营判断规则在我国的建构和适用的可行性提供有益的参考。第二部分叙述经营判断规则在国内的研究状况。陈述了我国学者对经营判断规则适用的学术争论,为下文该规则的适用可行性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第叁章是针对经营判断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而展开,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我国的立法现状、董事利益保护和司法审判叁方面来具体分析经营判断规则适用的可行性;第二部分从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和我国的模式选择方面入手,具体分析经营判断规则所应具备的立法要素,希望对我国适用该规则会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3-03-28)
胡宜奎[10](2011)在《经营判断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营判断规则已逐渐为两大法系众多国家所采纳,这种制度安排的背后隐含着深刻的经济逻辑。对董事等管理层只存在轻微过失的不当行为的责任规则是没有效率的,而经营判断规则的存在则符合人的有限理性,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该规则无论是作为一种推定规则,还是作为法院特定情形下审理案件的依据,都是有效率的;但其不适应用于董事等管理层违反忠实义务及存在重大过失的行为,以减少外部性行为的发生,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1年06期)
经营判断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董事是公司财产管理和经营的受托人或受信人,他们必须对公司“尽职”,这就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董事注意义务作为一种法律约束机制,有维护财产安全和提高资本运作效率的法律价值,但也暴露出忽略董事合法权益和阻碍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缺陷。而经营判断规则实现了董事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均衡,弥补了传统董事注意义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协调了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并通过实行行为标准与司法审查标准相分离,以及推定规则和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实现了对传统董事注意义务的修正。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的注意义务,采用的表述方式为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行为标准等都未作明确的规定,对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公司法中已经日趋成熟的经营判断规则也只字未提。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注意义务相对于其它国家而言是传统的董事注意义务。通过实证分析也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案件也时有涌现,倘若我国能克服经营判断规则在我国的实行障碍而将此规则引入,势必会对我国注意义务的完善起到不小的助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经营判断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阮宁宁.经营判断规则在我国国企中的适用研究[D].安徽大学.2018
[2].姜晶.董事经营判断规则研究[D].烟台大学.2016
[3].陈霄.论经营判断规则在我国的引入及相关问题——以德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参考[J].财经法学.2015
[4].郑佳宁.美国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收购中的适用——兼论对我国目标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之启迪[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5].李永,胡文娟.经营判断规则下的董事注意义务[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
[6].夏利民.美国法上的经营判断规则对完善我国董事义务体系的启示[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
[7].王珉.经营决策与司法审查的边界——域外商业判断规则的价值选择及制度启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
[8].王珉.经营决策与司法审查的边界——域外商业判断规则的价值选择及制度启示[J].金陵法律评论.2013
[9].张强.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研究[D].烟台大学.2013
[10].胡宜奎.经营判断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J].法学论坛.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