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整合的探讨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整合的探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医院(15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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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其具体实施将不仅影响生育保险的发展,还影响人们对生育价值的认同、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的提升,以及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实现。考虑到二者在保障对象、保险内容、保障水平以及基金收支原则方面存在差异。不可否认的是,从待遇申领的角度来说,合并之后待遇申领集中办理,手续将更便捷,服务效率更高。

关键词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整合

人社部和财政部4月20日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就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项正式发文。《通知》称,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1.两险种合并实施列入“十三五”规划纲要

这是官方再次明确提到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今年3月份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在地方层面,一些地区同样提出了要合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今年2月份公布的《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提出,优化社保险种结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要求,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适时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管理范围。

1.1合并实施并不意味着两个险种合为一个: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随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否意味着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可能变为“四险一金”?

对此,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两个险种合并实施,是“五险一金”进行精简归并的举措之一。但合并实施并不是说两个险种合并为一个险种,而是合并经办,生育保险还是存在的。

1.2合并实施后费率是否再降仍需研究:为何要合并实施?杨燕绥指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于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在医院,这一部分跟医疗保险运营是相似的,因此可以合并经办,有利于节省管理经费和成本,使得医疗保险管理更加充分。

1.3合并实施后有何影响?杨燕绥认为,合并实施后,各地可能会撤销专门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充其量会在各地医疗保险局设立生育保险科室或部门。

去年,国务院确定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在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是否会进一步降低缴费费率?

在杨燕绥看来,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将进行整合,由于要留出一笔钱发放生育津贴,费率有无进一步降低空间,这需要研究。

2.整合的探讨

2.1生育保险单独设置,合并管理:生育保险单独设置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体现生育的社会价值。生育作为社会生产的一种,不仅为社会发展提供基本人口和劳动力资源,还制约人口结构、影响人口质量。另一方面,在鼓励、促进妇女就业和保障妇女就业权和生育权、推动男女平等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发展需要妇女与男性共同参与社会生产,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可更好地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提出的“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积极保障妇女权益”的主张。此种思路下有两种可供借鉴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为生育保险收支独立,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现有的生育保险对象与费率收缴,独立收支,不再设置生育保险的经管人员;并交付医疗保险经管部门统一管理,生育待遇按照现有标准支付,水平不变。

第二种模式为统一收费,生育保险待遇不变,费用从共同基金中支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收费,医疗保险在现有费率基础上提高一定比例(比如0.5%),建立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支出仍按照生育保险原有的标准执行,从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这两种模式共同的优势在于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缴费,合并管理实施。一方面可以节省管理方面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保险基金,以保障生育保险待遇按原有标准支付,同时可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和生育权益,也有利于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

其弊端在于生育保险的内容比医疗保险要多,待遇也比它高。如果由生育医疗保险共同基金支付生育待遇,增加的生育保险支出可能会占用医疗保险资源,侵犯没有生育保险的人的权益;参加医疗保险却没有生育保险的人,承担了缴费义务却没有享受待遇的,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保险的原则。

2.2全民覆盖,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收费,统一支出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收费,建立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建议》提出,要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生育保障全民覆盖,由政府和企业共担责任,既是对女性在人口再生产中所作社会贡献的补偿、体现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也可更好地保证和提高人口素质。

一是有利于生育保险的全覆盖。相对于已基本实现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险来说,我国现有生育保险覆盖面过窄,主要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如2013年全国只有1.6392亿人参加生育保险,不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7073亿人的1/3。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本可以实现全面覆盖。二是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保障生育保险待遇。我国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较低,最新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统计显示,城镇女性分娩费用全部自费的比例为53.3%,农村女性高达87.0%。在此基础上,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会增加生育保险的使用人次,而国务院又下发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因此生育保险基金面临挑战,充足的医疗保险基金可较好地保障现有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三是财政补充,便于分担生育责任。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由企业/用人单位单方面缴费,个人不缴费,政府没有补充,而医疗保险则由单位与个人分担,政府有一定补充。合并实施后,政府补充可以为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农业劳动者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生育保障,体现政府在生育中的责任。

这种思路的不足在于,按照医疗保险标准支付可能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会加重用人单位负担和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生育行为因其可预见性及必然性,如果按照医疗保险标准支付生育待遇,同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病假工资发放,那么这就相当于由企业来承担劳动者的经济损失。这势必会加重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二是会降低生育待遇。首先,医疗保险的医疗自费部分高于生育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按医疗待遇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自费增加;其次,医疗假时间少于产假;再次,病假工资也较生育津贴低。三是对生育社会价值的否认。生育是生产行为,与物质生产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如果按照医疗保险标准支出,则是对生育社会价值的直接否认。因为,生育保险一方面是补偿女工因生育而暂时退出劳动力市场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是对女性生育期间劳动力恢复的保障,与医疗保险只是对生病期间的疾病治疗所需医疗费用的支付有着本质的区别。

3.讨论综上所述,从生育保险“促进妇女就业、均衡企业费用”的建立的目的、可行性来看,第一种思路的第一种模式最易实施,但其对生育保险的发展推动力度较小。笔者认为,从我国社会发展尤其是生育保险的长期发展来看,第二种思路的第三种模式更能体现生育的社会价值和生育责任社会共担的思想。

参考文献

1.杜长宇。开放视角下我国多元基本医疗保险体制的辩证分析[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年07期

2.徐海霞。医改与全民医保问题研究述评[J];经济问题探索;2010年09期

3.孙翎。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研究综述[J];华东经济管理;2013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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