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委托书征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委托书,股东,表决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外夹击,投票权。
委托书征集论文文献综述
裘维焕[1](2019)在《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书征集制度发挥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作用,但法律的缺位、监管机构规则的重复、具体制度设计的空白等问题阻碍了该制度价值的正常发挥。委托书征集制度的立法应该遵循平衡理念,完善该制度应该厘清法律规制层次,明确征集主体的范围,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王丹阳[2](2015)在《论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市公司委托书是伴随公司发展和公司控制权争夺而产生的一把“双刃剑”。如规制得当,可以调动股东参与运营公司的积极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障公司高管忠实谨慎地负责本职工作,降低公司收购成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进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如规制不当,则可能会成为公司低效无能管理者自我延续的方式,沦为外部股东和控制股东个人争利的工具,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持续,损害股东合法利益。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已得到广泛的认同,已经成为各国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有效制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20余年,社会公众投资者日渐增多,但在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法律制度仍缺乏完整、系统地构建。本文就是对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一个初步探索。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制度的介绍,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内涵、与股东投票、一般代理、股东信托区别,着墨于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演绎与价值评析。第二部分是对境外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考察,分析股权集中型和股权分散型两大委托书征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叁部分是对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探索。揭示出在证券市场日益成熟前提下,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有利于调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而影响国民经济与生活。第四部分从现有立法空白出发,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具体建议。对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旨在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完善。(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5-05-18)
刘扬[3](2015)在《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委托书征集”是指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或部分股东将载有必要事项的空白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交付其他有表决权的股东,劝诱该股东授权自己行使其表决权的民事行为。股东委托书征集是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它对于公司治理存在着正反两面的影响。然而,当前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立法相对滞后,已有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建立对股东委托书征集的专项立法势在必行。故而,本文采取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已有的股东委托书征集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梳理出股东委托书征集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给出立法建议。除引言与结语以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各部分内容概述如下:第一部分是股东委托书征集的制度概述,包括股东委托书征集的法律界定与股东委托书征集理论基础两大部分。对于股东委托书征集的法律界定,本文着重介绍了股东委托书征集的概念、优劣以及区别于传统表决权代理的不同之处。对于股东委托书征集的理论基础,本文介绍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及其修正”以及“股东平等原则”两种理论,并阐述了这两种理论与股东委托书征集的内在联系。第二部分是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的现状考察和问题检讨。该部分首先列举了我国已有的与股东委托书征集有关的法律法规,接着介绍了在已有法律法规的规制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运行的现状,其中重点分析了“胜利股份股权之争”一案,并将从2000年到2013年发生的部分股东委托书征集案例以列表的形式呈现了出来。最后本文在对已有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梳理出立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其导致的相应问题。第叁部分是域外股东会委托书征集制度的经验与启示。本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股东委托书征集的立法情况。通过对比这些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笔者认为美国委托书征集规则较为先进,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委托书征集规则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的相关规定。而我国台湾地区股东委托书征集的运行情况又与大陆地区有诸多相似处,因此有必要在建立属于我国自己的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时候吸取美国与台湾地区的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为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些立法建议,包括“股东委托书征集”的界定方式、股东委托书征集的主体制度、股东委托书征集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委托书征集的禁止虚假陈述制度、股东委托书征集的补偿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9)
矫月[4](2014)在《上海新梅董事会遭“内外夹击” 称北京正谋征集授权委托书无法律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上海新梅上演新旧大股东控股权争夺战以来,公司的控制权最后会花落谁家还未可知。然而,在双方争夺正酣之时,北京正谋的意外插手令市场为之惊愕。 对于介入上海新梅股权争夺战的原因,北京正谋回复《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新旧大股东正在把新梅引向(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4-08-06)
白雪[5](2014)在《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书征集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的途径,是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在以股权分散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公司的产生具有必然性。随着现代公司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公司股权日益分散,一方面股东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股东不再选择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持冷漠,取而代之的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势,通过股东委托书征集来积极争夺公司的控制权。第一章首先介绍委托书征集的历史起源,并根据委托书征集的主体和内容等标准进行分类,将委托书征集分为当权者征集与在野者征集、针对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征集与针对其他议案进行的征集。在对委托书征集的两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和区别后,将委托书征集与一般表决权代理、表决权信托和股权收购等相似法律行为进行比较和总结,着重论述委托书征集在公司治理中的优势。第二章主要列举了我国证券市场上曾经出现过多起委托书征集案例,例如自从一九九四年发生“君万之争”以来,二零零年发生的“胜利通百惠股权争夺”、青岛双星鞋业董事会委托书征集等案例。这些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案例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在委托书征集实践中,呈现出较多问题。同时,基于正义原则对委托书征集制度进行法律制约,实现征集人与被征集人、征集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地位平等。第叁章围绕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中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的确认、征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股东提案制度以及征集的费用承担等四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论述。首先,在主体资格方面,美国、日本与台湾的法律中对委托书征集中的主体资格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一方面允许更多主体参与委托书的征集,另一方面对主体的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其次,在信息披露方面,台湾的信息披露规则内容详尽、要求严格,而美国的信息披露规则较为宽泛;而在股东提案权方面,对包括股东提案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允许公司中小股东以股份联合的方式提案、被同意采纳的提案是否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分析;最后,在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费用承担方面,应在公司与征集人之间寻找费用承担的平衡点,从而确定费用的承担。第四章在梳理我国目前委托书征集的立法现状后,基于我国制度的缺陷和不足,笔者建议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委托书征集规则,同时就上一章节中分析的征集主体资格、信息披露、股东提案制度和费用承担等内容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4-18)
董汉[6](2013)在《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表决权的重要性来看,作为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表决权应当由股东亲自行使,但由于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股东人数随之增多且相对分散,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不能或不愿行使表决权的情形。委托书征集制度对于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运行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应看到该制度潜在的负面作用,如果不加以引导和规制,则可能使委托书征集论为大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或是管理层延续自身地位的工具。为了趋利避害,各国立法在认可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同时,都对其设计了详细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委托书征集的实例,但在法律法规上却没有关于委托书征集的直接规定,大多是在适用民法上的代理规则和公司法上的一般表决权代理规则,并没有反映出委托书征集的特殊性。在委托书征集实践活动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亟需立足我国实际并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尽快完善对于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法律规制体系。本文正是为了顺应建立委托书征集制度的需要,在详细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委托书征集实践中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对完善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包括叁个章节。第一部分是对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委托征集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类型、起源和在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概况,并通过与相关制度的辨析更清晰地反映委托书征集制度的特点,最后通过对其利弊的分析,使我们对委托书征集制度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二部分是我国对股东表决权征集制度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首先介绍委托书征集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现实基础和我国现阶段的相关立法,然后对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委托书征集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据此总结了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第叁部分是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框架性建议。在提出每一项建议之前都以国外或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为参考,确保了建议的可行性和操作性。首先对立法体例做出了建议,其次分九个大的方面对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提出了建议,最后还考虑到了与股东提案制度、累积投票制度的结合使用。(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3-03-01)
张宽[7](2012)在《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书征集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的途径,其能激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保证股东大会机能的发挥,同时也是股东制衡公司管理层、完善公司治理的主要渠道。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以立法的形式对该行为进行规范。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完备的委托书规则,但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已经出现运用委托书征集的案例。而且随着我国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和深入,股权结构逐渐呈分散化趋势,我国已经具备了委托书征集运作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立足于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委托书征集的界定、委托书征集的主体资格、委托书征集的信息披露和委托书征集的费用补偿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文章最后结合我国实践案例,在总结这些案例的特点和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选择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后,共分为叁章,约四万二千字。第一章论述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概况,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起源与发展和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界定两大部分内容。在委托书征集的界定部分,本章首先将其与一般的投票权代理和民法上的一般代理关系相区别,然后介绍美国以及台湾地区关于委托书征集概念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评价。第二章论述了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书征集的主体资格、委托书征集的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及标准、委托书征集的费用补偿叁部分内容。美国和台湾地区在征集的主体资格、信息披露的标准上有较明显的不同。由于台湾地区未明确规定费用的补偿,所以费用补偿部分主要探讨了美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此外,本章在上述每一部分最后对美国及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作了简要的评述。第叁章是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立法思考。这一章首先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委托书征集案例,总结案例的特点并分析我国实践操作中的不足之处。然后本章对我国目前关于委托书征集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在上述的基础上,笔者建议我国将来应制定专门的委托书规则,同时提出委托书规则中关于委托书征集界定、主体资格、信息披露和费用补偿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04-16)
龚卿[8](2011)在《美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委托书征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投票委托书征集规则是指当享有投票权的股东无法或不愿亲自出席股东会,亦未主动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时,公司的现任董事会或股东主动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以其为投票代理人的“空白授权投票委托书”,劝说收到“空白授权投票委托书”的股东,选任委托书上指定的人作为投票代理人,代替(其他)股东行使投票权。股东投票委托书征集制度是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中运作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待决事项的表决、缓解董事会与股东信息不对称问题、为股东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提供渠道的有效机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股东投票委托书征集事件屡有发生,但相关立法的缺失和模糊使得实践中操作混乱,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效。美国证券法在这一领域有着丰富的立法和司法资源,本文着眼于对美国证券法中有关股东投票委托书征集规则的介绍和分析并结合中国证券法的立法实践,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分四章,共约四万字。第一章论述美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委托书征集的概况,包括美国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现状及其对美国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美国委托书征集制度兴起的经济根源;通过对美国州法和联邦法对委托书征集的规则的概述,阐述了委托书征集的定义、法律性质及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别。第二章美国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的规制重点论述了委托书征集人信息披露规则,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程序,征集资料中的重大错误陈述或遗漏,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及违反委托书规定的法律救济。第叁章股东对于委托书征集使用的途径重点介绍了股东提案制度和委托书竞争,除了某些例外规定以外,股东可以要求将自己的提议刊载在公司经营者寄发给被征集者的委托说明书中,以供其它股东投票表决时参考;公司的经营者与持异议股东相互竞争征集委托书,以获得足够的投票权,从而选举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以控制公司的经营,即为通常所称的委托书竞争或委托书争夺战。第四章梳理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委托书征集的事件、立法现状,指出立法的缺陷与不足,结合前几章的论述提出自己关于中国委托书征集立法体例、对“委托书征集”的界定、委托书征集下的信息披露和股东提案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1-04-22)
刘素芝[9](2010)在《论征集股东委托书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征集股东委托书就象一柄双刃剑,利用得当它可以成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活跃证券市场的有力手段;否则可能会沦为投机人士争夺公司控制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立法上均对此加以详细规定,我国仅作了十分粗略的规定。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实践中征集股东委托书实例越来越多,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出现了不少问题,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在我国,完善征集股东委托书制度已势在必行。而征集股东委托书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征集股东委托书立法、执法和守法全过程的指南针。本文着重研究征集股东委托书的叁大基本原则,即信息公开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6期)
马全才[10](2010)在《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委托书征集制度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建立委托书征集制度有其现实基础,也是十分必要的,《公司法》却付之阙如。因此,有必要借鉴法制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委托书征集制度,并在立法政策和具体制度设计上向中小股东予以倾斜。(本文来源于《潍坊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3期)
委托书征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上市公司委托书是伴随公司发展和公司控制权争夺而产生的一把“双刃剑”。如规制得当,可以调动股东参与运营公司的积极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障公司高管忠实谨慎地负责本职工作,降低公司收购成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进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如规制不当,则可能会成为公司低效无能管理者自我延续的方式,沦为外部股东和控制股东个人争利的工具,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持续,损害股东合法利益。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已得到广泛的认同,已经成为各国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有效制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20余年,社会公众投资者日渐增多,但在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法律制度仍缺乏完整、系统地构建。本文就是对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一个初步探索。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制度的介绍,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内涵、与股东投票、一般代理、股东信托区别,着墨于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演绎与价值评析。第二部分是对境外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考察,分析股权集中型和股权分散型两大委托书征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叁部分是对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探索。揭示出在证券市场日益成熟前提下,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有利于调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而影响国民经济与生活。第四部分从现有立法空白出发,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具体建议。对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旨在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委托书征集论文参考文献
[1].裘维焕.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
[2].王丹阳.论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构建[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
[3].刘扬.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4].矫月.上海新梅董事会遭“内外夹击”称北京正谋征集授权委托书无法律依据[N].证券日报.2014
[5].白雪.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研究[D].南京大学.2014
[6].董汉.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7].张宽.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相关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8].龚卿.美国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委托书征集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1
[9].刘素芝.论征集股东委托书制度的基本原则[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10].马全才.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几点思考[J].潍坊学院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