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要素论文-王敏

商品化要素论文-王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品化要素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格权,商业利益,公开权

商品化要素论文文献综述

王敏[1](2018)在《论人格要素商品化的立法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某些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价值凸显,精神价值比重下降,使人格要素的商业保护提上日程,各国纷纷提出应对人格要素商品化的对策。人格要素商品化动摇了传统人格和财产的二元权利体系的既有框架,引发学界的学说争鸣。笔者各国的做法及现有的各种学说进行了一定的梳理和述评,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发展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8期)

葛明,汪正文,程大伟[2](2015)在《家庭农场挑起现代农业“大梁”》一文中研究指出这几年,我市充分发挥区域产业优势,全力培育家庭农场,农业现代化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全市认定的家庭农场累计达4610个,位居全省第一。 成绩不少,也应看到差距不小。7月2日至3日召开的全市特色农业观摩现场会作出了剖析:虽然发展速度很快、数(本文来源于《宿迁日报》期刊2015-09-30)

徐珊[3](2014)在《人格要素标识商品化权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尤其是知名人士的人格要素标识被应用于商业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商家往往利用名人的姓名、肖像或者某一部分形象来帮助产品宣传,促进商品销售。随之也出现了侵犯人格要素标识商品化权的行为,某些商家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他人的人格要素标识进行商业化宣传。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只有具体人格权中对肖像权、姓名和名称权等人格标识做出了规定,并且规定的内容比较狭窄,不能全面的保护权利人的人格要素标识中所蕴含的经济利益。所以在解决这些侵权纠纷时,权利人无法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法律的缺失又助长了侵权行为的滋生。为保护权利人的人格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对人格要素标识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是我国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以人格要素标识商品化权作为研究对象,基于法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以及综合笔者的观点,从理论性和实证性角度对人格要素标识商品化权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找到完善我国对人格要素标识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4-05-25)

李振吉,黄建银,徐春波,陈立新,邹建华[4](2013)在《中医药服务产品商品化是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核心要素》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国际服务贸易的视角重新审视中医药服务,用商品、价值、贸易、市场、销售、盈利等市场经济的理论,重新认识中医药服务贸易活动。提出了完善服务产品理论,创新服务产品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驱动力的观点。从商品的形态、商品的价值以及有形和无形产品的特点和关系的阐述,介绍了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产品的特点以及中医药服务产品商品化的基本要求。中医药服务产品商品化的方法包括服务项目单元化和构建服务包等方法。并且介绍了中医药服务产品商品化步骤,包括选项、命名、制定中医药服务产品的标准规范,明确产品的属性、确定服务产品的使用范围、中医药服务产品的市场准入和上市后评价等步骤。(本文来源于《世界中医药》期刊2013年08期)

王舒怡[5](2013)在《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法律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实质是利用特定人格者的魅力、特殊社会影响力进行促销活动,这是社会事实,在中国民法体系下,难以被权利化,也无权利化之必要。随着传媒技术的巨大进步,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使人格表征要素的使用呈现出频繁、随意、多样化的特点。人格表征要素的商业化利用无所不在,形式各异,并且不断演绎出新的利用模式。对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保护与规制发轫于英美法系,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发达的市场经济、创新的营销模式、灵活的法律形式以及领先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息息相关。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该问题上偏向保守,但仍然积极探索着以一般人格权制度进行概括性保护的路径.凡是经济利益存在之处,必然有利益冲突,因此需要法律规制。本文作者运用了案例实证研究方法,总结归纳了现行法下有关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部分争议焦点,并对所涉案件的法院观点做初步点评。笔者归纳的争议点有:第一,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客体范围;第二,集体肖像问题;第叁,角色肖像问题;第四,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与名誉权的关系。笔者认为,肖像权、姓名和名称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与自然人形象利益的含混不清是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接下来,本文对人格表征要素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区分了人格、人格要素与人格表征要素等叁个概念,厘清了人格的商业利用的对象。以人格上利益的区分入手,本文讨论了人格表征要素上尊严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之间的关系和相互的影响。本文探讨和评判了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正当性基础,为下文论及保护模式提供了前提。诉诸法哲学的正当化路径是一种诉诸直觉和情感的路径,抽象并且缺乏严谨的论证。经济学基础以功利主义为价值取向,以效率理论和激励理论为核心,对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提供法律保护有助于减小交易成本,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形象价值。经济学基础的缺陷是注重外部规则的刺激作用而忽略了人自身的局限性。本文参考比较法内容,认为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现象的保护模式有如下几种:以一般侵权行为法提供保护的英国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人格权法的保护模式和以美国法为代表的财产权法的保护模式。我国法律提供了不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和人格权法的保护,这种保护有待参照德国法上的保护方式进行完善。本文以重迭表征要素商品化利益的保护为例,讨论了集体形象和跨界形象上的利益分配问题。对集体肖像、跨界形象所体现的人格经济利益的保护应当抓住形象的广告促销能力这一核心,而非拘泥于表现形式而进行机械的利益分配。集体肖像是个错误的概念,集体肖像权的商品化利益实际是自然人集合形象上经济利益。演员对其所饰演的角色,若符合特定的条件,应当享有商品化利益,这种商品化利益不能为表演者权所覆盖。角色原型也可能分享商品化利益。最后,无限制就无自由,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要获得蓬勃发展,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赢,需要厘清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与其他权益间的冲突;知识产权中的限制规则可以为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规制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归纳的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利益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冲突主要有:在公共领域内的权益冲突、在人格权上的权益冲突、与知识产权为代表的财产权的冲突以及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冲突。结合知识产权上的限制规则,讨论了规制的价值阶位、原则和具体路径。具体的限制规则有:使用领域的限制、时间限制、权利穷竭制度、合理使用的限制以及对轻微损害须合理容忍之义务的限制。(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3-04-30)

林坚杨,柳勇[6](1996)在《农业商品化与生产要素的磨合——平湖农村调查之一》一文中研究指出农业商品化与生产要素的磨合——平湖农村调查之一□林坚杨柳勇“平湖农村调查”历时4载,以427户农户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和452位农民的问卷调查为基础,采集数据数万个,以分析、记载平湖90年代初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的全貌,以及半个多世纪以来平湖农村商品经济...(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1996年06期)

董国楹[7](1993)在《劳动力要素商品化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理论界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问题,曾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有人认为劳动力是商品;有人认为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力是商品,在公有制经济企业中的劳动力不是商品;有人认为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力是商品,但不等于说劳动者是商品,等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来源于《党校科研信息》期刊1993年07期)

万曾炜[8](1992)在《下一步改革的主流:全要素商品化——兼论上海改革深化的主体取向》一文中研究指出(一) 从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目标来把握我们的改革进程,贯穿始终的改革主流在于努力推进物质资源和要素资源的配置方式从产品化、福利化转变为商品化、市场化。已经十叁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商品化的范围虽然还主要局限在第一个阶段,即物质资源领(本文来源于《上海经济研究》期刊1992年06期)

王海东[9](1989)在《从产品商品化到要素商品化——中国经济改革的下一步》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十年改革的主线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值得认真反思的是:这十年来,我们究竟是按照一条什么样的改革思路来进行改革?过去十年改革的思路,与传统体制的运行机制有着密切关系。众所周知,传统体制是在指令性计划的支配下运行的。但是,指令性计划并没有完全排斥商品货币关系。在传统体制中,商品货币关系至少在两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是一种经济核算的工具。经济核算则是制定指令性计划的客观依据。其次,对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关系和消费品市场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这种调节作用也是制定指令性计划的客观依据。由此可见,传统体制实际上(本文来源于《天津社会科学》期刊1989年05期)

商品化要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这几年,我市充分发挥区域产业优势,全力培育家庭农场,农业现代化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全市认定的家庭农场累计达4610个,位居全省第一。 成绩不少,也应看到差距不小。7月2日至3日召开的全市特色农业观摩现场会作出了剖析:虽然发展速度很快、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品化要素论文参考文献

[1].王敏.论人格要素商品化的立法定位[J].法制博览.2018

[2].葛明,汪正文,程大伟.家庭农场挑起现代农业“大梁”[N].宿迁日报.2015

[3].徐珊.人格要素标识商品化权的法律研究[D].南昌大学.2014

[4].李振吉,黄建银,徐春波,陈立新,邹建华.中医药服务产品商品化是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核心要素[J].世界中医药.2013

[5].王舒怡.人格表征要素商品化的法律实证研究[D].浙江大学.2013

[6].林坚杨,柳勇.农业商品化与生产要素的磨合——平湖农村调查之一[J].浙江社会科学.1996

[7].董国楹.劳动力要素商品化问题探析[J].党校科研信息.1993

[8].万曾炜.下一步改革的主流:全要素商品化——兼论上海改革深化的主体取向[J].上海经济研究.1992

[9].王海东.从产品商品化到要素商品化——中国经济改革的下一步[J].天津社会科学.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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