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论文_谢依依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倾销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议定书,过渡期,欧盟反倾销,世贸组织,市场经济,墨西哥,法律。

反倾销法论文文献综述

谢依依[1](2018)在《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2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公布了《反倾销基础条例》的一个修正案(第2017/2321号条例)。该修正案终止了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中原有的替代国方法,增加了一个“严重扭曲”(significant distortion)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要求欧盟的调查机关(欧盟委员会)在出口国市场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应拒绝使用受调查出口企业的成本或价格,并代之以其他所谓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代表性国家(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或非扭曲的国际通行价格。根据欧盟前述公告,该修正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生效,适用于自该日起欧盟发起的所有反倾销调查和复审。至此,欧盟酝酿近两年的新替代国制度正式落地。另外,2017年12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有关中国经济存在“严重扭曲”的报告,并以此作为对中国产品直接适用新替代国制度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国同意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后的最初15年内被其他成员方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其他成员可采用区别于一般方法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即选用一个市场经济第叁国(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价格来作为认定的基础,这就是所谓的“替代国制度”。欧盟新法取消了以国别为基础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体系,表面上将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同等对待,不再对中国产品实施歧视性待遇。但是,实质上新替代国制度仍然是变相延续旧制度的适用。新法引入“严重扭曲”的概念,并对“严重扭曲”的考量因素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新法还规定了“严重扭曲”的举证责任,应由申诉方举证证明出口国或出口国的某一产业存在扭曲。新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可以延续替代国方法的新制度,同时加强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制裁,还将“严重扭曲”与出口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相挂钩,从而弥补反补贴救济等WTO多边纪律的不足。依据新替代国制度,针对出口国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将拒绝采用生产商记录的国内价格和成本,并可使用替代国价格或国际基准价格。尽管新替代国制度与旧替代国制度在适用前提、法律定位、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形式上的不同,但两者并无本质差别,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继续实施替代国方法。中国已经在2016年12月向WTO指控欧盟的《反倾销基础条例》及其后续的任何修订,包括本文所研究的新替代国制度(第2017/2321号条例)。中国主张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部分内容终止后,上述条例中的替代国制度违反了GATT1994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2条。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其核心内容都是在特定情况下调查机关可拒绝使用中国企业自己的成本或价格。鉴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的替代国规则已经终止,按照WTO上诉机构在“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反倾销案”的裁决意见,欧盟无权在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排除中国企业自身的成本或价格,这就意味着欧盟的新替代国制度在WTO项下不具有合法性。对中国而言,以“严重扭曲”为核心的新替代国制度的危害性要高于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核心的旧替代国制度。中国政府应当继续在WTO体系内寻求法律救济,指控欧盟在新替代国制度生效后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企业也应积极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或到欧洲法院起诉欧盟委员会。中国可通过自贸协定来突破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制约,推进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国还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改进中国的补贴政策,完善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8-12-01)

孙发民[2](2018)在《WTO体制下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关系协调——以法律竞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反倾销法的滥用,贸易自由化受到威胁,WTO体制下的竞争立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以统一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或以竞争法的原则改造反倾销法成为学界两种主要的呼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多哈回合谈判在此议题方面处于停滞状态。本文认为,由于国际政治权力的分割,各种国际利益间的复杂联系,两法存在不同的作用,因此选择协调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才是明智之策。在此基础上,本文以法律竞合为视角,分析并提出了两法关系协调的思路与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赵忆怡[3](2018)在《欧盟与世贸组织反倾销法中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定——以Rusal Armenal ZAO诉欧盟委员会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将亚美尼亚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程序确定正常价值的过程中适用欧盟规定的"第叁国价格"。亚美尼亚企业Rusal Armenal ZAO在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欧盟反倾销法确定正常价值的规定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制度,应被视为满足欧盟所规定的市场经济条件。文章结合Rusal Armenal ZAO诉欧盟委员会案进行分析,重点阐述了欧盟与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规范中关于第叁国价格的适用,总结出该案对我国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4期)

张天仪[4](2018)在《WTO框架下墨西哥反倾销法的不合规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墨之间经贸合作由来已久。2013年中墨两国由“战略伙伴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后,两国经贸合作范围更广、贸易往来更加频繁,与此同时,影响双方友好关系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墨西哥对中国向其出口的产品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较大比例地在最终裁定中向中国征收反倾销税。然而,国内对墨西哥的反倾销法知之甚少,加上语言障碍,中方应诉时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有必要系统地研究墨西哥反倾销法,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为我国在墨西哥发起反倾销调查时,提供较为完整、有针对性的资料支持。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墨西哥反倾销法律文本的研究成果,研究思路是:1)研读法律文本、梳理法条的适用;2)整合对重要概念起解释、界定作用的条文,匹配其适用条件和适用结果;3)结合法律本身和墨西哥学界的学术理论,对其文本中的特色规定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探究其独到的认识与理解。本文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是基于墨西哥反倾销法律文本和反倾销案例,对墨西哥反倾销法不合规性的分析。具体而言,根据WTO框架下不合规情形的经典区分(classic distinction),墨西哥反倾销法的不合规性分为:1)立法的不合规性,即墨西哥反倾销法中存在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条文;2)行政行为的不合规性,即墨西哥经济部没有按照法律授权的方式行使有关反倾销裁定的权利。立法的不合规性方面,2003《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的不合规条文有:第53条、第64条、第68条、第89条、第93条和第97条。这部分内容立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分析与论证,通过详细阐释其对不合规性的论证过程,得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法律本身不合规的论证方法,为后续分析奠基;之后运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论证方法,现行墨西哥反倾销法中的不合规条文有:《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第31条和《墨西哥对外贸易法规章》第48条。进一步分析,导致其违规的根本原因是:1)违反公平原则,不合理地扩大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2)违反法律规定,限制被调查方依法行使权利。行政行为的不合规性方面,墨西哥经济部的裁定存在证据采纳不合理、损害的确定和因果关系的确定不严谨、向一方利益倾斜的问题,违背了肯定性证据规则和客观、审慎裁判原则。本文通过分析美墨大米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墨西哥经济部行政行为不合规性的分析与论证,研究其论证方法,并选取2008年中墨黑碳钢螺帽反倾销案和2009年中墨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为代表性案例,运用该方法加以分析,论证墨西哥经济部在相应案例中行政行为的不合规性,为我国企业在应诉时提供思路,为我国主管机关在处理墨西哥发起反倾销调查引发的贸易冲突时提供有价值的资料。(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1)

李彦彦[5](2018)在《欧委会反倾销法新提案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义务,欧盟执行机构欧委会于2016年11月出台了反倾销法律修改提案,该法案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不再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的规定,但是,在修改案中却又提出了在出现市场"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外部信息,此外,修正案还作出了过渡期的特别设置,这些条款存在与WTO贸易救济规则不符的嫌疑。本文通过该修改案与WTO多边规则的比较分析,指出其不符之处,并提出我国应对建议。(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8年01期)

李彦彦[6](2017)在《欧盟反倾销法修改案与WTO多边规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11月,为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义务,欧盟常设执行机构欧委会出台了反倾销法律修改案。该法案取消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表面上将我国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同等对待,不再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2)款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方法。但是在具体修改条款中却提出了"严重扭曲"的标准和使用条件、过渡期的设置等问题,这些条款存在与W TO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不符的嫌疑。本文将该修改案与W TO多边规则对比进行合规性分析,提出若干不符合W TO规则之处,并提出应对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7年11期)

曾铮滢[7](2017)在《竞争政策视角下的中国反倾销法问题研究——从考察“消费者利益”入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注重竞争与贸易潜在关系方面的问题。基于这一视角,进一步研究反倾销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全球经济贸易不断白热化的情况下,竞争与贸易也越来越激烈,两者之间的区分也越来越模糊不清,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竞争与贸易中,我国企业应该在寻求发展的同时,还需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寻求持续、长远的发展。本文尝试着对"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如何互动以促进经济发展"这个问题进行解决。对怎样处理竞争和贸易的关系进行明确的探讨,然后,对最受争议的贸易机制进行整合,而且让还没有完全形成的竞争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仅供参考。(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7年11期)

庞艳飞[8](2017)在《论欧盟反倾销法“成本替代”规则的WTO合规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WTO反倾销立法实践中,成本是一项非常关键的要素,因此,对于如何计算成本有严格的既成规则。在WTO《反倾销协议》中,关于“成本规则”的条款主要是第2.2条和第2.2.1.1条,在这两个条款中,理解的关键是确定“原产国”以及“成本通常应以……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两个术语的含义。在过往的WTO争端案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围绕着上述条款及相关要素作了许多论述和解释,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和使用该“成本规则”。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欧盟反倾销法中存在一条与WTO“成本规则”不完全一致的规定,即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反倾销案中的“成本替代”规则。该规则可以简单概括为:在一定条件下,反倾销调查机关有权拒绝使用原产国出口商记录的与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在计算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时用外来信息替代。可以看出,欧盟利用其在域内立法和实践的自由裁量权,在反倾销调查中恣意加入了更多的人为因素,也正因为如此,阿根廷才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欧盟的立法实践提出指控。而对于欧盟这种做法是否与其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符,各国意见不一。本文试图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本文的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WTO《反倾销协议》中“成本规则”的作用。这一部分主要阐述WTO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成本规则”的立法以及成本在反倾销调查中的重要作用,从而突出遵守既成的WTO“成本规则”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WTO争端机构在已决案件中对于反倾销“成本规则”的解释。这一部分是总结分析过往案例,研读并对比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对反倾销成本规则的解释。鉴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WTO成员争端解决中的权威地位,要保持法规解释和适用的稳定性、可预测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案件的裁决过程中常常会认真考虑甚至借鉴过往的“案例裁决”。因此,本文通过对已决典型案例的分析,包括:中美白羽肉鸡双反案(DS264),美加软木案(DS427)等,从中看出在WTO“成本规则”的特性和作用。然后,对比欧盟阿根廷生物柴油案(DS473)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对该案的裁决给出一定的看法和评论。第叁部分,欧盟反倾销法所规定的成本规则。这一部分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阐述欧盟的一般“成本规则”——与WTO“成本规则”相同,这一部分不作过多分析;另一方面则是详细阐述欧盟的“成本替代”规则。对于欧盟“成本替代”规则的阐述分为立法背景、立法技巧、所针对的问题、实施的条件等几个层次,目的就是要全方位的理解欧盟的“成本替代”规则。第四部分,分析欧盟反倾销“成本替代”规则的WTO合规性。这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欧盟成本规则对WTO成本规则的“突破”主要体现在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第2.2.1.1条的“合理反映”原则的突破,通过曲解“合理反映”原则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和外延,使得协议第2.2.1.1条的概念不再周延,从而为欧盟“成本替代”规则赢得存在的空间。本文通过对概念本身的对比和分析,指出欧盟的错误,并介绍和分析了欧盟最新的可能针对中国的立法和实践动向。其他国家对欧盟反倾销“成本替代”规则的认识和态度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尤其是中国对于欧盟“成本替代”规则的理解。第五部分,欧盟反倾销“成本替代”特殊规定对中国出口的影响。中国在加入WTO的《入市议定书》中作了15年内其他成员国反倾销调查可用“替代价”的承诺,这是中国企业加入国际自由贸易的代价,这使得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极其被动,而欧盟也没有放弃利用这一“替代价”方法打压中国出口商品的机会。2016年中国的入市承诺到限,欧盟已在着手针对中国创设新的反倾销工具,“成本替代”规则对中国适用的可能性十分之大。对此,中国应早做准备。(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张建[9](2016)在《论WTO反倾销法视角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兼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直接关系到在WTO反倾销程序中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自中国加入WTO以来,考虑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妥协,中国长期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至于中国出口企业被其他成员方采取替代方法认定正常价值,并被征收高幅度反倾销税。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出发,15年期满后应终止对华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一说法具备合理性;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考察,以国有企业问题为例,中国的市场经济条件已经成就。基于法律与经济的双重考量,其他成员方在2016年后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具备充分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海关与经贸研究》期刊2016年06期)

杨虹[10](2016)在《若欧盟违约以“替代国”相刁难 中国需亮剑》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加入WTO满15周年时限渐近,欧盟是否按时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引来各方关注。“中国一直切实恪守世贸组织规则,如果欧盟不按时履行上述义务,中国应采取反制措施。”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日前于中国记协在京举行的第99期新闻茶座上对媒体(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导报》期刊2016-12-07)

反倾销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反倾销法的滥用,贸易自由化受到威胁,WTO体制下的竞争立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以统一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或以竞争法的原则改造反倾销法成为学界两种主要的呼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多哈回合谈判在此议题方面处于停滞状态。本文认为,由于国际政治权力的分割,各种国际利益间的复杂联系,两法存在不同的作用,因此选择协调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才是明智之策。在此基础上,本文以法律竞合为视角,分析并提出了两法关系协调的思路与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倾销法论文参考文献

[1].谢依依.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2].孙发民.WTO体制下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关系协调——以法律竞合为视角[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3].赵忆怡.欧盟与世贸组织反倾销法中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定——以RusalArmenalZAO诉欧盟委员会案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8

[4].张天仪.WTO框架下墨西哥反倾销法的不合规性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8

[5].李彦彦.欧委会反倾销法新提案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

[6].李彦彦.欧盟反倾销法修改案与WTO多边规则的适用[J].法律适用.2017

[7].曾铮滢.竞争政策视角下的中国反倾销法问题研究——从考察“消费者利益”入手[J].科技经济导刊.2017

[8].庞艳飞.论欧盟反倾销法“成本替代”规则的WTO合规性[D].华东政法大学.2017

[9].张建.论WTO反倾销法视角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兼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6

[10].杨虹.若欧盟违约以“替代国”相刁难中国需亮剑[N].中国经济导报.2016

论文知识图

一l反倾销法中涉案产品的成本结构...显示,在1980年至1984年间,仅有8个国家...用这种模糊的模棱两、截至2003年n月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一21980一2003年我国历年出口额与被反倾...当前技术战略模型在反倾销规避上的空白

标签:;  ;  ;  ;  ;  ;  ;  

反倾销法论文_谢依依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