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豁免制度论文-丁艳菲

垄断豁免制度论文-丁艳菲

导读:本文包含了垄断豁免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效率标准衡量

垄断豁免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丁艳菲[1](2019)在《效率视角下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各国的反垄断法,由于垄断协议原则上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因此,并非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会设置豁免的条件,但基本上绝大部分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有着对于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规定,这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所具有的共同制度。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豁免的范围比较广、政府的豁免权限比较大并带有明显的产业政策印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5期)

王泽宇[2](2019)在《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职业体育产业是指主要提供商业化的竞技表演,通过交易各项赛事权利,运动员在比赛中应用专业体育技能,从而获得资本回报的产业。职业体育产业本质是商业活动,有相应的产业市场,所以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但是职业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有着显着的区别,其维持竞争均衡的特性使得产业内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因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得到反垄断豁免,这在职业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与欧洲表现为不同形式的豁免,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这些国家职业体育产业的发展。而反垄断豁免制度本质上是针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予以法律认可的机制,要严格区分反垄断豁免与适用除外,同时我国在反垄断案件中惯用竞争效果分析方法分析相关要素,由此而形成的个案豁免也可以纳入到广义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之中。同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具有对于经济效率、公平正义、社会公益以及消费者福利的价值追求,正是这样的价值追求使得在面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时会通过价值选择来判定行为性质,职业体育产业的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就可以通过价值选择的方式来进行竞争效果分析。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职业体育联赛形式为主的囊括各职业体育项目的职业体育产业规模。但是,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职业体育产业起步较晚,依然存在行政干预过度、职业体育产权关系不明、竞争失衡等一系列问题。从反垄断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职业体育产业进行明确规定,而长久以来众多学者都将研究重心放置于我国职业体育产业行政性垄断行为,这就导致职业体育产业内诸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经济性垄断行为没有受到关注,通过对这叁类行为进行研究,得出我国可能存在的职业体育经济性垄断问题。在众多职业体育限制竞争行为中选取限制运动员流动行为、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集中出售行为以及职业体育联盟准入这叁项限制竞争行为,分别对我国和域外进行制度和实例分析,并进行相应的竞争效果分析,得出相应行为的积极效应和消极影响,从而为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打下行为竞争效果分析的基础。最后通过分析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内反垄断豁免制度成立的条件,进而分析豁免制度指导原则、豁免范围以及制度进路,得出相应结论:在现阶段,我国职业体育产业亟待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反垄断豁免制度在职业体育产业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要坚持审慎分析的原则,对于相应的职业体育产业内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详细的竞争效果分析,在积极效应大于消极影响时,或者该行为对于职业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必要性且符合职业体育产业发展规律时,应给予该行为以反垄断豁免。在制度构建方面,可以考虑在我国反垄断法附则中进行相关规定,或者制定《职业体育产业反垄断适用指南》来实现职业体育产业内相关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从而对职业体育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法律或者法规角度上的指引。(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20)

刘江山[3](2019)在《论国际航空联盟的反垄断豁免——对美国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解读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航空联盟能够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能够给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降低票价,提供高质量的航空服务,产生协同效应,促进市场开放和提高航空公司的管理水平。但航空联盟本身就是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具有垄断性质,会导致市场集中、价格垄断现象的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此,美国建立了国际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本文介绍美国建立以民用航空总局为主管机关的国内国际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机制,以期对我国建立国际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予以启示。(本文来源于《价格理论与实践》期刊2019年04期)

焦海涛[4](2019)在《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间环境协议是实现特定环境目标的有效手段,但也存在限制竞争的风险。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间环境协议,必须协调好环境目标与竞争目标的冲突。基于经济、法律与环境间的内在关联,以及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地位,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整合环境保护的需求。为此,一方面需要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环境协议排除禁止性规定的适用;另一方面要利用豁免规则,将环境收益纳入效率抗辩的范围之内。在判断是否给予环境协议豁免时,可以对环境协议的目标、其中包含的限制行为的性质、是否促进了经济效率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限制竞争的程度是否合乎比例原则等内容作出审查。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也规定了环境协议豁免制度,但在豁免标准与豁免条件的设定上,既没有充分考虑环境收益的特殊性,也没有施加比例原则的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杨晋峰[5](2018)在《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确立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垄断行为所具有的积极效应或消极后果,肯定必要的合理的垄断行为,适时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积极作用,构建实质公平的竞争环境。基于此,分析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憾,在我国《反垄断法》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相应对策。(本文来源于《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2期)

李颖[6](2018)在《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相关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又被称为反垄断例外,是反垄断制度的例外和补充。为体现维护有效竞争、维护社会利益、促进公平与效率,豁免制度允许某些合理垄断的存在,本文通过对反垄断制度的概念分析解读,论述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产生原因、价值,分析了反垄断豁免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来源于《财经界(学术版)》期刊2018年20期)

高赛赛[7](2018)在《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指经营者之间垄断协议的达成本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所禁止,但由于其没有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害小于对竞争的促进等原因,《反垄断法》不对其进行规制。美国于1918年通过立法明确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正式确立了出口贸易中限制行为的豁免,后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在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引入该制度,经过近十年的发展,豁免制度在我国日趋成熟,但同时也暴露出原则性较强、处罚较轻以及事后监督不到位等不足。文章通过对比美国豁免制度及其程序实体,提出学习借鉴其合理之处,是完善我国豁免制度的重要手段。(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9期)

孙巍,孟杰[8](2018)在《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制度公平性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棒球是公认的美国第一运动,其所享受的豁免权由美国最高法院在联邦反垄断法出台的早年便已确立。棒球产业在豁免权的庇护下不断壮大,同时也暴露出严重问题,豁免权的公平性因此饱受公众质疑。除了把球员沦为俱乐部私有财产外,还导致工会长期过于强势,甚至不同意兴奋剂检测。对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启示:(1)立法明确,避免模糊;(2)减少行政干预;(3)用发展的眼光,公正处理遗留问题。(本文来源于《当代体育科技》期刊2018年23期)

杨燕[9](2018)在《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是国家对企业的垄断行为或者其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用价值。反垄断法豁免是在某些行业或领域,反垄断法允许一定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的存在,或者对某些特定的限制竞争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动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对所有的垄断经济都产生负面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些关系到重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和某些垄断豁免的行业,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我国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仍不完善,在一些领域、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因此,本文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概念为出发点,在分析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理论基础和意义的基础之上,通过比较国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包括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分析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研究意义;对比分析国内外文献综述;确立了全面的研究思路;明确了写作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理论概述。主要对豁免的概念、立法概况、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意义、理论依据的介绍,成为写作过程中的基础之要。第叁部分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通过分析对比找异同,吸收好的做法和经验。分别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国家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简单介绍,对比分析并做了全面的简要评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提供比较法经验。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从而发现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范围小、经营者集中豁免适用对象不特定、法律条文表述模糊等问题。第五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对比分析国外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学习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良好建议。第六部分结论则简单总结阐述了文章的主要内容。(本文来源于《兰州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6)

王青[10](2018)在《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其对可能出现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必要的规制,但是针对那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升企业效率、明显推动技术进步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法不予以禁止,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豁免。世界各国在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同时,也基于产业政策、行业特点、效率收益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规定了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体现了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利益平衡。但是,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我国在《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方面,对于如何确定对竞争的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等豁免规定过于笼统、增加了适用豁免制度的难度。其次,经营者集中豁免程序方面包括经营者集中豁免审查程序、信息公开程序、豁免监督程序等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不利于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此外,由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不统一,存在交叉执法、执法标准不一致等缺陷,造成我国反垄断执法效率不高的局面,影响了执法机构在作出经营者集中豁免决定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因此需要对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在《反垄断法》中须明确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包括明确规定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潜在的市场进入、买方力量等标准,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典型列举以及设置兜底条款,以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的同时保障一定的规范弹性;并健全经营者集中豁免程序、完善执法机构设置等,以促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完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关系的协调。(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垄断豁免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职业体育产业是指主要提供商业化的竞技表演,通过交易各项赛事权利,运动员在比赛中应用专业体育技能,从而获得资本回报的产业。职业体育产业本质是商业活动,有相应的产业市场,所以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但是职业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有着显着的区别,其维持竞争均衡的特性使得产业内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因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得到反垄断豁免,这在职业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与欧洲表现为不同形式的豁免,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这些国家职业体育产业的发展。而反垄断豁免制度本质上是针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予以法律认可的机制,要严格区分反垄断豁免与适用除外,同时我国在反垄断案件中惯用竞争效果分析方法分析相关要素,由此而形成的个案豁免也可以纳入到广义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之中。同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具有对于经济效率、公平正义、社会公益以及消费者福利的价值追求,正是这样的价值追求使得在面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时会通过价值选择来判定行为性质,职业体育产业的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就可以通过价值选择的方式来进行竞争效果分析。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职业体育联赛形式为主的囊括各职业体育项目的职业体育产业规模。但是,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职业体育产业起步较晚,依然存在行政干预过度、职业体育产权关系不明、竞争失衡等一系列问题。从反垄断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职业体育产业进行明确规定,而长久以来众多学者都将研究重心放置于我国职业体育产业行政性垄断行为,这就导致职业体育产业内诸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经济性垄断行为没有受到关注,通过对这叁类行为进行研究,得出我国可能存在的职业体育经济性垄断问题。在众多职业体育限制竞争行为中选取限制运动员流动行为、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集中出售行为以及职业体育联盟准入这叁项限制竞争行为,分别对我国和域外进行制度和实例分析,并进行相应的竞争效果分析,得出相应行为的积极效应和消极影响,从而为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打下行为竞争效果分析的基础。最后通过分析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内反垄断豁免制度成立的条件,进而分析豁免制度指导原则、豁免范围以及制度进路,得出相应结论:在现阶段,我国职业体育产业亟待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反垄断豁免制度在职业体育产业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要坚持审慎分析的原则,对于相应的职业体育产业内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详细的竞争效果分析,在积极效应大于消极影响时,或者该行为对于职业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必要性且符合职业体育产业发展规律时,应给予该行为以反垄断豁免。在制度构建方面,可以考虑在我国反垄断法附则中进行相关规定,或者制定《职业体育产业反垄断适用指南》来实现职业体育产业内相关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从而对职业体育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法律或者法规角度上的指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垄断豁免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丁艳菲.效率视角下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王泽宇.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3].刘江山.论国际航空联盟的反垄断豁免——对美国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解读与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

[4].焦海涛.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5].杨晋峰.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8

[6].李颖.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相关探索[J].财经界(学术版).2018

[7].高赛赛.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8

[8].孙巍,孟杰.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制度公平性审视[J].当代体育科技.2018

[9].杨燕.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18

[10].王青.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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