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据事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事实,国家安全部,认知,灵武市,法律,质料。
证据事实论文文献综述
郑金玉[1](2018)在《证据、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官助理的诉讼准备》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是一个程序和实体逐步展开与形成的过程,案件梳理和诉讼准备仅是其中的阶段性事务,程序正当性要求并不高。通过梳理一定数量的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中级法院应对的95%以上民事纠纷可以划归为简单或一般案件,且类型比较集中,以证据、事实和法律规范梳理为主的诉讼准备任务均在法官助理能力承受范围内。法官助理按照类型化、流程化模式管理、准备案件,待诉讼要素初步形成,案件审理时机成熟,再交由法官听审和裁判。法官助理管理和准备案件,法官听审、裁判案件,二者按流程分段操作诉讼程序,是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比较恰当的选项。(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刘青[2](2018)在《银川中院被指罔顾证据事实酿不公正裁判》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张志军以部分现金和工程款抵顶的方式购买了灵武市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果业公司")的35.5亩土地,没想到这片土地让他陷入至今长达8年的纠纷。近日,张志军向《人民法治》杂志社反映称,本案中的第叁人冯英在法庭上涉嫌编造证据、伪造事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灵武市法院没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对控告人张志军提供的诸多证据不予采信,导致冯英的虚假诉讼成事实。对此,本刊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03期)
吕曰东,张来安[3](2012)在《证据事实的证明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但其证明承担与实体法事实有诸多不同之处。由于立法没有也不可能明确规定证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就要求法官进行实质性分配。心证的终点是举证的起点,证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上是从事实出发的。但法律要件分类说不适用于证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可依据的只能是待事实分类说。实体法事实证明属辩论主义范畴,而证据事实证明属自由心证的范畴。认证是法官的权力和职责,法官要承担心证的风险,这种风险给当事人带来的是证据被采信和不被采信的风险,法院也有可能承担证据事实的证明。所以证据事实的证明主体是法官和当事人。(本文来源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王俊民[4](2010)在《论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一文中研究指出警官在禁止捕鱼湖边执勤,见到一个妇人拎着满满一桶活鱼从湖边走来。警官将她拦住,问: “你有捕鱼许可证吗?” “没有,警官。这些鱼是我的宠物鱼。”妇人回答。“宠物鱼?”警官问。“是的,警官。我每天晚上都带这些鱼来湖边,让它们在湖里自由地游一会儿。它们一(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0-08-23)
王彦学[5](2009)在《建构主义视角下的证据事实认知范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范式是从事某种科学活动的科学共同体成员的研究"模型"。对证据事实认知范式的理论基础、变迁流程、解决方案等的探讨,是在后现代证据学理论转向背景下的初步思考。这一思考从证据事实质料的认知主体的"心智结构"与"心智历程"、主体传递与信息递减、感性路由设计与时序贯串表达等角度展开论述,分析出建构论的视野中,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证据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接续、传承关系都面临着对记述犯罪行为的文本或情境"商谈"的历史主义重现与现实主义解读的张力。(本文来源于《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卷)》期刊2009-07-25)
祝发东[6](2009)在《关于证据事实应否成为诉讼证明对象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事实应否成为诉讼证明对象的问题经多年的争论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原因在于各家观点均存在不能自圆其说之处。笔者同意证明对象不应该包括证据事实的观点,尝试着为该观点增添几个论据。诉讼中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或当事人质证时有用其它证据来印证证据,对于在这过程中被其它证据印证的证据为什么不是诉讼证明对象的问题,将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本文来源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2期)
陈闻高[7](2005)在《证据事实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需要具备“叁性”条件,具有证明案件真相的能力,才能形成证据事实。证据事实、要件事实和程序事实等都是法律事实而非案件的客观事实。证据范围及其体系要素的关联性,体现于认知的经验性中。证据事实的认知性,表现了案件事实中的法律主观性和经验性。证据材料是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也是认识证据事实的凭借物。(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05年03期)
熊志海,刘宗粤[8](2005)在《“证据事实并非证据”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如同事实是人们对事物存在状况的客观认定一样,证据事实也不是证据本身,而是依据证据进行分析以判明案件事实的要求事实,其表现形式以命题判断出现,不是事物本身;而证据则仅仅是证据事实的物质载体。(本文来源于《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2期)
熊志海,刘宗粤[9](2004)在《“证据事实并非证据”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如同事实是人们对事物存在状况的客观认定一样 ,证据事实也不是证据本身 ,而是依据证据进行分析以判明案件事实的要件事实 ,其表现形式以命题判断出现 ,不是事物本身 ;而证据则仅仅是证据事实的物质载体。(本文来源于《甘肃社会科学》期刊2004年06期)
熊志海,杨远林[10](2003)在《论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这一主流的证据定义并不正确。在诉讼中 ,证据是中性的 ,并不就是事实。既有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 ,因而蕴含有案件事实的真实的证据 ,也有不符合事实、与案件没有联系的虚假的证据。因此 ,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审查判断 ,查明证据中确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事实 ,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证与物证”则是证据的存在形式。因此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并不是证据 ,而是证据中蕴含的证据事实。(本文来源于《探索》期刊2003年05期)
证据事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9年,张志军以部分现金和工程款抵顶的方式购买了灵武市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果业公司")的35.5亩土地,没想到这片土地让他陷入至今长达8年的纠纷。近日,张志军向《人民法治》杂志社反映称,本案中的第叁人冯英在法庭上涉嫌编造证据、伪造事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灵武市法院没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对控告人张志军提供的诸多证据不予采信,导致冯英的虚假诉讼成事实。对此,本刊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据事实论文参考文献
[1].郑金玉.证据、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官助理的诉讼准备[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刘青.银川中院被指罔顾证据事实酿不公正裁判[J].人民法治.2018
[3].吕曰东,张来安.证据事实的证明责任[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
[4].王俊民.论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
[5].王彦学.建构主义视角下的证据事实认知范式[C].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卷).2009
[6].祝发东.关于证据事实应否成为诉讼证明对象的几点思考[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7].陈闻高.证据事实论[J].政法学刊.2005
[8].熊志海,刘宗粤.“证据事实并非证据”释义[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9].熊志海,刘宗粤.“证据事实并非证据”释义[J].甘肃社会科学.2004
[10].熊志海,杨远林.论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J].探索.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