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

陕西榆林定边县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陕西榆林718600

摘要:在当前社会各界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有着较为广泛关注。笔者在本文之中尝试性的以日常生活用语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解读。

关键词:方法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一、“管理办法”提出依据、针对对象与负责主体

1、在“管理办法”的第一条之中明确指出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所依据的主要是我国招投标法之中的条例、建筑法之中相关条例以及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2、“管理办法”第二条之中明确的指出该“管理办法”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所有采取分包施工行为的活动,另外,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工作和管理过程中都适用本“管理办法”。

3、在“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之中指出我国境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管工作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自身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相关的分包活动。

二、“管理办法”之中对于分包行为的界定与要求

1、在“管理办法”的第四条指出施工分包所指的是在建筑企业对自身承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将其中的劳动作业或者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行为。

2、“管理办法”第五条之中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分包行为具体划分为劳动作业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两种。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所指的是施工承包单位将自身承包工程之中的专业工程交由一些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所指的主要内容的是承包单位将自身所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向一些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由这些企业来对分包内容进行完成的活动。

3、“管理办法”第六条之中明确要求所有的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进行。并且还需要鼓励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到有形建筑市场之中进行公开交易,主要目的在于使有形建筑市场之中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得以完善。

4、“管理办法”第七条之中要求建筑单位对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不得出现直接指定的行为,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明确的要求了任何个人和单位干预那些依法获得的分包权利。

5、“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要求所有参与到分包工程承包活动的个体都需要得到了国家所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且其所承揽的业务内容必须是在其自身具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之内。关于工程业务禁止由个人进行承揽。

6、“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中规定所有专业工程的分包除了在总承包合同之中有提前约定之外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许可,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个体必须独立对自身承包的工程进行完成。对于劳务作业的分包必须有劳务作业承包个体与劳务作业发包单位之间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个体对于自身所承包的分包任务也必须是独立完成。

7、“管理办法”第十条之中明确的指出了由发包单位和承包个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必须与法律之中的条纹要求相符,并且依照合同之中的内容来履行其中约定的义务。在分包合同的内容之中必须对支付工程款的金额、款项结算方式、劳务进行时间以及按期支付进行明确约定,并且还需要约定好相应的保障措施来避免出现合同纠纷。

分包工程发包单位需要在与承包个体完成合同订立的7个工作日内将双方签订的合同送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在分包合同之中出现重大变更的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发包单位在变更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机关之中对变更协议进行备案。

8、“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中规定工程发包单位需要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设立组织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之中相关管理人员所具有的各个方面能力必须与承包工程要求相匹配。并且机构委派的各方面人员都需要是本单位人员。在“管理办法”之中所提及的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之间存在合法人事雇佣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

9、“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中规定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的旅行来要求承包个体提供有关于工程分包的履约担保,在承办个体将担保提供之后可以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分包工程的付款担保,规定之中允许要求需要双方无条件接受。

三、分包行为界定与管理管理办法

1、“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有承包工程不可以再进行转包,对于转包行为的界定为:承包个体未履行合同之中的约定而将承包的工程擅自对他们进行转包,或者应用分包的名义将整个承包工程肢解之后在对其他个体进行发包。

如果分包单位在工程发包之后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且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并且没有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以转包行为界定。

2、“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中对于违法分包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2.1、发包单位将劳务作业或者专业工程所分包对象不具备相应资质要求。

2.2、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之中并未作出约定,并且行为没有得到主管建筑单位认可的分包活动。

3、“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中明确禁止转让或者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应用一些其他方式来让其他单位冒充本企业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揽。

如果分包工程发包企业并没有在自身承包工程的分包施工现场设立法律之中明文要求的管理机构以及所需人员,所下派负责管理与监督人员并未本单位人员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允许其他个体冒用本单位名义对工程进行承揽的行为。

四、分包单位与承包个体之间的责任界定

1、“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中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个体需要依照分同合同之中所约定的内容对于工程分包单位负责。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承包个体对于工程施工之中的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2、“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中规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需要对施工现场之中的安全负责,并且对于其所分包工程的承包个体要进行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承包专业分包工程的个体需要向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报备工程施工的组织设计与施工安全方案。如果在专业分包工程发包单位发现其中存有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做出应对于处理。

分包工程的承包个体需要对自身所负责分包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且需要服从分包工程发包单位在施工现场之中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行为。

3、“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中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如果出现与“管理办法”之中要求的行为相违背的情况需要依照行为的恶劣情况以及所造成的事故等级依照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之中的相关法规以及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处罚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对于那些接受转包以及冒用其他单位名义对工程进行承揽的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中规定没有获取建筑业企业资质二队分包工程进行承揽的行为需要依照我国建筑法之中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中第六十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5、“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中规定本“管理办法”从2004年4月1日实施开始生效,并且与此同时废止1989年4月30日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管理办法》。

结束语

笔者在本文之中以日常用语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希望由此能够使更多的执法人员与工程施工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于该“管理办法”有所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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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新刚.浅析施工单位如何抓好建设工程分包管理[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1(S1):18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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