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被害人权利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律师代理制度,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
被害人权利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刘新亮[1](2019)在《论公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与被害人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会受到损害,律师代理制度可以帮助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维护权利,但目前有关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阻碍和限制。根据目前的现实状况,律师代理制度有必要进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徐岱,巴卓[2](2019)在《中国本土化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及延展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刑事法治已确证刑法功能呈多元化,既惩罚犯罪又要预防犯罪;既要保护社会又要保障人权;既要充分体现法律效果也要充分体现社会效果,树立刑法是被害人也是行为人的权利保护大宪章的国民刑法理念是当务之急。现实中存在着刑法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失衡的现象:刑罚报应主义功能的部分放弃弱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法理论对被害人权利的边缘化处理;被害人可归责性理论加剧了被害人保护的失衡;司法实务忽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倡导立足于中国本土的刑事法治情势,以平衡法为研究范式,明确被害人在刑事法体系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关注被害人权利与行为人权利的平衡、与国家公权力的平衡,避免因强调保护公共利益而弱化被害人利益或通过行使公权力而削弱被害人权利。(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刘英楠[3](2019)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被害人问题是近年来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确立刑事被害人在案件中的合适地位并赋予其充分的合法权益是改善刑事被害人不利现状的必要方法。被害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关注,完善被害人法律保护机制能够有效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7期)
丁雪[4](2019)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未成年人被害案件的大量涌现,未成年被害人保护逐渐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未成年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保障问题也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亟需完善的重点。未成年被害人在我国指的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且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与成年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人相比,其具有明显的双重弱势特点,也极易遭受因司法程序不当而带来的“二次伤害”。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缺漏,诉讼程序操作过程中的忽视,未成年被害人“人设”定位的有名无实,以及执行环节的跟进保护乏力等诸多问题,无一不使得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工作更加棘手。鉴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相关机构应当立即从法律规制及司法实践中谋求保障出路。可以从加强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创新刑事司法程序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出庭质证方式、采用积极灵活,分案处理的办案方式、改良侦查程序中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模式、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保护、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和刑满监控制度以及赋予未成年被害人国家救助等方面进行尝试和完善,力求从庭前程序、庭审过程以及后续安置等各个环节为未成年被害人充分行使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保驾护航,以期更好地为未成年被害人创造一个全新温暖的司法环境。(本文来源于《安徽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2)
杨燕珍[5](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域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以惩罚犯罪为中心,诉讼权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被害人的私诉权,导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逐渐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往往处于被忽略和无视的境地。随着我国的发展,各类经济、极端犯罪案件频繁,一行为触发了刑事及民事相关法律,产生了两部部门法交叉的地带,也就是刑民交叉案件。目前司法实务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存在滥用“先刑后民原则”的趋势,被害人作为案件被侵权方,实际受害情况已经非常严重,沦落成为“控辩审”叁方主场的旁观者或者仅仅是一个沉默的证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之间的冲突不仅仅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反而导致冲突的程度进一步升级。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情况在我国2012年的刑诉法的第一编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起范围、强制措施、审理程序、调解和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等方面进行规定。但对于庞大的被害人群体来说,参与刑事诉讼、获得赔偿、补偿或者救济的途径仍受局限,尤其对于日益频发的刑民交叉案件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要制度,便于厘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聚合的法律关系;使得被害人能够获得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和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从而实现刑民交叉案件的应然和实然的统一。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应从以下叁个方面进行:一是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赔偿范围、原则及标准的相关规定,以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及标准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及标准;二是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从法律层面建立被害人赔偿、补偿和救济机制;叁是平衡被告人权利保护和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5-28)
张艺馨[6](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并已经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从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体现了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等突出优势,实践经验已经表明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司法现状和实际需要。然而,在肯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的成绩的同时,同样要意识到该制度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在我国确立和运行的时间尚短,在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以及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衔接等方面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而对被害人在这一制度中应有的权利的关注不足便是其中之一。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均遭受了极大的伤害,因而被害人具有惩罚犯罪、弥补损失的天然诉求,其期望能够参与到刑事诉讼之中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诉求,正确认识被害人应享有的权利,是任何刑事诉讼程序在构建和完善过程均不能回避的环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必须对被害人在这一制度中应有的地位与权利予以应有的重视和关注,充分发挥其在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的审查,以及对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确保该制度的正确适用和顺利实施。为此,一方面可以增强被害人在“量刑协商”过程中的参与,确保其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提高“被害人谅解和解”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和效果;另一方面,可以赋予被害人独立的量刑意见权,以保障其表达意见的渠道,避免对被害人意见的忽视,同时,为了提高被害人量刑意见权行使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可将获得法律帮助的主体扩大至被害人,为其权利的行使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另外,如果被害人因犯罪分子“无力赔偿或足够赔偿”而未获得有效的赔偿,并且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工伤赔偿、保险赔付及其他社会救助方式也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致使其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境时,则应该通过国家补偿的方式对其进行救助,以促进被害人正常生活的恢复。(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成宬[7](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刑事诉讼法》新确定的一项制度,兼顾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项重要职能,不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更要保障承担犯罪行为所带来不利后果的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不完善,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在保护被害人方面均需要进一步加强。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以及更好的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要求并要做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切实的保证司法公正,有必要对如何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的权利进行研究。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梳理以及司法实践中做法的总结,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现状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被害人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赔偿权、诉讼程序的选择异议权、获得法律援助方面。在知情权方面,作为被害人所有权利行使的前提,从侦查开始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程序各个阶段中,被害人的知情权都有所欠缺;在意见表达权方面。对量刑的意见表达权也无法被保障,存在忽视被害人的意见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更是由于诉讼程序的简便无法保障意见表达权的行使;在赔偿权方面,退赔退赃的影响效果不统一,甚至不能影响最后的量刑,即使达成和解也因和解协议的效力而无法获得实际赔偿,这都严重影响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实现;在诉讼程序的选择异议权方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审判阶段的诉讼程序有叁种,但被害人却被排除在选择适用的审判程序之外,甚至连异议的权利都没有;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帮助相较于被告人而言少之又少,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又无法通过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合法的权利。针对以上我国对认罪认罚从宽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要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中均要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其次,对被害人的意见表达权予以重视,赋予被害人在审判阶段有陈述的权利,尤其是认罪认罚后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时。再次,统一规定退赃退赔的影响效果以及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保障被害人赔偿权。然后,赋予被害人对审判程序的选择权和异议权,使被害人主动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并非被动的参加法庭审理。最后,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在受到法律帮助方面不区分对待,在不断的完善法律援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好的帮助的同时,也要通过各种途径不断的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帮助,使被害人更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李雪菁[8](2019)在《刑事和解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国广受欢迎,刑事和解是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和解的制度。其让被害人与犯罪人可以了解对方的想法与需求,并面对面解决问题,同时能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惩罚犯罪一直被严格贯彻,而基于对被害人权利保护,难以充分开展。文章主要围绕刑事和解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际应用价值,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意见,获得公平待遇、完善赔偿制、改进补偿制、规范援助制。(本文来源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吕庆宇[9](2019)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行与推广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关键一步。随着制度的试点工作的不断进行,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有待于优化的问题。作为一种更为简化、更为合理的诉讼制度,要在找寻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同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另一方面通过被追诉人的认罪与认罚,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现阶段司法实践与学界的讨论大多围绕于被追诉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通过繁简分流、简化程序来提高诉讼效率固然有利于社会发展,但不能因此就忽视被害人权利。被害人本就是在犯罪中受到伤害的人,追诉犯罪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抚平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不能因为追求效率就忽视公平。作为被追诉人相对一级的被害人也应当得到保障,必须对被害人在此制度中的权利给予合理且必要的关注,这不仅仅是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利益平衡的要求,更是防范由于处理不公所带来的矛盾与冲突的需要。鉴于此,本文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进行探讨,考察域外认罪协商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说明我国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以达到促使其规范化、合理化运行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1)
黄明高[10](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在优化诉讼资源配置、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实现被害人权益的平衡。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其当事人地位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程序正义,也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改革进程加快,理论准备不足,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强化被害人程序建议权,规范其量刑意见,构建值班律师引导谅解制,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探索被害人社会援助机制,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努力方向。(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被害人权利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刑事法治已确证刑法功能呈多元化,既惩罚犯罪又要预防犯罪;既要保护社会又要保障人权;既要充分体现法律效果也要充分体现社会效果,树立刑法是被害人也是行为人的权利保护大宪章的国民刑法理念是当务之急。现实中存在着刑法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失衡的现象:刑罚报应主义功能的部分放弃弱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法理论对被害人权利的边缘化处理;被害人可归责性理论加剧了被害人保护的失衡;司法实务忽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倡导立足于中国本土的刑事法治情势,以平衡法为研究范式,明确被害人在刑事法体系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关注被害人权利与行为人权利的平衡、与国家公权力的平衡,避免因强调保护公共利益而弱化被害人利益或通过行使公权力而削弱被害人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害人权利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刘新亮.论公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与被害人权利保护[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徐岱,巴卓.中国本土化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及延展反思[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
[3].刘英楠.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J].文化学刊.2019
[4].丁雪.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D].安徽工业大学.2019
[5].杨燕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域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6].张艺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D].山东大学.2019
[7].成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D].辽宁大学.2019
[8].李雪菁.刑事和解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探析[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9
[9].吕庆宇.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D].上海师范大学.2019
[10].黄明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