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论文_张蕾

导读:本文包含了无因管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见义勇为,义务,紧急,民法,总则,司法,实体法。

无因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张蕾[1](2019)在《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之界分及其司法适用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见义勇为不属于特殊的无因管理,通过分析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见义勇为在发生情境、法律关系主体、指向的受益人以及法律效果均存在特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对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之间的关系看法不一,因而对颇具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的性质认定也存有差异。然而对一具有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是见义勇为则决定了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也同样关系着见义勇为人能否获得更多的补偿和享有其他相关权益。从保护见义勇为人利益、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角度,实务中应当将符合见义勇为构成要件的救助行为予以司法上的肯定。(本文来源于《安顺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魏闯晋,周霖姗,冯禹铭[2](2019)在《论无因管理情形下的责任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性质为事实行为。而我国对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当简陋,其基本构成要件都未加以必要之描述,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义务责任关系也未详细规定。笔者简单介绍无因管理的基本概念,以责任义务为本文的焦点,重点讨论无因管理下本人的责任义务和管理人的责任义务,旨在厘清责任的承担,为实际社会的纠纷解决提供参考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昝强龙[3](2019)在《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范模式,在新的立法规定出现之前有待司法实践加以探索完善。无因管理之成立除考虑管理意思外,还需考虑事务管理行为是否利于本人以及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司法判例考察发现,因事务管理类型的不同,法院对本人意思的探明程度亦有着不同程度的要求。不适法无因管理人因违反本人意思,而无法享受费用求偿权,故在适法与否的界定中,对本人意思的判断就具有吸收利益判断的实质效果。作为本人意思之矫正,承认的具体形式为主张管理利益或承认事务管理行为,从而将事务管理的不适法性转化为正当。因此,基于本人意思之探明所构建的无因管理体系就具有体系阐释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张烨挺[4](2019)在《无因管理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合同编分为叁个分编,无因管理规范被安置于第叁分编“准合同”中。本文通过辨析现行法在无因管理类型化上的阙失,以及司法实践中围绕个案对类型化作出的探索,论证草案汲取理论观点和实务经验,细化各式无因管理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差异,发挥了规范桥梁作用,连通民法中无因管理、见义勇为制度。消除了民事法律体系冲突,完善了我国无因管理类型化规范,亦为社会生活中种类繁复的无因管理纠纷提供了裁判依据。在草案构建的无因管理类型化体系中,适法与不适法之无因管理在法律效果上的区分值得商榷。质言之,能同时增进本人之主客观效益的无因管理行为是为适法无因管理,通说认为判断节点在管理人承担事务管理之时。适法无因管理可在当事人间产生无因管理法定之债自无疑问,但对于不适法无因管理是否具有相同效力,域外学说和立法例存有两派观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采否定说。文章通过分析现行法对管理人、本人之利益衡量,论证合同编草案将不适法之无因管理排除于无因管理概念界定及其债之关系,与《民法总则》业已施行之规定存在冲突,亦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编纂中一贯秉承的价值导向。为维护法律体系具有的内在一致规范目的性,消除体系内部规范矛盾,宜采一元无因管理体系,以债务不履行责任而非侵权损害责任规制不适法之无因管理行为。(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9-04-01)

朴雨霆[5](2019)在《浅议见义勇为情形下体现无因管理人求偿请求权保护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无因管理制度相对得到发展,然而其立法仍有缺陷,其适用在学术上仍存在争议。生活中,见义勇为作为一项特殊的无因管理行为,见义勇为人的相关权利也不能得到很好法律保障。本文主要寻找并提出我国见义勇为情形下无因管理立法缺陷。对我国完善无因管理制度提出一定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9期)

吴训祥[6](2019)在《论无因管理本人的偿还义务——兼论《民法总则》第183条第2句的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因管理本人的偿还义务范围由无因管理制度的基础范式决定。在法律史和比较法的研究视野内,无因管理制度主要存在两种基础范式,这两种范式分别以非紧急的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作为基础,并在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各有利弊。当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普遍以一般情况作为基础范式,对见义勇为等情况则在无因管理制度之内通过紧急管理的特殊规定加以处理。《民法总则》第121条把本人偿还义务范围一般地限定为必要费用,表明其采取了非紧急情况下的财产管理与财产信托的基础范式。《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32条对必要费用加以扩张解释,可能导致本人义务的不当泛化,并与《民法总则》出现体系矛盾。因此这一扩张不应当继续在《民法总则》第121条的解释中坚持。对于管理人因事务管理行为而导致自身损害的情况,我国通过《民法总则》第183条和第184条设置了特别规范。据此,本人对于管理人所受损害部分负法定的适当补偿义务,该义务与必要费用偿还义务同时存在。(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2期)

胥永刚[7](2019)在《紧急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的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紧急无因管理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依其成立的紧急无因管理之债意在调整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和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某些紧急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还得依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紧急无因管理是在本人的财产、人身利益面临紧迫情形时无法定、约定义务的管理人对本人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紧急无因管理目前并没有完备体系的法律条文作支撑,其构成应当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另外还应包括事务的紧急性。成立紧急无因管理使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违法,且管理人和本人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得行使各自权利。与一般无因管理相比,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得到放宽,部分情况下可就管理行为造成本人的损害免责,管理人可请求的必要费用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具体体现在管理人人身损害对应的损失赔偿。由于紧急无因管理在理论上多见分歧,在立法上未被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将紧急无因管理关系当作其他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相应的必要费用范围也无法统一。这样的现状是对管理人权利保护的忽视,需要予以解决。分析紧急无因管理既能发挥无因管理制度的功能,也有助于促进债法体系的有序统一。本文以“紧急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的权利保护研究”为题,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紧急无因管理概述,主要内容包括紧急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章为紧急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的权利内容,主要内容有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受益人的补偿责任,管理人的免责以及见义勇为对管理人的保护;第叁章为紧急无因管理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主要分析了目前紧急无因管理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为域外经验的分析;第五章为紧急无因管理人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针对立法和司法中的问题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肖智译[8](2018)在《浅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及改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因管理是社会法律道德化的表现,鼓励社会生活中互帮互助现象,促进和谐氛围。但无因管理也导致了诸多问题,如管理人的偿还问题、责任问题、公平性问题等等。本文通过讨论各国无因管理相关规定和我国实体法及程序法现有制度,希望建立起更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协调社会制度,为无因管理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8年21期)

李洪健,丁俊峰[9](2017)在《论无因管理规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案例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继承了《民法通则》对于无因管理之规定,已生效的无因管理的裁判可以为《民法总则》中无因管理规范的适用提供有益的借鉴。既有的民事裁判对无因管理规范有一定的补充与发展,但其同时也体现出了对无因管理规范意旨把握不足、构成要件认识不清的问题。既有的裁判已有法官造法之体现,唯其仍然存在理论认识欠缺与论证不充分的问题。通过既有的案例指导与公报制度提升裁判质量、统一裁判制度可堪为无因管理藉由司法实务加以完善的路径。(本文来源于《盛京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刘项南[10](2018)在《意思自治视角下的无因管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给付的角度看,无因管理是管理人给付给本人利益的行为。基于对利益相关人的尊重,给予他人利益时,仍需获得利益相关人的同意或接受。无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含有希望他人认可的潜在含义。构成适法无因管理时,管理人首先基于本人的意思考量,有足够理由相信事后会得到本人承认,据此实施管理事务。管理行为的结果是,如果本人追认该行为,则按照合同处理;如果本人不追认,则构成无因管理,出现和"追认"一样的法律效果。无因管理不是事实行为,而是"法定的"满足管理人的意思而设定的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无因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性质为事实行为。而我国对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当简陋,其基本构成要件都未加以必要之描述,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义务责任关系也未详细规定。笔者简单介绍无因管理的基本概念,以责任义务为本文的焦点,重点讨论无因管理下本人的责任义务和管理人的责任义务,旨在厘清责任的承担,为实际社会的纠纷解决提供参考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因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1].张蕾.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之界分及其司法适用考察[J].安顺学院学报.2019

[2].魏闯晋,周霖姗,冯禹铭.论无因管理情形下的责任义务[J].法制博览.2019

[3].昝强龙.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意思[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

[4].张烨挺.无因管理类型化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9

[5].朴雨霆.浅议见义勇为情形下体现无因管理人求偿请求权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9

[6].吴训祥.论无因管理本人的偿还义务——兼论《民法总则》第183条第2句的适用问题[J].法学家.2019

[7].胥永刚.紧急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的权利保护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8].肖智译.浅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及改善建议[J].祖国.2018

[9].李洪健,丁俊峰.论无因管理规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案例的研究[J].盛京法律评论.2017

[10].刘项南.意思自治视角下的无因管理[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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