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论文_李媛

导读:本文包含了发回重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院,判决,程序,侵占罪,加多,凉茶,民事。

发回重审论文文献综述

李媛[1](2019)在《缠斗多年 加多宝滑落巅峰》一文中研究指出沉寂许久的加多宝和王老吉的商标权与红灌包装之争再起波澜。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叁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这意味着长达9年的加多宝(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9-07-08)

李谦[2](2019)在《市中院召开 “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审理和管理”座谈会》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进一步提升两级法院案件审理质效,5月31日,市中院召开了全市两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审理和管理”座谈会。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田永华参加会议并讲话,市中院审管办主任赵继锋主持会议,各基层法院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和审管办主任以及市中院审管办全体(本文来源于《渭南日报》期刊2019-06-11)

陈奥[3](2019)在《发回重审对无罪判决的消解及其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下,发回重审的事由包括法定程序性违法发回事由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实体性发回事由两类。刑事发回重审制度肩负着救济和惩罚的功能,但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功能异化和滥用的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无罪判决的作出。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实践适用情况的统计和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来论证发回重审制度对无罪判决数量的消解现象,并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现行发回重审制度提出修改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概述,对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初,这一制度至今得到继承和沿用,其主要功能和价值在于权利救济和程序惩罚,但这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第二部分基于对北京、浙江、天津叁地的发回重审案件刑事裁定书发回数量、发回法院审级、发回事由的统计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来论证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对无罪判决的消解。第叁部分则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二审法院倾向于以发回重审代替无罪判决的作法进行原因分析,主要包括司法机关“轻保障人权、重打击犯罪”的办案倾向、二审法院规避改判风险的意图、上下级法院之间一体化的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司法机关内部的考核制度等等因素。第四部分是对二审法院以发回重审方式规避改判无罪作法的危害进行分析,这既不利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也不利于人权保障,更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疑罪从无原则,为冤假错案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在当前我国无罪判决率畸低的情况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尤为重要。因此,文章第五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出发对我国目前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案件无罪判决难题的解决和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思路。(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5-31)

封莉,郭婧婷[4](2019)在《跨国追逃职务侵占案疑云 天津一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一文中研究指出羁押叁年多后,刘天成终于等来了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以下简称“南开区法院”)发回重审的第一次开庭通知。继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一中院”)裁定撤销南开区法院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时间又过去了10个月。刘天成是原天津市和平区政协委员,(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9-05-27)

李杨杨[5](2019)在《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发回重审是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它不仅有利于二审法院监督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对于保证个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中存在很多问题,所以一直备受争议。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法学界对于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争议入手,通过司法实践中该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总结出我国该项法律制度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通过对国外部分国家的相关制度的研究,提出对我国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建议。除前言与结语外,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现状考察。在这一部分,笔者分析了2014-2017年间Z市中院二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情况,并通过详细分析以发回重审为结案方式的案件,考察了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其中,笔者重点对该制度适用时存在的因实体原因而发回重审多于因程序原因而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不当适用发回重审权、裁判文书对发回重审的理由表述模糊、作出发回裁定前二审开庭率低等现象及其所体现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部分是对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该部分主要从价值取向、立法规范、司法实践等方面对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问题的根源进行了探究。该文认为,国家本位主义的价值取向、发回重审制度理由和程序的不完善、职业风险、人际关系和法官推卸责任、回避矛盾的心态等都是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第叁部分是对国外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考察。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国家的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就部分规定进行评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笔者在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及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具体建议。第一,转变国家本位的理念,在完善和适用发回重审制度时,更加重视人权的保障;第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在审理后直接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特殊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第叁,区分程序违法的程度,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第四,增加二审法院在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时,赋予被告人一定选择权的规范;第五,限制发回重审内部函的适用范围,规范裁定文书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7)

孙祖佳[6](2019)在《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作为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错误的主要方式,具有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确保法院之间监督与分工的价值和功能。该制度的高效顺利运行不仅关乎程序正义的实现,且关乎着实体正义的实现。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发回重审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如:进一步界定了发回重审的事由、增加了对发回重审次数的规定等,使民事发回重审在立法规定上更加完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针对发回重审的立法规定作了具体的权威解释,如:列举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明确了重审程序为普通程序等,使司法实践中很多模棱两可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现行的立法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诉讼实务中也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和挑战。首先,通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研究,总结其中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其次,通过对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可得出:立法中对发回重审事由规定的不完善使法官在实践中滥用发回重审权,对诉讼周期与次数规定的不合理使当事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监督机制的缺失使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无法高效运行;最后,通过对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总结和分析,相应地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重新界定发回重审的事由,重新界定发回重审的期限和次数,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构建监督制约体系。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为一项事关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的诉讼制度,其改革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构建科学的发回重审体系对立法者与司法者来说都是当务之急。(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占善刚,杨宇铮[7](2019)在《基于程序违法事由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探析——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017年二审案件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以往对于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研究中,学者们更多地倾向于对基于实体违法的发回重审制度进行探究和完善,对基于程序违法事由的发回重审制度关注则稍显不足。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基于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方面,对旧法中存在的界定宽泛、判断标准不一等缺陷进行了弥补,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深入分析当前法律规定与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基于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的各项数据可以看出,当前此项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两方面仍存在着诸如立法理念偏差、缺乏监督机制、发回事由的适用存在误用和滥用等问题,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代晓龙[8](2019)在《去年贵阳法院审判工作“提绩增效”明显》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代晓龙)2月19日,笔者从贵阳市中级法院获悉,2018年,贵阳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降至1.24%,低于省高院确定的最优值(1.5%)0.26个百分点。2018年,贵阳市法院各项审判工作“提绩增效”成果明显。贵阳市南(本文来源于《法制生活报》期刊2019-02-22)

李星星[9](2018)在《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再给被告答辩期》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未追加应当追加的第叁人,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是否需要给被告答辩期?对此,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从法理上来看属于新案件,应当按照新案(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0-10)

刘勇,熊智强[10](2018)在《变局?“吴长江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文中研究指出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案或有变局。2016年,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文来源于《重庆商报》期刊2018-10-08)

发回重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进一步提升两级法院案件审理质效,5月31日,市中院召开了全市两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审理和管理”座谈会。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田永华参加会议并讲话,市中院审管办主任赵继锋主持会议,各基层法院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和审管办主任以及市中院审管办全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发回重审论文参考文献

[1].李媛.缠斗多年加多宝滑落巅峰[N].中国经营报.2019

[2].李谦.市中院召开“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审理和管理”座谈会[N].渭南日报.2019

[3].陈奥.发回重审对无罪判决的消解及其应对[D].浙江大学.2019

[4].封莉,郭婧婷.跨国追逃职务侵占案疑云天津一中院裁定发回重审[N].中国经营报.2019

[5].李杨杨.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9

[6].孙祖佳.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7].占善刚,杨宇铮.基于程序违法事由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探析——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017年二审案件为样本[J].西部法学评论.2019

[8].代晓龙.去年贵阳法院审判工作“提绩增效”明显[N].法制生活报.2019

[9].李星星.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再给被告答辩期[N].人民法院报.2018

[10].刘勇,熊智强.变局?“吴长江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N].重庆商报.2018

论文知识图

年我国民事二审审结案件数与~...年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全国民事二审案件结案方式比率表年间全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全国民事案件上诉率与二审改判率、发注:1、500宗一审案件中,涉及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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