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研究刘威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研究刘威

中共烟台市芝罘区委党校

摘要: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实,一方面要靠党内执纪部门的力量,另一方面还要靠党外个人或团体的力量,更重要的是两者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因此,党内监督必须要和人大、“一府两院”、政协、民主党派及社会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在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共同推动党的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关键词:党内监督;党外监督;结合

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是围绕同一客体,从不同的视角而展开的监督形式。由于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而为保证执政党的地位,防止政权被颠覆,自我净化的内部监督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但为提高监督的客观性,更好的发挥监督效力,防止内部监督力量自我削弱,也需要外部监督的配合。党内监督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同属于一个组织,对监督对象更为了解,便于监督工作的开展,使监督更为直接和高效。党外监督由于属于异体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相互区别,加之监督的内容更为广泛,监督形式更为多样,而使监督更为客观公正。因此可以说,党内监督是基础,党外监督是补充;党内监督是根本,党外监督是保障,二者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结合起来形成合力,以更好的发挥监督效力。

一、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必须以遵守宪法、法律为基础

党内监督不仅要遵守宪法法律,而且更严于宪法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这一点来看,仅仅遵守法律规范并不是党员的纪律底线,全党必须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这实际上说明了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是严于国法的规矩,任何党员既不得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又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党规党纪。因而党内监督严于外部监督,党内监督不仅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甚至严于宪法法律规定。

党外监督的监督范围、监督职责不得滥用,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则。如果外部监督权力滥用,一是会影响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因为滥用监督权,本身就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滥用权力的后果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二是会给党的事业带来负面效果。任何事情总会有“度”,超过这个“度”不仅不能带来好的方面,反而产生负面效果,适当的监督能够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但滥用监督权则影响党的事业。三是严重时会影响党的执政根基,带来政治动荡。因为来自于外部的监督力量往往更容易组织起来,如果被别有用心之组织或人借以监督之名进行颠覆活动,那么党的工作将陷于被动,给党的执政地位带来挑战。

二、党内监督与人大、“一府两院”监督相结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受党的领导,同时肩负着监督的作用。长期以来,人们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缺乏正确的认识,过多的强调了党的领导作用,而忽略了人大的监督职能。事实上,监督权是宪法和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权力,也是人大发挥职能作用、体现最高权力机关权威的一项权力。人大监督就是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监督形式行使监督权,其监督效果具有直接作用,能够有效促进执政党依法执政,确保党政分离,防止权力滥用。

所谓“一府两院”是指政府、检察院和法院。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机构应该不断强化对政府、检察院和法院的党组织或党员的监督职能,同时,各级政府、检察院和法院也应该加强与同级纪委监督工作的紧密配合。保证党内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支持和保证国家行政、司法等机关主动作为、自主独立、相互配合,积极行使职权,使“一府两院”的审计、监察、检查和法院等的监督起到实效,保障党内监督更为有效。

三、党内监督应与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它需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民主监督职能。因此,党内监督也应与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紧密结合。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监督作为民主监督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它是以体现中国政治民主和协商合作精神的政治性监督,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对国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务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以发挥对执政党和权力运行机制的监督作用。党内监督要充分考虑民主监督的重要性,要不断提高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作用,正确对待、认真接受民主监督形式。但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并不是没有规则,而应该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党内监督机制体制不断完善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制度,既不能让民主监督走向极端,又不能让民主监督成为摆设,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以规范的制度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同时,党内还要防止政协、民主党派内党员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要不断加强党外组织的党员干部监督,让监督无处不在。

四、党内监督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所谓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是指将党内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与人民群众个人或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非国家性专设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包括民主党派监督、群众团体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相结合,实现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实际上,社会监督属于异体监督,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监督主体也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一方面党内监督要充分考虑社会监督的作用,依照党内监督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各方面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依法构建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将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依照法律法规有机的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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