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合同法》第122条旨在赋予受害人选择权以强化其利益保护,理论上可适用一切违反合同义务、并构成侵权的场合。竞合的违约行为类型通常限于加害给付、违反保护义务、恶意欺诈型给付以及违反后合同义务,竞合的侵权行为通常限于造成绝对权损害的侵害行为。竞合效果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但实践中存在异化现象,即"择一消灭"模式被广泛应用,但此模式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上均无法寻得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采"旧诉讼标的理论",在此背景下,应在坚持"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合同法》第122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完善责任竞合规则,以真正实现强化受害人保护的原初立法宗旨。
论文目录
一、规范目的与适用范围 (一) 规范目的 (二) 适用范围二、“违约行为”与“依照本法” (一) “违约行为”之类型限定 1.迟延履行 2.预期违约 3.不履行 4.不完全履行 (二) “依照本法”的内涵三、侵害、损害以及“依照其他法律” (一) “侵害”、“人身、财产权权益”及“受损害” 1.侵害与损害 2.绝对权与纯粹经济利益 3.仅限于固有利益的损害? (二) “其他法律”对构成要件与抗辩的限定四、法律效果 (一) 请求权竞合相关理论之现状 1.给付或法律效果不同 (35) 2.给付或法律效果相同 (二) 解释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1.自由竞合说抑或相互影响说 2.理论证成 1) 时效期间 2) 法定的责任缓和 3) 约定的责任缓和 3.审判实务立场 1) 法定责任缓和 2) 约定责任缓和 (三) 责任竞合规则的具体适用、异化及其批判 1.责任竞合规则的具体适用 2.责任竞合规则适用的异化——择一消灭模式 3.对“择一消灭模式”的批判 (四) 责任竞合理论的完善 1.对请求权竞合说的反思 2.完善责任竞合理论的各种努力五、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关系 (一) 请求权竞合与旧诉讼标的理论 (二) 与请求权脱钩的诉讼标的新学说 1.新诉讼标的理论 2.诉讼标的相对论 (三)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之下的请求权竞合六、证明责任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叶名怡
关键词: 责任竞合,违约,侵权,请求权竞合,诉讼标的
来源: 法学家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6
DO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9.02.014
页码: 171-190+196
总页数: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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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责任竞合论文; 违约论文; 侵权论文; 请求权竞合论文; 诉讼标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