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鹏:信任如何可能——以儒家义利观为视阈论文

孙旭鹏:信任如何可能——以儒家义利观为视阈论文

摘要:当今社会道德问题的表现之一便是诚信的缺失,并进一步导致了社会信任危机。以儒家义利观为视阈来审视当今的信任问题,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发。首先,“信”即为“义”,体现为两个层面:内在的诚信与外在的信任。其次,信任问题的产生是以“利”害“义”的结果,而逐“利”的根源在“欲”,关涉人性问题。最后,要重建信任关系,必须做到以“义”统“利”,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通过道德自觉实现内在之“诚信”,另一方面通过社会教育以及法律制约实现外在之“信任”。

关键词:儒家;义利观;道德

当前社会出现的一个突出的道德问题便是人与人之间很难取得彼此信任。“信”体现为两个维度:内在的诚信与外在的信任,不管是内在的诚信还是外在的信任,其本质都为“义”,“信”即为“义”。以“利”害“义”是信任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利”本质即为一种私利,从一己的立场出发,而不考虑他人的感受与认同,“从个体出发的‘原子式观点’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人的伦理精神取向”[1],而从个体出发的逐利行为完全是受“欲”的驱使,其直接关涉人性问题。儒家从“性善”和“性恶”两种不同的角度来对“欲”与“义”的关系进行了审视:“性善”说认定“义”根植于人性,只要保持本有的内在之“义”,“欲”自然就会得到克制;“性恶”说认为“义”外在于人性,只有通过“礼”的外在教化与制约,才能够很好地治“欲”。要重建信任关系,必须做到以“义”统“利”,儒家“性善”与“性恶”为我们提供了两条可行的途径:其一,通过个人的自我修养,实现一种道德自觉,保持本有之“诚信”;其二,通过外在的社会教育以及法律制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构建社会的信任关系。

一、信任之根源:“信”即“义”

古今中外,很多哲人都对信任问题进行过探讨,信任问题之所以如此被关注,主要是因为其是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链接纽带,正如孔子所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如果缺失了信任,人在这个社会将如何安身立命?既然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如此重要,我们首先便要对“信”进行一番考查,也就是解决何为“信”的问题。

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为我们清晰地揭示了“信”的内涵:“信”即为“义”,体现为内在的诚信与外在的信任两个层面。《论语•学而》中讲:“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杨伯峻将此句译为:“所守的约言符合义,说的话就能兑现。”[2]也就是说“信”只有符合“义”,才会具有现实效果。孟子与荀子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阐发“信”与“义”之关系,孟子讲:“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孟子之所以认为“言不必信”,是因为“言”是外在的,而“信”则首先是一种内在的诚信,根植于人心本有之“义”,孟子之“义”是内在的,体现为诚信。荀子则是这样看待“信”与“义”之关系:“忠信以为质,端悫以为统,礼义以为文,伦理以为理,喘而言,臑而动,而一可以为法则。”(《荀子•臣道》)唐代的杨倞对“以为文”注解曰:“用为文饰”[3]。文饰显然是外在的,“礼义”也是如此。荀子认为“信”与“义”的关系是“质”与“文”的关系,“义”尽管是外在于人心的,但其是以“信”为质的,是“信”的外在体现,“信”体现为外在的“义”即是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孟子认为“义”是内在于人心的,侧重于阐发内在的诚信;而荀子认为“义”是外在于人心的,侧重于阐发外在的信任。

孟子与荀子对“信”与“义”关系的考查视角不同,但是二者的共同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构建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只不过在考查“信”即为“义”的过程中,孟子是从心之先验层面出发,而荀子则是从心之经验层面出发。

何谓心之先验层面?即认为“义”为人心所本有,从某种程度上讲“义”是内在的。孟子讲:“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认为“义”发端于“羞恶之心”,是内在于人心的,而同时孟子又认为“信”必须是“惟义所在”,由此可以认为“信”亦为人心之本有,此即体现为内在之诚信。从心的先验层面来看,诚信是一种内在之“义”,根植于人之本心。

其次,我们沿着荀子外在的理路探讨信任是如何无法达成的。与孟子将诚信视为人心本有之“义”不同,荀子认为“义”是外在于人心的,人性当中也并不天然具有诚信的因子。但荀子认为人心具有认知功能,只有通过心来“知道”,也就是通过认知外在的“礼义”,人们的行为才能合乎“义”,才能形成相互信任的关系。然而,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究竟是什么原因妨碍着心的“知道”,从而无法实现信任的关系?荀子认为是由于“欲”的干扰,使心无从“知道”,继而发生“保利弃义”的行为,最终使人们的信任关系趋向瓦解。

“信”体现为诚信与信任两个层面,那么诚信为什么会缺失,信任关系为什么会产生危机呢?其本质是以“利”害“义”所产生的恶果。在儒家人性论中,不管是孟子的“性善”,还是荀子的“性恶”,都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幅图景:好“利”的根源在“欲”,“欲”的遮蔽一方面使人丧失“发明本心”的自觉,另一方面干扰心的认知而使人无法“知道”。一旦人们既无法坚守内在的诚信,也无法认知外在的礼义,那么在欲望的驱使下,满足追逐一己之私利就成为必然,社会注定会陷入信任的危机之中。

另一种则是强调通过认知的方式,以外在的“礼义”来建构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这一路向以荀子为代表,其在后来的儒学发展中被相对忽视,然而却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荀子讲:“古者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桀、纣弃义倍信而天下乱,故为人上者,必将慎礼义,务忠信然后可。”(《荀子•强国》)其中,“本义务信”就是通过遵循“礼义”所形成的信任关系。而如何才能遵循“礼义”呢?荀子认为关键在于人心具备认知功能:“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荀子•正名》)而人能够遵循“礼义”就在于心的“知道”:“心知道,然后可道;可道,然后守道以禁非道。”(《荀子•解蔽》)正如路德斌所言:“‘性’不能自治,而需由‘心’治之。”[7]总之,荀子认为“礼义”并非人心之本有,需要通过心的认知过程才能“知道”,从而合于“礼义”,只有如此才能够形成一种信任关系,信任关系的形成是通过对外在礼义的认知来实现的。

一种是采用“发明本心”的方式,来培育个体内心本有之“诚信”。采用这一方式的前提是,承认“诚信”为人心之本有而不假外求,就如孟子所讲:“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人有鸡犬放,则知求之;有放心而不知求。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孟子•告子上》)只要做到“放心”自然就会实现“义”,做到“诚信”。“诚信”作为一种道德是根植于人本心的:“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孟子•告子上》)“天爵”即为“自然”,牟宗三讲:“道德的自觉心当然是主体,你讲道德意识怎么可以不讲主体呢?就是因为道德意识强,所以主体才会透露出来。”[5]也就是说,作为道德的“诚信”完全依赖于人的“自觉”,此即为孟子的“求其放心”。一旦通过“发明本心”的方式做到诚信,那么自然就会形成外在的信任关系,这就是王阳明所谓的“知行合一”,“知”即为“行”:“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圣贤教人知行,正是要复那本体,不是着你只恁的便罢。”[6]因此,诚信在作为“知”的同时,也必然是一种“行”,从而形成外在的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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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信”包含两个层次:内在的诚信和外在的信任,内在的诚信是通过“发明本心”来实现的,而外在的信任则主要依靠“心能知道”来实现。然而不管是内在的诚信还是外在的信任,都体现为“义”,“信”即“义”。

二、信任之危机:以“利”害“义”

其实,孟子与荀子分别代表了儒家看待“信”与“义”的两种视角,其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建立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信任关系,只不过前者着力从人之内心发掘“信”之体,而后者则着力在现实社会中发扬“信”之用。发掘“信”之体,是通过间接却根本的方式来达到“信”之用,呈现为由“诚信”到“信任”的逻辑关系;发扬“信”之用,则采用直截了当的方式来关注现实社会,直指“信任”问题,呈现出一种鲜明的经验性品格。因此,在坚持“信”即“义”这一原则的基础之上,儒家分别采取了内外两条不同的路径来构建信任关系。

综上所述,在儒家的人性中,有以孟子为代表的“性善”与以荀子为代表的“性恶”两种看法:孟子强调人性本具“善端”,诚信为人所本有;荀子强调“礼义”外在于人性,信任的达成需要心的认知。尽管在人性的看法上有分歧,然而其共同之处在于:诚信的缺失和信任的危机,都是在“欲”的遮蔽和干扰下,以“利”害“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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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孟子认为人性本具“善端”,然而并没有否认人同其他动物一样有“欲”的存在,只不过孟子未将“欲”纳入人性的范围。孟子讲:“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正如徐复观所言:“孟子这几句话的意思是说人与一般禽兽,在渴饮饥食等一般的生理刺激反应上,都是相同的;只在一点点(‘几希’)的地方与禽兽不同。这是意味着要了解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只能从这一点点上去加以把握。”[9]也就是说,人与其他动物在“欲”的层面是相同的,唯一的差异在于人具备“善端”,也就是孟子所讲的“义内”,诚信即为区别于动物性的内在之义。然而,在现实中,这种诚信的“善端”极容易为“欲”所泯灭从而走向追逐个人私利的不归路。一旦人心被私欲所遮蔽,诚信也就荡然无存,就会出现“何不为也”的结局。摆脱“欲”的遮蔽,关键在于扩充人心本有之“善端”,“孟子将‘仁’回归到人的内心”[10],可以这样认为,在孟子那里,欲望与诚信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只有内在的诚信不断扩充,私欲自然就会减少,反之,欲望不断滋长,则必然追逐私利,出现以“利”害“义”的行为,诚信也会趋于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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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心之经验层面?即认为“义”并非人心之本有,需要心进行认知才能获得,从某种程度上讲“义”是外在的。荀子讲:“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荀子•性恶》)“伪”即为“人为”,“礼义”都为后天之人为,外在于人性。正如美国汉学家本杰明•史华兹对荀子的评价:“他否认在人类的心灵中存在着任何与生俱来的、趋向‘仁义’的自发倾向,并否认道德的‘客观’结构——我们发现这一结构深藏于‘礼义’传统之中——来源于任何与生俱来的、人类有机体的道德禀性。”[4]与强调“义”的外在性一脉相承,荀子对“信”的阐发同样侧重一种外在的效果:“此君子义信乎人矣,通于四海,则天下应之如讙,是何也?则贵名白而天下治也。”(《荀子•儒效》)荀子是从经验层面来探讨“义”和“信”的,主张“义”外在于人心,“信”主要侧重于人们在社会中所形成的信任关系。

荀子认为“欲”即为人性之本有,这与孟子将“欲”排除于人性而归之于动物性不同。荀子讲:“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荀子•正名》)也就是说“欲”为人性所本有,“性成于天之自然,情是性之本质,而欲即是情的反应”[11]。荀子与孟子不同之处在于:荀子认为“欲”即为人性,是先天的,“信”与“义”都是通过后天的人为所达成,而非人心本具之“善端”。显然,在荀子那里,顺应人的本性是无法实现信任关系的,荀子讲:“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也就是说,人在自然状态下,天然地倾向于顺从自己的欲望,从自己的私利出发,人们信任关系的建立,完全是一种后天的行为。而人们之所以能够建立信任关系,其关键点在于心的认知功能,即心能“知道”,通过对外在礼义的认知,来实现心的“节欲”:“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荀子•正名》)也即是说,在荀子那里,“心”与“欲”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心的认知功能使信任关系的建立得以可能。

然而,在荀子看来,心的“知道”只是一种可能,而非现实,在心通过对“礼”的认知来“节欲”的过程中,“欲”又反过来干扰着心的正常认知。荀子讲:“故为蔽:欲为蔽,恶为蔽,始为蔽,终为蔽,远为蔽,近为蔽,博为蔽,浅为蔽,古为蔽,今为蔽。”(《荀子•解蔽》)所谓的“蔽”就是对心正常认知的干扰,荀子将“欲”放在诸多干扰因素的首位,因为欲望是一切干扰形成的根源,正如周绍贤认为的那样:“心受外物诱惑而被蒙蔽,或生出歧见,或偏于一端,或猜疑迷乱,于是心失自主之力,思想昏愦,不明是非,而恶性现矣。”[12]心受外物诱惑也就是“欲”的产生,此即为荀子所讲“欲者,情之应也”。心一旦为“欲”所干扰和遮蔽,就无法正确地认识“道”,必然会产生追逐“利”的行为,最终以“利”害“义”,人们的信任关系也就无从谈起。荀子讲:“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荀子•不苟》)从根本上讲,人之所以成为“小人”而“唯利所在”,就是在“欲”的干扰下,“心”无法“知道”的结果。

首先,我们顺着孟子内在的理路来探讨诚信是如何趋向式微的。樊浩认为:“诚信主要不是哲学的,虽然它需要形而上的本体依据,但如果只停滞于本体世界,它最多只是一种概念的存在,而不能发展为一种伦理精神和生活世界的德性。所以,诚信必须由本体世界向意义世界转化和落实。”[8]其实,“诚信”转化为意义世界便是“信任”,问题在于,在这种转化的进程中,是什么起到了阻碍作用,从而使内在的诚信缺失,亦谈不上外在的信任?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因为“欲”的存在遮蔽了本有之诚信,孟子称之为“失其本心”。

三、信任之重建:以“义”统“利”

既然信任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人们顺从自己的欲望,追逐自己的私利,那么如何对待“利”便成为能否重建信任关系的关键点。儒家认为只有通过“义”才能够解决“利”的问题,因此经常将“义”与“利”对举,表现出重“义”轻“利”的倾向。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儒家重“义”轻“利”并不是对人们私利的简单否定,而只是认为在“利”与“义”之间存在矛盾时,人们应该服从“义”,而不是顺从一己之“利”。其实,在儒家思想中,“义”与“利”并非时刻处在一种对峙状态,而只是“义”与“利”孰为首位的问题,在不违背“义”的情况下,取“利”也完全是正当的。正如崔宜明所认为:“就‘义’与‘利’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来说,二者是相互规定、相互生成和相互限制的。‘义’之为‘价值’,是由‘利’来说明的,其内涵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就是‘天下之利’;作为衡量‘利’的价值标准,‘义’就在‘利’中,不是在‘利’之外。”[13]质言之,“义”追求的是“天下之利”,而不是一己之“私利”,而“天下之利”的实现从长远来看又有利于个人“私利”之满足。因此,只要做到将“义”放在首位,实现以“义”统“利”,就能够处理好义利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重建。

如何实现以“义”统“利”,我们依然遵循两条路线来加以探讨:其一,沿着孟子认为人性本具诚信之“善端”的路向,可以通过自我修养的方式,来实现“德”的内在完成,从而复归于诚信,建立起人们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其二,沿着荀子认为“礼义”外在于人心的路向,可以通过“礼”的教化与“法”的制约,最终构建起人们相互信任的关系。质言之,要实现以“义”统“利”,建立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一方面要重视“德”之内在实现,另一方面也要重视“礼法”之外在教化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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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来看如何完成“德”之内在实现。孟子认为人们之所以会追逐私利丧失诚信,完全是因为“欲”遮蔽了本有之“善端”,因此只需要做到“反身而诚”就可以成就本有之“德”:“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正如美国汉学家倪德卫所认为:“孟子将一种对他人或对做某事的特定方式的感受之心看作是一个人身上的能用或(像他对齐宣王说的)不能用之心。”[14]也就是说“乐”必须返求于“心”,这种“乐”即为一种自我德性充盈之愉悦,即为“孔颜乐处”。通过“反身而诚”的自我修养,“心”之本有之“善端”就会得到扩充,仁义诚信等本有之“德”自然就会得以完成,而同时个人的私欲必然得以消减,于是在每个人都遵循“义”的前提下,社会秩序自然就会趋于和谐,人们之间必然会形成相互信任之关系。总之,孟子对信任关系的构建,首先是从“心”入手,通过自我修养之方式,来完成内在之“德”的实现,最终做到以“义”统“利”,由诚信而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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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之内在实现这一路向的现实意义就在于,提醒我们首先要从自己入手,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因为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具备诚信的品格,那么这个社会自然就会充满信任。正如伯纳德•巴伯所认为:“信任意味着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在内心存有的期望:自然秩序——物理的和生物的——和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将会持续存在并且或多或少地得到实现。”[15]而要满足这种内心对信任的期望,最可行的办法是自身做到诚信,当前信任危机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很多人自己不讲诚信,却希望别人能够对自己诚信。如孟子所认为的,诚信作为内在本有之“德”,首先应该从自我做起,这样才能建立起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要实现当前社会的信任重建,我们首先就要从自己做起,不顺从欲望追逐一己之私利,从而实现内在本有之“德”,即做到诚信。

荀子对信任关系的构建是通过“礼”的教化与“法”的制约,从而做到以“义”统“利”来实现的。荀子认为“义”与“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人都应该具有的:“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荀子•大略》)只不过要做到将“义”放在“利”之前:“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荀子•大略》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义胜利”呢?荀子认为关键在于要“知礼义”:“今人之性,固无礼义,故强学而求有之也;性不知礼义,故思虑而求知之也。然则生而已,则人无礼义,不知礼义。人无礼义则乱,不知礼义则悖。”(《荀子•性恶》)其中,“知礼义”的关键在“知”上,也就是发挥“心”的认知功能来认知礼义,这便是一种“礼”之教化。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知礼义”,于是荀子由“礼”自然产生了“法”,“法”较之“礼”更具有外在强制性。总之,荀子认为“礼义”是外在的,只有通过“礼”的教化与“法”的制约,才能够实现以“义”统“利”,从而建立起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荀子“礼义”外在于人心的路向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当前社会信任关系的重建不仅要倡导个人的道德自觉,更要重视社会的外在教化功能。

整体来看,美丽乡村建设应由政府主导,但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一切,还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行为激励等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结语

在儒家义利观的视域下,“信”即为“义”,包含着“诚信”与“信任”两个层面的内涵,实质上,内在之“诚信”最终指向形成外在的信任关系,“诚信”与“信任”为一体之两面。信任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以“利”害“义”,在“欲”的遮蔽和干扰之下,人们盲目追逐一己之私利,从而无法形成彼此信任的关系。因此,想要重建社会的信任关系,我们一方面要倡导个人的道德自觉,做到内在之“诚信”,另一方面更要重视社会教育以及法律制约,从外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形成外在之“信任”。其实,社会信任关系的重建,也不是对个人利益的简单否定,从某种程度上讲,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每个人都追逐个人利益而不顾社会整体利益,那么到头来个人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我们需要做到的是能够以“义”统“利”,在社会整体利益中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促使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而重建社会信任关系,无疑是这种良性互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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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824(2019)01-0067-05

收稿日期:2018-11-25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7WMB020)

作者简介:

孙旭鹏(1981- ),男,山东海阳人,西安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

赵文丹(1984- ),女,山西运城人,西安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

(责任编辑:张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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