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协议制度的创设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新思路,也引发一系列新问题。为保障该制度的顺利运行,首先需要明确行政协议是否具有效力,行政协议的无效将导致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消失。行政协议具有公法与私法两种属性,其无效标准的制定应主要参照两个方面,一是传统单方行政行为无效标准,二是民事合同的无效标准,在分析两者基础上,兼顾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整体利益,合理制定无效标准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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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陈明
关键词: 行政协议,公定力,效力认定
来源: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09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福州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5.3
页码: 71-73
总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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