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区际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适用法》,区际法律冲突,法域,区际私法
区际法律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姚艳琳[1](2016)在《论《法律适用法》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区际法律冲突是同一个主权国家内具有独立的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一方面,由于同一主权国家境内存在着多个法域,且不同法域的人们之间相互往来频繁,产生了大量的涉及外法域的民商事关系;另一方面,各个法域为了调整此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法律规则,而各法域所制定的法律规则各不相同,由此便产生了区际法律冲突。可见,复合法域国家是区际法律冲突的生长土壤。我国本是单一制国家,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提出了实行“一国两制”的政治构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便是“一国两制”构想之下,在香港、澳门领土回归和未来海峡两岸逐渐走向统一,在整体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一种例外。即由于上述原因,中国两岸四地将逐步形成“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叁个法系、四个法域”的国家。我国原本自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就应当制定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之法律规则,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无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法》虽然首次对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对如何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只字未提。不仅如此,该法关于解决外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也存在诸多缺憾。为此,本文以《法律适用法》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之规定为切入点,通过比较研究复合法域国家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各法域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与实践,就如何完善《法律适用法》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之规定提出自己的见解,期盼能对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全文除引言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区际法律冲突自身的定义以及所具有的特征,包括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和表现出来的特点。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中,法律地位独立,同时法域不一致的法律所存在的不统一,形成冲突,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则是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内,香港、澳门以及未来的台湾地区回归祖国后,其原有的法律制度50年基本不变,从而在两岸四地的法律之间产生的冲突。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除具有复合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许多自身的特点。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外有关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模式并对其进行探讨。其实在很多国家中,区际法律冲突并不陌生,并且该冲突出现的时间也比较早,很多国家因为在一直以来的法律实践中都采用了不同区域的针对性管理方式,主要有西班牙模式、瑞士模式、英美模式、东欧模式以及示范法模式。第叁部分,阐述了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与实践,事实上,我国港澳台地区不仅已经各自制定了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则,而且也有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司法实践。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既有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之方法相似的一面,也有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之方法不同的一面。第四部分,对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之规定的特点及其缺憾作了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我国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规定在立法模式上尚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即我国并无完备的区际私法,仅仅通过《法律适用法》第6条对区际法律冲突之解决作专条规定。不仅如此,该法只规定了解决外国区际法律冲突之法律适用规则,而针对我国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却没有任何表示,只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做了简要的提及,此外,我国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在立法理念上和立法技术上都还有亟待完善的地方。第五部分,阐述完善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相关规定,还有处理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方法,笔者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就立法上需要从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两个方面来进行:在立法理念上,树立法域平等和循序渐进的观念,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积极地为区际统一私法的立法创造条件,加快统一区际冲突法的立法步伐。在立法技术上,采用“法域”之提法取代“区域”之提法;对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之法律适用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规定解决外国区际法律冲突之法律适用规则时,应当先适用相关外国区际私法规则之规定,如果相关外国无区际私法规则,才能适用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此外,在条件成熟后,以中国统一区际冲突法取代现行《法律适用法》关于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专条规定,完善立法体系。(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肖武山[2](2016)在《区际海损事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7月中国石化下属华南某公司在香港海域发生聚丙烯海损事件,事件发生后,中国石化高度重视,多次派人前往现场查看,一直与香港政府相关部门及环保团体保持沟通渠道畅通,主动配合环保组织和香港政府有关部门对漏撒胶粒进行清理。从该起海损事件中引发的关于区际海损事件协调的问题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思考。中国沿海运输系统幅员辽阔,同一个中国下海洋地理概念并未因政策的演变而发生变化。在中国主权下的沿海运输也会途径各个区域,其中就包括港澳台的港口体系。为此,文章从海损事件出发,对比内地及香港关于海上运输的免责条款的关系,得出关于解决区际海损事件的一点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4期)
王立志[3](2015)在《两岸航空区际法律适用制度比较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航空直航是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路径。两岸航空法律冲突的存在导致航空直航中当事人利益保护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确定准据法,难以确定其权利义务分配的法律效力。两岸航空法律适用制度的冲突加剧了实体法冲突的消极影响。两岸航空直航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制度、航空器权利法律适用制度、旅客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适用制度及侵权法律适用制度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其准据法的连接点、法律选择方法与价值考量迥异。两岸航空私法冲突属于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私法冲突存在一定差别。应当制定区际私法,以解决两岸航空法律冲突问题。(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张博,蔺青刚,刘奕彤[4](2014)在《两岸四地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刑事法律适用冲突及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应对思维的辨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中国四法域间在共同打击跨境犯罪中存在着诸多的刑事法律冲突。本文着重重点分析了四法域在跨境犯罪的概念诠释、犯罪的认定、刑事法律原则、处罚标准、诉讼模式、证据采信、裁判互认等方面存在的不同法律理念和具体使用冲突,并从各自法律的原则性和司法事务性需求的角度出发,简要阐述解决刑事法律冲突的一些理想化思维,以期对此做有益的思考和探索。(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9期)
梅傲[5](2012)在《我国区际继承法律适用之比较——同一制抑或区别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差异,在法律适用方面亦然,其中最主要的冲突是关于同一制和区别制的采用,这为解决我国区际继承纠纷带来了障碍。通过比较四个法域有关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为协调我国区际继承法律冲突,四地应签订协议,对于区际继承法律适用采取同一制。(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2年04期)
冯霞[6](2009)在《涉港澳台区际继承关系法律适用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多法域的局面,由于我国四个法域,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调整继承关系时体现了各自不同的主张,加之特殊情况和例外情况,使四个法域现存的关于继承关系法律与规则非常复杂,区际继承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就中国内地而言,涉港澳台区际继承案件一直成为区际民事纠纷中数量较多且较复杂的案件,无论是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还是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中国四个法域的相关立法一直存在着"统一制"与"区别制"的矛盾。因此,借鉴国际公约确立我国区际继承法律适用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2期)
白涛[7](2008)在《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新途径——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冲突协调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是一个存在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的国家,对于如何解决中国的区际私法问题中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了一个解决途径,即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冲突协调模式,通过下文将详细介绍及论证。该方式使每个法域的法院的法官都可以运用域内法(包括冲突法和实体法)来审理本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从而解决中国的区际私法问题。(本文来源于《科教文汇(下旬刊)》期刊2008年01期)
朱艳钦[8](2007)在《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业已形成“一国四法域”的格局,四法域之间人民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而实际上在中国诸法域的经济贸易联系中,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占很大的比重,对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1期)
张旭[9](2007)在《论区际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它起源于区际法律冲突,发展和完善于国际法律冲突,现今又为众多复合法域国家用来解决本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而我国作为复合法域国家,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是否要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及如何维护本法域的公共秩序,便成了一个倍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和实践出发,比较分析区际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相关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复合法域国家关于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先进的理论和实践做法,结合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实际,形成自己对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对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这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基于此,本文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从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角度讨论了“公共秩序”内涵,提出“公共秩序”反映了一国对外交往中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以及道德意义上的价值取向和根本利益,其涵义从来就没有过一种“具体”的统一,是一个抽象、模糊的概念,更多表现为弹性条款。同时本部分简单介绍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性质、功能、立法模式等的相关理论以及其限制适用的发展趋势。通过对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理论进行系统研究和梳理,夯实基础,以求对区际公共秩序保留的纵向比较借鉴意义。第二部分区际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许多理论和内容是借鉴于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毕竟两者在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导致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存在一些独特的理论和实践。本部分具体分析了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与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详细阐述了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的理论——否定论、同一论和有限适用论,并分析和结合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叁个复合法域国家的实践,提出了决定区际法律冲突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因素——各法域间法律制度差异的程度和弱化各法域间法律差异和冲突的有效机制的存在。第叁部分我国区际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立法实践表明,我国各法域普遍承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区际法律冲突中的适用,但因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法律渊源等因素,各法域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的立法和方式并不完全一致。而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特点分析,我国各法域间的法律差异极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可以调和各法域之间某些不可协调的法律冲突,维护各自法律制度下的独立生活方式的“安全阀”在现阶段有存在的必要。但是,考虑到我国各法域同属于一个主权下的中国,考虑到司法正义和各法域相互融合的趋势,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限制适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朱艳钦[10](2006)在《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业已形成“一国四法域”的格局,而随着四法域之间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区际法律冲突成为一个日益突出且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虽然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四法域学者就已经开始探讨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但目前的着述绝大部分都是从宏观上探讨我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虽然逐渐地也有一部分论文针对婚姻、继承、收养等具体的民商事领域进行研究,但极少有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进行研究。而实际上在中国诸法域的经济贸易联系中,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占十分大的比重,知识产权的区际法律冲突不容忽视。在本文中,笔者对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形成和特点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力图从宏观上构建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方略。基于冲突法途径在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解决中的现实意义,笔者从冲突法层面具体分析了我国区际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基本理论。考虑到我国短期内不会制定区际冲突法,笔者结合我国即将出台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叁章: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形成与特点的分析。笔者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入手,阐述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是其固有属性,是有可能也有必要并且在某些立法实践中已经现实地突破了,从而论证了知识产权领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了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形成,并对其特征做了详细分析。第二章探讨了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笔者从实体法途径和冲突法途径分别进行分析,考察了各法域当前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实践,认为当前各法域的具体做法都是符合其实际的,我们应该正视实践中的做法,探讨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而从长远来看,由于各种模式都各有其价值,而无论单独适用哪种途径都无法很完满的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因此,在我国区际知(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区际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2年7月中国石化下属华南某公司在香港海域发生聚丙烯海损事件,事件发生后,中国石化高度重视,多次派人前往现场查看,一直与香港政府相关部门及环保团体保持沟通渠道畅通,主动配合环保组织和香港政府有关部门对漏撒胶粒进行清理。从该起海损事件中引发的关于区际海损事件协调的问题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思考。中国沿海运输系统幅员辽阔,同一个中国下海洋地理概念并未因政策的演变而发生变化。在中国主权下的沿海运输也会途径各个区域,其中就包括港澳台的港口体系。为此,文章从海损事件出发,对比内地及香港关于海上运输的免责条款的关系,得出关于解决区际海损事件的一点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区际法律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姚艳琳.论《法律适用法》关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之规定[D].华中师范大学.2016
[2].肖武山.区际海损事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
[3].王立志.两岸航空区际法律适用制度比较论纲[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4].张博,蔺青刚,刘奕彤.两岸四地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刑事法律适用冲突及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应对思维的辨识[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5].梅傲.我国区际继承法律适用之比较——同一制抑或区别制[J].北方法学.2012
[6].冯霞.涉港澳台区际继承关系法律适用立法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7].白涛.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新途径——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区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冲突协调模式[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8
[8].朱艳钦.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9].张旭.论区际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7
[10].朱艳钦.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