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票据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票据,票据法,债务人,权利,电子签名,债权人,收款人。
票据法论文文献综述
徐建玮[1](2019)在《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没有清晰的定位,强制规定票据流转时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真实有效。但该规定在理论上存在瑕疵,且在票据的实际使用上也存在一些不便,与现代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相违背。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该规定不符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且与《票据法》的个别条文相抵触,破坏了《票据法》的内部统一。本文拟从票据无因性的内涵与沿革出发,分析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在此基础上,探讨第十条第一款的合理性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10期)
彭肃华[2](2019)在《如何把握票据法中的“恶意抗辩”》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主要功能在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在某种程度上代替货币使用。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针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提出一定的拒绝付款理由,从法律上排除自己的付款责任。民法上的债务抗辩,抗辩理由可以来自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但票据抗辩则受到较大的限制,主(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3-03)
张文波[3](2019)在《经济新常态对票据法修订的影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当前,随着全球政治多元化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不断形成,加之国内产业机构调整进度不断加快,经济新常态逐步形成。经济新常态中出现的电子票据、融资性票据等管理问题都给传统的《票据法》提出了全新的挑战。为了有效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的票据管理,急需要对《票据法》进行完善和修订。(本文来源于《东西南北》期刊2019年02期)
丁烁[4](2018)在《我国《票据法》的票据抗辩限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规则具有技术性、定型性的特点,并且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对于票据在流通领域还有在当今社会的支付结算方面以及信用职能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票据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票据制度的核心就是以抗辩限制制度为基础的票据抗辩制度。(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17期)
张英[5](2018)在《票据质押“现代化运动”:《民法总则》对《票据法》之“现代化”引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现代化是伴随现代社会发展的法治"觉醒",本质特性是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增进市场经济活力。这种"觉醒"是动态的发展趋势,故谓之"现代化运动"。《民法总则》没有必要涵盖所有商事规则,对《票据法》也并非"吸纳",而是"引鉴"(提供指引、借鉴),促进《票据法》走向"现代化"。其中,确立票据质押票据行为属性,最能体现《票据法》的"现代化"趋势。本文从票据质押的设立、运作、实现叁个层面对"现代化运动"起点、过程、落脚点加以制度设计。(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董惠江[6](2018)在《我国票据伪造、变造制度的设计——围绕《票据法》第14条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伪造与变造在对象和效力上各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伪造、变造用一个条文规定不具有法理上的妥当性,两者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仍有改造的余地。就伪造而言,因为伪造行为违法且无效,允许追认不具有法律及伦理上的正当性。但被伪造人接受伪造后果无害票据流通,将追认视为一个新行为来解决,难题便迎刃而解。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为一般原则,但若对伪造行为的产生被伪造人具有可归责性,加之符合权利外观理论的其他条件,被伪造人就应负票据责任。如果修法,权利外观理论应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票据变造效力的规定上,所谓"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在确定举证责任后是不成立的,应予删除。权利外观理论对票据变造也有适用的余地。(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李映萱[7](2018)在《论票据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兼评《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票据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现行立法文义上存在冲突,体现为"生效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主张。在区分"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的解释框架下,《票据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并不存在本质冲突。本文认为应当将《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中的"质权"限缩解释为"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将不完全背书设立的质权认定为"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7期)
姜风旭,白地[8](2017)在《完善《票据法》 促进金融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科技的进步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强大动能。中央银行顺应时代发展和金融业的需求,及时牵头建立了上海票据交易所,并于2016年12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具有票据电子化集中交易、系统托收和DVP清算等诸多功能。这一电子票据统一交换平台的搭建(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7-11-27)
严立[9](2016)在《《票据法》第10条的法解释学分析与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的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票据法》第10条采取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之方法,可见该条所要求的基础交易关系乃"有独立的内容和标的,以票据为支付手段、以商品买卖为典型的有偿合同",其目的在于确保票据纯粹的支付结算工具之职能。但司法解释大大限缩了第10条的适用范围。长久以来的司法实践也为票据无因性之基本原则张目,实际上突破了第10条所能解释出的含义。(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6年06期)
刘满达[10](2017)在《论电子票据适用票据法的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解决电子支票真实性问题,除技术标准须具体和统一外,还需为使用替代支票或缺乏接触纸质支票机会的当事人建立一种损失赔付机制,以及为寄送、提示和返还替代支票的银行设置避免重复提示付款的担保义务。对电子汇票权利正当性的考察,除拓展纸质商业票据登记查询功能及改进和推广相关安全技术外,可引入"控制权"规则以衡量电子汇票的可靠性;同时,可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债权登记系统以增强票据权利归属证明的确定性;票据市场交易系统和规则体系应具有一致性、集中性和平等性以促进电子票据对付中票据权利的实现。在认定电子票据签名的效力和保障电子票据签名的可靠性上,应厘清影响电子票据签名可靠性的检测因素,通过桥认证机构模式推进电子身份管理和认证服务的兼容性,借助电子公证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制解决认证机构的中立性问题,确定电子票据签名的司法效力。(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7年06期)
票据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主要功能在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在某种程度上代替货币使用。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针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提出一定的拒绝付款理由,从法律上排除自己的付款责任。民法上的债务抗辩,抗辩理由可以来自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但票据抗辩则受到较大的限制,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票据法论文参考文献
[1].徐建玮.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J].河北企业.2019
[2].彭肃华.如何把握票据法中的“恶意抗辩”[N].检察日报.2019
[3].张文波.经济新常态对票据法修订的影响分析[J].东西南北.2019
[4].丁烁.我国《票据法》的票据抗辩限制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8
[5].张英.票据质押“现代化运动”:《民法总则》对《票据法》之“现代化”引鉴[J].法治论坛.2018
[6].董惠江.我国票据伪造、变造制度的设计——围绕《票据法》第14条展开[J].法商研究.2018
[7].李映萱.论票据设质背书的法律效力——兼评《票据法》第35条第2款[J].法制与社会.2018
[8].姜风旭,白地.完善《票据法》促进金融创新[N].金融时报.2017
[9].严立.《票据法》第10条的法解释学分析与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的突破[J].研究生法学.2016
[10].刘满达.论电子票据适用票据法的可行性[J].法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