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后抢劫罪

论事后抢劫罪

论文摘要

由于与抢劫罪一样,同时具有作为财产犯罪的性质与作为人身犯罪的性质,因而,事后抢劫罪被称为准抢劫罪,要求暴力、胁迫达到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一般情况下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要成立事后抢劫罪,以在盗窃机会的持续过程中实施暴力、胁迫为必要。判断盗窃机会的持续性标准是,盗窃犯与被害人等之间的紧迫对立状态是否仍然在持续。作为本罪主体的"盗窃犯"还包括盗窃的未遂犯,并且,应该以盗窃行为的既遂或未遂作为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标准。另外,本罪是以盗窃行为以及暴力、胁迫作为实行行为的结合犯,因而在盗窃犯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后再参与进来,仅仅参与了盗窃犯的暴力、胁迫行为的,就属于是否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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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桥爪隆,王昭武

关键词: 事后抢劫罪,准抢劫,盗窃机会的持续,结合犯,承继的共犯

来源: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05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云南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4.35

页码: 185-200

总页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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