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抵销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抵销,第叁人效力,债权让与,扣押
抵销的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刘旭[1](2019)在《论抵销对第叁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抵销制度是债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作为一种债的消灭原因,因具有简化清偿、维持当事人间的公平和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而日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它发生在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间,具有减少或消灭双方间的债务,实现债权的效果,然当第叁人参与或干预受动债权时,抵销权人可否于满足法定要件时主张抵销及其主张抵销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约束第叁人成为问题,也即抵销如何对第叁人发生效力。该问题的解决影响着债务人主张抵销的范围以及第叁人权益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对抵销制度关注甚少,研究也多集中于抵销溯及效的讨论,对抵销的第叁人效力问题则尚无进行理论研究。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即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扣押中的抵销为视角,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及不足,并结合比较法考察,进一步明晰影响抵销对第叁人发生效力的核心问题,最后就我国相关抵销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为抵销对第叁人的效力概述。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范围受制于抵销的成立要件,所以首先就抵销的概念进行了梳理,指出本文所涉抵销主要指的是法定抵销。其次,分析了抵销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最后,分析了抵销对第叁人的效力意义,并提出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抵销对第叁人的效力表现,为后续章节的开展奠定基础。第二章为债权让与中的抵销及其对第叁人的效力。抵销权是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一项重要的抗辩权,债务人主张抵销的范围影响着抵销对受让人发生效力的范围。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关于债权让与场合下债务人主张抵销的立法现状和现存问题,接着针对我国现存问题,从比较法视角考察了域外国家或地区关于债权让与中债务人抵销权的研究,以期发现债权让与情形下,影响债务人主张抵销范围的因素。第叁章为扣押中的抵销及其对第叁人的效力。在被动债权受扣押时,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范围影响着抵销对扣押债权人发生效力的范围。笔者首先对我国现行法进行了梳理,指出当前我国缺乏对扣押中的抵销的立法规定,存在立法空白和由此带来的现实问题,接着对日本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司法实践或立法进行了考察,以期了解债权受扣押时,抵销对第叁人发生效力的范围以及为我国扣押中的抵销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经验。第四章为抵销对第叁人效力的核心问题及未来展望。结合上述债权让与和扣押两制度下债务人主张抵销的要件分析,提出影响抵销对第叁人发生效力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抵销权人的抵销期待,不同的判断基准影响着抵销对第叁人发生效力的范围。随后针对当前我国现存问题,分别对债权让与中的抵销制度和扣押中的抵销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5)
钟淑健[2](2012)在《附时效抗辩权债权的抵销——从民事抗辩权的效力角度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胜诉权消灭与时效抗辩权客体的一体化关于附时效抗辩权的债权能否抵销问题,作为肯定观点的主要理由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胜诉权,胜诉权消灭但债权仍然存在,所以辨明诉讼时效的客体及其与时效抗辩权的关系对于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一)诉讼(消灭)时效客体的立法例诉讼时效的称谓源自于苏俄国民法,其本质与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相同,即经过一定期间后权利人的权利丧失或者受限制。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各国对于时效抗辩权的客体也存在不同认识,目前存在叁种不同的立法例:1.消灭时效的客体为民事权利本身。如意大利、日本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此种立法例下的时效包括第二、叁种立法例下的消灭时效(本文来源于《山东审判》期刊2012年04期)
唐玉富[3](2006)在《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上的抵销是民事诉讼中一个不容回避的诉讼现象,但是中国的诉讼实践却恰恰走着一条相悖的路径。抵销诉讼是两大法系国家的制度化选择。实践的迫切需求和制度空位的巨大断裂使得我国建立抵销诉讼成为必要。以实然的诉讼制度为基点,考量两种模式的抵销诉讼的优劣,反诉模式的抵销诉讼成为我国制度建构的理性选择。这种模式抵销诉讼的建立也提供了既判力正当化的制度根据。 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抵销诉讼基础理论概述。本章首先考虑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对抵销的类型化分析,指出审判上的抵销亦是抵销的一种,然后解明诉讼上的抵销的涵义,并予类型化阐述。诉讼上的抵销是一种诉讼行为。这就为抵销诉讼的建构提供了前提条件。抵销诉讼是指在诉讼程序中,被告主张诉讼上的抵销而引起的请求权交叉的诉讼形态。抵销诉讼有着严格的法律要件,并具多重功能:增进效益;发现真实;保障正义;保证安定。 第二章是抵销诉讼的比较法考察及我国的模式选择。本章对两大法系的抵销诉讼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将英美法系的抵销诉讼称为反诉模式,将大陆法系的抵销诉讼称为抗辩模式。但是在我国,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抵销,法院往往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诉讼上的抵销和抵销诉讼明显缺位。根据我国的现实,笔者否定了抗辩模式的抵销诉讼在我国建构的可行性,进而从反诉牵连要件的缓和、既判力的复杂性以及法的安定性叁个方面的分析中,得出结论,我国应当建立反诉模式的抵销诉讼。 第叁章是抵销诉讼判决的效力。文章详尽考量、比较了两大法系抵销诉讼判决的效力并获得有益的启发。据此,笔者结合我国法律规定详尽阐述了抵销诉讼判决的拘束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执行力和形成力,文章的重点在于抵销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是一个异常复杂的体系,但是作者从实用的视角尽量使其简单化。抵销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包括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界限叁个方面。 第四章是抵销诉讼在我国的制度建构。文章结合案例运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剖析了我国的抵销诉讼的现状,具体包括:否认诉讼上的抵销的合理存续;反诉模式的抵销诉讼运用率极低:抵销诉讼判决的效力经常被刺破。针对我国抵销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6-03-01)
肖建华,唐玉富[4](2005)在《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抵销诉讼是两大法系国家的制度化选择。实践的迫切需求和制度空位的巨大断裂使得我国建立抵销诉讼制度成为必要。以实然的诉讼制度为基点,考量两种模式的抵销诉讼的优劣,反诉模式的抵销诉讼成为我国制度建构的理性选择。这种抵销诉讼模式的建立也提供了既判力正当化的制度根据。(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05年06期)
廖军[5](2004)在《论抵销的形式及其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抵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至抵销适状之时的效力,立法采纳溯及既往与否的观点将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抵销权的性质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抵销溯及力理论实际上是由法国法确认的自动抵销理论的残留痕迹,也是建立在自中世纪以来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经典着作的错误理解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抵销具有溯及力的立法主义与民法的基本制度有明显的冲突,因此,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将抵销主张的时间与其效力发生的时间统一起来。(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3期)
韩世远[6](2001)在《法定抵销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符合其要件时,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抵销;具体是指在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的场合,可以以一方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1-12-07)
抵销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胜诉权消灭与时效抗辩权客体的一体化关于附时效抗辩权的债权能否抵销问题,作为肯定观点的主要理由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胜诉权,胜诉权消灭但债权仍然存在,所以辨明诉讼时效的客体及其与时效抗辩权的关系对于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一)诉讼(消灭)时效客体的立法例诉讼时效的称谓源自于苏俄国民法,其本质与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相同,即经过一定期间后权利人的权利丧失或者受限制。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各国对于时效抗辩权的客体也存在不同认识,目前存在叁种不同的立法例:1.消灭时效的客体为民事权利本身。如意大利、日本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此种立法例下的时效包括第二、叁种立法例下的消灭时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抵销的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刘旭.论抵销对第叁人的效力[D].山东大学.2019
[2].钟淑健.附时效抗辩权债权的抵销——从民事抗辩权的效力角度解析[J].山东审判.2012
[3].唐玉富.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D].中国政法大学.2006
[4].肖建华,唐玉富.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J].政法论丛.2005
[5].廖军.论抵销的形式及其效力[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
[6].韩世远.法定抵销的效力[N].人民法院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