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罪刑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法,关系,原则,相适应,罪责,刑罚,法治。
罪刑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魏汉涛[1](2019)在《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确立以来的两百多年中,科学技术可谓日新月异,社会生活的变迁犹如沧海桑田,人们价值观念的嬗变似斗转星移,刑法罪名也在成倍地增长。新时代,价值目标趋向多元,行为被犯罪化的原因也趋向多元,与之相适应的罪刑关系法则也应当趋向多元。视角局限:未考虑查处概率(一)成本收益理论导出的刑罚配置法则根据法经济学理论,只有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理性犯罪人才会选择犯罪。犯罪成本由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构成,隐性成本又包括潜在成本和机会成本。显性成本类(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9年07期)
付胥宇[2](2019)在《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均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扩张,其实质的侧面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产生一定重合,从而部分地架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如下进路可供选择:将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取代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罪刑法定原则限定为形式的侧面,排除实质的侧面。第叁种进路是较为合理的选择。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从起源、内容及制度支撑方面都值得质疑。应当回归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还原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然价值。(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魏汉涛[3](2019)在《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借助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不难发现,未考虑查处概率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先天不足。风险社会来临后,刑法应对社会风险的举措已经跳出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羁绊,这表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社会基础渐渐被侵蚀。刑事和解的推广、积极一般预防的提出,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地位日渐式微。当前的情势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产生时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已大为不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当前自然会表现出诸多局限性。在价值多元、目标多元的今天,决定罪刑关系的法则也是多元的,应当根据刑法规制不同犯罪的目的分类讨论不同犯罪的罪刑关系。罪刑相适应应当回归为自然犯罪刑关系的基本法则;刑罚与潜在危害相称应当作为风险犯罪的罪刑关系法则;行政犯的罪刑关系应当遵循刑罚与规范违反程度及所违规范的重要性相适应法则;贪利型犯罪与法经济学的理论模型最为接近,成本与收益均衡才是贪利型犯罪罪刑关系的理想法则。(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4期)
李冠煜,顾家龙[4](2018)在《量刑原理中的罪刑均衡与犯罪预防关系再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量刑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下,有必要再次探讨罪刑均衡与犯罪预防之间的关系。随着"幅的理论"和"点的理论"逐渐趋向融合,我国的量刑原理只需适当借鉴这两种学说的部分内容,以前者为起点,以后者为终点,来消解罪刑均衡与犯罪预防之间的矛盾。根据并合主义和消极的责任主义,预防犯罪的考虑不能逾越罪刑均衡的限制;除非特别预防的必要性很小,否则不得减轻处罚;当两种预防的需要不一致时,只能结合罪行轻重和具体情节进行慎重判断。以此为契机,为全面实现量刑公正,必须进一步完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单奕铭[5](2018)在《犯罪化趋向下的罪刑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法立法修正过程中,呈现出一定的犯罪化趋向。立法犯罪化的具体体现包括罪名及规制范围扩张、共犯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在修改补充罪刑规定、调整刑罚结构的同时,对相关罪名及刑罚措施的从宽修正有限。立法对罪的调整主要表现在扩张犯罪圈,对刑罚的调整有诸多重刑主义体现。现行刑法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又严又厉"的特征,罪与刑互动关系缺位。立法犯罪化背景下,应当坚持理性立法观与理性刑罚观,推动刑罚措施多元化,实现刑罚轻重均衡。(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王志祥,臧蒙[6](2017)在《罪刑关系的新进展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我国晚近刑事立法为基础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晚近刑事立法在犯罪和刑罚方面都显现出了新的动向。在犯罪方面,犯罪门槛降低,大量轻罪入刑;在刑罚方面,废除备而不用、备而少用的死刑罪名并没有对刑罚结构产生实质影响,但随着生刑不断加重,刑罚投入量显着增加。犯罪与刑罚在立法上的"一轻一重",影响了罪刑关系在整体上的协调。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犯罪与刑罚要形成联动,既要深入推进死刑制度改革和严格限制加重生刑,也要区分重罪和轻罪、推动刑法轻罪化改造、完善与轻罪相适应的轻刑体系。(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21期)
郑海,李国华[7](2017)在《中观视野下重新犯罪的罪刑样态与耦合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新犯罪的内在结构与前后罪的外在关联是透析重新犯罪机理并确定防控策略的基础。通过采集全样本数据,运用相关分析、交互分析等研究方法发现:犯罪方面,重新犯罪多为贩卖毒品、盗窃犯罪等贪利性犯罪;主要侵犯私法益;以非暴力、轻微犯罪居多并呈现出"一低叁高"等基本特征;刑量方面,轻刑适用率较高;前后罪的耦合性方面,犯罪行为收缩为贩卖毒品与盗窃两大犯罪类型,在初犯、毗邻犯罪以及惯常犯罪中,惯常犯罪的"惯性效应"最为显着;总体而言,"再犯一次"在历次犯罪中受罚最重,而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再犯的刑量逐渐走低。据此,治理对象圈定化、从宽处理审慎化、制裁措施多元化以及控制节点前置化是实现重新犯罪控制的有效策略。(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戴宁[8](2017)在《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的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的总目标就是实现社会保护机能以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这是一个总目标,并不是刑法的其中一个要素体现出来的价值。实际上,人们通常认为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既有人权保证又有社会保证,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将刑法的机能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混为一谈了,将整体的刑法机能看成是其某一个构成要素的机能,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必须要对整个刑法价值目标服务,但是,这也不可以直接当成是价值内容。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本文重点针对罪刑法定以及刑法机能的关系进行相关的研究,在对两者含义分析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确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9期)
陈志军[9](2017)在《罪刑法定与行政法治的关系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应当正视行政法和刑法的共性和差异性,以良性的行政法治为基础,实现符合实质正义要求的刑事法治。刑法和行政法诸多差异的根源在于其基本原则的不同旨趣:一是"法"的指导原理不同;二是"法"的渊源范围不同。在立法层面应当注意:刑法的空白罪状援引行政法补充的合理范围;小犯罪圈模式国家刑法介入行政管理的合理限度。在司法层面应当注意:行政法的修改对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的影响;从实质上把握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引用行政法规范性文件解释刑法时应当慎重审查。(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韩劲松[10](2017)在《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的分析与厘清——透过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之表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描述犯罪本质的术语"社会危害性"遭受到"具有政治色彩""非专属性""空泛、模糊和不确定性""缺乏规范质量""可能为随意出入人罪提供超法规依据""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等诸多质疑和批判。"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所共有的特征,所谓罪刑法定原则与之相冲突,只是在极端社会环境下显现出的表象。在司法中,模糊评价不可或缺,非规范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事实上难以截然剥离,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附着于该术语的政治色彩也是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并非其本身固有的属性。立法规定何种犯罪概念,以及是否规定犯罪概念,对刑事法治均无影响。(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罪刑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均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扩张,其实质的侧面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产生一定重合,从而部分地架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如下进路可供选择:将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取代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罪刑法定原则限定为形式的侧面,排除实质的侧面。第叁种进路是较为合理的选择。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从起源、内容及制度支撑方面都值得质疑。应当回归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还原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然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刑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魏汉涛.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J].社会科学文摘.2019
[2].付胥宇.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9
[3].魏汉涛.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J].政治与法律.2019
[4].李冠煜,顾家龙.量刑原理中的罪刑均衡与犯罪预防关系再论[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单奕铭.犯罪化趋向下的罪刑关系[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6].王志祥,臧蒙.罪刑关系的新进展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我国晚近刑事立法为基础的分析[J].人民检察.2017
[7].郑海,李国华.中观视野下重新犯罪的罪刑样态与耦合关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8].戴宁.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的关系研究[J].法制博览.2017
[9].陈志军.罪刑法定与行政法治的关系协调[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10].韩劲松.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的分析与厘清——透过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之表象[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