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程序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程序,进路,决策程序,规章,条例,简易程序。
行政程序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吴学安[1](2019)在《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构筑行政权力牢笼》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基本法,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9-05)
奂童鹤[2](2019)在《关于我国行政计划程序立法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计划作为行政行为,对其进行程序规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计划具有广泛裁量性和法定性等特征,故行政计划程序至少应当保障"最小的公正",我国行政计划程序的立法也应如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张维[3](2019)在《加快行政程序法立法进程》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程序立法在学界呼吁多年后,在政协委员中也引起共鸣。3月3日,在全国政协十叁届二次会议开幕式上,全国政协副主席苏辉所作的政协十叁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中,还提及了委员们有关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建议。目前,行政程序立法已被列入十(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3-07)
牟效波[4](2019)在《我国新行政立法程序的进步与保守:比较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比我国新旧行政立法程序的不同,以及我国新行政立法程序和美国联邦制规程序的不同,发现我国新行政立法程序虽取得一定的进步,但仍然有待完善之处。国务院希望通过此次修订,使行政立法程序能够吸取更多民意,但是在这方面的改变略显保守,通过使用"可以"等非强制性术语以及含义较模糊的例外性条款,将是否向社会公开征求民意的决定权仍然保留给了行政立法机构。与此相比,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向社会公开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并且例外情形规定得很明确,行政机构几乎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这种不同可能与行政立法程序的制定主体有关。完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是今后优化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重点。(本文来源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刘家海[5](2018)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立法本义及其司法适用——从某高速公路超速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争议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改变《行政处罚法》这一立法本义。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却将简易程序视为"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可以事后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事实上背离了上位法的立法本义,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并舍弃,依据上位法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陆洲,于晴晴[6](2018)在《论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进路——以河北省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是将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环节予以法治化,把灵活多变的行政决策上升为稳定的法律规定的过程。通过对我国17个省份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比较考察,提出河北省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进路。在立法原则上,应坚持科学决策原则、民主决策原则与依法决策原则;在立法框架和具体内容上,除总则、决策动议、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分别作为专章予以规定。关键在于界定重大的范围包括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与主体范围及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进行决策程序设计,并且在与中央立法保持一致前提下,充分考虑地方特点,进一步实现立法的精细化。(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11期)
丁延龄[7](2018)在《行政立法起草模式之协商规章制定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立法研究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立法审议和立法结果,而非决策理论,这提醒研究者注意那些更为隐蔽的权力面相,例如立法起草过程中存在的权力现象。事实上,法律草案的大部分内容都有很大的机会转化为最终的立法结果。因此,立法起草程序的设计将会直接决定立法的质量。在行政立法领域,除了各政府部门分别负责立法起草这一传统模式之外,还有委托专家(又分为政府内部的专家和政府外部的专家)立法起草模式和协商规章制定程序两种模式。通过与专家立法起草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协商规章制定程序的基本理念、适用情景和程序设计,俱是为了更有效地应对现代行政立法起草对于民主性、科学性、效率性和可操作性的综合要求。(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宋向杰[8](2018)在《论中国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制度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已经不再只是司法领域的概念,它已经运用于行政、立法领域,并形成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等正当法律程序形式。正当行政立法程序不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也不是"正当"和"行政立法程序"两个词汇的简单拼凑,而是一种由行政立法的动议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和评估制度等一系列程序制度组成的集合体。这些制度是构造正当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起点、关键、中轴和保障。正当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构造,还要求公众具有良好的参与意识。(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李玉振[9](2018)在《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法治与传统法治的最主要的分水岭在于:传统法治主要侧重于控制授予政府权力的范围,而现代法治则更加注重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以现代法治的视角观之,行政程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规范与约束行政权力的功能,建立承载一定价值追求的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的重要课题。《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翻开了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史上新的一页。此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呈现出系统化的倾向。我国虽然没有着手进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但是在立法方式上采取了单行法先行的策略,为建立我国行政程序法体系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今天,我国在主要的行政领域已有行政程序单行法进行规范,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分别对特定行政领域设定了有关的程序规范,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所取得的这些成就对确保行政权依法行使、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进行了一个简要的回顾与观察,注重特定法律文本制定时的社会背景,在历史背景下解读相关法律文本,强调历史性理解,而不是脱离相关历史条件的字面解释。因此,在分析相关法律文本时,笔者搜集并查阅了大量的立法资料,包括立法说明、参与立法的人员撰写的解读、回忆性的资料等。笔者试图回到当时法律文本制定时的历史关口,结合当时的社会条件,研究并分析当时为什么如此设计相关制度。我国目前行政程序分散立法的模式暴露出了许多弊端,主要有:重复立法,浪费了立法资源;存在立法空白,有些行政领域一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则进行规范;立法冲突的发生,不同单行立法之间就同一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当前的行政程序立法,总体上来看管理法色彩浓厚,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尚有不足。正当程序原则对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在相关立法“缺位”时有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其更是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程序立法之中,具体规则的制定应受其引导,体现着正当程序原则的理念。依法行政的成败,一定程度上决定于相关立法,程序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实际已经走上了地方先行、单行法先行的道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行政程序立法要求,也让我们重新思考在我国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时机是否已经成熟。事实上,《行政程序法》曾列入到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中,但在之后的历次立法规划中没有再次出现过。由此可见,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道路之曲折。本文在对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同时在借鉴国外行政程序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提出了设想与建议。(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8-05-30)
左言晓[10](2018)在《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不断提升,从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到当代的代议制,再发展到今天的参与制民主。随着参与制民主与民主行政理论的兴起,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中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由此而产生的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程序(以下简称公众参与程序),逐渐成为监督公权力执行的有效监督机制。纵观我国公众参与程序的发展,《立法法》确立并发展了公众参与程序的原则,《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则细化了公众参与的程序。具体来说,公众参与程序指的是政府部门在立法信息公开前提下,公众能够实际的参与到行政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等阶段中,并且提出意见与见解,并最终得到政府立法部门反馈建议的一系列程序,这之中其实包括了几大程序,主要有信息公开程序、公众参与程序,信息公开程序是公众参与的前提程序,公众参与程序是保证公众参与的实际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笔者这里提到的行政立法中的“法”指的是政府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总称。纵观国内外,美国、英国等国家都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公众参与程序,这都保障了其公民能够实际的参与到行政立法的进程中来,从而有效地监督和限制了公权力。本文主题为我国的公众参与程序研究,主要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的公众参与程序的构成,这一模块主要是介绍本文重点要研究的两大程序:信息公开程序、公众参与程序,本文从公众参与程序的构成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出发,论证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这是本文的第一板块。接下来,结合国内外先进的公众参与程序,提出了我国公众参与程序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缺失、行政立法立项阶段程序缺失、听证会程序不完善等缺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参与虽然有相应的规定,但因着相关配套程序不完善,听证会程序规定不够详尽,导致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有效性得不到体现,立法很难体现公众的利益诉求,行政立法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因此针对我国公众参与程序所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叁大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一是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给公众之后的参与提供便利;其次是建立行政立法动议制度,即公众在立项阶段可以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并且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申请政府立项;最后是听证程序的改进和完善,这其中主要包括完善参与人的代表制度和建立听证信息反馈程序。(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8-05-17)
行政程序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计划作为行政行为,对其进行程序规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计划具有广泛裁量性和法定性等特征,故行政计划程序至少应当保障"最小的公正",我国行政计划程序的立法也应如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程序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吴学安.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构筑行政权力牢笼[N].人民法院报.2019
[2].奂童鹤.关于我国行政计划程序立法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
[3].张维.加快行政程序法立法进程[N].法制日报.2019
[4].牟效波.我国新行政立法程序的进步与保守:比较的视角[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9
[5].刘家海.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立法本义及其司法适用——从某高速公路超速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争议案谈起[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6].陆洲,于晴晴.论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进路——以河北省为例[J].河北法学.2018
[7].丁延龄.行政立法起草模式之协商规章制定程序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
[8].宋向杰.论中国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制度构造[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9].李玉振.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8
[10].左言晓.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序研究[D].青岛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