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生物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

水生生物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广义上而言,种群内部、各物种之间及其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作为生存的基本条件,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也是粮食安全及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以下简称ABS)是《生物多样性公约》需要落实的三大重要目标之一,实施手段包括适当获取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实现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可利用、分享惠益。该公约的第15条强调原则: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等。论文的第二章通过梳理历届《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决议报告,了解到ABS磋商进程,工作始于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以下简称为COP4),COP4决定建立一个地区平衡的ABS专家组;COP5同意设置ABS工作组,制定了具体的指导方针,这些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惠益分享机制、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传统知识的保护等。COP6通过《波恩准则》。发展中国家很不满意《波恩准则》只是一个自愿性指南,要求建立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2002年9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以及第57届联大(2002年)和联合国全球高峰会议(2005年),希望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建立一项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经过八年的艰苦谈判,COP7通过了ABS能力建设行动计划,授权ABS工作组谈判ABS国际制度(根据Ⅶ/19D号决定),标志着ABS国际制度谈判的实质启动。COP8要求ABS工作组于2010年完成ABS国际制度的谈判。COP-9通过了谈判路线图提交制度,计划在COP10审议。然而,谈判异常艰苦,ABS工作组共召开9次会议,其中第9次会议进行4次(续会3次)2010年10月18日至9日在日本名古屋召开COP10,主要围绕制订ABS议定书开展谈判,还成立了“非正式协商组”。在东道主日本政府的努力下,最终在2010年10月30日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名古屋议定书》[1]。论文的第五章重点阐述中国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具体实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立法。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2011年)领导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同时还有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大部分省市政府加强建设环保、农业、林业、海洋等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机构,并成立了跨部门协调机制。中国发布实施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国务院还批准实施了《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全国海岛保护规划(20112020)》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开展了生态省、市、县创建活动,启动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首批确定46个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使生物多样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中国在多边合作、双边合作、南南合作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成果。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公约的缔约方。中国积极参与这些公约的谈判,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与国际多边体系建设,为推动《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国际层面的发展和履约进程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提供资金支持。中国与全球环境基金(GEF)、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机构一起实施了一批生物多样性项目,促进了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落实保护管理理念、技术和资金)。尽管中国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但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受威胁的比例:脊椎动物为35.9%,无脊椎动物为34.7%[2],受威胁植物有3767种,约占评估高等植物总数的10.9%;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高等植物达10102种,占比29.3%。尤其是水生生物遗传资源丧失的问题突出,中国海洋营养指数低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主要还是因为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态系统服务能力退化严重(从二十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鉴于伏季休渔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中国海洋营养指数开始呈平稳上升趋势[3]。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仍然任重道远,目前中国海洋营养指数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客观分析造成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直接原因有:(1)野生生物生境的退化或丧失,比如湿地开垦、海岸线开发、大型工程建设(交通、水电等),生境破坏,种群繁衍面临直接威胁。(2)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高强度捕捞加剧了海洋渔业资源的衰退。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执法行动,但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地区还很猖獗。(3)环境污染。江河湖海的水体污染严重,直接威胁水生生物多样性。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的使用,造成面源污染。中国管辖海域水环境状况总体较好,但近岸海域水污染严重。海洋环境污染不仅严重损害海洋生物多样性,而且引起海洋生态灾害(如赤潮等)。(4)外来物种入侵。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外来入侵物种有500余种,对环境和经济带来巨大损失。(5)气候变化。气候变化使生物物候、分布和迁移发生改变,使一些物种在原栖息地消失;使有害生物的分布范围改变,危害加剧。中国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法制和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2)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3)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突出;(4)经费投入不足(5)科学研究相对滞后。中国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今后一段时期是关键时期,只有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投入更多的资源,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今后应优先开展如下重点工作:(1)完善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制订《湿地保护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条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用途管制制度、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尽快把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纳入生态补偿政策,特别是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加快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在资金和制度上给予支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对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遗传资源出入境的执法检查力度。(2)促进公众参与,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社会全员关注的良性氛围,不断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作用,大家一起来出主意想办法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与此同时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至始至终也离不开社会各方的监督。(3)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出针对各主体功能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措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国土生态安全。切实执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强化对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的监管,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家、部门和地方相关规划。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管理,落实生态恢复责任。建立评估监督机制,促进各项规划的有效实施。(4)进一步完善就地保护网络,加大保护力度。优化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空间结构,科学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体系,建立国家公园体制。(5)加强机制与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的统筹协调能力,继续发挥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能力建设,尤其要加强对地方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管理能力不断提高。(6)定期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体系和发布制度。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的动态变化,发布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有针对性地实施对重要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有效监控。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   二、研究意义及作用
  •   三、研究目标和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法背景
  •   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1.2 《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
  •   1.3 《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     1.3.1 《名古屋议定书》的重要性
  •     1.3.2 《名古屋议定书》涵盖内容
  •     1.3.3 《名古屋议定书》的核心义务
  •     1.3.4 辅助实施的工具和机制
  •   1.4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   1.5 其它国际文书及程序
  •     1.5.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拉姆萨公约》)
  •     1.5.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
  •     1.5.3《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波恩公约》)
  •     1.5.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 TRIPs 协议)
  •     1.5.5《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   小结
  • 第二章 水生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磋商进程
  •   2.1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
  •     2.1.1 首次关注内陆水域生物多样性议题
  •     2.1.2 与《拉姆萨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协同增效
  • 2010 年)'>    2.1.3 通过《波恩准则》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战略计划》(20022010 年)
  •     2.1.4 优先关注海水养殖、压载水外来物种、珊瑚白化
  •     2.1.5 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地位
  •     2.1.6 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域的科学准则
  • 2020 年)'>    2.1.7 通过《名古屋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战略计划》(20112020 年)
  •     2.1.8 编制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意义的海洋区域标准
  •     2.1.9 制定实现爱知生物多样性指标的《平昌路线图》
  •     2.1.10 《坎昆宣言》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渔业和水产养殖的主流
  •     2.1.11 要求缔约方制订《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
  •   2.2 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SBSTTA,以下简称科咨机构)
  •   2.3 其他国家履约实践
  •   小结
  • 第三章 实现水生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战略计划
  • 2020 年)'>  3.1 《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20112020 年)
  •   3.2 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
  •   3.3 《全球生物多样性展望》(第四版)
  •   3.4 平昌路线图
  •     3.4.1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6
  •     3.4.2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9
  •     3.4.3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10
  •     3.4.4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11
  •     3.4.5 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12
  •   小结
  • 第四章 与水生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有关的热点问题
  •   4.1 国家管辖外的海洋遗传资源(BBNJ)问题
  •   4.2 生物多样性纳入捕捞渔业和水产养殖业主流工作
  •   4.3 全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制模式创新
  • 第五章 中国水生生物多样性及其遗传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
  • 2030 年)'>  5.1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
  •   5.2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国家报告
  •   5.3 省级行动计划——以湖北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为例
  •     5.3.1 湖北省水生生物现状
  •     5.3.2 总体目标
  •     5.3.3 主要内容
  •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实现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建设
  •   6.1 制定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技术标准
  •   6.2 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促进惠益分享
  •   6.3 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
  •   6.4 组织广泛的公众参与——以水生生物资源增殖为例
  •     6.4.1 公众参与概述
  •     6.4.2 公众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的发展
  •     6.4.3 完善增殖放流活动中公众参与的对策
  •   小结
  • 第七章 对COP15“中国方案”的思考
  •   7.1 构建基于海洋保护的“蓝色伙伴关系”促进双边合作
  •   7.2 基于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
  • 结论
  •   一、主要研究成果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文章来源

    类型: 博士论文

    作者: 陈祺

    导师: 黄硕琳

    关键词: 水生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保护

    来源: 上海海洋大学

    年度: 2019

    分类: 基础科学,农业科技,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资源科学,资源科学,水产和渔业,行政法及地方法制,国际法

    单位: 上海海洋大学

    分类号: D996.9;D922.68;S931

    DOI: 10.27314/d.cnki.gsscu.2019.000223

    总页数: 85

    文件大小: 148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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