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犯罪,现状,不足,完善
破产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马慧敏,孙敦振[1](2016)在《论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侵犯债权人利益和破坏破产秩序的破产犯罪也日益增多。目前,我国法律在破产犯罪的相关规定上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探讨了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并从刑法和破产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破产犯罪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6年21期)
何伟波[2](2016)在《中日破产犯罪立法比较研究——以新、旧日本《破产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典虽然历经八次修正,但对破产犯罪的规定屈指可数,这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侵害债权人财产权行为的打击,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1922年日本《破产法》首次详细的规定了破产犯罪罚则,而2004年日本通过了新的破产法,在对1922年旧《破产法》进行重大修订之后,建立了顺应时代特点的完善而合理的破产犯罪罪名体系。文章从中日破产犯罪立法状况及新日本《破产法》呈现出来的诸多新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破产犯罪立法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借鉴日本破产犯罪立法来完善我国破产犯罪体系,为我国破产犯罪立法的发展探寻益处。(本文来源于《福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行江[3](2014)在《德国破产犯罪罪名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犯罪作为一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对其的立法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德国刑法典更是用专门一章对破产犯罪进行规制。德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对破产犯罪情有独钟,公开出版和发表了很多书和文章。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破产犯罪研究较少。鉴此,本文以下就德国破产犯罪的具体罪名进行阐述,以期对完善我国立法、丰富刑法理论研究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4年02期)
行江,瞿晔[4](2013)在《日本破产犯罪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近现代破产犯罪的早期规定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近代立法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借鉴德国立法的基础上制定1922年《破产法》罚则,破产犯罪第一次完整、系统地被规定在破产法中。1922年《破产法》实施了八十多年,直到2004年日本才通过新《破产法》即现行《破产法》。现行《破产法》之破产犯罪立法对1922年规定进行大范围的修改,新增了法人犯罪处罚,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维持了客观处罚条件规定,涉及刑法总论的诸多问题。(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何聪,田娜[5](2012)在《新型破产犯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制度是国家运用其强制力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市场经济有着巨大的调整作用。破产犯罪侵犯的法益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新型破产犯罪规制集中在四个方面,破产过程中逃避债务、破产法律关系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的渎职行为、行为人故意破产、破产犯罪共犯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2年07期)
林瑀[6](2012)在《论我国大陆地区破产犯罪立法发展趋势——对比台湾地区破产犯罪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典已经八次修正,但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寥寥无几,破产犯罪的立法工作依然相当滞后。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破产犯罪立法演变背景和特征的分析,对比台湾地区破产犯罪的立法状况,为大陆地区破产犯罪的立法发展做出展望。(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2期)
柴丽[7](2012)在《论我国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法》明确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刑法只确定了虚假破产罪,对其他破产犯罪罪名未涉及。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的确定对惩治破产犯罪行为是十分必要的。结合破产法的规定主要可确定虚假破产罪、渎职导致破产罪、管理人玩忽职守罪、违反说明义务罪、违反提交义务罪、逃避破产清算罪、第叁人的欺诈破产罪、逃避破产清算罪、过失破产罪等罪名。(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2年04期)
刘倩[8](2011)在《论构建我国破产犯罪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商事活动时刻伴随着竞争与优胜劣汰,这也就决定了破产成为了经济活动中的常见现象。破产机制在得到广泛运用,破产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其不仅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经济的安全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威胁。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破产犯罪体系并未不健全,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下,并不能有力对破产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上半月)》期刊2011年07期)
林瑀[9](2011)在《我国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法典中尚未确立破产犯罪这一类犯罪,也无破产犯罪的类罪名。而已有的罪名大多产自于特殊的经济条件下,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科学性,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合理的破产犯罪罪名体系。本文对如何构建一套健全完善的破产犯罪罪名体系做出了一些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1年05期)
林瑀[10](2011)在《破产犯罪犯罪构成之立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法出台后的四年时间里,刑法中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迟滞不前。本文通过对破产犯罪客体的重新定位,对破产犯罪时间和情节,主体范围的明晰化分析,以及破产犯罪主观方面的考量,架构破产犯罪的犯罪构成基本框架。(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下半月)》期刊2011年01期)
破产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法典虽然历经八次修正,但对破产犯罪的规定屈指可数,这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侵害债权人财产权行为的打击,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1922年日本《破产法》首次详细的规定了破产犯罪罚则,而2004年日本通过了新的破产法,在对1922年旧《破产法》进行重大修订之后,建立了顺应时代特点的完善而合理的破产犯罪罪名体系。文章从中日破产犯罪立法状况及新日本《破产法》呈现出来的诸多新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破产犯罪立法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借鉴日本破产犯罪立法来完善我国破产犯罪体系,为我国破产犯罪立法的发展探寻益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马慧敏,孙敦振.论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完善[J].祖国.2016
[2].何伟波.中日破产犯罪立法比较研究——以新、旧日本《破产法》为视角[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16
[3].行江.德国破产犯罪罪名解析[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4
[4].行江,瞿晔.日本破产犯罪立法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5].何聪,田娜.新型破产犯罪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6].林瑀.论我国大陆地区破产犯罪立法发展趋势——对比台湾地区破产犯罪立法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7].柴丽.论我国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的构建[J].知识经济.2012
[8].刘倩.论构建我国破产犯罪体系[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
[9].林瑀.我国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的构建[J].中国市场.2011
[10].林瑀.破产犯罪犯罪构成之立法构想[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