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主体,权利,人工智能,中医药,传统,民事权利,法律。
权利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周详[1](2019)在《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智能机器人是不是人"的权利主体资格问题是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核心。"权利主体"的前提性哲学问题,则是一个"人如何定义人"的问题。在农业社会,人类主要面临着"动物是不是人"的问题。中世纪以来的社会主流思想将非人种的"动物"这类古老"主体"逐步排除在权利主体范围之外。在工业社会之后,人类主要面临着"机器是不是人"的问题。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社会主流对"机器是人"观持否定态度。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法学界到了必须认真对待"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问题的时间点。在法理上,将智能机器人"人格化"不存在法律方法论上的障碍。智能机器人也具备了权利主体的智能性这一本质性要素。将智能机器人建构为法律上的"人",尽管可能会对旧有的法教义学体系产生重大的冲击,但具有适应社会发展的正向功能性。从刑法学的发展角度看,在法律观念或制度上承认"智能机器人也是人",可以合理有效地处理涉及智能机器人的各种"犯罪"现象与疑难社会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10期)
王卫明,程高祥[2](2019)在《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欧盟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通过分析数据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对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传播行为进行探讨,认为个人享有对数据的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清除权、携带权、拒绝权等权利。同时,在享有数据权利的同时,个人也应遵从保护未成年人、确保信息安全、保守军事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买卖数据等义务。(本文来源于《现代视听》期刊2019年10期)
褚清清[3](2019)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问题研究——基于权利、权力角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导致新型社会关系的迸发,这引发了人们巨大的法律焦虑,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追问成为了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弱人工智能(TOP-DOWN AI)向强人工智能(BOTTOM-UP AI)的发展使得传统法律主体地位的相关理论无法对人工智能适用,人工智能在现实中应用的蓬勃与法律发展在这一领域的空白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本文力图回归到权利与权力本质内涵角度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进行解析,寻找到矛盾的关键问题所在,并对未来的法律建构提出一些思考。(本文来源于《未来与发展》期刊2019年09期)
宋健[4](2019)在《论中医药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类型——兼谈我国立法的完善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颁布的《中医药法》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赋予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以相关的权利。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不能涵盖中医药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全部类型,还应当赋予中医药传统知识拥有人、传承人以相应的权利。因此,需要完善立法中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规定,目的是对真正应当享有权利的主体赋予权利。当前可以采取的立法思路有叁种:一是尽快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二是适时修改《中医药法》,叁是研究制定"传统知识保护法"。(本文来源于《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吴配全,尚万[5](2019)在《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后重复授权问题的处理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的,即便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主体(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发生变更,亦应允许变更后的两个权利主体进行协商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本文来源于《科技视界》期刊2019年23期)
朱永倩,张卫彬[6](2019)在《PPP模式下私权主体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PPP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融资模式,为了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短板,PPP模式被广泛运用。在PPP中,存在由于协议本身性质的争议导致协议争议救济无法可依、协议完成后盈利分配问题、协议项目完成后损害赔偿救济纠纷等问题。为了充分保护PPP协议中私权主体的利益,应完善相关立法,提高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契约意识、健全监管制度;明确PPP协议项目的利益分配问题、救济途径及完善立法保障服务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本文来源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8期)
任延武,王文博[7](2019)在《明确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或权利的可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界定对于其发展、应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人工智能作为对自然人智能等价物理再现的结果,与自然人及其智能的发展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其所产生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也应当等价于自然人及其智能所具有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在民事主体范围仍在扩张的情况下,人工智能获得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或主体权利,是具有现实理由和法理支撑的。而鉴于人工智能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不足,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地位或相应的主体权利给予一定限制是恰当和合理的。类似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善,能够更好地调整人工智能的应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文来源于《珠江论丛》期刊2019年02期)
王名[8](2019)在《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下多元主体的权利边界及公共性之源》一文中研究指出1共建共治共享的深刻内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共建、共治、共享分别从资源整合、治理过程和成果分配叁个维度提出了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共建强调合力合资,共治强调合智合作,共享强调共益共赢。其重心在于一个"共"字,凸显了社会治理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社会治理同时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属性,因此需要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也需要大量公共资源的投入和必要的公权力的介入。(本文来源于《国家治理》期刊2019年28期)
徐艳东[9](2019)在《自由、尊严与主体权利——文艺复兴时期的语言伦理向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的近代化历程首先开始于语言的世俗化运动,"言说自由"构成了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特殊事件。"俗语运动"让语言从中世纪的神学话语"下降"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中,曾被"排除"在语言之外的个体在新语言赋予的交谈功能的帮助下正式走入道德世界。"新口语"在引导人们直接交谈的同时还将身体从封闭性中带出,身体重获自由权。除语言使用外,新的语言生产在艺术与外部世界中的广泛实施充分诠释着人高于万物的特殊尊严,自由和尊严的主体权利由此获得了有效认证。(本文来源于《哲学动态》期刊2019年07期)
袁曾[10](2019)在《权利视阈下的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是解决人工智能发展与人类身份认同焦虑的关键性问题。认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需要考虑人的反身性,否定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的论据无外乎人工智能没有意志、缺乏理性,囿于生产工具的特性而缺乏人的欲望与社会性。通过阐释现代权利理论视阈下的法律主体地位赋予机理,考察法律主体扩张进路,探究法律主体资格证成范式,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与资格赋予的可能。在实现人工智能为人类服务的共识基础上,确定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有限性并明确阈值范围,以减少法律对技术发展造成的阻力。(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9年04期)
权利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针对欧盟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通过分析数据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对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传播行为进行探讨,认为个人享有对数据的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清除权、携带权、拒绝权等权利。同时,在享有数据权利的同时,个人也应遵从保护未成年人、确保信息安全、保守军事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买卖数据等义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周详.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之提倡[J].法学.2019
[2].王卫明,程高祥.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J].现代视听.2019
[3].褚清清.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问题研究——基于权利、权力角度分析[J].未来与发展.2019
[4].宋健.论中医药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类型——兼谈我国立法的完善思路[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吴配全,尚万.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后重复授权问题的处理方式[J].科技视界.2019
[6].朱永倩,张卫彬.PPP模式下私权主体权利保护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任延武,王文博.明确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或权利的可行性分析[J].珠江论丛.2019
[8].王名.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下多元主体的权利边界及公共性之源[J].国家治理.2019
[9].徐艳东.自由、尊严与主体权利——文艺复兴时期的语言伦理向度[J].哲学动态.2019
[10].袁曾.权利视阈下的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