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论文_李涛,李鲁宁

导读:本文包含了船舶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船舶,内河,责任保险,新材料,责任,被保险人,长江。

船舶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李涛,李鲁宁[1](2019)在《关于我国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研究Ⅱ——适用于我国内河船舶污染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交通运输部海事科技项目《内河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研究成果。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制定方法,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限额设定内容、设定方式和设定依据,明确其设定思路并分析其优缺点,进一步确定我国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限额的法律依据,比较责任限额的科学设置方法。在"限额设置区间、区间递进方式、限额变动、起始吨位、使用货币、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对责任限制的免除条件、法律基础"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创新,提出了详细的可操作性设置建议。(本文来源于《交通节能与环保》期刊2019年05期)

李涛,李鲁宁[2](2019)在《关于我国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研究Ⅰ——国内外船舶污染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设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财政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港口近岸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方法及生态修复技术研究"的研究成果。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制定方法,文章通过分析国内外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限额设定内容、设定方式和设定依据,明确其设定思路并分析其优缺点,进一步确定我国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限额的的法律依据,比较责任限额的科学设置方法。在"限额设置区间、区间递进方式、限额变动、起始吨位、使用货币、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对责任限制的免除条件、法律基础"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创新,提出详细的可操作性设置建议。(本文来源于《交通节能与环保》期刊2019年04期)

马士茹[3](2019)在《全国人大代表张锐:加快建立内河船舶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内河航运业的发展,内河船舶数量不断增加,内河水资源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内河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格局不断巩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锐认为,保障长江黄金水(本文来源于《中国交通报》期刊2019-03-14)

朱杰[4](2018)在《海事VTS中心指令不免除船长安全航行责任——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船长作为船舶航行的最高和最终决策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有利于船舶避碰或减损的决策,甚至在特殊及紧急情况下可以忽视或者违背海事VTS中心的劝告、警告、指令或命令。海事VTS中心发出的劝告、警告、指令或命令不等同于船长遵令航行而采取的相应管理和驾驶船舶措施,也不会因此而免除船长遵守相应航行规则,并根据航行实际情况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职责和义务。(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8年06期)

吴权道[5](2018)在《海上保险合同“通常理解”之理解——从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险案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险案受到保险行业高度关注,其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此,根据海上保险合同解释规则,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厘清海上保险合同"通常理解"的基本含义与解释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该案的裁判要旨进行分析与评判,并就此案对保险人带来的启示予以阐述。(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8年09期)

童柳燕[6](2018)在《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研究——由最高人民法院首例船舶建造险案件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建造保险合同既有工程建设保险合同的特点,又有船舶营运保险合同的特点。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船舶自开始交付到建成交船整个期间存在特定风险。在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船舶建造保险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认定。文章在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的框架下,将船舶建造过程分为船舶基本建成前后的两个阶段,并分别考虑这两个阶段的船舶引起的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明确不同阶段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纠纷。(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7期)

张阳,张亮[7](2017)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船舶保险责任中的适用——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被保险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后,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时,应当正确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保险责任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刺激并保障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但两者为独立的责任制度,各自责任的范围内容及认定标准皆不同。限制性债权符合权利束概念,其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则以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为限,一般限定为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后计算相应的保险金额时,应严格区分限制性权利的项目与保(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7年09期)

郭佳泰[8](2017)在《试点新材料应用保险 促进船舶质量提升》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随着市场对船舶功能要求提高、开始追求绿色环保等综合性能,船用耐蚀钢、高性能船舶用铝合金锻件、大尺寸钛合金铸件、自抛光防污涂料等船用新材料成为我国船舶(本文来源于《中国船舶报》期刊2017-09-15)

李彤,张昕[9](2017)在《保险船舶是否发生“用途的改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长期以来为支持我国沿海内河航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因素,近年来利益失衡现象加剧,受到广泛质疑。在司法规制《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各种方法中,解释具有广泛性、正当性、示范性等独到优势,是主要的规制手段。本文从一起近期典型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案件入手,重点围绕法院对保险条款中"用途的改变"等相关条文的解释,提出解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应遵循谦抑原则、区分特别与一般条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并对通常理解阶段的各种解释方法进行了探讨。诚信解释在保险条款解释中应主要作为衡量标准而非具体解释方法以实现保险双方利益的动态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2期)

初北平[10](2017)在《船舶保险中的招标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受损修理,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招标看似简单,其实其中蕴藏着不少学问。在招标问题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修船期与价格之间的平衡问题上易产生利益冲突事故,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合理招标,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都非常重要。被保险人的选择招标条款第1款规定,当保险船舶受损并需要进行修理时,被保险人要像一个精打细算的、未投保的船东一样,对受损船的修理进行招标,以接受最有利的报价。船舶的修理费用与修理时间往(本文来源于《中国船检》期刊2017年04期)

船舶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是财政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港口近岸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方法及生态修复技术研究"的研究成果。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制定方法,文章通过分析国内外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限额设定内容、设定方式和设定依据,明确其设定思路并分析其优缺点,进一步确定我国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限额的的法律依据,比较责任限额的科学设置方法。在"限额设置区间、区间递进方式、限额变动、起始吨位、使用货币、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对责任限制的免除条件、法律基础"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创新,提出详细的可操作性设置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船舶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李涛,李鲁宁.关于我国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研究Ⅱ——适用于我国内河船舶污染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建议[J].交通节能与环保.2019

[2].李涛,李鲁宁.关于我国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限额的研究Ⅰ——国内外船舶污染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设置研究[J].交通节能与环保.2019

[3].马士茹.全国人大代表张锐:加快建立内河船舶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N].中国交通报.2019

[4].朱杰.海事VTS中心指令不免除船长安全航行责任——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J].航海.2018

[5].吴权道.海上保险合同“通常理解”之理解——从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险案切入[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8

[6].童柳燕.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研究——由最高人民法院首例船舶建造险案件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8

[7].张阳,张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船舶保险责任中的适用——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J].上海保险.2017

[8].郭佳泰.试点新材料应用保险促进船舶质量提升[N].中国船舶报.2017

[9].李彤,张昕.保险船舶是否发生“用途的改变”?[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10].初北平.船舶保险中的招标条款[J].中国船检.2017

论文知识图

瑞典船舶保险公司对1998-2004年船...船舶保险六种方案(方案七至方案...船舶保险六种方案(方案十叁至方...船舶保险六种方案(方案一至方案...船舶保险六种方案(方案十叁至方...

标签:;  ;  ;  ;  ;  ;  ;  

船舶保险论文_李涛,李鲁宁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