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论文_周一帆

导读:本文包含了个人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数据,个人信息,权利,复权,人格权,基本权利,巴西。

个人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周一帆[1](2019)在《论数据保护的两种思路:人格化和财产化——兼论个人基本权利和数据商业价值的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数据的商业流通是大数据时代无法回避的话题。数据保护的两种径路便是分别从这两端出发:前者立足于个人的尊严和隐私,将数据视作是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后者则希望通过明确数据的财产属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最大化数据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我国《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实践。这两种思路代表了不同的价值选择,各自在理论和实践中也都存在不完备的地方。我国应明确数据人格化这一根本特质,兼顾市场主体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和交易数据的正当权益,抓住"匿名化处理"和"当事人同意"两个基本制度,协调好个人基本权利和数据的商业价值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科学经济社会》期刊2019年04期)

赵心宁[2](2019)在《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科技的浪潮将人们带入大数据时代,作为数据核心的个人信息在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陷入了信息被滥用的风险中。当下我国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存在效力层级低、不系统全面的弊端,若将个人信息权纳入宪法保护范畴,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对其基本权利属性加以明确,文章通过论述个人信息权可被《宪法》既有条款涵盖其中、可由《宪法》概括性条款推定、符合宪法基本权利精神内核叁个方面说明个人信息权具有基本权利属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唐智彬,胡媚[3](2019)在《教育权利与个人能力的双重发展:巴西教育扶贫透视》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巴西形成了涵盖教育内容体系、教育经费、学生资助以及专项教育发展战略的教育扶贫体系,推出了大型系列行动方案,如助学金计划(Bolsa Escola)与家庭津贴计划(Bolsa Familia)、基础教育与教学改进基金(FUNDEF)和基础教育与教师发展基金(FUNDEB)、国家技术和就业培训项目(PRONATEC)以及免费校车计划等。实施专项行动方案,加强质量监控,强化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政策创新等重要经验表明巴西教育扶贫注重赋予贫困人群受教育权利和提升发展能力的双重进步。巴西教育扶贫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包括注重教育基础,发展适合贫困人群的教育类型和内容,以持续性财政政策支持贫困人群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完善教育扶贫质量标准,全方位提高我国教育扶贫的服务水平。(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王卫明,程高祥[4](2019)在《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欧盟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通过分析数据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对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传播行为进行探讨,认为个人享有对数据的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清除权、携带权、拒绝权等权利。同时,在享有数据权利的同时,个人也应遵从保护未成年人、确保信息安全、保守军事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买卖数据等义务。(本文来源于《现代视听》期刊2019年10期)

刘艳红[5](2019)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在刑法学界存在着个人法益说与超个人法益说,之所以存在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立场,盖因学界对该罪究竟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的分歧所致。根据该罪前置法的规定以及刑法对该罪的定位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某种程度上的"自然犯的法定犯化",但其根本性质仍是自然犯,而不是欠缺法益侵害性或者侵害抽象法益的法定犯。为此,本罪法益应该坚守个人法益立场而抛弃超个人法益说。本罪具体保护的个人法益,不是以隐私权为代表的传统个人权利而是在网络信息时代作为新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含有隐私权内容但又超越隐私权的权利,它是兼有精神性权利与物质性权利的综合权利;以之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更能体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护,并因应网络科技时代公民信息权利保障之诉求。(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9年05期)

李勇坚[6](2019)在《个人数据权利体系的理论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要求数据权利体系的界定在隐私保护与数据开发之间进行权衡。数据权利体系的建立需要考虑到数据形成的多主体性、数据个体对数据权需求的多样性、数据交易的复杂性,将数据划分为原始数据、信息和隐私叁个层次,相应建立起以"防止损害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综合考虑数据个体、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等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并基于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基本人权叁个维度对数据权利体系进行调整。(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刘耀华[7](2019)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数据保护权利——瑞典根据GDPR对某高中使用面部识别软件进行罚款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8月20日,瑞典数据保护机构在今年早些时候见到媒体报道后,通过对一个名为Anderstorps的高中学校进行审查,对其进行了20万瑞典克朗的罚款,并发出警告,要求进一步处理。这是瑞典依据欧盟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开出的第一个罚单。(本文来源于《中国电信业》期刊2019年09期)

程关松[8](2019)在《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权利话语》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权利方式保护个人信息是一种世界趋势。立法宜以"人格"要素、"人格性"要素、"非人格性"要素作为客观分类标准,构建以公法为依托,私法为主干,社会法为补充的权利话语体系。按照权利客体的层次,在基本权利和人格权法中解决"人格"要素的精神利益保护问题;在人格权法法定主义放松条件下的财产权法中赋予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解决"非人格性"要素的财产性利益保护问题;在基本权利和社会法中赋予个人保护"人格性"要素的个人信息特权。在合同法中修正"同意"的构成要件;在侵权法中发展个人信息侵权类型;运用权能扩展机制、公法转介技术、风险预防原则,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话语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5期)

毛琳[9](2019)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权利的限制与恢复》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权利必然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这是破产惩戒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发挥制度导向作用的内在要求。关于债务人失权的限度,应当根据所适用个人破产程序的种类而有所不同,且债务人失权的范围和程度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采取动态和弹性机制,以最大限度确保债务人的权利受限与义务履行处于相对等的状态。失权期属于免责考验期的一部分,但不等同于免责考验期,具体来说,对于适用破产清理程序的债务人来说,失权期就是免责考验期;但对于适用债务调整和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务人而言,免责考验期有可能长于失权期。也因此,债务人的复权时间与免责时间有可能不一致,复权期日以失权考验期经过为准,但免责期日应以免责考验期经过为准,二者不能相互混淆。(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程啸,栗长江[10](2019)在《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涉及到自然人的民事权益保护与数据企业的数据活动自由关系的协调。个人数据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并应当通过私权制度对其加以规范和保护。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旨在保护其对个人数据的自主决定利益,从而防御因个人数据被非法收集和利用而侵害既有的人格权与财产权。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并非物权等可以积极利用的绝对权,只有在侵害该权利而导致其他民事权利被侵害时,才能受到侵权法的保护。数据企业对个人数据的数据权来自于其合法收集、存储并支付了对价这一事实行为。数据企业的数据权利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的同时,应该作为绝对权给予更系统的保护。(本文来源于《Social Sciences in China》期刊2019年03期)

个人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科技的浪潮将人们带入大数据时代,作为数据核心的个人信息在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陷入了信息被滥用的风险中。当下我国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存在效力层级低、不系统全面的弊端,若将个人信息权纳入宪法保护范畴,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对其基本权利属性加以明确,文章通过论述个人信息权可被《宪法》既有条款涵盖其中、可由《宪法》概括性条款推定、符合宪法基本权利精神内核叁个方面说明个人信息权具有基本权利属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个人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周一帆.论数据保护的两种思路:人格化和财产化——兼论个人基本权利和数据商业价值的平衡[J].科学经济社会.2019

[2].赵心宁.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权利属性[J].法制与经济.2019

[3].唐智彬,胡媚.教育权利与个人能力的双重发展:巴西教育扶贫透视[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

[4].王卫明,程高祥.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J].现代视听.2019

[5].刘艳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

[6].李勇坚.个人数据权利体系的理论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

[7].刘耀华.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数据保护权利——瑞典根据GDPR对某高中使用面部识别软件进行罚款的分析[J].中国电信业.2019

[8].程关松.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权利话语[J].法学家.2019

[9].毛琳.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权利的限制与恢复[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10].程啸,栗长江.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英文)[J].SocialSciencesinChina.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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