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论文_杜东杰

导读:本文包含了离婚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婚姻关系,精神损失费,家庭暴力,侵权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杜东杰[1](2019)在《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损害赔偿制是夫妻间侵权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夫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弥补受害方损失、抚慰无重大过错方、惩戒过错方,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12期)

魏琦芸[2](2019)在《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人们对离婚的成见渐渐减弱,直接导致我们离婚率的不断提升。为了维护离婚案件中受害一方的正当利益,2008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中又增加了一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条款。由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一些研究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9期)

周峰[3](2019)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完善工作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社会层面暴露出许多新问题,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最为突出的现象之一。针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立法章程中存在的不足,本文基于对现有法规和离婚案件实际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完善策略,通过论述证明其具有一定适用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王旖璞[4](2019)在《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之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就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问题争议颇多,主要集中在受害配偶在请求离婚时,不同干扰情形下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对象是否包括第叁人等。我国法律框架下目前对这一问题的态度较为保守。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依据,可见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受害人仅在法定情形下有权请求赔偿;就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权就不同情形进行酌定,但一般仅认同非婚生子等严重情形下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这一问题世界各国亦有不同立法规制,可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王圆圆[5](2019)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1年修订的我国《婚姻法》中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对新时期的婚姻关系进行了明确,让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可以得到保护,但是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还是比较简单的,很多地方还需要完善。本文对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的一些制度缺陷展开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国内婚姻法的完善是有所帮助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景鑫,杜凤君[6](2019)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运用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法》第46条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发挥惩罚过错方和保护无过错方的积极作用,这是立法的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限、赔偿标准不明、事实认定困难、程序设置不当,实际运用效果并不佳。因此,建议采用"列举+概括"模式延伸适用情形,合理运用优势证据认定过错事实的存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赔偿标准,通过有条件允许另行单独主张或转换诉请的方式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诉权。(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6期)

周凌如,雷诺,朱鑫洁[7](2019)在《向前夫的索赔诉求为什么被驳回?》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底,李芳将前夫张强与前婆婆诉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此时她已经与张强离婚7年。张强却有另一番说法,“在李芳妊娠期间,她亲自为我向派出所申请了精神疾病鉴定。”日前,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本文来源于《云南法制报》期刊2019-07-24)

阿依沙吾列·达吾列提汗[8](2019)在《论离婚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家庭的离婚率日益增加,成为生活中关注的热点。在众多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经常得不到补偿,未被出台的离婚损害赔偿法,这部法作为维护无过错一方的权益,在婚姻法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法律跟随时代变化因人所需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法律不断完善的表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马然[9](2019)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我国于2001年在婚姻法中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该制度在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和情况变化。因此,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本文认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当中应当扩充适用情形来适应社会现实中的新情况;同时采用有条件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解决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中举证难的问题;在赔偿金额标准的问题上应该以地区经济水平为基础,以案件过错方的个人经济条件、过错程度等等为辅,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金制度来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宋玥[10](2019)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指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其中一方出现法定过错行为且该行为给对方的精神或物质方面造成损害,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的一种制度。我国于2001年修订完善的《婚姻法》中新增了此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健全了我国婚姻法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婚姻法与国际婚姻法的衔接,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本文主要通过五个部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第二部分是对该制度相关概念的阐述,并针对我国现在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性质所产生的分歧进行了分析,最终得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质为离因损害的结论。第叁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并结合立法及司法现状,得出目前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权利主体范围过窄、适用情形不全,无过错方举证困难及关于离婚赔偿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等问题。第四部分采用对比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方法,将英国、美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总结梳理。第五部分将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结合,得出进一步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扩大离婚请求权适用范围,明确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完善举证责任等有助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结论。(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1)

离婚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人们对离婚的成见渐渐减弱,直接导致我们离婚率的不断提升。为了维护离婚案件中受害一方的正当利益,2008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中又增加了一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条款。由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一些研究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离婚损害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杜东杰.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J].河北农机.2019

[2].魏琦芸.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博览.2019

[3].周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完善工作思考[J].法制博览.2019

[4].王旖璞.第叁人干扰婚姻关系之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5].王圆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

[6].景鑫,杜凤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运用与完善[J].法律适用.2019

[7].周凌如,雷诺,朱鑫洁.向前夫的索赔诉求为什么被驳回?[N].云南法制报.2019

[8].阿依沙吾列·达吾列提汗.论离婚损害赔偿[J].法制博览.2019

[9].马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完善[J].法制博览.2019

[10].宋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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