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回复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请求权,性质,诉讼时效,继承权,遗产,时效,资格。
回复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马静[1](2017)在《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中的重要制度,而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没有提及“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字眼,学界通说仅以《继承法》中的一个法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条司法解释视为对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规定。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的腾飞,个人所掌握的财产也越来越多,继承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因此继承回复之诉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形之下,现有的这种模糊不全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规定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研究也就变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从案例入手,结合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功能的分析,引出对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完善的必要性思考,然后再对该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法理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为了方便阐述,采取了列举案例的方法,最后提出对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相关立法进行完善的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规范的研究贡献一份力量。本文的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现状。文章引入两个案例,来说明我国当前该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之后对两个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及学术界存在的争议进行了法理分析,通过分析来说明该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后果。最后,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功能进行分析,明确了该制度的功能可以弥补当前制度不完善造成的不好影响,继而引发出对我国大陆当前民事法律规范中继承请求权制度完善之必要性的思考。第二部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法理分析。参考对比不同的理论学说,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概念、性质、构成、行使等方面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穿插引用了各种案例来方便阐述。第叁部分,对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完善的建议及理由。根据第二部分的细致的法理分析,对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概念、行使方式、时效等方面的完善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7-05-28)
张伟[2](2015)在《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为继承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继承法》1985年颁布,至今已长达30年之久,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家庭成员结构、财产形式的变化,这部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通篇仅37个条文的法律,在保护继承权的过程中已经越发显得苍白无力,故学界及社会关于修改《继承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中所讨论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就是现行《继承法》没有涉足的一项继承权制度,它是继承人在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所采取的一种法律保护机制,对于这一机制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作者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历史沿革、概念、功能、行使及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对继承回复请求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在最后拟定了相关法律条文,以期对我国未来《继承法》的修改有所裨益。文章主体共包含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继承回复请求权进行了系统的概述,首先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历史沿革出发,通过追溯这一权利的渊源进而对其概念、功能作进一步的分析,以此来探讨我国未来立法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取舍;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厘清继承回复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进而对这一权利的性质和地位做出更加明晰的界定;第叁部分则是通过详细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进而从实践出发,明确了这一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行使效力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立法概况,通过分析对比各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制度设立,借鉴已有的经验为我国立法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第五部分通过对前文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研究总结,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模式的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状况,对立法缺陷进行反思,并进一步论证了我国设立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终提出对我国未来相关立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5-11-01)
刘镓[3](2015)在《赃物回复请求权的规范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明确和规范赃物"流通"过程中的权利归属,乃是有效落实赃物追缴退还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赃物进入流通领域后,承认回复请求权恢复本权抑或允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反映了不同的司法理念和价值追求。可以借鉴物权法所有权特别取得的有关理论,以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为动产赃物归属的客观基础,以"非基于原占有人意思丧失占有"为行使回复请求权的根本准则,从而为解决赃物追缴退还中法律标准欠缺等现实问题提供规范模式。(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5年20期)
文琳[4](2015)在《论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是确认和保障权利的法。为了保护权利,民法建立了一系列请求权体系。继承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其权利救济制度至关重要,但我国立法对此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现行《继承法》包括附则总共只有37个条文,且几乎没有涉及对继承权受侵害后的救济问题。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源自罗马法上的继承诉,是对继承权的保护,在继承权受侵害后给予的全面的、包括性的救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大,财产的形式丰富多彩,继承纠纷的情况也日益复杂。依我国当然继承主义,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当然地开始继承,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也不必现实地占有遗产。但这种对遗产的取得仅是观念上的取得,在实践中经常会有遗产被他人占有的情形,故像继承诉这样的全面、包括地保护继承人继承权的继承制度仍然有着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因此在《继承法》修改之际,研究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制度价值、性质、行使以及时效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制度价值,本章主要采用价值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探讨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起源以及我国制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是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的理论争议及评析。对权利的定性是制定一切制度的基础。目前理论界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衷说叁种观点。本文通过比较他国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倾向于折衷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既包括继承人继承地位的确定也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请求权,二者缺一不可。同时,其对遗产的返还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是一项包括性的、独立的请求权。故可对其设立一个统一的消灭时效。第叁章是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及条件,主要解决继承回复请求权在我国的实际运用问题。第四章是继承回复请求权时效制度的选择。本文通过对近现代各国或地区民法典中继承回复请求权时效制度的不同规定的比较分析,结合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认为对其应适用双重的时效制度。因为消灭时效并不能给当事人创造某种权利,故为了维护经济的稳定,交易的安全,应制定取得时效制度。(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5-06-05)
杨妲[5](2015)在《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这一法律关系中包含了很多种的法律制度,其中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就包含在其中,是一个历史久远的法律制度,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最早出现在罗马,后传到意大利,经意大利注释法学派仔细解释研究后,中世纪时期,被德国接受并应用于德国民法典。由于继承回复请求权对继承权的保护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所以发展到近现代,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时都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在各国的成文或者不成文法典中都有所体现。目前来看,外国学者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研究,内容之丰富,数量之庞大,研究之精密,都是我国学者应该学习的榜样。1985年4月19日我国《继承法》作为一部有效的法律应运而生,适应了当时的法律需求,由于当时我国刚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基础影响了立法的状况,加之在过去的叁十年内我国立法机构并未对我国现行《继承法》进行过任何的修改,有的仅仅是叁部司法解释。所以导致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包含的继承方面法律条文过于简略、内容过于粗糙、界定过于模糊,甚至没有出现“继承回复请求”这一标志性的字眼。从今天来看,这不仅仅是制度缺失那么简单的事情,而是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保护的重大问题,不得不应该得到学者以及立法者高度的重视。当前我国学者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在各个方面都持有不同的见解,所以在本文中笔者针对我国当前立法状况,又结合了各家之长,吸收借鉴两大法系中优秀的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进行归纳总结用以完善我国的这一法律制度。本论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对继承回复请求权这一制度进行研究,第一方面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在总体上有一个概述,其中包含对其概念的定义、对其特点的表达、对其性质的界定、以及对其要素的构建都进行了系统的学说梳理,并且明确了笔者的个人观点。第二方面主要是对两大法系中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考察及借鉴,从而从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的立法中得到宝贵的意见及建议应用于我国《继承法》的修改。第叁方面主要阐述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缺失及各方面规定中存在的明显问题。第四方面主要是针对上述的不足之处,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方案及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5-05-20)
刘林乔[6](2015)在《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权受到侵害之时,真正继承权人有权根据其继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使自己的继承权利返还到继承之初的状态。我国现行《继承法》有笼统提到过继承权纠纷解决的诉讼时效问题,指出了继承是从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该法律没有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加以规定。也正是如此,在司法实践之中,承办法官对此类案件往往类比物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加以救济,这种做法至少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忽略了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资格的身份属性。第二,继承回复请求权目的在于解决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纠纷,理应属于《继承法》予以调整,而类推适用其他权利救济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官判案依据的错位。另外,继承开始并不意味着遗产为继承人事实上就已经占有,在有继承权利的继承人观念上为遗产所有人和事实上占有遗产这段期间,遗产有很大的被侵犯可能性。最后,学界也存在着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效力等的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当下,学界对继承法问题修正呼声高涨,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法律的视角探讨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确认该权利是具有对继承人资格的确认之诉和对继承遗产返还的给付之诉相结合的性质,是一项具有独立的概括性权利的请求权。确定要扩大权利行使主体范围,即在继承回复请求权现有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增加胎儿、遗产管理人作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主体;规范继承回复请求权行使期间的性质等,对该权利行使的期间性质定性为特别期间,由法院根据继承人的具体诉讼请求来解决继承纠纷,在此过程中,着重考虑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样,能避免实践中和理论上的一些冲突。(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张荣锴[7](2015)在《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公民累积了大量私人财产,在其死后这些财产必将进行传承,《继承法》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概括性的回复继承人的权利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相比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对继承人的保护更加便捷、高效。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继承回复请求权都有详细的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继承回复请求权相关的条文也仅是《继承法》第8条关于时效的规定,而对继承回复请求权行使的主体、相对人、行使方式、抛弃后遗产的归属等具体问题没有提及,使得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人的保护相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并不全面。近几年,包括杨立新、王利明教授在内的多位学者都在其起草的《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提到了要尽快明确继承回复请求权,在此背景下,本文在总结其他学者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够为我国未来修改《继承法》提供些许参考。引言介绍了选题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继承纠纷日益增多,实践中继承人通过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等权利回复被侵占的遗产时,要对所主张的标的物逐一举证,而且此时继承人并不一定知悉遗产的全部内容和数量,很可能使得继承人的继承权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正文包括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概述、行使、时效和抛弃四个方面,其中第二章是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概述,主要介绍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与其他权利的区别,着重介绍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并对每个要件进行了具体分析;第叁章介绍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在行使主体部分介绍了转继承人能否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的争论,具体分析了两种学说,并阐明了支持不能由转继承人行使的理由。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具体行使部分着重介绍了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时应当如何举证;第四章介绍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问题,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但是时效经过后也会产生诸多纠纷,具体分析了在不同情况下继承回复请求权时效经过后的遗产归属问题,着重分析了时效经过后对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五章介绍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抛弃,着重分析了继承回复请求权抛弃的具体方式,并与放弃继承权的方式进行对比。(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5-04-22)
徐建超[8](2014)在《论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真正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被部分或者全部被无正当权原侵占时,真正继承人可以直接向无本权人或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并返还所继承遗产的概括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民事法律对此制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有规定的地方也有很大不足之处。本文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概念、价值、特征和诉讼时效角度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规定,旨在为《继承法》的修订过程中提供制度完善的建议,从而更加有效的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能够发挥一定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4年25期)
张沛[9](2014)在《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冲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会明文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及效果,这对于保障继承人利益、维持经济秩序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继承法》并未明文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只是在第8条及其司法解释对继承权纠纷的时效制度做出规定法律规定的空缺对于继承人行使回复继承权的制度带来不便,也无法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两个案例的分析,发现继承回复请求权时效规定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之间的冲突,对于二者的关系及应该如何协调适用,理论界并未形成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也不统一。基于上述矛盾,本文欲通过对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及时效制度的界定,分析其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间关系,再结合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司法经验,对两种制度规定的矛盾之处作以探讨,试图找出适用冲突的解决办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问题的提起。《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之后,只要继承人没有明确提出放弃继承,就认为继承人接受继承,遗产就当然的转归继承人所有,此时物权发生变动,如果同时存在多个继承人,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所有继承人对于所继承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第8条规定继承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之内起诉,并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随之产生的问题是继承人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数年之后主张遗产的回复,依照《继承法》规定会因时效已过而得不到救济,但是按照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的规定,其永远可以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第二章:司法实践的应对。对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冲突,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一部分适用继承回复请求权,另一部分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同案不同判的做法不仅无法使当事人信服,而且不能公平公正的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会损害法律尊严,因此对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第叁章:国内学界的立场。明确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是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关系的前提,理论界对继承回复请求权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衷说,本文支持独立请求权说。我国学者对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存在不生竞合说、法条竞合说和请求权竞合说叁种主要立场。第四章:台湾法及日本法的启示。台湾地区及日本的立法规定与我国类似,都是通过单一的法律条文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加以规定,因此对这两个地方的理论学说及司法实践的探讨有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第五章:本文立场。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二者时效制度的差异上,前者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分析法律对继承回复请求权时效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及设置时效限制的意义对认识继承回复请求权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民法通则是一般法,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继承法是特殊法,因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继承回复请求权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同时还可以从其他学说的缺陷及法条竞合说的合理之处两方面论证。对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冲突的解决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应该适用继承回复请求权,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少有,更多的冲突存在于共同继承人之间,因为共同继承人之间共同共有全部遗产,所以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更加合理。最后,本文在结语中还提到另一种解决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冲突的途径,即设立取得时效,但按照现有理论及学者构想,取得实效的期间定会远远长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有待将来继续探讨。(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4-18)
王成文[10](2014)在《继承回复请求权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回复请求权对于继承法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很多民法法系国家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以实现其对继承权的保护,然而我国继承法缺失相关的法条规定。因此,从更好地保护继承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设立以及完善继承回复请求权这一制度以应对现代社会日益增多的继承权纠纷的现状。本文以侯耀文遗产继承纠纷案着眼,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以及对案例所蕴含的法理的思考,在阐述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行使方式以及和诉权保护进行分析,总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侵犯继承权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加强对真正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实现继承回复请求权的价值。(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4-04-10)
回复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为继承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行《继承法》1985年颁布,至今已长达30年之久,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家庭成员结构、财产形式的变化,这部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通篇仅37个条文的法律,在保护继承权的过程中已经越发显得苍白无力,故学界及社会关于修改《继承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中所讨论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就是现行《继承法》没有涉足的一项继承权制度,它是继承人在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所采取的一种法律保护机制,对于这一机制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作者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历史沿革、概念、功能、行使及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对继承回复请求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在最后拟定了相关法律条文,以期对我国未来《继承法》的修改有所裨益。文章主体共包含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继承回复请求权进行了系统的概述,首先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历史沿革出发,通过追溯这一权利的渊源进而对其概念、功能作进一步的分析,以此来探讨我国未来立法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取舍;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厘清继承回复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进而对这一权利的性质和地位做出更加明晰的界定;第叁部分则是通过详细分析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进而从实践出发,明确了这一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行使效力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立法概况,通过分析对比各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制度设立,借鉴已有的经验为我国立法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第五部分通过对前文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研究总结,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模式的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状况,对立法缺陷进行反思,并进一步论证了我国设立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终提出对我国未来相关立法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回复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马静.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D].新疆大学.2017
[2].张伟.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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