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观念论文-黄梦晓,郭峻赫

权利观念论文-黄梦晓,郭峻赫

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观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弗雷德·,米勒,个人权利,公民权利

权利观念论文文献综述

黄梦晓,郭峻赫[1](2019)在《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观念——对弗雷德·米勒的批评性回应》一文中研究指出弗雷德·米勒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自然、正义与权利》一书中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中存在个人权利的观念,宣称亚里士多德的语词表达可以对应霍菲尔德的权利逻辑,亚里士多德关于公共善的温和个人主义理解也支持个人权利观念。然而,米勒的这两个论断都站不住脚。实际上,霍菲尔德的权利框架不能成为所谓客观的参照物,其运用使得具体制度和实践支持下的公民成为仅仅符合逻辑联系的个体。亚里士多德关注的并不是受法律和制度保障的个人权利,而是公民参与城邦议事和审判活动的公民权利,以及使得公民能够参与公共议事活动的政体和法律制度安排。(本文来源于《道德与文明》期刊2019年03期)

宋洪兵[2](2019)在《“道法互补”与法家的权力、权利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真正的"道法同构",应该有两种形态。其一,从"道"与"法"的观念层面,道赋予法公正以及善的品格,赋予法以高于君权的权威性;其二,道家对政治权力具有天然的疏离感;法家强调运用权力的强制性去解决现实的政治问题,主张君主应该权力独占,权力应当正当行使。这种意义上的"道法同构"在春秋战国时期是不可能的。结合二者优点,摒弃二者缺点,我们将看到一个蕴涵规则意识、自由价值、尊重个人权利的道法社会。法家的权利观主张,君主、群臣、百姓既有义务又有权利。君主权利与君主义务的不对称,导致君权无法受到有效约束,君主权利亦有绝对化倾向,"道德义务"并非一种必然如此的具有制度效力的义务,这必然影响到官吏与百姓的权利主张。从实际效果看,君主位于权利金字塔的顶端,尽管他只是名义上的天下利益的代理人。官吏与百姓的权利在法家的君主制度之下,其实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是一种无法完全兑现的权利。(本文来源于《国学学刊》期刊2019年01期)

李璐[3](2019)在《论奥卡姆的唯名论作为权利观念的起源》一文中研究指出将奥卡姆作为主观权利观念的源头是一个重要的论断,但目前国内学界对此语焉不详。在方济各会与教宗若望二十二世关于贫困问题的论战中,奥卡姆把"jus"和"postestas"结合起来,创造出个人的主观权利,以之替换罗马法中作为客观无形物的法。此举基于唯名论的主张,理由有叁:第一,唯名论把一般概念视为人造的符号,可以任意约定;第二,唯名论主张唯有个别的事物是真实的存在,凸显出作为现代权利观念基础的个人主义;第叁,唯名论与权利观念均体现出对意志的强调。奥卡姆的唯名论开启了以权利观念为核心的现代法律思想。然而,权利观念难以有效地指引法律实践,应被重新审视。(本文来源于《世界哲学》期刊2019年02期)

韩伟[4](2019)在《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外交往的增多,当代中国人的权利观念不仅已然觉醒,更达到了飞速进步的阶段。早前高铁上有人不能忍受邻座的泡面味道,愤而狂怼一番,内心是说其权利受到了侵犯;近来有某“学霸”明星被曝学术不端,也发表声明要求网友和自媒体立即停止传播不实消(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2-22)

陈宏霞[5](2018)在《传统中国文化视域中当代权利观念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中国文化的典型特征是以伦理为本位,故而无法孕育独立个人与相应权利观念。然而,现代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权利观念同样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困难重重。考察传统中国文化可以发现,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传统农耕中国社会存在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实践,巧妙地发挥着现代个人权利观念的同样功能。更重要的是,在规范层面,传统中国文化为反思和重构现代自由主义权利观念提供了概念和规范性指导,即必须将不完全义务作为更为适当的探究权利观念的起点和依据。(本文来源于《人权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黄涛[6](2018)在《权利、利益与德性——1990年代权利观念发展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在1990年代的市场经济大潮之下,中国法学界的权利观也在发生变化。不同于此前的权利观强调个体自主和法律下的自由,这个时期,权利开始同利益结合起来,利益成为界定权利的唯一尺度。这一以利益为核心的权利观的发展,导致了对权利主体的遗忘,也导致了权利的怀疑论的兴起,造成了1990年代权利理论深刻的内在危机。与此同时,这一权利理论的发展,也引发了权利理论研究者们的反思,相关理论研究者开始深入权利主体中,探究权利的来源,反思和批判权利等同于利益的观点,这一切都使1990年代的权利观念呈现比较丰富的内涵,也为新时期的权利理论的发展敞开了空间。(本文来源于《人权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范凯文,赵晓峰[7](2018)在《农民权利观念、社区伦理转型与精准识别的基层实践困境——基于鄂西湾村扶贫工作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精准识别普遍采用自上而下的规模控制与自下而上的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家扶贫政策不断走向规范化、程序化的过程中,基层民主评议却难以有效识别贫困户。基于鄂西湾村扶贫工作的分析发现,基层民主评议中存在少数村民"争贫"与多数村民退出民主评议两种看似相悖的现象。在社区-村民框架下,本文认为在社区伦理转型之下,原子化的村庄不断地再生产"无公德的个人",导致基层民主评议难以发挥作用,最终造成了精准识别的基层实践困境。(本文来源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查芳红[8](2018)在《英国诉答程序的发展变化与程序先于权利观念的转变》一文中研究指出“诉答”即诉讼答辩程序,被认为是了解英国普通法基础的叁大程序性机制之一,其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诉讼当事人能够掌握的唯一环节,对英国程序先于权利观念的转变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本文以诉讼答辩的发展变化为视角,探讨英国司法实践中程序与权利观念的变化。概括答辩时期,在无所不知的“证人”主宰的判决之下,被告依据固定的程式回应原告的控诉——宣誓否认原告所提的所有主张和事实,若被告不进行回应则要承担自认的法律后果,故选择否认宣誓的程序是胜诉所必须的,程序先于权利观念在司法程序中开始萌芽。在陪审团引入之后,无所不知的“证人”变成了12个凡人组成的陪审团。随着陪审团的职能转换——成为案件事实的裁决者,而由凡人组成的陪审团不可能了解所有事实,这就使得其致力于了解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实,以作出公正的判决,此时,当事人在概括答辩模式下不能够提出的特殊事实得以提出,“承认与避免”的特殊答辩得以产生。随着特殊答辩的应用,普通法的实体法律规则逐渐积累,有关程序使用的规定也越来越多,使得特殊答辩走向了僵化的道路,而程序先于权利观念也随着普通法的发展得以强化并固定。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普通法自身不断调整答辩模式,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16世纪,衡平法允许书面诉答,使衡平法诉答程序深受大众喜爱,加上教会法在欧陆的广泛传播,普通法上的诉答程序也开始了书面化,并随普通法的发展逐渐规范。衡平法院及书面诉答的出现开始动摇了英国民众心中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诉答因普通法固有的缺陷不得不走上了格式化的道路,简单的修补对于诉答程序来讲已杯水车薪,公众对诉答程序的不满愈加强烈。直到19世纪对诉答程序做出彻底的改革后,诉答程序中,注重程序形式的天平倾向了权利保护的那一侧。至20世纪末,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诉答程序又为实质权利及正义的实现做出了多次调整,诉答程序明显简化,程序优先逐渐让位于权利优先。(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0)

蔡萌[9](2018)在《自然权利观念与美国早期的劳工运动》一文中研究指出十九世纪上半叶,为了反抗剥削性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挽回失去的独立、平等和尊严,美国早期劳工运动的参与者们对于传统的自然权利观念进行了重新挖掘和阐释。他们把"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说成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从而将"自由"的内涵延伸到了经济平等的领域。他们将自己视为美国革命事业的继承者和完成者,不仅重新界定了《独立宣言》在宣示人类普遍权利方面的意义,而且赋予了"独立"一词以"摆脱经济依附"的新涵义。他们还试图复活被主流政治话语所驱逐的潘恩式激进共和主义的思想遗产,并将其与自己当下的抗争运动结合起来。(本文来源于《历史教学(下半月刊)》期刊2018年03期)

钟一苇[10](2018)在《从清代清水江地区的社会变迁看当地权利观念的形成》一文中研究指出贵州黔东南清水江地区自古以来被视作边陲之地,清代以降,随着林业经济的兴起与繁荣,以及汉文化的传入与冲击,当地社会历经了巨大变迁。其社会组织由"氏族组织"转变为"宗族组织";财产的所有权由"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而契约本身则历经从"口头约定"到"书面契约"的演变过程。在社会组织的变迁过程中,当地社会成员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由以"身份"为纽带转变为以"契约"为中心来调整。代表着家族的"权力"逐步被削弱,代表着个人的"权利"则逐渐得以彰显,使蕴含在契约背后的权利观念得以形成。在财产所有权的变迁过程中,私有制的确立,确认了所有权人对其私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为当地居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契约本身的变迁过程中,契约更具备合意的性质,其长期而稳定的效力,为当地居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权利观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真正的"道法同构",应该有两种形态。其一,从"道"与"法"的观念层面,道赋予法公正以及善的品格,赋予法以高于君权的权威性;其二,道家对政治权力具有天然的疏离感;法家强调运用权力的强制性去解决现实的政治问题,主张君主应该权力独占,权力应当正当行使。这种意义上的"道法同构"在春秋战国时期是不可能的。结合二者优点,摒弃二者缺点,我们将看到一个蕴涵规则意识、自由价值、尊重个人权利的道法社会。法家的权利观主张,君主、群臣、百姓既有义务又有权利。君主权利与君主义务的不对称,导致君权无法受到有效约束,君主权利亦有绝对化倾向,"道德义务"并非一种必然如此的具有制度效力的义务,这必然影响到官吏与百姓的权利主张。从实际效果看,君主位于权利金字塔的顶端,尽管他只是名义上的天下利益的代理人。官吏与百姓的权利在法家的君主制度之下,其实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是一种无法完全兑现的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观念论文参考文献

[1].黄梦晓,郭峻赫.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权利观念——对弗雷德·米勒的批评性回应[J].道德与文明.2019

[2].宋洪兵.“道法互补”与法家的权力、权利观念[J].国学学刊.2019

[3].李璐.论奥卡姆的唯名论作为权利观念的起源[J].世界哲学.2019

[4].韩伟.权利观念的文化渊源[N].人民法院报.2019

[5].陈宏霞.传统中国文化视域中当代权利观念的反思与重构[J].人权研究.2018

[6].黄涛.权利、利益与德性——1990年代权利观念发展之反思[J].人权研究.2018

[7].范凯文,赵晓峰.农民权利观念、社区伦理转型与精准识别的基层实践困境——基于鄂西湾村扶贫工作的分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

[8].查芳红.英国诉答程序的发展变化与程序先于权利观念的转变[D].华东政法大学.2018

[9].蔡萌.自然权利观念与美国早期的劳工运动[J].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8

[10].钟一苇.从清代清水江地区的社会变迁看当地权利观念的形成[J].河北法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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