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诈骗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诈骗罪,合同,目的,非法占有,侵占罪,数额,民事。
合同诈骗罪论文文献综述
牛长士[1](2019)在《从汽车租赁诈骗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租车诈骗犯罪的定性问题,实践中有各种不同的做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租车诈骗属于诈骗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租车诈骗属于合同诈骗犯罪;第叁种观点认为对于租车诈骗案件应按照两罪数罪并罚,本文拟从具体案例出发,阐述自己的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4期)
顾军伟[2](2019)在《采取谎报铁路运输货物性质的方法少交运费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连云港驰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姚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被告单位:连云港驰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驰宇公司)。被告单位:连云港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天达公司)。被告人:姚某某,系驰宇公司总经理、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系驰宇公司操作部经理。被告人:汲某,系天达公司总经理。2011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驰宇公司、天达公司,以及连云港华澳货运代(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田蓓[3](2019)在《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识别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诈骗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识别与界定,一直都是法律实践事比较棘手的问题。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虽然在本质上有所不同,但在表现上却十分相似,因此,在处理的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争议。在遇到合同诈骗、合同经济纠纷的案件时,需要仔细甄别,全面分析,才能抽丝剥茧,辨识出二者的区别,以实现司法公正。文章从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定义与构成入手,深入分析两者本质上的不同,并通过真实案例实现了对两者的识别与辨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范嘉义[4](2019)在《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占罪中行为人占有对方财物之后也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其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先后的差异和占有对方财物手段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中,在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上,应与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分开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9期)
钱青峰[5](2019)在《浅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准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可以从合同的性质、合同的形式、被骗财物的来源叁个方面进行区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经济合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合同诈骗罪的财产应当是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让当事人的财产受损。(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8期)
胡世伟[6](2019)在《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兼探讨与诈骗罪在合同上之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基于历史、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合同诈骗行为应当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即商事领域中;基于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分别对应于商事与民事领域,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属于商事合同;在合同内涵上,立足于商事活动的主体专业性、活动外观性以及营利性,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仅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解释中体现商事活动特点的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基于口头合同便于提高商事效率以及与现行法律相符合的特点,具备商事合同特点的口头合同也包括在合同诈骗罪所指的合同之中。(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范嘉义[7](2019)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在民事活动中,均以合同形式出现,并伴随有欺骗行为,以获取不当利益。文章认为行为人有无欺骗行为并不能确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两者的辨别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责任的承担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9期)
范嘉义[8](2019)在《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法中可以分为法定型和非法定刑目的犯、占有型和占用型目的犯。合同诈骗罪属于法定型目的犯、占有型目的犯。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取得型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为实务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28期)
张岚[9](2019)在《浅议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诈骗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往往以合同(包括协议)做掩护,使得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不甚明朗。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角度,通过实例研究探讨准确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界限的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4期)
程夏敏[10](2019)在《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困境及解决——以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诈骗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二者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他的行为成正比,如果将合同诈骗当成合同欺诈来处理,不仅会有放纵犯罪的可能,还会使因合同诈骗受到侵害的市场经济秩序得不到应有的弥补。另外一方面,如果将合同欺诈错误地当成合同诈骗从而引起检察机关的追诉程序,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加重了本来并没有诈骗钱财的行为人的责任,这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践踏。因此,对两者的严格区分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合同诈骗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被告单位:连云港驰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驰宇公司)。被告单位:连云港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天达公司)。被告人:姚某某,系驰宇公司总经理、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系驰宇公司操作部经理。被告人:汲某,系天达公司总经理。2011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驰宇公司、天达公司,以及连云港华澳货运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诈骗罪论文参考文献
[1].牛长士.从汽车租赁诈骗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J].法制与社会.2019
[2].顾军伟.采取谎报铁路运输货物性质的方法少交运费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连云港驰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姚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3].田蓓.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识别辨析[J].法制与经济.2019
[4].范嘉义.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界限[J].法制博览.2019
[5].钱青峰.浅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J].法制与社会.2019
[6].胡世伟.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兼探讨与诈骗罪在合同上之区分[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7].范嘉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辨析[J].法制与经济.2019
[8].范嘉义.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
[9].张岚.浅议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区别[J].法制与社会.2019
[10].程夏敏.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困境及解决——以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