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欺诈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诈骗罪,公安机关,证监会,在线,案件,条件,证券。
欺诈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边锋,艾乾宇[1](2019)在《市场自由与刑法理性:市场交易欺诈行为的犯罪化限度与进路——以利益法益观为视角的刑事一体化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问题的导出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启动了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进程,为确保新型经济体制的平稳建立,国家推进包括经济刑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建设,频繁颁布的经济刑法成为刑法修正的发动机。①刑法工具主义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得到了极大的体现。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已然到来,"秩序法益观"开始受到检视,公权力对中国市场正处于从管制模式向监管模式的变迁的重大改革之中,②刑法对市场行为的规制亦应当应社会发展之需要。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并没有恪守刑法的最后(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陈薇[2](2019)在《大数据背景下保险欺诈对策研究——基于“退保理财”非法集资犯罪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有保险,就有保险欺诈。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相伴保险而生的保险欺诈,其主体、形式也在传统分类的基础上呈现出新特点。通过"退保理财"非法集资犯罪案例剖析,以非法集资与保险欺诈的联系为切入点,从国家、社会、行业、个体等多重维度提出反保险欺诈对策和建议,将会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姚奇[3](2019)在《2017年英国欺诈犯罪形势特点以及对我国反欺诈工作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的信用行业欺诈规避组织(Credit Industry Fraud Avoidance System,CIFAS)成立于1988年,是一家非营利性反欺诈会员组织。其创立的目的是通过利用技术和构成联盟组织的形式,预防、发现和阻止社会上的欺诈行为。CIFAS在英国各地保护个人以及组织免受欺诈和金融犯罪的威胁。自成立以来,(本文来源于《中国信用卡》期刊2019年04期)
徐毓蔚[4](2019)在《严打欺诈骗保和医保职务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徐毓蔚)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的“救命钱”,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严重损害广大参保人的利益。昨(3)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目前,我省22个统筹区(含省本级)均建成医保智能监控审核系统,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医保职务犯罪。2018年,全省22个统筹(本文来源于《四川法治报》期刊2019-04-04)
李英霞[5](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微商欺诈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已经上升为国家重要发展战略,旨在实现传统业态和网络新兴业态的融合发展和共赢发展。随着网络媒介的多元化发展,自媒体成为互联网的一支生力军,而微信又是这支生力军中的主力军。在微商改变着社会生活范式和消费模式的同时,微商欺诈行为也使得微商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商"。厘清微商欺诈犯罪的现状,研判微商欺诈犯罪的侦查难点及法律难点,进而提出侦防对策,是规范微商行为、净化互联网商业环境的迫切需要。(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陈少青[6](2019)在《担保贷款双重欺诈的犯罪认定——以担保的刑法评价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行为人骗取担保后,从银行骗取贷款的犯罪认定,理论争议较大,产生争议的根源是,对担保在刑法中如何评价缺乏正确认识。在财产犯罪中,保证属于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属于财物的法益。担保人将财产性利益或部分财物价值交付给银行,银行虽发放贷款,但从担保人处获得等额财产,没有财产损失。刑法对担保的评价重心在于担保权的设立,并非担保人的实际清偿,这种对担保人和银行的双重欺诈的受害人是担保人。在诈骗贷款中,债务人以银行为工具取得担保财产,并通过银行将赃物变现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银行通过实现担保权不能获得足额清偿,也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在骗取贷款中,骗贷行为没有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不构成犯罪,担保人的财产损失应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1期)
王春风,赵晓敏[7](2018)在《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惩防车险欺诈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业关系着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与区域经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但是,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不仅严重制约车险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笔者结合对近叁年某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车险欺诈案件的梳理,分析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1-16)
熊红文[8](2018)在《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界限的基本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在主观、客观上都相近,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但笔者认为,一律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过于简单化、绝对化、宽泛化,易造成现实中诈骗犯罪认定泛滥,应将相当一部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从诈骗犯罪中排除出去,归入民事欺诈范畴,从而限缩诈骗犯罪认定范围,避免刑法对经济纠纷的不当干预。一、有救济无刑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14期)
徐昭[9](2018)在《行刑结合有力震慑欺诈发行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证监会对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全面查处,将金亚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采访证监会一线办案人员,深度分析金亚科技欺诈发行案的涉案特点,并揭露其财务造假手法。专家表示(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8-07-03)
王雪青[10](2018)在《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犯罪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一文中研究指出证监会网站26日披露,日前,证监会依法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给予60万元顶格罚款,对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合计给予90万元顶格罚款,对多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根据有关线索,证监会同时对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8-06-27)
欺诈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有保险,就有保险欺诈。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相伴保险而生的保险欺诈,其主体、形式也在传统分类的基础上呈现出新特点。通过"退保理财"非法集资犯罪案例剖析,以非法集资与保险欺诈的联系为切入点,从国家、社会、行业、个体等多重维度提出反保险欺诈对策和建议,将会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欺诈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边锋,艾乾宇.市场自由与刑法理性:市场交易欺诈行为的犯罪化限度与进路——以利益法益观为视角的刑事一体化思考[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2].陈薇.大数据背景下保险欺诈对策研究——基于“退保理财”非法集资犯罪视角[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3].姚奇.2017年英国欺诈犯罪形势特点以及对我国反欺诈工作的启示[J].中国信用卡.2019
[4].徐毓蔚.严打欺诈骗保和医保职务犯罪[N].四川法治报.2019
[5].李英霞.“互联网+”背景下微商欺诈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6].陈少青.担保贷款双重欺诈的犯罪认定——以担保的刑法评价为切入点[J].政治与法律.2019
[7].王春风,赵晓敏.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惩防车险欺诈犯罪[N].检察日报.2018
[8].熊红文.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界限的基本原则[J].人民检察.2018
[9].徐昭.行刑结合有力震慑欺诈发行犯罪[N].中国证券报.2018
[10].王雪青.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犯罪案已移送公安机关[N].上海证券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