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单位盗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单位盗窃行为,法益侵害,单位犯罪
单位盗窃论文文献综述
张晓伟[1](2016)在《单位盗窃行为定性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成为主要的市场主体,一方面,在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单位犯罪现象也频繁发生。近年来,出现的大量的单位窃电、窃气、窃热等盗窃行为引发了学界对于单位盗窃行为定性的思考。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其归入单位犯罪范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此行为按自然人盗窃罪处罚,存在很多不妥当之处。实质上,通过对单位盗窃行为的法理分析,规定为单位犯罪不乏合理之处,因此,应将单位盗窃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张惠芳[2](2015)在《论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单位盗窃、单位诈骗案件的定性分析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能否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应该由单位中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承担刑事责任,有立法实践依据,在理论上构建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认制度能更好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提供理论依据,且该理论符合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5年07期)
王晓瑶[3](2014)在《浅议单位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单位盗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如今我国的单位侵害行为比较严重,单位犯罪数量有增加趋势。而我国现行刑法中有许多罪名都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可以构成其犯罪的主体,或者有些罪名规定了单位犯罪可以构成其犯罪的主体,但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起不到刑罚应有的作用,影响刑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因此,刑法需要对单位犯罪进行扩大化,包括犯罪种类的扩大和刑罚的扩大,双管齐下解决单位犯罪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4年16期)
李军,肖松平[4](2011)在《也论对单位盗窃的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将单位盗窃中的有关责任人按自然人犯罪即盗窃罪论处,理论界有肯定和否定的争议。介绍并分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基本理据,认为对单位盗窃的责任人员以自然人犯罪论处,追究他们盗窃罪的个人责任,这不仅在理论逻辑上能成立,而且在实践中有利于弥补法律可能存在的漏洞,实现刑法的正义。(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11期)
马卫军[5](2010)在《单位盗窃行为之定性与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盗窃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在以单位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盗窃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否定论者的推理方式不符合正确的叁段论论证方式。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本人占有和为第叁人占有。用民事救济的方式不足以规制单位盗窃行为。以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实施盗窃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宁夏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3期)
张克文[6](2010)在《单位盗窃犯罪深究——法人犯罪拟制论的部分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盗窃犯罪,一度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现在,结论早已明了,但其背后所涉及的有关基本问题并未解决;在"法人犯罪拟制论"的基础上,对与之相关的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系、单位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立法根据、刑法第30条的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作深入分析有其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0年05期)
刘娟娟[7](2010)在《单位盗窃电力资源的定性及价值计算》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何计算盗窃电力资源的价值,是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惑,本案结合专家估算报告、辩方提供书证、行政法规,对涉案9类电器的日用电时间进行逐项分析,准确计算出最终的盗窃价值。(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0年02期)
林贵文,田香香[8](2009)在《单位盗窃的司法困惑与应然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单位盗窃,目前存在刑事惩罚不力、罪刑不均,司法解释越权且界定不明的问题;对于单位盗窃应当以自然人盗窃论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应当统一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构成标准;设立单位盗窃罪应当慎行。(本文来源于《福建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刘扬[9](2009)在《论单位盗窃行为的定性及立法思想》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罪作为一种自然犯,一直以来在我国法律中都仅限于自然人唯一主体。随着单位实施的盗窃行为在实践中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出发,就单位盗窃行为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本文通过对单位盗窃的司法处理和理论研究现状的分析,以及单位作为盗窃罪主体的法律基础与现实性的探讨,进而提出单位盗窃罪的概念,以期为相关立法提供些许参考意见。(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09年01期)
李蕊[10](2008)在《试论单位盗窃》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盗窃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但97刑法的修改却没有涉及单位盗窃罪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最高检于2002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并没有解决原来争论的问题,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因为,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既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又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单位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只能通过立法程序予以解决。(本文来源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4期)
单位盗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能否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应该由单位中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承担刑事责任,有立法实践依据,在理论上构建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认制度能更好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提供理论依据,且该理论符合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单位盗窃论文参考文献
[1].张晓伟.单位盗窃行为定性探究[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6
[2].张惠芳.论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单位盗窃、单位诈骗案件的定性分析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5
[3].王晓瑶.浅议单位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单位盗窃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4
[4].李军,肖松平.也论对单位盗窃的处理[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5].马卫军.单位盗窃行为之定性与处理[J].宁夏社会科学.2010
[6].张克文.单位盗窃犯罪深究——法人犯罪拟制论的部分展开[J].政治与法律.2010
[7].刘娟娟.单位盗窃电力资源的定性及价值计算[J].人民司法.2010
[8].林贵文,田香香.单位盗窃的司法困惑与应然认定[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
[9].刘扬.论单位盗窃行为的定性及立法思想[J].青海社会科学.2009
[10].李蕊.试论单位盗窃[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