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投资条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嗣后协定,嗣后惯例,条约解释
投资条约论文文献综述
黄世席,范璐晶[1](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缔约国嗣后行为的条约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条约条款规定得不明确以及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导致条约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需要进行解释。国际投资仲裁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途径,因此除缔约国外,仲裁庭也承担条约解释的角色。嗣后行为包括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是缔约国解释条约的方法之一。关于NAFTA解释和涉及阿根廷的国际投资仲裁中较多运用嗣后行为的解释方法,然而嗣后行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尚未形成系统的应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王林彬,李超光[2](2019)在《双边投资条约视阈下中国与中亚投资法律机制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核心区域,中国近年来对中亚五国投资增长迅速。"丝绸之路经济带"之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确保中国对外投资便利及投资安全。中国与中亚国家间不存在区域性多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即为双方投资关系的主要法律基础。现行双边投资条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改变投资准入规则、提升投资待遇、明确征收标准及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加以改进。(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黄琳琳[3](2019)在《论国际投资条约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及其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发展对国际投资条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包括增加环境劳工条款、重新界定公平公正待遇与间接征收条款的范围、限制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以及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内和/或国际层面进行了实践,一方面是由于国际投资条约本身形式的转变,另一方面是基于国际投资基本理念的变化。但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投资条款的内容,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甚至争议激烈,传统国际投资条约依然主导国际投资发展。中国作为由商品输出到资本输出转变的大国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国,需要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就中国的利益提出具体的要求,支持可持续发展转变的基本理念,并持续关注国际投资条约具体条款的可持续发展转变。(本文来源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蒋海波,张庆麟[4](2019)在《晚近投资条约对规制权的表达:内涵、目的及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晚近投资条约在序言、实体和程序等条款上确认与维护规制权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做法。投资条约中的规制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种表达,是一国对外国投资进行规制的一般权利,而对规制权的限制只是一种例外。南北国家在晚近投资条约中所表达之规制权的目的有些不同;不过,它们的共同目的不是为了倒退至投资保护主义,而是为了纠正投资条约仲裁造成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非正常状态。为此,晚近投资条约对规制权的表达遵循关于国际投资市场体制的两项原则,这将会进一步推动可持续的国际投资自由市场体制的形成。(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李滨[5](2019)在《国际投资条约的投资者义务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投资条约中增加有关外国投资者义务的条款,是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双方关系的一种新探索。一些国际组织、国家和非政府组织提出了在投资条约中纳入投资者义务条款的若干方案。在实体方面,投资条约可以直接规定投资者应承担的具体义务,或者笼统地规定投资者应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或者以强化东道国的管制权的方式间接涉及投资者义务。当投资条约规定了投资者义务时,东道国针对投资者违反该义务可以提出反请求。投资者违反投资条约义务规定的后果,根据其具体情形包括丧失条约保护的利益,或者相应抵消投资者对东道国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者是在投资仲裁庭进行条约解释时,将投资者违反条约义务的情形加以适当考虑,做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解释。在投资条约中纳入投资者义务的条款,是国际投资法改革的未来方向之一,同时也涉及私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通过投资条约和投资争端解决实践来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王静媛[6](2019)在《论投资条约中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投资条约中设置的利益拒绝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第叁国投资者通过注册并操纵“邮箱公司”,利用与缔约国不存在实质性经济联系的公司向东道国主张条约利益的情况发生。近些年来,在投资条约中设置利益拒绝条款越来越常见,有关该条款如何适用的争议也逐渐增多。由于该条款规定的模糊性,2005年Plama诉保加利亚案以来,各仲裁庭的裁决存在较大差异,条款适用的实体及程序性要件不甚明确。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相关投资条约文本及仲裁案例,对该条款的适用要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缔结投资条约时纳入和完善利益拒绝条款提出有益的建议。本文首先阐述了利益拒绝条款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探讨了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之后考察了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现状,对其陷入适用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剖析。本文重点研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再对“利益拒绝”条款程序及实体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中国目前已经签订的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予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认为,未来我国应当选择在投资条约中设置并完善利益拒绝条款,明确利益拒绝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减少争议发生后仲裁庭的解释空间,增强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以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6-02)
蒋虹宇[7](2019)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平与公正待遇成为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一项绝对待遇标准是在20世纪40年代。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国家间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持续增多,为了提高投资保护标准,越来越多的投资条约纳入了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条款,在近年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待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仲裁庭进一步拓展了相关的适用标准的内涵,使该条款更具操作性。一些投资条约文本将公平与公正待遇和习惯国际法的最低待遇标准联系起来,以限制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内容,但是实践中仲裁庭对二者关系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并未取得限制的效果。同时由于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扩大化解释,东道国的国家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蚀,不少学者反思这一条款的价值,并试图改革这一条款的规定方式,提出了不同的优化路径,以列举式清单予以明示是现阶段的主流观点。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基本上都已含有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但该条款的规定形式并不统一。应当指出,我国订立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存在不足之处,与其他待遇标准及习惯国际法的关系仍需进一步厘清。目前我国国内立法也开始与国际投资条约的内容进行衔接,2019年3月15日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就是公平与公正待遇在国内法中的反映。本文结合中国现状,兼顾国际投资条约的发展情况,为完善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提出建议,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并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法上的话语权。(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6-02)
孙振涛[8](2019)在《美国双边投资条约争端解决规则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际投资活动的愈加活跃,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投资争端数量也日益增加,国际投资领域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美国BIT范本作为引领国际投资新发展的代表,针对国内外环境的各种变化,多次修改其实质内容及投资争端解决规则,最终在2004年BIT范本的基础上形成了程序比较完善,规则导向也非常明显的2012年BIT范本。在当下BIT缔结的火热期,我国也顺应国际投资领域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大潮,在具有代表性的中加BIT中借鉴美国经验,完善了其中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但是相较于美国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我国现阶段及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会作为发展中国家处在资本输入国的位置上,BIT中仲裁前置程序约束力低、可提交仲裁的争端事项规定不合理、一味削弱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仲裁程序透明度较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签订BIT时不宜完全照搬美国经验,而是应当考虑我国国情、结合当前涉外投资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并创新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如在BIT中强化磋商谈判等和缓解决方式的适用、细化磋商谈判规则、引入调解机制、合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进一步扩大仲裁程序透明度、完善并践行仲裁上诉机制等。上述措施能够使多种争端解决机制交叉融合、充分发挥其各自的功能,同时也有利于创建我国健康的投资环境、增加我国的国际投资吸引力、增强对海外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程亚晖[9](2019)在《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条约仲裁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韩国安城诉中国政府投资条约仲裁案,是中国政府在ICSID作为被诉国并胜诉的首起案件。本文通过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仲裁一案的具体内容为切入点,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在分析ICSID仲裁裁决与中国政府的做法基础上,可以了解ICSID仲裁庭对于案件处理意见,加强受申请方中国政府未来面临类似争端的准备;另者,可以联系世界经济贸易环境,借鉴海外投资风险防范的制度,从多角度对投资者、争端解决方式、BIT条约等内容提出建议。本文除前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案件的基本概况。主要涉及到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条约仲裁案的案件背景以及相应的争议焦点,完整叙述了案件的发展过程。第二部分是主要针对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仲裁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其分别涉及到中心是否具备管辖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界定等,最后结合裁决书对案件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解释说明,得出超过诉讼时效的仲裁请求构成“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结论。第叁部分是主要针对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条约仲裁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律研究。这里涉及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具体分析,同时对中韩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相应解释的内容进行研究,进一步以多视角分析案件的焦点问题。最后通过总结分析,得出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本案不能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结论。第四部分是主要研究了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条约仲裁案的启示价值。结合我国目前国际投资现状,进一步分析中国作为东道国在投资争端所遇到的一系列难题,从国家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维护投资活动中国家以及国民企业的利益;同时涉及中国政府对BIT条款的签订及完善,为我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问题处理上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思路。(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张正怡[10](2019)在《《能源宪章条约》下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能源宪章条约》正式生效已逾20年,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投资仲裁数量近年来急剧攀升。从《能源宪章条约》的争端规范到其中国际投资仲裁的实际运用,《能源宪章条约》下的仲裁庭更加关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的管辖权以及实体范围中的投资待遇标准及投资征收保护等问题。就我国而言,在当前"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能源宪章条约》下国际投资仲裁发展过程中体现出的争议焦点及其相应裁决标准也从完善内部规范体系、提供外部支持制度以及积极应对相应投资争端风险等方面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启示。(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投资条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的核心区域,中国近年来对中亚五国投资增长迅速。"丝绸之路经济带"之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确保中国对外投资便利及投资安全。中国与中亚国家间不存在区域性多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即为双方投资关系的主要法律基础。现行双边投资条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改变投资准入规则、提升投资待遇、明确征收标准及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加以改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投资条约论文参考文献
[1].黄世席,范璐晶.国际投资仲裁中缔约国嗣后行为的条约解释[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
[2].王林彬,李超光.双边投资条约视阈下中国与中亚投资法律机制之完善[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3].黄琳琳.论国际投资条约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及其困境[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9
[4].蒋海波,张庆麟.晚近投资条约对规制权的表达:内涵、目的及原则[J].国际商务研究.2019
[5].李滨.国际投资条约的投资者义务条款研究[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6].王静媛.论投资条约中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D].外交学院.2019
[7].蒋虹宇.国际投资条约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研究[D].外交学院.2019
[8].孙振涛.美国双边投资条约争端解决规则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D].烟台大学.2019
[9].程亚晖.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条约仲裁案研究[D].贵州大学.2019
[10].张正怡.《能源宪章条约》下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研究[J].仲裁研究.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