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例外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利益平衡,适用方法
例外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黄彦钦[1](2019)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适用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可以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得以兼顾市场公平竞争价值与其他社会价值。例外规定的适用前提是政策措施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属于例外规定的范围。在适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时,应当评估政策措施的社会净损益,只有能获得最高社会净收益的政策措施,才能在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出台。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相关情况并在出台后逐年进行评估、调整。(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期刊2019年11期)
胡雅[2](2019)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由于其自身的独立性特点使得信用证欺诈现象不断出现,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主要是依据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银行拒付的条件以及信用证欺诈判定的实质性标准,据此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9年09期)
黄丽萍[3](2019)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税收例外条款的适用——基于ECT近期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际投资有关的税收措施持续引发投资仲裁,暴露出税收例外条款适用的诸多问题。ECT的近期实践表明,仲裁庭对税收措施采取两步分析法:一要满足国内法上的税收基本要件,东道国司法机关的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二须符合国际法善意原则,东道国的目的解释优于申请方主张的效果分析。出于尊重税收主权,仲裁庭推定税收善意合法,投资者承担争议措施不满足税收要求的证明责任,难以达到一般的证明标准。仲裁庭极有可能拒绝管辖针对税收本身的请求,但在实体裁决中,东道国可能因税收配套措施改变投资法律政策而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李艳华[4](2019)在《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以美国232调查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比较《贸易扩展法》第二百叁十二条和WTO安全例外条款的核心国家安全,来把握美国的国际贸易制裁是否违背了WTO规定,并由此引申出国家安全自决性的边界应受国际法约文解释的限制。为了追求时效性与实效性,中国面对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理应转换以往思路,为达致232调查的彻底终结,如何建立起沟通的桥梁、如何让美国更加清晰的认知中国是得以彻底消解232冷战思维这个症结的唯一路径。(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杨繁[5](2019)在《论受贿罪适用“并处罚金”的一种例外情形——以某受贿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受贿罪的判决需"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并处"意味着一旦适用此条,则必须对罪犯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基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适用可能会受制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此情况下,《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需割裂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孙南翔[6](2019)在《互联网规制适用WTO公共道德与秩序例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以来,互联网贸易逐渐兴起。由于自由的互联网贸易体系并非总是安全的、有序的、理性的,为保护公共秩序和集体利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互联网施行规制措施。虽然互联网规制措施对贸易造成了特定的障碍,但是互联网规制可构成WTO协定许可的合法管制范畴,前提是只要该规制措施符合WTO协定的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例外条款。总体而言,在贸易领域,互联网规制措施应以实现合法性目标为目的,符合必要的规制程度,并满足程序正义。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以符合一般例外条款的方式,规制与贸易有关的互联网措施,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着手,打造一套系统的、合理的、负责任的互联网规制体系。(本文来源于《国外社会科学前沿》期刊2019年06期)
龚雯聪[7](2019)在《论GATT“安全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协议》的适用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中美232措施案”(案件编号DS544)引发了对“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能否豁免《保障措施协议》项下义务”这一问题的思考。该问题的实质是GATT“安全例外”与《保障措施协议》项下某些义务性条款的适用冲突问题。对于这一目前尚处于真空的研究领域,笔者从“条约冲突”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由叁部分组成。首先,对“中美232措施案”作简要介绍,并引出GATT“安全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协议》适用冲突之问题。第二,对条约冲突的一般国际法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分析GATT“安全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协议》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可能存在的冲突类型。第叁,适用“条约解释”“冲突条款”“特别法优先原则”等冲突解决方法,探究GATT“安全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协议》的冲突解决路径并回答题述问题。最终得出结论:GATT“安全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协议》项下某些义务性条款之间确实存在适用冲突。通过应用上述冲突解决的方法得出,当二者发生冲突时,GATT“安全例外条款”应优先适用。因此,GATT“安全例外条款”可以豁免《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义务。(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6-02)
李欢欢[8](2019)在《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安全例外条款是WTO中平衡自由贸易和国家基本安全的重要条款。由于条款文本的模糊性与适用条件的严格性,该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极为困难。安全例外形成于以军事安全为主的传统安全观,若不对其进行发展的解释,对于网络安全等新的安全形势将无法适用。随着“震网”、爱沙尼亚遭受网络攻击等事件的出现,“网络战”成为网络安全领域时刻会面临的危险。网络的虚拟性、跨界性,网络问题的隐蔽性和潜伏性使对网络安全的审查与规制成为必要。在大力倡导自由贸易的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为维护网络安全所采取的制度和措施饱受质疑,同时任何国家在面临国家安全时都不可能不采取措施。在网络问题频发的互联网贸易领域,安全例外有适用的合法性与可能性。互联网贸易这一新型贸易形式的兴起必然带来网络安全这一新的安全形势。要使安全例外能够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失其灵活性,必须用演化解释赋予符合新的安全形势的时代内涵。网络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部分,在紧急情况下网络攻击、网络战争会威胁到国家的军事、政治安全。因缔约方拥有采取行动的裁决权,安全例外的适用必须基于对国家基本利益的保护,同时应当防止违反适用条件滥用安全例外的情形,所以世贸组织应当有在此基础上的适用审查权。同时,条约内涵的发展并不意味着条款适用范围的无限制扩大,因此需要通过必需性测试、善意原则、告知程序等程序严格约束条款的滥用。本文将理论界的演化解释方法运用到对例外条款的内涵的解释与分析,结合本文的互联网贸易的视角,对互联网贸易中网络安全问题适用必然性与可能性进行论证,得出适用的结论。安全例外的内涵因势而变,也可能导致缔约国援引的机会增多而出现条款的滥用,阻碍贸易的自由发展。我国的网络规制措施一直是众矢之的,然而从我国乃至全球的互联网贸易以及网络发展现状来看,网络审查确有必要,甚至国家间的网络之争很有可能成为国家展开博弈的新“战场”。因此,对于威胁到我国基本安全利益的网络安全问题,可适当援引安全例外为我国的互联网贸易中的网络规制措施进行辩护,在未来条约缔结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安全例外条款的制定,必要时利用好这个安全阀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此外,应加快完善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切实摒弃歧视性的、不符合贸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增加网络立法的透明度,同时在国际上加强网络治理的话语权,积极推动构建国际贸易下的互联网新秩序,制定国际网络审查标准。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安全例外的现状。主要包括条款的内容、产生背景和在WTO协定中的规定情况,并通过对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总结出条款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结合本文研究的互联网贸易视角,分析网络规制对安全例外条款传统内涵及适用造成的挑战,本部分首先从理论分析互联网规制的必要性和国际法障碍,再通过安全例外条款在互联网贸易中的适用实践,总结安全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在网络安全这一新安全形势下的反映。第叁部分为本文的核心内容,本文主要解决安全例外在网络贸易中适用的合理性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首先结合学者在《维也纳公约》第31条的基础上提出的演化解释,解释安全例外在新形势下的内涵,进而解释其在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于网络安全。在本部分,着力平衡安全例外的灵活性与严格性、自由贸易与国家安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维护安全例外的“安全阀”功能,并通过通知程序和举证责任分配防止条款的滥用。第四部分,在解决前述问题的前提下探讨我国对网络规制和安全例外条款应持有的态度,以及国内角度需要完善的问题和在国际角度应当发挥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4)
杨蔚林,赵欣[9](2019)在《合理利用GPA适用的例外制定我国出价清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作者认为,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合理利用GPA的适用例外保护自身的权益。一、对比GPA与我国出价清单的适用例外2012年修订的GPA条款共22条,其中第3条规定了GPA适用的例外即对特殊情况下各成员方适用GPA作出了保留。按照条约法的规定,保留的作用是一国可以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在于在条约、协议准许的情(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期刊2019年05期)
董琦[10](2019)在《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研究——兼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独立性和票据性共同造就了独立保函极具商事效率的优势,但表面审查规则的简化也成为了欺诈索赔的"沃土",因此各国立法纷纷对独立保函欺诈进行规制。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保函欺诈例外条款适用中有两大难点问题,即保函性质的判断和欺诈例外条款的适用。关于保函性质的判断,应当由主体、形式、限额、条款四要素入手,并结合保函文本考察开立人是否有相符交单情形下的独立付款义务,确有争议的,作出不利于开立人的解释。关于保函欺诈例外条款的适用,可以在必要时对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基础交易等相关事实进行审查,但应严格区分"审查"与"审理"的界限,以有限审查为原则。(本文来源于《东南学术》期刊2019年03期)
例外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用证由于其自身的独立性特点使得信用证欺诈现象不断出现,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主要是依据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银行拒付的条件以及信用证欺诈判定的实质性标准,据此提出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例外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黄彦钦.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适用方法[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
[2].胡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
[3].黄丽萍.国际投资仲裁中税收例外条款的适用——基于ECT近期案件[J].国际法研究.2019
[4].李艳华.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以美国232调查为研究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5].杨繁.论受贿罪适用“并处罚金”的一种例外情形——以某受贿案为例[J].法制博览.2019
[6].孙南翔.互联网规制适用WTO公共道德与秩序例外问题研究[J].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19
[7].龚雯聪.论GATT“安全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协议》的适用冲突[D].外交学院.2019
[8].李欢欢.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9
[9].杨蔚林,赵欣.合理利用GPA适用的例外制定我国出价清单[J].中国政府采购.2019
[10].董琦.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研究——兼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适用[J].东南学术.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