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与救济论文_唐瑭

导读:本文包含了预防与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预防性,家庭暴力,儿童,性骚扰,司法,机制,风险。

预防与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唐瑭[1](2019)在《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阐释及实现路径——基于预防性司法救济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预防性司法救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主要集中在以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事后司法救济。这种事后司法救济模式具有以环境损害结果为救济对象、以损害赔偿为救济手段、以侵权责任法为救济依据的特点,系按照侵权责任救济模式的法律推演。然而,其无法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因此,我国需要从预防性司法救济角度,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价值,实现以行政机关行为为救济对象,禁止令为救济手段,环境法律规范为救济依据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且应使其成为我国环境法治未来发展关注的重点。(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樊雯雯[2](2019)在《论性侵儿童案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儿童受到性侵犯后,给儿童本身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但是,缺乏专门的立法、法律位阶低等在一定程度上使性侵儿童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鉴于儿童身体、精神发育不完全,反抗意识和分辨能力较差,在处理性侵儿童案件时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基础,将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事前预防方面将"强制性教育制度"规定入法,从读本、课时、师资叁个方面辅助加强儿童性教育。事后救济上,应重视被侵害儿童的诉权保护,规定特定条件下的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侵害儿童侦查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同时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入法,对儿童性安全给予更充分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6期)

雷盟[3](2019)在《论预防性责任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预防性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对民事权利的救济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特殊性,预防性责任是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预防方式,是环境污染损害的具体规制工具,对环境污染损害兼具抑制与救济的双重功能。落实环境法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应当强化预防性责任的运用,以其在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前发挥预防作用。(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09期)

罗婉华[4](2019)在《现代社会风险预防及损害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类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如何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通读王泽鉴先生于2017年出版的《损害赔偿》一书,或能从中找到答案。《损害赔偿》共分为九章,每一章都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诸多引人思考的问题。如现行损害(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4-25)

徐鹏[5](2019)在《山东出台全国首部反家暴地方性法规》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将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予以固化的有益总结。这一地方性法规体例条目明晰具体,突出了山(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3-21)

安琪[6](2018)在《高校性骚扰案件预防及应对机制探讨——以被害人救济路径为考察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为性骚扰行为的高发地,本文通过对典型性骚扰案件的梳理考察,发现多数被害人选择缄默的原因在于弥散在社会伦理评价体系中的性羞耻感,以及我国当下可供被害人选择的救济路径阻塞;此外,被害人选择私力救济路径不仅维权成本颇高,也可能令其面临公众的评判与质疑。通过对域外成熟范本的考察发现,来自规范层面的概念详细界定及主体责任划分是构建性骚扰预防及应对机制的基础,且多数国家将置于监督之下的高校作为该制度实施的主要主体,并通过完备的细则指引及严苛的惩治体系,构建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因而,我国应在立法层面对性骚扰行为及救济主体职责等内容进行准确定义,将高校性骚扰预防机制放置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割断校方与施害者之间的利益纽带,建立校方及第叁方主体更为积极的处置、调查模式;在涉及性骚扰案件的证据资格审查时,法院应基于法益平衡的原则,审慎作出判断。(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6期)

邵琰[7](2018)在《我国建立生态损害综合预防救济法律制度的对策——评《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经济为核心驱动力的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类生产活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激烈,生态环境污染的影响群体也进一步扩大,从特定群体利益转为合法公共利益。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的意愿,都不可否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损害有别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的客观性,亦不能以传统环境侵害受害者的私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经济利益损失作为替代标准。竺效所着《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一书以"塔斯曼海轮油污染事件"具(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杨雪,林萍,易学凤,刘珊[8](2018)在《关于女性医护人员“性骚扰”预防救济机制的探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探索研究女性医护人员"性骚扰"的预防救济机制。方法:将本院387名女性医护人员作为调查对象,统计曾遭受到性骚扰的人数、骚扰群体、骚扰方式、医护人员应对方式。结果:本院女性医护人员遭受到性骚扰的人员比例为51.94%,实施性骚扰的主要群体为患者(62.68%)及患者陪护人员(58.21%),骚扰方式主要为语言性骚扰(74.63%),医护人员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为忽视(26.63%)、含蓄拒绝或离开(30.35%),而忽视、含蓄拒绝或离开应对后遭受到后续性骚扰的比例分别为98.15%、96.72%。结论:在临床工作中,约有50%的女性医护人员受到来自患者、患者陪护人员、探视人员、医院管理者的性骚扰,在遭遇到性骚扰后明确拒绝、寻求管理者帮助为女性医护人员性骚扰的有效解决办法。(本文来源于《中外女性健康研究》期刊2018年17期)

周玉,周晨圆,宣泠羽,胡依凡[9](2018)在《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现状和预防与救济的调查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时代来临,公民的个人信息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威胁。本文旨在通过数据分析,把握我国个人信息泄露的现状,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有益经验,探寻个人信息泄露的预防措施和救济手段,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8期)

肖丹[10](2018)在《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预防与救济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自2009年华盛顿州颁布运动相关性脑震荡法律后,陆续有四十叁个州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运动相关性脑震荡不同于医学脑震荡,法律对其有特定规定,如受伤主体为运动员,受伤时间为训练或比赛时,受伤场所为训练或比赛场地等。美国各州法律对脑震荡的预防与救济规定不完全相同,但主要包括赛前教育制度、赛时救济与赛后救济叁个方面。赛前教育制度主要从赛前教育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方面进行规定。赛前教育主体包括教练、运动员培训师、裁判、运动员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等,各州规定不同,有的州只要求对教练进行培训,有的州覆盖范围为相对较广,覆盖范围广的州,更有利于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预防;赛前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性质、症状以及影响等,对于赛前教育内容,大部分州采取将其指定给专门的组织机构,由其进行规定并执行,这样有利于对学习内容进行及时更新;赛前教育方式分为强制性规定与鼓励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要求教练等主体进行定期培训,有的州要求通过考核获得证书才能执教,如果没有通过考试却执教,教练可能被吊销执照,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鼓励性规定是指法律规定相应主体应当进行相应培训,但并没有对学习时间、场所以及知识的掌握程度提出严格要求,也未对如果没有进行赛前教育的后果进行规定。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州,其教育成本较高,但更有利于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的预防。赛时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对运动员出现脑震荡后的处理方式以及处理运动员脑震荡的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两方面的规定。运动员出现脑震荡后的处理方式包括强制退出比赛与重返赛场继续比赛两个部分。强制退出比赛是指一旦发现正在训练或比赛的运动员出现相关症状,就会被要求退出赛场,经过相应的检测,不能达到重返赛场或训练要求的,必须要求其退出比赛,在恢复好之前不得继续参加比赛或训练。强制退出比赛在各州运动相关性脑震荡法律里面均有规定。强制退出比赛,有利于防止二次损害或其它更加严重的后果的产生。重返赛场是指,运动员遭受脑震荡后,通过相应测试后,由相应人员批准,可以重返训练或比赛。处理运动员脑震荡的主体主要包括教练、裁判、医生、学校与赛事机构等,各州法律对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并不一致。赛后救济制度,主要法律问题为寻求救济的适格主体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与责任承担主体与承担方式。权力救济主体的类型主要包括一般运动员、退役运动员、学生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父母或监护人等;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包括认定损害事实是否由被告造成,其对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较高,同时,因果关系的认定还包括选择性责任、并发因果关系与继发因果关系等情况的认定,其举证责任等也应当进行注意;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教练、学校、赛事举办方、运动员等造成损害的相应主体,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情节的轻重,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对运动员进行相应检测等,行政责任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等,刑事责任则需根据情节的轻重再进一步认定。赛后救济主要是对相应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的规定,有利于保障运动员在遭受脑震荡后得到应有的救济。美国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立法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在运动损害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通过合理的分析借鉴美国的运动相关性脑震荡立法,可以进一步完善我过体育法,更好地保障运动员的权利,更有利于我国体育事业长期稳定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1)

预防与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儿童受到性侵犯后,给儿童本身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但是,缺乏专门的立法、法律位阶低等在一定程度上使性侵儿童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鉴于儿童身体、精神发育不完全,反抗意识和分辨能力较差,在处理性侵儿童案件时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基础,将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事前预防方面将"强制性教育制度"规定入法,从读本、课时、师资叁个方面辅助加强儿童性教育。事后救济上,应重视被侵害儿童的诉权保护,规定特定条件下的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侵害儿童侦查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同时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入法,对儿童性安全给予更充分的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预防与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唐瑭.风险社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阐释及实现路径——基于预防性司法救济的视角[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樊雯雯.论性侵儿童案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机制[J].文化学刊.2019

[3].雷盟.论预防性责任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功能[J].西部学刊.2019

[4].罗婉华.现代社会风险预防及损害救济[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5].徐鹏.山东出台全国首部反家暴地方性法规[N].中国商报.2019

[6].安琪.高校性骚扰案件预防及应对机制探讨——以被害人救济路径为考察中心[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8

[7].邵琰.我国建立生态损害综合预防救济法律制度的对策——评《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

[8].杨雪,林萍,易学凤,刘珊.关于女性医护人员“性骚扰”预防救济机制的探索研究[J].中外女性健康研究.2018

[9].周玉,周晨圆,宣泠羽,胡依凡.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现状和预防与救济的调查报告[J].法制与社会.2018

[10].肖丹.美国运动员脑震荡损害预防与救济法律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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