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法院应否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问题仍有较大争议。就制度本身来说,解除合同与实际履行相比更具独立性意义,且违约方解除合同以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从实现当事人合理预期、合同严守原则缓和的趋势、经济效益价值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具有正当性,故而在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无法强制履行的条件下给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如此方可有效破解契约履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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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林匀杰
关键词: 违约方,解除权,正当性
来源: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广西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6
DOI: 10.16227/j.cnki.tycs.2019.0854
页码: 205-207
总页数: 3
文件大小: 272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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