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洋:我国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历史关系和未来合作展望探讨论文

罗洋:我国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历史关系和未来合作展望探讨论文

摘要:国际刑警组织是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我国是其重要成员国之一,且在多年有良好、稳定的合作。当前,我国面临着“一带一路”的建设和跨境追讨追赃的重任,在此背景下,重溯了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与其合作,并对二者未来的合作进行展望。

关键词:国际刑警组织;“一带一路”;追逃追赃

1 国际刑警组织概述

1.1 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历史

国际刑警组织(ICPO),全称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成立于1923年,通用语言为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在1914年,摩纳哥大公阿尔贝特一世率先将国际警务合作提上日程,并于当年4月14日召开了第一次国际刑事警察大会。此次大会历时7天,达成诸多协议。然而此次大会的决议成果却因不久之后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灰飞烟灭。直至1923年在维也纳召开了第二次国际刑事警察大会,“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才正式成立。当时人们对此机构并不了解,直至其于1956年更名为国际刑警组织,才被大众所熟知。国际刑警组织的成立异常曲折,其总部也搬迁多次。由原来的维也纳,到德国柏林,又在1989年因法国在二战结束后对该组织的突出贡献,将其总部搬到了法国里昂。

国际刑警组织始终保持中立,不会介入到任何非跨国案件或与种族宗教有关的案件中去。该组织的规模仅次于联合国,同时也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频繁,保持着稳定、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其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还经常与各个国家中心局保持联系,随时展开追捕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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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刑警组织的机构设置

(1)全体大会。该组织最大权力机构,成员国派代表参加,每年一次。主要作用是制定相关措施、决定战略方针、审议活动计划、审核财政预算、审查同其他组织间的协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代表等。每个成员国均有一票的表决权。

2) 在实体制度上应该肯定其他缔约国救助船舶无害通行沿海国的基本权利,避免繁冗的通报、批准等程序从而延误海上救助时间。据此,搜救权与领海主权之间的冲突就能够迎刃而解,并朝着搜救国协调和指挥救助船舶抵达涉事海域从事搜寻救助活动的权利方向靠拢。

经过数天精心的实验,结果仍然与迈克尔逊在1881年做的实验结果一样,测不到任何“以太”漂移的速度,1887年12月,他们发表论文“地球运动和传光的‘以太’”,宣布了得到否定结论的实验结果,由此说明地球和“以太”之间不存在相对运动。这就是物理学史上有名的“以太”漂移的“零结果”。

(3)执行委员会。由该部门负责对大会决议的实施进行监督,研究确定大会的工作日程,并同时监督秘书长的日常工作,提交工作计划报告等。由一位主席、三位副主席和九名代表组成,主席每四年选举一次,其余成员每三年选举一次,均不得连选连任。

组织的运作机制主要是合作机制。从前,主要是国际刑警组织与国家中心局之间的合作和各成员国国家中心局之间的合作。如今,随着组织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合作机制主要分为请求程序和协助程序,这两种程序都需要成员国的国家中心局参与。请求程序是指,请求国的国家中心局将该国有关机构的请求呈递给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并让其联系有关国家的中心局,或是直接与其他有关国家的国家中心局联系,但联系的内容都需递交给国际刑警组织的总秘书处并进行备案。协助程序则是指,国际刑警组织与被请求国在接到请求后,对请求国的协助和对请求的执行。除这两种主要机制之外,各个洲内的国家还可以通过建立地区合作组织进行联络与合作。各国之间也可以建立专门的组织来进行合作,例如,美国中心局和加拿大中心局就建立了“美加热线”,以此来提供和查阅有关的犯罪信息。

1.3 国际刑警组织的运作机制

1979年,中国首次派代表团参加在肯尼亚召开的第48届国际刑警组织大会。1984年9月,中国正式成为国际刑警组织第90个成员国。1985年11月,中国国家中心局正式成立。1986年底,成立了中国国家中心局驻广东联络局。1987年,朱恩涛当选国际刑警组织执行委员会副主席。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中国国家中心局同公安部禁毒局,云南省公安厅侦破了轰动全球的湄公河惨案。并于12月10日,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正式启动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2015年,我国中心局对100名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腐败案件所牵涉的人员发布红色通告。2016年,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高票当选国际刑警组织主席。2017年9月,第86届国际刑警组织在北京召开。

我国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主要成员国之一,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一直在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做出好的表率。就缴纳组织会费方面,中国一直都是积极缴纳会费。反观其他的一些成员国,有的是认为会费分配不合理从而故意地阻碍组织活动,有的则是因为其自身的经济原因拖欠会费。会费的短缺致使许多合作项目无法正常进行,进而使组织不得不对拖欠会费的成员国采取制裁。拖欠会费的成员国被排斥在组织之外,成为了犯罪分子的避风港 ,也使追捕逃犯更加困难。

(4)国家中心局。该组织在各成员国的常设机构,由各成员国指定的机构组成。其不仅承担该成员国的警察职能,参与协助抓捕逃犯,而且作为国际刑警组织的在外机构,还负责国际刑警组织与该成员国国内中央机关和主管部门关于工作内容的联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古往今来,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梦想。”[19]世界和平、社会安宁、生活富足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梦想。中国梦、世界梦以及其他各国人民的梦想尽管内涵不尽相同,但条条大路通罗马:让人民幸福是所有梦想的共同追求。中国梦和世界梦交汇融通,既承载过去,又指向未来。各国人民在追求幸福生活的梦想中,扩大了各国的利益交汇点,为各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了重要基础。

2 中国与国际刑警组织

2.1 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的历程

国际刑警组织以《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为指导,努力促进各国刑事警察部门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以建立有效的、有组织的系统和机构来实现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目的,此为国际刑警组织的办案宗旨所在。由此可知,国际刑警组织只是一个协调办案合作的体系,不是一支刑事侦查部队,其权力不能凌驾在各成员国的警察机构之上。

(2)总秘书处。该组织的执行机构、情报与技术中心。由秘书长、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和行政处、警察处、教育培训处、技术援助处组成。其中,秘书长由执行委员会提名并经全体大会批准通过,任期五年且可以连任,其职责是对全体大会和执行委员会负责。该机构的职责则主要在于对全体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决议的实施,犯罪情报的汇总发放,相关刊物与资料的编辑出版等。

2.2 合作办案——湄公河案

2011年10月5日,我国两艘商船在湄公河受到袭击,7名同胞遇难。2011年10月23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西双版纳召开“10·5”案专题会议,提出建立中老缅泰四国维护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安全执法合作机制。并于同月31日在背景建立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机制,为该流域的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和办理提供了极好的合作平台。之后,我国“10·5”案专案组多次出访老挝、缅甸和泰国,并在此三国专门派驻工作组,对案件进行全力调查。第二年四月,专案组于老挝将主犯糯康抓获,并于2013年3月对其及该案其他犯罪分子执行死刑。该案标志着我国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框架下,与其他成员国之间开展着信任、可持续、稳定的合作。

3 国际刑警组织与中国

综合偏态(S)、峰态(K)、和分选系数(δ)分析:几乎全部样品点分选较差;峰态主要介于平坦~尖锐,且不同位置堆积体表现出的峰态有所不同。偏度都大于零,表示流水搬力强,其粒径较小的颗粒在该地分布较少。

在请求过程中,请求国往往会发出通告。通告分为红色通告、绿色通告、蓝色通告、黄色通告和黑色通告五种。红色通告、绿色通告和蓝色通告针对被通缉的人,而黄色通告与黑色通告则主要是针对受害者或无辜者。具体而言,红色通告的功能相当于通缉令。当成员国收到红色通缉令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羁押和引渡等措施。绿色通告和蓝色通告则分别是对被通缉的人进行监视和协查。黄色通告是根据健忘症患者提供的或失踪者的信息进行查找,而黑色通告则是根据不明尸体的信息进行辨认。

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日内瓦发表演讲,提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点。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在各国际组织框架下开展合作,以及各国际主体之间实现交流和沟通是重中之重。在此背景和需求下,国际刑警组织因以打击跨境犯罪、构建安全、稳定的国际环境为宗旨和使命,故其重要性日渐凸显。作为成员国之一,有于与组织本身及其他成员国的长期良好合作,我国应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到其中,继续加强与各国及组织本身、其他国际组织在警务和安全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对犯罪分子进行追逃追赃,为我国的“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为全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贡献力量。

4 中国与国际刑警组织的未来合作展望

4.1 中国要明确自身角色定位

如上所述,中国是国际刑警组织的重要成员国之一,自1984年恢复合法席位以来,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然在现在的国内背景和国际背景中,无论是我国还是全球都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恐怖主义、跨境犯罪等问题不断危及人民安乐的生活。因此,我国应明确自身角色定位,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并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框架下,运用其提供的国际刑事合作平台,严厉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构建和谐中国和和谐世界。

4.2 继续反恐等领域的国际警务合作

恐怖主义是现在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威胁之一。我国积极参与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在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毒品犯罪、腐败犯罪、电信诈骗等犯罪过程中,全面参与了国际刑警组织框架下的执法安全合作,并积极构建诸如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之类的区域性合作平台,还派出大量维和人员为世界和平的维护提供人力保障。今后,我国应继续加强反恐等领域的国际警务合作,并积极与各国加强沟通与交流,对国际刑警组织的办案流程及其他合作成员国的法律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以期实现更专业、更高效、更深入的合作与交流,让犯罪分子无路可逃。

4.3 “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智慧合作

2017年5月13日,我国与国际刑警组织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际刑警组织战略合作的意向宣言》,指出我国与国际刑警组织将在多领域开展合作,打击违法犯罪合作,为维护“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安全和稳定贡献力量。该协议表明,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时期,国际刑警组织将成为我国的重要依托,有助于深化沿线国家的执法合作,为各国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综上,中国与国际刑警组织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中国在该组织框架下完成了破获了多起刑事犯罪案件,也为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壮大及国际安全和和平贡献了诸多力量,二者有着不可切割的联系。在全球性安全问题不断突出的今天,人类面对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我国应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并深化国内刑事法制改革,以更好地达到维护国内安定、国际和平、拓展“一带一路”策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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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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