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真正连带债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务,理论,标的,追偿,法律,相对性,德国。
不真正连带债务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陈瑚[1](2019)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追偿实务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上述规定在保险公司财产险尤其大量重大火灾案件的追偿中,涉及各项请求权,往往被传统的选择权择一处理的思维所固化,造成案件追偿不力。事实上,较多案件在追偿实务中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适用空间。本文通过案例深入剖析及探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操作指引,区别与一事不再理的不同,以期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本文来源于《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8年度)》期刊2019-08-01)
郭惠[2](2019)在《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请求权的诉讼形态——以产品责任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救济方式。由此可知,在产品责任中,债权人可以先后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或者同时向他们主张责任,但是在诉讼法中,债权人能否先后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或者同时向他们主张责任,理论和实践却存在很多争议。本文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论述债权人先后分别对不同的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此同时,债权人同时向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同时提起诉讼也不违反我国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应当予以肯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4期)
章正璋[3](2018)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溯源及其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由德国法学家米塔斯和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其理论源头可以追溯至古典罗马法时期的争点决定制度以及德国十九世纪普通法时期的连带责任二分法,其理论基础为连带债务的原因同一说,该理论一度为德国学界和德意志帝国法院所接受,并且为1 9 4 9年前的中国学说和司法所继受。但是,德国目前的通说抛弃了该学说,以债务的同一阶层性说解释连带债务的本质,否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德国联邦法院对于该理论亦持保留态度。"中华民国民法"以及《民法通则》对于连带债务采法定连带除外的主观目的共同说,实践中有可能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但是1 9 4 9年以后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及司法实践中将一些普通债务、协同债务以及嗣后不能的债务视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甚妥当,大陆学界应该引以为戒。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当中应该增加赔偿请求权让与的规定,目前多数的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可以藉此解决。另外,在请求权法定转移或者约定转移的情形下以及具有主从关系的债务不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滕龙[4](2018)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不真正连带债务实体和程序理论不断革新,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形态成为学者们越来越关注的命题之一。然而,现如今这一问题却正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但却缺乏相应的系统精细化研究。本文选题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研究,其目的在厘清不真正连带债务实体和程序理论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诉讼标的理论、共同诉讼制度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予以系统研究,以期在民事实体领域和程序领域达到协调一致。本文主要由四章内容组成。绪论部分简要介绍该选题的研究现状、缘起和意义。第一章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形态的理论基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是一个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叉问题,要想合理解决该问题,前提就必须要厘清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的理论基础。该章介绍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实体法机理,内容涉及内涵、效力以及价值等诸方面,指出该类债务是一种兼具独立性和牵连性,内部关系微妙复杂的特殊债务。并且,以独立性与牵连性为视角对共同诉讼进行类型化分析,侧重比较具体诉讼规则的价值和异同点,为最终确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奠定程序理论基础。第二章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的困境。该章以一个真实的案例引出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并且通过对现阶段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现状以及困境的考察,提出突破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难题的关键在于确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第叁章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本章首先以旧实体法说作为识别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标的的确定依据,指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标的为数个具有独立性和牵连性的诉讼标的,且在特殊情况下具有的合一确定的必要,可以视为一个整体的诉讼标的。其次在结合第一章实体理论的基础上,明确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的单独诉讼形态,并就相关问题做出回应。最后以第一章共同诉讼独立性与牵连性特征的对比为核心,比较分析不同类型共同诉讼与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之间存在的相容性和相斥性,最终得出共同诉讼的具体适用类型,即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共同诉讼应当一分为二来看,即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提起单独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形成的共同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债权人以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为准必要共同诉讼。第四章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形态的完善建议。为了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得以在司法中适用,本章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对现有共同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用四个条文将共同诉讼制度予以完善。并建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渠道使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形态问题在实践中得以解决。(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吴桐[5](2018)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及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缺乏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与邻近制度的区分,司法实践中依连带债务进行处理,效果不佳。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构建,难点在于如何保障和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内容的核心。本文从概念和价值入手,并与司法实践中易混淆的法律关系进行比较,以求对其界定范围得出清晰的表述。其次,探究其特殊性、不可替代性,从而论证构建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基于此,本文最后立足我国立法现状,阐述笔者的立法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3期)
李刚[6](2017)在《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自出现以来就备受争议,其学说历经百年基本形成了以“原因同一说”“目的共同说”和“同一层次说”为代表或者兼采几种学说的观点,我国学术界基本继承了德国理论界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所作定义的是孔祥俊教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债务独立性要件;二是数个债务偶然结合;叁是给付标的同一;四是存在终局责任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或者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请求;内部效力表现为已为清偿的债务人得向终局责任人追偿。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区别于连带债务等相邻法律制度的独立性特征,并被世界各国和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所肯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也体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正因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鉴于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适用产生混乱,所以将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构建一套完整的多数人债务体系,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回填工程实有裨益,笔者基于此作相应立法思考。(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6-05)
徐巧巧[7](2017)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的多人债务纠纷愈加纷繁复杂,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在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债法体系、维护诉讼双方的公平正义、扩大当事人的私人自治空间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面对立法不足与司法现实需求的窘境、程序适用规则模糊的现状,应当在立法上明确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的法律地位,强化司法解释的作用,并以指导性案例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对法官在实体层面的适用予以指引;同时应明示具体诉讼程序规则,统一司法适用。(本文来源于《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黄显旭[8](2017)在《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当事人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法效果,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有同时要求数债务人,或先后要求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1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数债务人,或先后起诉某一债务人,各法院采取的处理方式不一。因此,对如何确定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中的当事人这一命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本文按照案例分析的论文结构,对谢某诉邓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一审和二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围绕案情针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之当事人确定提出相关完善措施。除引言外,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9万余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在介绍谢某诉邓某提供劳务者受害一案的基础上,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某能否将第叁人肖某和雇主邓某作为共同被告提起同一诉讼和原告谢某就未实现的债权能否另行起诉雇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支持其诉讼请求。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分别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界定、法律特征、法效果、与请求权竞合的关系这一实体法视角及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界定、诉讼标的理论、合并审理、共同诉讼形态这一程序法视角探究了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之当事人确定的理论基础;剖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之当事人确定在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即缺乏法律适用依据和针对债权人同时起诉数债务人,或先后起诉某一债务人的情形,不同法院之间采取的处理方式不一;评析了学界对债权人能否将数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及是否支持债权人的“先后起诉”的主要观点。第叁部分,本文案件的分析及结论。对文章第一部分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应支持原告谢某将第叁人肖某和雇主邓某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狭义请求权竞合不同,应支持债权人就未实现或未全部实现的债权另行起诉。第四部分,本文案件研究的启示。应当采取进一步规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进一步完善审判指导制度、规范民事判决主文的表述、借鉴“事实出发型诉讼”的有益经验等举措,以保证司法实践中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当事人的正确确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6)
袁力[9](2016)在《德国法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定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在此过程中能否整合社会生活交易的常型,决定了民法典立法的水平与高度。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起源于德国,因在其民法典与学说中既无规定,也无统一的标准,造成了我国在借鉴相关制度时的诸多困难。本文通过对德国法的不真正连带债(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6-01)
姜涛[10](2016)在《不真正连带债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避免个案公正和法律整体之间的冲突,而且还可以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利益。目前各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都还未明确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作出具体的规定,我国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定也不完善,只有在一些个别法律法规中存在着一点带有不真正连带债务特征的条文,而这些条文明显不能完全解决我国现实审判活动中关于此类债务案件所存在的问题。因为实体法上相关的法律空白,导致了在司法适用上的混乱,例如在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审理中,各地法院的标准不一,因而判决的结果也大相径庭,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所以在现实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完善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不真正连带债务为研究对象,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相结合,利用文献资料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在比较分析大陆学者及台湾地区学者观点的基础上,首先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然后通过分析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立法现状和司法适用现状,并结合司法实务中的经验,发现不真正连带债务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例如在立法中尚未对其定义、类型以及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和尚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关于案由确定与管辖问题、诉的选择与合并问题、判决文书的表述与执行问题、非终局责任人求偿权的行使问题以及追加第叁人等相关问题,最后在借鉴各位专家学者观点的前提下,明确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建议,以此来使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从而推动立法、司法实践和相关现实纠纷与问题的解决,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稳定。本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述。这一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大陆以及台湾地区的各位专家学者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观点,阐述了他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含义、特征。因此笔者建议,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可以这样定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由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偶然性地对债权人承担同一给付内容的债务,并且每个债务人都对债权人的损失独立承担所有的赔偿义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承担完赔偿义务后,所有债务人的赔偿义务就自动免除的债务。第二部分在分析我国目前不真正连带债务司法适用现状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不正真连带债务的具体处理争议,明确提出关于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例如存在诉的选择与合并问题、判决文书的表述与执行问题、非终局责任人求偿权该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如何追加第叁人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第叁部分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结合司法实务中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适用的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同时从适应我国司法实务中审判的现实需要出发,来具体分析我国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适用中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即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标准不统一,并进一步对此展开论述。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适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在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以及司法适用中缺陷的基础上,并借鉴各位专家学者的相关观点,从立法方面和司法适用方面明确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法律建议,例如在立法上明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定义和效力、简便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分类方法以及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制度;在司法适用中明确案由确定的标准与案件管辖的原则、建立诉的选择与合并标准、明确判决文书的表述与执行方式、明确非终局责任人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建立追加第叁人的处理标准等相对应的法律对策,从而完善关于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研究。(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6-04-01)
不真正连带债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救济方式。由此可知,在产品责任中,债权人可以先后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或者同时向他们主张责任,但是在诉讼法中,债权人能否先后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或者同时向他们主张责任,理论和实践却存在很多争议。本文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论述债权人先后分别对不同的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此同时,债权人同时向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同时提起诉讼也不违反我国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应当予以肯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真正连带债务论文参考文献
[1].陈瑚.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追偿实务中的应用[C].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8年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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