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马克思的平等思想之所以能够超越以往的平等理论就在于他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历史地看待平等。与资本主义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权利相比较,社会主义平等权利保障的是以劳动量为基础的社会产品分配,是对按劳分配关系的反映和维护。“权利不平等”是超越按劳分配平等权利之上的平等境界,是主张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平等是从按劳分配平等权利到“权利不平等”的必然历史过程,我们既不能将按劳分配平等权利和“权利不平等”抽象地对立起来,也不能认为社会主义平等就是二者之中的某一种既成形式,必须结合社会主义的现实实践,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平等的具体实现形式,立足按劳分配平等权利同时,还要积极向“权利不平等”推进。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主义平等;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权利不平等”;必然历史过程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平等对社会主义发展至关重要。如果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完全实现的实质平等作为现实中社会主义的平等要求,必然主张消除一切现存差距而实行平均主义,最终事与愿违,导致普遍贫穷,这一点已为社会主义历史实践所证明。相反,如果认为社会主义平等就是形式平等,又会遮蔽解决社会贫富差距拉大这一现实问题的理论根据,甚至任由其发展,从而背离社会主义本质。近年来学界对平等问题研究的一个主导倾向就是认为社会主义平等就是形式平等而非实质平等,这些研究表面看来似乎很接近马克思社会主义平等的本义,但实际上却偏离了马克思平等思想的唯物史观立场。社会主义既是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同时也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社会主义平等体现出多层次的过渡性质,是以平等权利为起点不断向代表着实质平等的“权利不平等”发展的动态过程。只有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从发展过程的角度把握社会主义平等,才能克服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方式,避免对社会主义平等的抽象化、绝对化理解,进而更好地指导社会主义实践。
一、马克思平等思想的唯物史观立场
(一)马克思以前平等理论的共同特征
平等历来是思想家们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以最高的“善”为依据,提出真正的平等是“合乎比例的不平等”,而所谓的“比例”就是社会的等级划分。在他看来,人具有不同的先天属性,按照先天属性据守自己的岗位、发挥自己的作用,就是平等的实现。亚里士多德则按照遵守“美德”的根本要求,提出“数量平等”和“比值平等”的主张,所谓“数量平等”就是强调一个人所得事物与他人所得的同类事物在数量上的一致;“比值平等”则以个人价值的大小作为社会分配的标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真正的平等是“数量平等”和“比值平等”的统一,“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1]148。但无论是“数量平等”还是“比值平等”都仅限于公民之间,因而这种平等只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绝对不平等基础上的相对平等。中世纪的平等思想主要蕴含于基督教教义之中,上帝创造了世界和人类,每个人身上都体现着上帝的目的和神性,因而在生命的价值和尊严上是绝对平等的。上帝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逻辑基础,但这种平等却是基督教徒在天国中的平等,具有高度的理想性,与现实中的不平等形成了鲜明对照。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批判中世纪贫富之间、等级之间不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近代平等思想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以抽象的人性论为根据,认为平等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5-6,通过法律和政府保障基本权利是人类实现平等的最终方式。
概括而言,马克思以前的思想家关于平等的具体主张虽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特征都是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原则。一方面,马克思以前的平等理论没有揭示出人类平等的真正根源。无论是最高的“善”“美德”“上帝”,还是“人的本性”,都是具有前定性质的理论预设,在这种理论预设中已经潜在地包含了所要论证的平等,因而虽然能够逻辑地推导出某种具体平等主张,但却不是对平等自身一般性质的把握。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地批判了这种论说平等的方式,指出从所谓“共同的存在基原”“人的本性”引申出人类平等,不但能够证明人们彼此之间的平等,甚至也能证明“他们对任何一个跳蚤、任何一个墩布、任何一块石头的平等。”[3]567这就是说,由于没有揭示出人类平等的真正根源,必然导致平等论说方式上的主观任意性,平等也因此沦为抽象的空洞的言说。另一方面,由于作为平等根据的“共同的存在基原”“人的本性”不但具有前定性质,而且是不变的,那么由此前提出发的平等本身也自然是不变的,这就导致了历史上的思想家们往往将某种带有明显历史和时代局限性的平等主张视为“永恒真理”。总之,没有深入到人类现实生活本身,脱离了人的历史发展,进而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原则将某种平等观念合理化、永恒化,是以往平等理论的共同特征。
(二)平等的唯物史观立场释义
马克思的平等思想之所以能够超越以往平等理论,就在于他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看待平等,揭示出历史性是平等的根本属性。
首先,唯物史观揭示了平等根源于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在马克思以前,黑格尔以唯心主义的方式较为系统地描述了人类历史的辩证发展过程,但在他那里历史归根结底是精神的发展史。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基础上将其“头足倒置”的历史观颠倒过来,科学地揭示出人类历史的实质是物质生产的发展史,物质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物质生产方式由生产力与作为生产力社会形式的生产关系共同构成,生产力是生产关系乃至一切其他社会关系的现实本源,生产力不断发展,人的社会关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4]81。而精神、观念、范畴都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必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平等作为观念亦或法权植根于人类特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且是对物质生产关系的反映和维护。无论是古代容忍奴役和压迫的平等,还是近代反对等级和专制的平等,都有其现实的社会根源。如果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平等权利是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抽象化表达,因而是交换价值交换的理想化要求在法律和政治上的体现,那么古代的平等则是建立在直接的强制劳动基础之上,中世纪的平等建立在尚处于特殊化状态劳动基础之上,二者都因交换价值的发展而退出历史舞台。[5]199-200可见,在不同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不同的平等观念,平等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特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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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唯物史观揭示了平等的合规律性发展特征。平等受制于特定的物质生产方式,真实地体现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中,脱离人的历史发展性质以“共同的存在基原”“人的本性”抽象地论说平等,并没有触及其现实根源,至多体现的是对某种平等的热烈期望,因而必然带有浓厚的情感色彩而且不可避免地跌入唯心主义的深渊。马克思指出:“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6]189在物质生产方式内部,生产力不断发展所引起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形态变革,也推动着人类平等的合规律性发展,因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就会有不同的平等观念。正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作为考察人类平等问题的现实基础,使马克思能够深入分析历史上各种平等观念存在的合理性质与历史局限,深刻把握人类平等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而将平等问题的认知置于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历史发展客观规律基础之上。
马克思对人类平等历程的揭示不但表明了平等是历史地发展的,同时也表明“权利不平等”是人类平等发展的最终目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权利不平等”虽然代表着未来人类平等的理想境界,但却不是出于某种道义要求的乌托邦式承诺。事实上,马克思特别反对从道义要求的角度论证未来人类社会的平等问题,认为“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是一种“腐败的风气”[11]420。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凯·尼尔森正确指出: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道德论证,无论多么合理,都不会是主要社会变迁的原因。”[12]160平等植根于物质生产方式,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社会关系的直接体现。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与其相适应的自发的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分工和私有制的存在使社会关系呈现出某种异己性,生产力作为不同个人共同活动的客观力量,由于得不到合理运用而异化为人们之外的强制力量。异化的出现意味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是以牺牲多数人、甚至是以牺牲整个阶级为代价的,因而体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平等。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自发性的逐渐消除,人们的共同活动将成为自愿联合的活动,生产力最终冲破了其异己性的表现形式成为人们自由驾驭的力量从而使平等成为现实。所以“权利不平等”作为否定之否定的肯定形式,其实现是一个自然的、遵循辩证法而螺旋上升的逻辑运动,它的现实性蕴含于以往全部历史发展和资本主义现实条件之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因而是人类平等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社会主义平等权利及超越其上的“权利不平等”
(一)社会主义平等权利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平等权利取决于社会主义物质生产方式,反映社会主义物质生产关系。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脱胎于资本主义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这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生产方式中,劳动者个人的劳动不再像资本主义那样要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将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而是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为积累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另一部分是劳动者为挣得个人消费资料而进行的劳动,劳动者就是以这部分劳动为基础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从而“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9]304由此可见,消费资料在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实质是劳动者之间不同形式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社会主义平等权利就是保障以劳动量为基础的社会产品分配,是对按劳分配关系的反映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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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不平等”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虽然废除了资本主义剥削,但仍与资本主义平等权利有共同之处,因而在原则上依然残留着资产阶级法权性质。其共同之处体现在二者都以同一性尺度作为平等关系的计量标准。资本主义平等权利以交换价值为同一性尺度,交换价值是劳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必然采取的社会形式,内在地包含着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交换,劳动者的劳动不再体现为交换价值,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直接以劳动为同一性尺度,“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9]304马克思强调,这种以同一性抽象劳动为计量尺度的平等具有不可避免的“弊病”:一方面,它忽略了人的自然差别,从而客观上承认了劳动者个人所具有的不同天赋、工作能力作为天然特权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它忽略了包括劳动者的家庭条件、婚姻状况、子女多少等方面的社会差别,而社会差别与自然差别同样是无法消除的。因为社会差别的存在,即使劳动者以相同的劳动量获取相同的消费资料,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准也不可能相同。正是由于自然差别和社会差别的影响,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来说实际上依然是不平等的权利,实质是鼓励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其结果必然造成新的社会不平等。
正是在分析按劳分配平等权利“弊病”的基础上,马克思明确提出了“权利不平等”的主张。他指出,要避免按劳分配平等权利的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9]305“权利不平等”是超越于平等权利之上的人类平等的理想境界,是以承认和尊重人的自然差别、社会差别为前提,不再使用同一性尺度作为平等关系的计量标准,而是使每个人的具体需要都能够获得相应关照和满足,这实质就是将人之为人的具体需要当作分配尺度。而以此为基础的平等关系不但排除了资本主义权利关系中所具有的排他性竞争性质,也排除了社会主义权利关系中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是彰显自由个性得以实现和人性得以生成的真正平等。在当代,如何消除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平等的影响甚至引起西方自由主义学派的高度关注。比如,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提出所谓的“差别原则”,就是在充分考虑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平等的影响的前提下,要求将社会的不平等限制在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利益提升的范围之内。然而,罗尔斯实现“差别原则”的方案却是通过社会制度和分配关系的单纯调节,而并不主张废除私有制或变革物质生产方式。与此不同,马克思则认为必须通过现实地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物质生产方式变革才能实现真正平等。即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使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才能满足所有人的不同需要,最终使“‘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3]637-638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彻底实现的人类分配关系,“权利不平等”就是主张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
所谓现实的具体性意味着构成社会主义平等发展的任一环节都是建立在客观的社会关系之上的。唯心史观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对历史的认识论把握等同于对历史本身的认知,将思维方法的结构本身硬化为逻辑本体,而作为历史演进的构成环节则是从感性现实中剥离出来的概念、范畴等简单的规定性。然而,以思维和观念为基础的具体不是现实的具体而是思维抽象,贬斥客观物质性存在的唯心史观不可能真正深入平等的现实发展,也不可能达到对关于平等具体性本身所带有特殊规定性的存在要素的把握,因而至多达到了对平等的一般性理解,比如黑格尔就从思维、观念出发,认为“平等是理智的抽象同一性”[15]57-58。与唯心史观不同,唯物史观主张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追溯思维、观念产生的过程。平等根源于物质生产方式,无论是作为法权还是作为价值观念都是对社会关系的直接体现和反映,社会关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决定着平等的具体形态。
三、从平等权利到“权利不平等”:社会主义平等的合规律性
(一)“权利不平等”是人类平等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会主义平等的具体性既是历史的具体性,也是现实的具体性。所谓历史的具体性,即社会主义平等是作为从按劳分配平等权利到“权利不平等”发展整体中的必然的、具有差异性的一系列环节中而存在的。其中任一特定环节都是已经将社会主义以往的发展扬弃于自身内部,因而已经具有了较为丰富的规定性。“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14]18与此同时,这一特定的环节也是将被扬弃的对象,是社会主义平等进一步发展的起点,因而仍然是较不发展的具体,其必然要被扬弃于比较发展的具体之中。社会主义平等就是在不断扬弃一系列具体环节中展开自身,实现从按劳分配平等权利向权利不平等的发展。
虽然同样体现为平等权利,但社会主义平等权利与资本主义平等权利具有本质区别。资本主义平等权利是交换价值交换关系中的平等要求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体现,但是,这种平等权利与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生产领域中的不平等形成了深刻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中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而无产阶级则一无所有,这就决定了无产阶级只能通过出卖劳动力并沦为资产阶级的雇佣工人才能维持生存。虽然无产阶级作为劳动力的出卖方与资产阶级拥有同样的法律所规定的平等权利,但迫使他们沦为雇佣工人的经济地位、进而不得不在生产过程中无偿地为资产阶级创造剩余价值的不平等事实,却与法律毫无关联。这说明,资本主义平等权利是资产阶级联合剥削劳动力、占有剩余价值的工具,它所实现的平等实质是限制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按劳分配也不是不折不扣的分配,而是扣除公共基金以后的分配,但在以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物质生产方式中,扣除的公共基金主要用于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追加以及用于公共事业等,最终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服务于生产者个人。与此同时,按劳分配拒绝私有财产存在,“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9]304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将私有财产转化为剥削资本的可能,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因而废除了资本主义对剩余价值的剥削,是人类平等历史进程中的一次巨大进步。
最后,唯物史观揭示了平等发展的过程性。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形态变革,而生产力归根结底是人本身力量的实际展现,因此历史的主体不是人以外的客观力量,更不是精神、理性,而是现实的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7]295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4]72-73所以,唯物史观强调从过程而绝不仅仅从结果的视角来把握人类平等。从过程性的角度把握平等意味着:第一,平等的历史发展是通过平等的具体性得以显现的。这就是说不但不同社会形态中有不同的平等观念,甚至同一社会形态中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平等的具体内涵也是不相同的。作为平等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具体并不是抽象和孤立的,而是时空联结中的、作为必然环节而存在的具体,“只有在这种把社会生活中的孤立事实作为历史发展的环节并把它归结为一个总体的情况下,对事实的认识才能成为对现实的认识。”[8]56马克思正是通过过程性视角揭示了平等是历史性与具体性的统一。第二,必须从历史实践出发把握平等的具体内涵。如果说唯心史观是在不同时代中寻找特定范畴,进而从观念出发解释实践,那么唯物史观则是基于历史现实,从实践出发解释观念。因此,唯物史观反对唯心主义在社会历史精神驱动论的基础上将平等沦为思维抽象,同时也反对旧唯物主义。旧唯物主义虽然从物质出发,但由于直观这一非历史性的症结,不得不将平等视为道义要求,从而使这种在表面上是唯物主义形式的理论重新坠入一种隐形历史唯心论。与唯心史观抽象地、一劳永逸地解决平等问题不同,唯物史观认为必须以物质生产方式为认知根据,从与特定的物质生产关系的联系中合理地说明平等,即必须在人类的历史实践中现实地把握平等,不断探求平等的具体内涵和丰富规定性。
(二)社会主义平等权利是实现“权利不平等”的必然前提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所建立的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同时也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点:一方面,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取消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使剥削成为不可能,因而已经具有了共产主义性质;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权利仍然承认劳动力的私人占有,而且以劳动量作为平等的同一性计量尺度,因而并未超越“物的依赖性”关系,仍然残留着资产阶级法权,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
按劳分配平等权利虽然具有过渡性特点,但绝非可有可无,这是由刚刚脱胎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自身经济结构及受其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决定的。正如列宁在强调按劳分配平等权利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时所指出的:“马克思并不是随便把一小块‘资产阶级权利’塞到共产主义中去,而是抓住了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里那种在经济上和政治上不可避免的东西。”[13]270从物质基础来看,刚刚脱胎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其生产力还未获得充分发展,物质财富仍然相对匮乏,不同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充分涌流的情况,因而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物质基础;从利益格局的调整来看,生产资料公有制虽然已经确立,但并没有达到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要求,劳动者还不能与生产资料自由结合,强制性社会分工依然存在,虽然剥削已经不可能,但普遍利益还没有真正成为人们特殊利益的共同实现形式,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严格的利益划分;从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程度来看,由于在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有资本主义的痕迹,社会成员还不能尽其所能自愿地为社会劳动,也没有养成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高度自觉。以上这些情况决定了社会产品的分配不可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9]306,只能以劳动量为基础实行按劳分配,同时以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予以保障实行。因此“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13]265这就是说,从资本主义平等不可能径直地跨越到共产主义“权利不平等”,而是必然要经过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平等权利的过渡,按劳分配平等权利因而是实现“权利不平等”的必然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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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平等权利到“权利不平等”:社会主义平等的过程性
从按劳分配平等权利到“权利不平等”是社会主义平等发展的必然趋势,其间要经历漫长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平等的过程性意味着,从理论逻辑的角度来看,按劳分配平等权利到“权利不平等”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平等具体性的持续显现;从历史实践的角度来看,按劳分配平等权利与“权利不平等”并非截然对立。
(一)社会主义平等具体性的持续显现
唯物史观揭示了物质生产方式是考察人类平等问题的现实基础,马克思在考察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人类全部历史,特别是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发展史的基础上,发现了人类平等从“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到“物的依赖性”阶段、再到“个人全面发展”阶段的合规律性发展特征。其中,“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主要是指资本主义以前的家长制的、古代的、封建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人总是具有某种等级身份的规定性,总是作为一定狭隘人群的附属物。“人的依赖关系”阶段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来看,都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物的依赖性”阶段主要是指资本主义社会,通过以商品、交换价值等物的形式作为媒介重新确立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由于私人利益的隔离与分立、社会分工的统一和相互补充使以往的一切固定的依赖关系因此解体,人不再通过他人分有人的资格,而是通过物分有人的权利,但个人对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同这一前提以及不同个人的不同特性都被作为同一性尺度的物所掩盖,“物的依赖性”关系就是平等权利所保障的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第三个阶段“个人全面发展”阶段就是人的自由个性充分展现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一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再是以物为媒介的平等,也不是劳动量基础上的几何比例意义上的平等,而是在自由联合中对社会的倾情参与。这意味着,由于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因自然差别和社会差别而引起的不同需求没有被满足的情形已经被超越了,社会不再需要国家通过规定权利的方式规范人与人之间的产品分配,其实质就是“权利不平等”的实现。
左小龙道:“你们女人就是的,这不过是个机器,发动机不过是机器的机器,现在机器的机器坏了,那就换了机器,就跟你的圆珠笔没芯了一样。”
人类平等的发展是在不断克服自身历史局限性中实现的。“权利不平等”对按劳分配平等权利的超越不但意味着对平等权利“弊病”的克服,而且也意味着社会主义平等合规律性地发展。
蓦然回首,见红琴已经迷迷糊糊中睡去了。她应当说是一个嗜睡的人,还特别喜欢睡懒觉,像猫似的慵懒。她一旦合上眼进入了深睡眠,就呼吸均匀,无声无息,他倒是希望她发出那么一种细语似的声音,就像茶水刚倒进杯子里的呓语。再看她的样子,微微耸起的乳房和微微隆起的小腹,在视觉上使人感到充满了弹性。说到如数家珍,眼前的尤物应该也算得上是一件珍宝吧。他的目光落到她的私密处,想来那里正是天堂或地狱的入口,不由得陡然一惊,红颜祸水,那里正是一个危险地带,可是他既上不了天堂,也下不了地狱,那么,就算那是高压线,也是与他绝缘的。
正是由于平等的具体性是历史的、现实的具体性,马克思因而没有对社会主义平等具体形态发展变革作详细说明,但这恰恰是唯物史观立场科学性的体现,“新思潮的优点又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地预期未来,而只是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11]7对社会主义平等的具体形态作详细说明,必然会陷入唯心主义的幻想,因为生产力将以怎样的速度发展,人类以什么样的速度实现按需分配,“人类会经过哪些阶段,通过哪些实际措施达到这个最高目的,那我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13]270社会主义平等具体形态只有结合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才能获得恰当说明。
(二)按劳分配平等权利与“权利不平等”并非截然对立
按劳分配平等权利与“权利不平等”在内涵上存在重要区别,因此仅仅从观念层面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必然将它们截然对立起来。这种对立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与共产主义相比较,社会主义平等是形式平等而非实质平等,因而只能体现为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二是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社会主义平等不是形式平等而是实质平等因而只能体现为“权利不平等”。以上两种情形都有悖于马克思平等思想的唯物史观立场。由于社会主义平等是具体性的持续显现,其现实基础是人类置身于其中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抽象的思维、观念,所以只有从社会主义历史实践之整体的角度才能正确地把握社会主义平等,进而就会发现按劳分配平等权利与“权利不平等”之间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纵然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与“权利不平等”作为平等观念在内涵上存在重要区别,而且可以依据这种区别和二者之间存在的前后替代关系对共产主义发展阶段进行原则性地界划和把握,但不同阶段的人类实践、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之间却不可能像概念之间那样进行截然分明的区分。
忽视了马克思从人类历史实践之整体角度考察平等问题,进而不能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类平等发展的过程性把握,也是造成当代西方某些学者对马克思平等思想产生诸多误解的重要原因之一。罗尔斯在谈到“权利不平等”时指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马克思指认的共产主义最高阶段的正义格言,而只有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但“我们为什么只能等着经济条件发生改变?社会为什么不能接受(比方说)一种诸如差别原则那样的原则,……马克思仅仅是出于疏忽而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吗?”[16]381且不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权利不平等”之间存在何种联系抑或区别,但认为马克思让人们“等着经济条件发生改变”再去实行“权利不平等”,实实在在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误解,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恰恰是由于罗尔斯本人仍然停留于平等观念的逻辑分析层面,没有将“权利不平等”还原到其得以生成的历史实践之中。
与罗尔斯的理解完全不同,马克思从来没有要求人们“等着经济条件发生改变”,而是主张在经济条件发生改变的过程中不断地践行“权利不平等”。肖恩·塞耶斯在此意义上指出:马克思把社会主义视为超越资本主义的、包含矛盾和不完善的具体社会形态,仍然要经过发展变化过程才能走向完善的共产主义阶段。[17]156如果说“权利不平等”是社会主义平等发展的最终目标,那么“应当说最终目标是与总体(即被视为过程的社会整体)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斗争的各个环节才获得它的革命意义。”[8]74“权利不平等”是在按劳分配平等权利确立和巩固的基础上,不断积累相关条件而逐渐生成和实现的,因而不是“只能等着经济条件发生改变”然后再去实现的正义格言。同样,按劳分配平等权利的“弊病”虽然不可避免,但却必须按照“权利不平等”的要求不断予以克服,即通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相应调整社会生产关系,不断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各方面需要,直至最终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所以,按劳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18]96也就是说,对于按劳分配平等权利的“弊病”不能因为其“不可避免”就先放之任之,等到能够完全实现“权利不平等”之时才予以一次性的解决。以上论述表明,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与“权利不平等”在社会主义历史实践中不但不是截然对立的,而且还是始终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统一体。
总之,社会主义平等是从平等权利到“权利不平等”的必然历史过程,我们既不能将二者抽象地对立起来,也不能认为社会主义平等是二者之中的某一种既成形式。从按劳分配平等权利到“权利不平等”是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基本立场所揭示的社会主义平等发展的总体趋势,不同于唯心主义从观念出发的纯粹思辨,因而具有现实的必然性。但是,如果脱离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抽象地理解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和“权利不平等”同样会导致平等观上的唯心主义。因为观念、范畴只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不是从观念出发解释实践,而是在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中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平等的具体实现形式,这是马克思平等思想唯物史观立场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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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9)08-0004-08
[作者简介]徐作辉(1977-),男,吉林东辽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
※本文系2018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哲学方法论研究”(L18AZX002)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姚黎君 魏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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