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伪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伪证,诚信,制裁
民事伪证论文文献综述
阳亦婷[1](2019)在《再议民事伪证行为的法律制裁》一文中研究指出伪证行为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案件本身的审理过程和结果,还进一步影响到司法权威,故必须对民事伪证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在目前我国大力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大环境下,这种不诚实的手段在如今的司法土壤中应更难以生存。从近年来对伪证行为的惩治现状来看,我国对民事伪证行为的制裁手段单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不能有效防止伪证行为的发生。因此,在法律制裁的层面上不仅需要从民事方面进行规制,建立民事伪证赔偿制度,还要充分考虑到和刑事、行政的衔接问题,更要顺应时代潮流,将伪证行为纳入诚信体系的调整范围中来。(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08期)
李晨瑛[2](2019)在《我国民事伪证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凭借证据这一桥梁来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呈现在法庭之外发生的事实。但是民事伪证的存在对法庭外发生的事实再现造成了许多困惑。同时民事伪证的存在既降低了诉讼效率,也损害了司法公正。规制民事伪证行为是司法实践的需求。民事伪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了伪造、隐匿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向法庭提交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材料的诉讼行为。民事伪证不同于民事误证、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民事误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非出于故意心理受自身或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明行为;民事非法证据是指行为人采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的证明材料;民事瑕疵证据是指因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提供的证据的表现形式有缺陷而导致的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不足的证据。民事伪证存在的主要原因有:法律规制的不足,民事伪证并没有纳入到刑法伪证罪的范围,法律威慑不足;对民事伪证行为人的制裁力度不足,一方面是立法上的制裁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是即使法律有相关制裁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民事伪证行为人的制裁理念也是模糊的;另外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某一视角的利益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出现民事伪证的重要因素。民事伪证行为造成的错案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司法公正。同时民事伪证造成了案件的重复审理,导致民事诉讼效率的降低,浪费了司法资源。民事伪证也是对一方当事人人格的不尊重,给对方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激化了双方矛盾。规制民事伪证,减少、防止民事伪证,要做到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首先要弘扬中华民族的诚信文化,倡导诚信诉讼,让人们形成内心良知,具备诚信的品质,使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想、不会作伪证。同时也要完善立法,改善司法现状,既要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规制,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双重角度出发,让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敢作伪证,也要完善程序规制,让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作伪证。借鉴域外优秀法律制度,用多元化的手段解决民事伪证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3-10)
文丽玲[3](2018)在《民事伪证行为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伪证行为涵盖当事人及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虚假陈述,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或篡改不真实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提交的行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不真实陈述和虚假证据的现象常有发生。这些与案件事实不相符的陈述或证明一旦被法官误采为裁判的依据,影响的不仅仅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性要求,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增加民事伪证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该行为的有效规制。(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8-05-01)
王洪用[4](2017)在《误证与伪证:论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可区分为非故意心态的误证和故意心态下的伪证。证人没有作伪证的故意却出现虚假陈述的结果是因为其感知信息的偏差、记忆信息的失真或信息表述的差错。而证人故意做伪证的原因大体可分为四类,即:世俗文化的困扰和道德判官的心态;制度保障的缺位和实践理性的异化;不当利益的引诱和正当激励的匮乏;伪证法律责任较轻与博弈思维下的侥幸。因此必须从建立证人出庭宣誓制度着手,完善证言审查机制与伪证追责制度。同时引入民事诉讼免证特权制度,优化证人信息保密措施。另外,必须重新梳理证人的安全保障制度,确立民事诉讼证人经济补偿激励,从而为提升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7年06期)
陈颖婷[5](2017)在《民事伪证罪“套”住作假者》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议增设“民事伪证罪”以促进社会诚信遗嘱作假、合同作假、签名作假……民事领域这样的作假行为不少,但目前刑法只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涉公法律文书的犯罪与刑罚,而民事领域作伪证的刑事处罚为空白。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提出议案,建议修改《(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7-03-06)
宋蕾蕾[6](2016)在《民事伪证从“阻止”到“规制”的惩处性路径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法官依法判案的基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体现。正是由于证据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起着关键作用,所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通过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以保障裁判的公正。但是,随着民事纠纷逐年增多,案情越来越新型、复杂,涉及的利益越来越广,人们开始抛弃应有的诚实信用,为了谋求私利而使用非法手段,使得伪证行为愈发突出,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产生的错误裁判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针对这一干扰诉讼秩序、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虽然对伪证行为作出了规定,但仍然停留在简单的“阻止”层面,并没有考虑到伪证行为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如,惩罚力度不够,行为成本严重低于行为结果,震慑作用较差,法律规定有漏洞,在实践中无法实行等问题,因此,进行可行性的制度性建设,达到全面“规制”的目的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将以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为研究对象,先阐述民事伪证的概述,确定民事伪证的概念,分析民事伪证的现状,发现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民事伪证的禁而不止设计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完善现有的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受害人采用民事伪证赔偿制度,伪证败诉制度,在刑事责任追加民事伪证罪。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维护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保障裁判公正。(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6-11-24)
张庆梅[7](2016)在《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伪证行为是诉讼相关的参与人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证产生影响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伪证罪,对刑事诉讼领域中做出伪证行为的主体予以处罚,对于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的伪证行为的规制却比较欠缺,且主要是一些民事方面的处罚。但实际上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伪证行为的现象经常发生,并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对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伪证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本文对民事伪证行为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从基本含义出发,对现存法律制度中关于规制民事伪证行为的不足、规制民事伪证行为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论述,并结合两大法系中一些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了一些完善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建议。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伪证行为的基本定义、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伪证行为才构成民事伪证行为。第二部分对当前我国民事伪证行为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因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缺失,证人、鉴定人伪证行为规制的的缺陷,导致了我国目前民事伪证行为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必须完善对民事伪证行为的规制。第叁部分论述了对民事伪证行为加强规制的理论基础。对民事伪证行为进行规制,是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保障民事诉讼高效进行的要求,更是维护司法权威的要求。第四部分从比较分析国外对民事伪证行为的规定入手,通过系统地梳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管理伪证行为的具体措施,为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借鉴帮助。第五部分是对民事伪证行为进行规制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民事法律的处罚,增加刑事法律的处罚,加强对证人和鉴定人的管理等。通过严格的处罚措施以期达到预防和减少民事伪证行为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6-06-30)
肖琳[8](2015)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伪证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民事法律实践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民事诉讼参与人刻意编造、虚构、篡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或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身实施该行为,或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收买或威胁案件第叁人提供不真实的证据,或是民事诉讼辅助人,如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因某种私利而提供不实的证据材料。该现象无疑影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司法的公正和人民正当的法律权益。因此,为遏制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伪证行为对民事司法程序的干扰,减少人民法院在作出公正裁判过程中的障碍,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庄严,决定了当下必须重视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伪证问题,并为解决该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从实质来看,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伪证问题是一个出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笔者的行文思路是,既然该问题是产生于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要找到借鉴解决伪证问题的办法,应该从法律程序的规制和法律责任方面加以研究和考虑。在法律程序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伪证行为进行系统的规制,并佐以适当的法律责任,应该先通过审视我国目前对伪证的法律规制制度,辨析出我国目前出现伪证行为的原因和表现,分清楚主要问题;又通过对国外的伪证规制规则进行分析加以借鉴国外对伪证行为的规制举措,找到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伪证问题的方法。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伪证行为进行惩处的方式有拘留、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叁种。对民事诉讼中伪证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从理论上说,有利于这些制裁方式的完善。目前我国法学理论上对民事诉讼证据中伪证法律问题研究已初具一定规模,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大部分学者对伪证的表现形式、构成条件、存在原因及预防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查研究。如马景顺、赵明山、范晓波、刘志、李玉华等从事法律实务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学教授,他们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伪证问题都提出了各自有益的观点,但大体都是从法律设置上主张加强对伪证行为的法律约束,而很少从道德角度来对待防范和治理伪证问题。本文的特色在于,一方面在吸收上述学者共同的观点上对民事诉讼中伪证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另一方面通过此文的理论研究,达到从新的视角即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来解决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伪证问题的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规定了民事诉讼活动中,各方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是各方民事诉讼参与人要按照客观真实的态度参与各个诉讼环节,摆事实,说真话,实事求是。但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各个实施规则,民事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时缺少具体的行为参照。因此,本文从理论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实施规定加以研究,以求为实践中解决民事伪证问题提供可行的对策。本文一共分四个部分,分别是对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伪证行为的概述、原因、我国的现状、解决对策的阐述和论证。本文第一部分对民事诉讼证据中伪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进行了梳理,重点阐述了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特征和分类;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证据中伪证问题的现状、危害和惩治伪证的必要性,对惩治伪证行为的必要性这一部分加以重点阐述;第叁部分分析了民事诉讼证据中伪证的叁种产生原因,包括利益因素、社会因素和道德因素,对利益因素部分进行了重点阐释;第四部分是本文对伪证行为提出的对策进行的阐述,通过分析和归纳国外解决民事诉讼中的伪证问题采取的法律规制和经验,并提出了通过健全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制度,以期达到解决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伪证问题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5-04-01)
佘峰[9](2015)在《民事诉讼伪证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如今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也提前进入了“诉讼爆炸”的时代。诉讼已经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但是诉讼的程序与制度的发展显然跟不上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以此带来的诉讼问题与社会问题已经显露,正严重影响着我国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严重破坏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民事诉讼伪证的出现正是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大毒瘤,亟需解决。但是我国在民事诉讼伪证的责任制度方面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我国的现状,导致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专家学者也因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笔者在吸收了众多的专家学者的意见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的经验,根据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几点拙见,还望读者积极提出指导与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节为案例与焦点,主要简述了沈冬林的案件,以及案件所争议的焦点。第二章节为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根据沈冬林案中提出的争议焦点结合我国当前的责任制度进行分析,对争议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第叁章节是阐述我国民事诉讼伪证责任制度中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诉讼伪证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了不同层面的剖析。第四章节为本文重点,主要提出了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防范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完善,分别都提出了几点建议来帮助减少或遏制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5-04-01)
陈阳[10](2015)在《浅谈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已经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审判的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必须予以治理。本文对民事伪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梳理,同时以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的形式对民事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9期)
民事伪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凭借证据这一桥梁来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呈现在法庭之外发生的事实。但是民事伪证的存在对法庭外发生的事实再现造成了许多困惑。同时民事伪证的存在既降低了诉讼效率,也损害了司法公正。规制民事伪证行为是司法实践的需求。民事伪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了伪造、隐匿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向法庭提交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证明材料的诉讼行为。民事伪证不同于民事误证、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民事误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非出于故意心理受自身或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明行为;民事非法证据是指行为人采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的证明材料;民事瑕疵证据是指因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提供的证据的表现形式有缺陷而导致的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不足的证据。民事伪证存在的主要原因有:法律规制的不足,民事伪证并没有纳入到刑法伪证罪的范围,法律威慑不足;对民事伪证行为人的制裁力度不足,一方面是立法上的制裁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是即使法律有相关制裁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民事伪证行为人的制裁理念也是模糊的;另外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某一视角的利益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出现民事伪证的重要因素。民事伪证行为造成的错案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司法公正。同时民事伪证造成了案件的重复审理,导致民事诉讼效率的降低,浪费了司法资源。民事伪证也是对一方当事人人格的不尊重,给对方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激化了双方矛盾。规制民事伪证,减少、防止民事伪证,要做到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首先要弘扬中华民族的诚信文化,倡导诚信诉讼,让人们形成内心良知,具备诚信的品质,使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想、不会作伪证。同时也要完善立法,改善司法现状,既要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规制,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双重角度出发,让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敢作伪证,也要完善程序规制,让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作伪证。借鉴域外优秀法律制度,用多元化的手段解决民事伪证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伪证论文参考文献
[1].阳亦婷.再议民事伪证行为的法律制裁[J].河北企业.2019
[2].李晨瑛.我国民事伪证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3].文丽玲.民事伪证行为的规制[D].广州大学.2018
[4].王洪用.误证与伪证:论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J].时代法学.2017
[5].陈颖婷.民事伪证罪“套”住作假者[N].上海法治报.2017
[6].宋蕾蕾.民事伪证从“阻止”到“规制”的惩处性路径建设[D].青岛大学.2016
[7].张庆梅.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规制[D].深圳大学.2016
[8].肖琳.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伪证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5
[9].佘峰.民事诉讼伪证责任探析[D].兰州大学.2015
[10].陈阳.浅谈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5